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的规范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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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的规范化思考
作者简介:姚叙峰(1981-),男,江苏苏州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摘要】中央司法改革项目中明确将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保证量刑公开、公正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笔者试图通过自己的工作经历,根据人民检察院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现状,从量刑建议的规范化角度出发,建议从制定规范的量刑指导规则、明确量刑建议权的主体、健全量刑建议的程序、完善量刑建议的形式等六个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规范化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开展量刑建议改革已有数个年头,并取得了积极效果。但鉴于人们对人民检察院是否具有量刑建议权尚存在争议,且各地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建议权的具体行使尚未统一等因素,影响到了改革成果。笔者试图通过自己的工作经历,根据人民检察院行使量刑建议权的现状,从量刑建议的规范化角度出发,为这项改革略抒一些不成熟的意见。
一、制定规范的量刑指导规则
量刑建议的核心内容是确定刑种和刑期。实际上,法官在量刑时要考虑的因素,也是检察官应当考虑到的。量刑是一项无法排除自由心证的活动,因此,制定规范化的量刑指导意见就成为必要。目前,人民检察院并没有制定规范化的量刑指导意见,而人民法院则较早开始了量刑规范化研究。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提出,主要是
案件承办人员根据自身的办案经历、结合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提出一个自认为合理的量刑建议。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是否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无从判断。因此,期待这样的量刑建议能够获得法院的充分考虑。据此,笔者认为,制定一部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量刑指导规范化文件,是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基础。考虑到我国的司法现状,笔者建议,通过省级人民检察院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为佳。
二、明确量刑建议权的主体
公诉人是代表人民检察院具体实施公诉活动的人,因此,公诉权行使的主体到底是人民检察院还是公诉人,可能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独享公诉权。因此,公诉权行使的主体应当是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权能之一,行使的主体自然是人民检察院。因此,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是人民检察院的意志。讨论量刑建议提出主体的意义,不仅意味着量刑建议应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还意味着,量刑建议的确定必须要经过一个将公诉人的意见转变成人民检察院意志的法定程序。同时,还要求我们在形成人民检察院意志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公诉人与公诉科长、检察长、检委会的关系,处理好公诉人的主观能动性与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三、健全量刑建议的程序
公诉权在程序意义上属于一种司法请求权。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
院就某个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包含了三层含义:即请求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选择适用诉讼程序提出意见。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的集中体现。但是,起诉书强调的是论述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对被告人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则不在起诉书表述的范围内。为保持公诉权的完整性,量刑建议就变得必不可少。因此,笔者认为,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起诉书之外,还应附以量刑建议书。从这个意义上,量刑建议的重要性等同于起诉书。因此,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当参照起诉书的制作、审批程序,完成将公诉人的意见向人民检察院的意志的转变。
四、完善量刑建议的形式
量刑建议应是书面的,且具有统一的格式。笔者建议,量刑建议书的制作应由首部、案由、被告人基本情况、量刑建议、尾部五部分组成。其中量刑建议部分具体包括定罪的法律条款量刑情节,裁量刑罚的建议。并对量刑建议的提出进行说理,即说明量刑建议的依据。而量刑建议的依据,就是与量刑有关的所有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如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
五、充实量刑建议的种类
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量刑建议权大致可以区分为概括性量刑建议、相对确定性量刑建议和绝对确定性量刑建
议三类。概括性量刑建议一般直接引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相对确定性量刑建议一般在刑法法定量刑幅度内选择具体刑种,并进一步具体到一个较小量刑范围。绝对确定性量刑建议则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直接确定的刑种、刑期。笔者认为,量刑建议目的之一是要监督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提出概括性的量刑建议是没有意义的。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则可能会引起法官的反感,且容易造成法官量刑的尴尬。笔者认为,司法活动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不是法律的机械操作工匠,法律也不是僵化的教条,事实也不是那么容易和法律条款对号入座。故而法官审判案件是一个能动整合的过程。因此,赋予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确定一定范围量刑幅度供法官参考是合适的。
六、确定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
有学者从是否符合无罪推定原则为出发点确定量刑建议提出的
时间。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只有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后,才能认为被告人有罪。因此,如果以无罪推定为出发点,则会出现这样的悖论:判决宣告前推定被告人无罪故不能提出量刑建议,判决宣告确定被告人有罪后,再提出量刑建议,则量刑建议变成了“马后炮”。因此,笔者认为,以是否符合无罪推定原则来确定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是没有意义的。
提出量刑建议只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的表现之一,并不代表
实体上已经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量刑建议。之所以要规范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笔者认为是从技术层面上进行的考虑。笔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对适用普通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方式审理的案件,基于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案件的事实、证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均已明了,此时再提出量刑建议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