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非洲猪瘟期间生物安全防控的通知
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
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对猪类具有高度传染性和致死性的病毒性疾病,对猪类行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的传播,需要采取一系列强化措施。
以下是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的指引:1.加强疫情监测:建立非洲猪瘟的监测网,对猪场内外的疫情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告,确保疫情的及早发现和迅速应对。
2.严格管控交通:加强猪类产品流通的管理,对交通工具、人员、设备进行严格监管和检疫,确保无病原体的猪类产品进入市场。
3.加强生物安全措施:猪场内外要建立完善的检疫设施和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开展无菌检测,确保生物安全。
4.加强养殖管理:加强养殖场的管理和技术服务,提高猪场员工的防疫意识和操作技能,加强病原体的传播途径防控,注重猪场环境的卫生消毒。
5.严禁非法运输和交易:加强市场监管,严禁非法运输和交易活动,严厉打击黑市猪肉交易,同时提高市场对病害动物和无证符合规范的养殖场猪肉的警觉性。
6.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向养殖户和消费者普及非洲猪瘟的病因、病症以及预防方法,提高养殖户和消费者的防控意识。
7.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非洲猪瘟的防控策略和措施,明确疫情报告和处置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加大对非洲猪瘟赔偿的力度。
8.加强国际合作:与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强合作,共享技术和经验,加强疫情信息的交流与分享,共同进行控制疫情的努力。
此外,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应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力度,完善猪类运输和交易的监管机制,提高关键环节的防控措施,不断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及时发现疫情并采取措施控制传播,促进养殖业科学发展。
总之,非洲猪瘟的防控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养殖户、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监测、管控、生物安全、养殖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的工作,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的传播,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高,对生猪养殖业危害极大。
为了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加强监测排查、严格检疫监管、强化消毒灭源、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防控措施,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疫情传入和发生,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养殖环节生物安全管理,提高养殖场(户)防控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控制疫情发生。
(二)分区防控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区域实施分类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三)依法防控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科学防控依靠科学技术,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准确诊断疫情,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监测排查1、建立监测网络构建县、乡、村三级监测网络,明确各级监测职责和任务,确保监测工作全覆盖。
2、开展日常监测对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定期开展非洲猪瘟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加强异常情况排查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生猪不明原因死亡、异常增多等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严格检疫监管1、加强产地检疫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认真查验养殖档案、免疫记录等,确保出栏生猪健康无疫。
2、强化屠宰检疫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制度,规范检疫操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查证验物,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场。
3、加强运输监管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严格落实运输车辆消毒、清洗等措施,防止疫情传播。
(三)强化消毒灭源1、指导消毒工作制定消毒技术规范,指导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等场所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和消毒方法,定期开展消毒。
2、加强重点场所消毒对养殖场(户)周边环境、运输车辆、屠宰场、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加大消毒频次,彻底消灭病原。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吉林保〔2018〕407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林保〔2018〕407号各市(州)林业(管)局,各县(市、区)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吉林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2018年8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某养殖户发生一起生猪非洲猪瘟疫情,这是我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家猪、野猪的急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达100%,非人畜共患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其列入重点监测野生动物疫病目录。
疫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对疫情防控工作先后做出部署安排。
为贯彻落实全省动物疫病防控紧急会议精神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办护字〔2018〕124号)要求,现就野猪等疫源物种监测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非洲猪瘟是一种烈性动物传染病,目前尚未有效疫苗和治疗药物加以预防控制,一旦扩散蔓延,将对我省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生态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野猪在我省分布广泛,我省与辽宁省毗邻,省境线近605公里,四平铁东区、铁西区、梨树县、双辽市、东丰县、东辽县、通化县、集安市、柳河县、梅河口市等10个县(市、区)与辽宁省相连,疫情传入风险较高。
非洲猪瘟一旦在野猪种群中流行,将难以根除。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措施、周密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督促指导,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
