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动态管理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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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下,研究工程造价动态管理主要从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和决算阶段考虑,在确定了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即在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已然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理,实现了工程造价的第一次的合理控制,即形成了施工阶段我们所说的合同价格(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下已形成的合同价格,我们如何实现既兼顾市场经济的动态变化,合理调整工程造价,又能避免工程造价失控,同时,保证其它竞争者的权益,本文提出在确定了合同价格的同时,结合施工期的市场变幻情况,在工程的竣工期,对工程的合同价格进行价格调整,达到工程造价与市场相结合,以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
一、实际价格调整法
这种方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较为少见,常为较小规模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筹自建项目中经常使用,施工前期利用工程量清单列明施工项目和各施工项目单价,汇总工程总造价,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列明每个施工项目单价的价格组成,如人工、主要材料、
其他材料、机械费、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利润等。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记录各种材料的采购价格,在工程结算时,按实际采购价格调整。
这种方法虽然简便,但是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较为被动,同时价格风险完全由发包人承担也不合理,在目前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很少使用。当建材市场波动过大,或由建设单位自筹自建项目中,时常使用。但在使用中,并非每种材料价格都要调整,通常双方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电缆、管材等予以调整。在调整时因按承包人实际采购发票实报实销,在目前我国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发票的可信度有待调查,同时上述A 工程的结算过程,我们暂未考虑损耗率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按发票的实际采购价格和采购数量直接进入结算,那么施工企业的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无法予以控制,而且采购后的材料外调也无法得到监视,故而按地区定期公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就显得进步了许多。二、调价文件计算法
这种方法是合同双方采取按当时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价格一般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执行。材料价格的调整按照地区定期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调整,因工程的建设期为一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地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不断的根据上一期市场动态和对本期预测定期公布工程造价信息,结算时,为计算方便,通常按施工竣工日期所处的当期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公布价
格进行调整结算时的材料价格。即无论施工单位采购的是市场高价还是低价,均不作为结算依据,而以该地区公布的竣工日期的所处的当期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公布价格为依据。
按调价文件的方法调整工程的结算,其优点是按地区定期公布的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可信度高,同时反应的是正常社会一般水平的材料销售价格,并不因个别工程的送货距离远近、采购材料的数量多寡、
付款情况的好坏、双方合作关系如何以及谈判技巧等个性差异,造成的材料采购价格差异。比较根据施工单位的发票价格调整结算的办法,相对发包人较为公平,对于承包人给予一定的采购压力,促使承包人增强紧迫性和市场压力,努力降低工程成本。但根据调价文件的方法调整工程的结算,也有一定的弊端,就是施工竣工日期所处当期的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公布价格,可能是工程建设期间的市场高价位,这样施工单位便可能获取价格差收益,发包人蒙受了一定损失;如果施工竣工日期所处当期的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公布价格是工程建设期间的市场低价位,则施工单位蒙受了一定的损失,而发包人则由于价格差节省了投资资金,但无论上述何种情况,都是社会资源的不均衡分配。
三、工程造价指数法(一)工程造价指数简介
工程造价指数按研究范围可分为单项价格指数和综合造价指
数。单项价格指数是分别反映各类工程的人工、
材料、施工机械及主要设备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的变化程度的指标。可利用它研究主要单项价格变化的情况及其发展变化的趋势。如人工费价格指数、主要材料价格指数、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指数、主要机械价格指数等。综合造价指数是综合反映各类项目或单项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设备费等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变化而影响工程造价程度的指标,是研究造价总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主要依据。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造价指数、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造价指数、其他直接费及间接费造价指数、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造价指数等。
(二)工程造价指数法的价格调整
根据工程造价指数法调整工程价格,具体可分为两种调整方式:工程造价综合指数调整工程总造价和可调分项的单项价格指数调整工程总造价。
(1)工程造价综合指数调整工程总造价,其公式为:
其中:ΔP :调整的价格差额;P0:原合同价;Q :工程竣工期公布
工程造价动态管理调整方法研究
郑舸
(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201108)
摘
要:在目前我国实行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模式下,工程项目实行着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本文根据我国这几
