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房产管理所(土地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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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所(土地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铁路总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房改政策、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住宅房屋总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牵头开展职工经济适用房申购及旧房调剂分配的资格审查。

三、负责区域内各地公有住房房改出售政策争取、执行,在集团公司房改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涉及房改的遗留问题及存量住房出售、产权证办理等相关工作。

四、按照集团公司安排,负责组织开展因铁路和市政建设需要拆迁的未售公有住房的资产处置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对房建单位租金收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对未售公有住房情况进行抽查。

六、负责集团公司职工住房管理系统相关信息资料的录入及日常维护。

七、负责协调房建单位、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地方政府,配合做好未售公有住房的管理。

八、负责协调区域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接受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具体做好铁路用地管理工作。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要求及安排,开展区域内铁路用地申报登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等具体工作,承担《不动产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年检和换证工作;定期开展铁路用地使用状况调查和用地统计工作,建立健全铁路用地地籍管理基本台帐。

九、负责承担各类土地基础数据的采集、修订、整理、汇总、输入和上报;负责铁路用地信息系统运用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铁路用地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收集和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协助编制既有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十一、负责根据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参与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和接管工作;参与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专业设计的审查、鉴定工作以及建设用地的预审、征用工作。

十二、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负责指导区域内集团公司相关单位临时借(租)用铁路用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铁路既有用地范围内工程用地和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的初审、协议草签和上报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土房部的核准意见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指导集团公司相关单位临时借(租)铁路用地的收回工作。

十三、参与铁路改制企业铁路用地资产处置方案的研究和拟定;具体负责铁路运输业和非运输企业铁路用地资产划分等相关工作;负责提出铁路用地调剂利用的建议意见。

十四、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标桩埋设、平面图绘制和巡查工作;参与铁路用地范围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清理工作。

十五、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就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铁路用地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在各自区域内指导集团公

司相关单位开展铁路用地执法监察工作。配合集团公司及地方部门协调处理涉及铁路土地的权属纠纷,查处涉及铁路用地的违法案件。

十六、负责提报各种土地管理工作资料报表,及时上报铁路用地动态信息。

十七、负责接待和处理涉及职工住房、铁路用地的来信来访;负责对检举、控告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处理建议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土房部。

十八、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负责督促或实施区域内铁路用地资产各项收益的收缴工作。

十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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