非洲猪瘟是一种极具传染性的病毒疾病,对养猪业造成了严重影响。
以下是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一些方案:
1. 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建立非洲猪瘟的监测体系,对可能感染非洲猪瘟的猪群进行定期的检测,及时发现感染情况。
2. 做好疫苗接种工作:根据猪场的具体情况,制定疫苗接种计划,并确保猪群定期接种非洲猪瘟疫苗。
3. 强化动物来源管控:对进入猪场的猪只进行严格的检疫和隔离,确保猪只的来源健康。
4. 加强生物安全措施:对猪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生物安全措施的落地实施,包括加强环境卫生、禽畜交替放养管理、定期消毒等。
5. 加强员工培训:猪场员工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非洲猪瘟的防控知识,学习正确的操作方法,并落实个人卫生和防护措施。
6. 引导养殖户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对养殖户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养殖户遵守相关规定,如禁止私自运输猪只、做好猪舍环境等。
7. 做好疫情报告和处置:及时发现和报告非洲猪瘟疫情,采取快速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如封锁疫区、扑杀感染猪只、安全处理病死猪只等。
8. 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国家的合作: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国家的合作,共同开展防控数据交流和信息共享,加强边境监管,防止非洲猪瘟跨境传播。
总之,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多个层面采取措施,做好疫情监测、疫苗接种、动物来源管控、生物安全措施、员工培训、养殖户宣传等工作,以保障猪群的健康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1、引言非洲猪瘟是一种性疾病,对猪类产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的传播和蔓延,制定一套完善的防控工作方案至关重要。
本方案旨在提供相关的防控措施和操作指南,以确保非洲猪瘟在我国的传播风险最小化。
2、防疫措施2.1 家畜场场所管理2.1.1 建立有效的入场检疫制度,严禁非法或来源不明的猪只进入场所。
2.1.2 加强场地卫生消毒,特别是猪圈和周边设施的消毒及定期清洁。
2.1.3 实施严格的进出场畜禽隔离制度,防止病菌的传播。
2.2 生物安全防护2.2.1 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对非洲猪瘟的认知水平。
2.2.2 严格控制人员和物品进出猪圈的流动,避免的传播。
2.2.3 加强饲料和水源的供应管理,确保其无污染。
2.3 早期发现和报告2.3.1 建立非洲猪瘟监测系统,定期进行疫情调查和检测工作。
2.3.2 发现疑似病例时,立即实施隔离和封锁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应急处理措施3.1 隔离和封锁3.1.1 确认非洲猪瘟疫情后,立即对受感染的场所进行隔离封锁。
3.1.2 严格控制的传播途径,限制人员和物品的流动,确保不扩散。
3.2 动物处理3.2.1 对受感染动物进行安全处置,包括人工焚烧或密封尸体运输至指定处理场所。
3.2.2 确保处置过程中不会污染环境和其他畜禽。
3.3 消毒3.3.1 对受感染场地、设施和物品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
3.3.2 使用合适的消毒剂,遵循正确的消毒操作流程,确保彻底灭活。
4、法律名词及注释4.1 《动物防疫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对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4.2 《动物卫生监督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动物卫生监督条例,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
4.3 《动物检疫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动物检疫法律法规,用于规范进口和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5、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流程图- 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记录表- 非洲猪瘟应急处理方案。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22•【字号】公政发〔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18〕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现将《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2日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9月20日,我市南崴子街道鑫丰种猪场病死猪剖检样本被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检测确认为吉林省首例非洲猪瘟。
为扎实做好全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扩散,确保我市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及人民生产生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吉林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省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全省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现场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变压力为动力,全面压实责任,快速行动、主动作为、履职尽责、科学应对,全力打好打赢非洲猪瘟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基本原则(一)始终坚持风险意识、底线思维。
立足最不利局面,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二)始终坚持政府主导,统防统治。
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控,群防群控、果断处置”24字防控方针,落实“早、快、严、小”的工作原则,强化“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和“分级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始终坚持科学防控,彻底根除。
以消灭传染源和切断传播途径作为防控非洲猪瘟的主要措施和关键手段,切实做到“灭、查、限、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三)违规调运生猪的;(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三、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
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
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
五、按照本公告第三、第四条规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
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关于认真做好非洲猪瘟及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方案