年的工程量清单实施情况和工作积累,以及参照国外的发展经验,提出了工程造价动态管理调整的方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整文件计算法、工程造价指数法,并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本文分别说明了各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等。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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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舸:工程造价动态管理调整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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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Business research
总第398期
第08期2012年4月
的当期工程造价指数;Q0:工程开工期公布的当期工程造价指数。
(2)可调分项的单项价格指数,以调整工程总造价,其方法是按约定的调整分项进行价格调整,其公式如下:
其中:ΔP :调整的价格差额;
P0:原合同价;A :定植权重,即约定不调整部分占总造价的权重;
Bn :各可调分项的变值权重,指各可调分项在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Ftn :可调分项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按规
定采集的竣工期的价格指数Fon :可调分项的基期价格指数,指工程开工期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的公式中,各可调分项、定植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期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市、自治区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
若缺少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在具体的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议使用可调分项的单项价格指数调整工程总造价的方法,更适宜工程总造价的控制和调整。在正常的市场变化过程中,各种材料人工的变化是正常的,个别材料的起伏变化较大,通常不会出现整体较大的起伏,如实行工程造价综合指数调整工程总造价不利于分担风险。如果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察看敏感因素,寻找敏感材料,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约定具体的敏感材料,测算敏感材料的权重比例,在工程结算中仅对敏感材料进行调整结算额,更有利于双方分担分险,又能合理消化市场变化大带来的敏感因素的利益分担。在敏感材料的选择上,双方要选择权重较大,对工程造价影响大,受市场波动变化大的材料作为敏感材料,通常建议选择钢筋、
砼、人工费等。四、三种调价方法的比较
三种调价方法都是根据投标时市场价格和竣工期市场价格来调整工程造价,都是动态的调整和控制工程造价。
实际价格调整法是按承包人凭发票实报实销,方法简便,价格风险完全由发包人承担。目前我国的发票制度的改革正处于完善阶段,发票的可信度又待考察,完全平承包人采购发票,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仅限于市场波动很大,
无法预知和估测市场风险,或是建设单位自筹自建项目时,使用该种调价方法。
调价文件调整法按地区定期公布的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可信度高,同时反应的是正常社会一般水平的材料销售价格,并不因个别工程的送货距离远近、
采购材料的数量多寡、付款情况的好坏、双方合作关系如何以及谈判技巧等个性差异,造成的材料采购价格差异,比较实际价格调整法可信度高。其弊端是用根据竣工期公布的材料或人工价格调整工程造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它反映的仅是竣工期当期的材料或人工价格,无法反映从施工到竣工整个施工过程中的价格变化。
工程造价指数法可实行项目的综合调价,也可约定调价因子,仅调整部分内容,这是实际价格调整法和调价文件调整法所无法比拟的。因施工工程涉及的需采购的材料品种,
设备型号,各工种施工作业人员较多,实际价格调整法和调价文件调整法逐一调整,难度较大,根据咨询业公布的工程造价指数,则可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整体调整。
五、工程造价指数法的价格调整适用范围
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按工程造价指数法的价格调整工程造价的办法为国际通用的工程造价做法。利用工程量清单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区分工程类别,签订不同类型的合同承包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同时工程设计到位,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内容较少或尽量避免少发生,对于此类工程适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二)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工期少于三年,工程设计相对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内容多,业主给定的工程量清单缺乏准确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合同:通常,施工期大于18个月时,由于市场的人工、材料、机械及设备的价格变化较大,双方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预见性受到质疑,此时适合签订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包括可调单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约定为可调单价合同还是可调总价合同,同时约定好调整的方法和范围。
同时双方在合同中还需约定,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洽商的费用如何计取,当变更费用的追加合同价款不计入合同调整范围时,追加部分的合同价款适合双方重新计价。
当追加部分的合同价款计入调整价格的范围时,双方需约定当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调整的工程量的单价时,按投标报价中已有的单价确定;当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调整的工程的单价时,可参照该单价确定;当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于调整的工程量的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单价,协商不成的,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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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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