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中的信息披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中的信息披露(2015年新增)(P225)
(一)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2.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3.重大事项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
(2)重大事项包括:
①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②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③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④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⑥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⑦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⑧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⑨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⑩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⑪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⑫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⑬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上,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