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十大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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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十大风险提示

由于自身商业与法律结构的相对复杂性,使得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也相对复杂化。

2006年初以来,个人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之一,不少产品由传统的货币市场投资向证券、基金、期货以及物价指数等领域渗透,并且代客境外理财的推出则将投资延伸到境外的票据等领域。个人理财业务,由于它自身商业与法律结构的相对复杂性,使得其风险也相对复杂化。从近年来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实践来看,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市场准入法律问题与相关的违规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个人理财业务的准入机制分为两类,即审批制和报告制。实行审批制的业务包括: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不需经审批的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如果商业银行不注意个人理财产品性质的定位,可能发生该向银行监管机构申请批准的未申请,该报告的未能及时地报告。这种准入程序上的瑕疵,既可能导致业务违规风险,从而招致监管机构的惩罚,还可能成为与客户发生纠纷时承担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源之一。因为法院在解决客户与银行就理财产品方面的纠纷时,在关注双方合约的同时,也关注监管机构赋予银行的种种义务,如果银行有违规未能履行义务,这可能成为法院裁判民事责任分配的依据之一,并将导致银行民事责任的加重。

跨行业金融工具或产品的违法违规风险

近年来,个人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开始向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延伸,由传统的固定收益产品向浮动的衍生产品拓展,并与汇率、利率、指数挂钩。代客境外理财推出后,投资还延展至境外的金融产品,并与境外金融机构合作开发和合作经营产品。但是这些产品的交易结构有必要清晰界定,防止银行以自有资产投向法律法规禁止银行投资的产品。另外,跨行业挂钩理财产品所蕴含的跨行业风险,也值得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关注。

理财产品法律关系定位不当、不明带来的风险

银行推出产品时,如果在协议或者产品说明书有关文件中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将可能导致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而引发纠纷。最常见的定位模糊问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收益率不确定,提示不充分,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有的故意淡化存款关系,有的产品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还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

风险提示不当、不充分的违规风险

银行实践中较为容易发生的风险提示不足的问题有:在产品名称中显示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承诺性收益安排的字样;用过于专业化的语言来描述产品风险,并有意将风险抽象化、含糊化;在产品协议和说明书中有关风险提示的表述处于不明显的位置,使用引用性表述,不直接将风险记载于产品的

核心法律文件(认购书、产品说明书等)中;在宣传理财产品的资料中故意不提及产品的风险,给风险识别能力差的客户群以误导或诱导等等。监管机构对风险提示问题提出非常严格的要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文件就理财产品有关风险提示问题做了明确的要求,而且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风险提示的必要性和具体要求。

不尊重客户知情权引发的风险

客户对理财服务中的知情权问题最容易发生在投资型理财产品中,这其中较为容易引发法律风险的问题有:(1)理财产品投资去向约定不明,使得客户对其财产的去向缺乏充分知悉。(2)对投资标的的表述不确定或含糊不清。(3)对投资产品的背景缺乏披露。(4)对投资标的的收益预期、支付方式、实时收益信息等未设置披露机制。(5)对运用客户资金于投资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分配结构缺乏准确而充分的提示。(6)客户收益分配方面缺乏适当通知,尤其是在分期支付收益的理财产品中。对于客户知情权保护不充分,最直接的问题,是面临客户基于《消费者保护法》下的知情权抗辩银行的违法,而要求银行因其过错导致客户资金的损失向客户进行赔偿。

银行履行职责不当或不谨慎引发的风险

对于顾问型理财产品,银行充当的角色是理财顾问,为客户提供一套或多套的理财方案供其选择。该种顾问角色中,银行虽不直接参与其中的交易且不必分担客户的理财风险,但是如果银行提供的信息有误,比如有关重大风险的因素未作适当说明或遗漏收益有关的重要背景因素,或者银行虚假做出一些承诺等,都可能给银行带来民事赔偿的风险。对于投资型理财产品,银行的角色往往既有顾问的作用,也有交易代理操作的职责,这两者都可能引发客户对银行的投诉或起诉,并可能使银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宣传和销售理财产品中操作不当引发的风险

由于理财产品交易主体的个体化,银行宣传、营销产品的过程与交易法律文件的签署过程有一定的分离性,这种分离性为各种操作风险的发生留下了便利。商业银行在宣传和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容易发生以下操作不当而引发纠纷:(1)柜台业务人员私自口头承诺,夸大预期收益,掩饰交易风险,或者口头宣传突破产品说明和协议有关法律文件的约定而擅自对客户进行宣传或承诺。(2)书面宣传资料与交易文件的分离,两者的不一致、不协调、不衔接。(3)客户群体自身有特定缺陷或局限,而银行操作人员未能识别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4)银行未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了解和收集客户识别风险、认知风险能力有关信息,或者管理上未能注意保存有关案卷资料。(5)在宣传和销售中面对客户的投诉,未能依法合规地采取应对措施。

理财产品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近年来银行推出多种多样的理财产品,有的采用了非常醒目的名称,并赢得了客户的好评。但是银行之间互相模仿,甚至直接照搬竞争者的产品名称乃至交易结构的现象甚为普遍。银行在设计和经营理财产品的时候可能在以下几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简单抄袭或者使用类似其他银行已经注册的理财产品名称;搬用其他银行已经获得法律保护的理财产品标识;对其他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交易法律文件或产品说明书不加改造地直接照搬。

银行收费违法违规风险

银行提供理财产品服务的核心目标是为了获得一定的收益,对于这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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