关于认真做好非洲猪瘟及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方案为了确保我市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全市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做好非洲猪瘟及X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非洲猪瘟及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X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做好非洲猪瘟及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X总理在3月5日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要稳定生猪等畜禽生产,做好非洲猪瘟等疫病防控。
但是,当前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据农业农村部通报,X 年全国累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99起,X年1月至3月5日,全国又通报非洲猪瘟疫情12起。
其中,2月27日靖边县被确认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而且疫点场是一个存栏万余头的规模种猪场,其威胁性、危害性都非常之大。
深刻汲取我市X年12月5日发生的非洲猪瘟疫情,各镇街、有关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非洲猪瘟及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落实好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职责、部门监管职责和从业者防疫主体责任。
要提早谋划,周密部署,担当作为,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全市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一)加强疫情监测排查,及时尽早发现疫情。
各镇街要继续深入开展专项监测排查行动,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部位的排查巡查力度。
要对从疫区省份调入的生猪及其产品逐批排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疫源、消灭疫源。
要进一步完善排查责任体系,落实驻村驻场疫区观察员及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排查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逐场逐户逐点落实排查责任,明确排查人、负责人,切实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餐厨剩余物监管,坚决阻断泔水流向养殖场。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及生物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及生物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0.03.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及生物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
川农函〔2020〕190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农牧发〔2019〕34号)等要求,科学指导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降低生猪及生猪产品在屠宰环节的生物安全风险,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对原制订的《四川省屠宰企业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及生物安全技术要求(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及生物安全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贯彻实
施。
《四川省屠宰企业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及生物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同时废止。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10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4.16•【文号】农牧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有关要求,统筹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等重要畜产品稳产保供,经国务院同意,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现将《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分区防控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农业农村部2021年4月16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我部在系统总结2019年以来中南区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一、总体思路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养殖屠宰产业布局、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
以加强调运和屠宰环节监管为主要抓手,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统筹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生猪调运和产销衔接等工作,引导各地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养殖、运输和屠宰行业提档升级,促进上下游、产供销有效衔接,保障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关于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严防疫情传入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以及XX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全区非洲猪瘟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等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防治策略及工作目标防治策略:全面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24字防控方针,加强边境防堵,严守第一道防线;广排查,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
工作目标:坚决防止非洲猪瘟传入和发生,保障我市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猪肉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二、成立应急指挥部为了加大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治工作力度,市政府决定成立XX市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XX市市委、政府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安排指导全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研究解决防控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处置重大紧急情况,坚决完成非洲猪瘟防控各项工作任务。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水局,办公室主任:XX(兼任),副主任:XX(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日常工作。
负责拟制工作方案,统筹协调、督导落实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并向指挥部汇报工作情况。
三、工作内容及时限要求(一)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1.加强疫情排查。
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洲猪瘟疫情排查。
