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通论PPT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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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通论PPT例题
案例一:王某因病不幸去世,留有一子10岁,其妻子怀孕6个月,王某父母亲均还在世,此外,王某还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王某去世后,其留有遗产折合人民币共计60万元。问:王某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案例二:2007年4月30日,小明在未经母亲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到苏宁电器购买了一台价值2600元的MP4。当时小明13岁。此后,当小明将MP4送往苏宁电器维修时宋女士才知道此事。宋女士急忙带儿子到苏宁电器协商解决退货的事,但遭到拒绝。
宋女士认为,苏宁电器作为知名的电器销售商不仅不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本着诚信的态度面对消费者,甚至不顾道义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以达到自己的获利目的,这种行为令人难以容忍,所以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要求苏宁电器退还2600元的MP4款,并公开道歉。苏宁电器公司在法庭上答辩称,宋女士以小明为未成年人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且小明的监护人也未尽监护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法人如何承担责任?
问题: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案例四: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乙未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20万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迟到2001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未答复。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2004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2004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200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
问
(1)甲乙于2000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
(2)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案例五:2007年9月11日,张三借给李四现金10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2008年9月11日本息一次性归还。借款到期后,李四并未归还借款,此后,张三一直未向李四追讨,2010年9月13日(星期一),张三向法院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本息。问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过?若张三与李四未约定借款期限,2011年9月12日,张三向法院起诉李四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此时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案例六:81岁的华老太有套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的30多平米的房子,02年10月,以650元每月的价格租给了傅女士。03年2月,傅女士以单位发租房补贴,需拿房东的三证审核为由,骗取了三证。不久,华老太生病住进医院,三证一直没拿回来。04年初,华老太想起此事,委托邻居向傅讨还。邻居回来说,房内居住的是一位姓龚的女士,03年4月,傅以老太太住院急需用钱为由,持三证以11万元的价格,把房子转卖给了龚女士。华老太向公安机关报案,傅被抓获后,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但傅骗来的11万元早被挥霍一空。7月16日,华老太把傅和购房的龚女士告到了下城法院,要求退还房子。
龚女士说,买方时,傅曾出示一份授权委托书(经查证,是傅伪造的)和房屋三证。担心有诈,自己还专门打了电话去医院,证实华老太真的在住院,并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实了三证的真实性,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傅某造假,自己并不知情,房子不能退。
本案中华老太能否要求龚女士返还房屋?
案例:魏某以其个人3000元加上父母送的7000元申请开办一个小商品批发店。他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了一个店面,以1000元装修,到工商局以个人名义申报了8000元的出资额,工商局颁发了名为“龙发小商品批发店”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但魏某不懂经营,不到2年就拖欠厂家货款10000元,向杨某借债2000元,欠房租6000元。各债权人不断上门讨债,魏某无法继续经营,便对各债权人说:“我现在还剩8000元的货,执照上登记的也是8000元,就这些了,还不上的就不还了。”各债权人认为魏某应该欠多少还多少,不能以登记的出资额为限。魏某认为登记的出资额就是为了确定承担责任能力的,因此8000元以外还不上的就可以不还了。债权人杨某知道当初魏某开办小店时,其父母出资7000元的事,便提出该批发店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由魏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担责任。魏某认为7000元是父母送的,不是家庭共同出资,并且也未做家庭出资登记,所以是其个人出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题:1.该批发店是否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 批发店的债务应由魏某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课堂练习:2009年3月,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12月底,甲提出退伙要求,乙、丙同意。经结算,A合伙企业净资产为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甲的财产数额是()。
A. 2万元
B. 1.2万
C. 1万元
D. 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