胎盘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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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妇幼保健院

胎盘处置管理规定

1、对于临床实验室检查,该产妇无传染性疾病的,其胎盘可根据产妇或家属意愿自行带走或由医院处理。

2、对于情况紧急,产妇未做相关化验检查者,其胎盘不可自行带走,要由医院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并由当班医生对产妇或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3、对于经实验室检查,该产妇有传染性疾病或传染性病毒携带者的,其胎盘具有疾病传染性,必须由医院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自行带回家处置。并由当班医生向产妇或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4、各住院医师要协助每位在我院住院分娩的产妇签署《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此单随病历保存。

5、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6、胎盘的交接和去向有登记,有签字。

7、科室和个人违反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科室和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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