按照《关于做好从XX省输入的生猪及猪肉等产品的排查和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养殖、交易、屠宰环节疫情发生之前60日内,凡是从XX省等疫区调入的生猪及其产品进行全面排查。
二是详细记录来源地、到达时间、使用情况、流向何地、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
三是成立了2个专项工作组。
第一专项工作组主要负责市区内的养殖户的排查。
非洲猪瘟及其生物安全防控
非洲猪瘟及其生物安全防控非洲猪瘟是一种由病毒引起的高传染性疾病,因其感染范围广、死亡率高而备受人们关注。
该病主要感染猪类动物,但其它哺乳动物如狗、猫等也可能受到感染。
非洲猪瘟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注的病原体之一,因其具有极大的生物安全风险。
为此,本文将介绍非洲猪瘟及其生物安全防控措施。
1.非洲猪瘟的临床表现和传播途径非洲猪瘟病毒侵入猪体,首先侵入呼吸道粘膜,细胞病理损害后,病毒进入淋巴组织,进而侵入全身组织,导致淋巴病、消瘦、贫血等症状。
非洲猪瘟的临床表现主要包括发热、不正常的呼吸、咳嗽、流涕、消瘦、猪皮变硬、病态黄色等。
病毒最短潜伏期为3至5天,最长为10至14天,潜伏期结束后,猪体出现症状并迅速蔓延。
该病毒还可以通过直接接触、呼吸道分泌物、排泄物(尤其是粪便)等途径传播。
(1)疫苗预防法:目前,研发出多种非洲猪瘟疫苗,可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传播。
但是,由于该病病原体变异频繁,且常常出现新的病毒亚型,因此疫苗的研发与生产仍存在诸多挑战。
(2)隔离控制法:一旦出现猪群中的疑似或确诊非洲猪瘟病例,应立即对疫区实行隔离措施,阻断疫情扩散。
此外,应尽可能减少交通运输,避免将不干净的物品、人员和动物运入疫区。
(3)焚烧消毒法:对于疑似或确诊非洲猪瘟死亡猪只、粪便、遗留物等,应立即加以焚烧消毒。
同时,对猪圈、仓库、运输工具等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4)监测检疫法:加强对猪肉、猪产品的检疫与监测,防止携带病毒的商品流通于市场,并严格限制疫区内的猪肉、猪产品的流通。
由此可见,非洲猪瘟对猪产业的危害极大,疫情发生后往往需要大规模屠宰猪只,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压力。
因此,需要加强非洲猪瘟的生物安全防控,实现人与畜、畜与畜的健康共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行业纵览10中国动物保健 | 2019.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8月份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发出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明确防控职责任务,严格开展疫情处置,强化关键防控措施落实,统筹做好猪肉市场供应、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目前已发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
但由于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途径和分布的复杂性,不排除继续出现新发疫情的可能,加之该病在周边国家长期流行、不断扩散蔓延,边境防控压力依然很大。
从已发生疫情省份特别是辽宁等省份疫情发展变化情况看,非洲猪瘟防控形势非常严峻。
为贯物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防控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要充分发挥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对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
要狠抓措施落实,具体责任逐项明确到单位和个人。
要及早发现和处置本辖区内的非洲猪瘟疫情,果断采取强制扑杀等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跨区城扩散蔓延。
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做好任务分解、沟通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入位、主动配合、主动作为,形成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科普宣传,增强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意识,督促其健全防疫制度、强化防疫措施,切实落实防疫主体责任。
二、抓好疫情排查处置。
各地一旦发现疫情,要依法、及时、规范报告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面抓好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关键措施,坚决果断扑灭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要在继续做好全面监测排查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监测排查工作。
要强化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查明异常赔付原因,更好发挥其在疫情预警、被动监测等方面的作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1.19•【文号】农牧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的通知农牧发〔201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8月份以来,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全力做好防控工作,强化关键措施落实,已发生的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
但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存在个别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甚至严重失职、渎职的现象,造成疫情处置不及时、跨区域传播等严重后果,我部已对有关案例进行了通报。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以下简称“八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迅速做好八条禁令的宣传贯彻,把推动落实八条禁令作为非洲猪瘟应急防控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抓手。
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岗位职责,切实规范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坚决杜绝八条禁令所禁止的各类情形发生。
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措施落实、落地、落细,责任到人、到场(厂)、到村、到户,严防措施和责任层层递减。
二、强化疫情排查和报告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测排查,为科学判断疫情形势、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打下良好基础。
要结合养殖生产、生猪保险理赔、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和临床状况,组织开展针对性现场排查,排查工作务必执行到位,确保有效。
对现场排查中发现临床疑似非洲猪瘟情况的,必须采样送检。
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全进全出等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报告生猪出栏补栏、隔离检疫、临床发病、饲料来源等情况,切实降低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
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等要求,规范做好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工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特别策划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
从事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具备中型及以上实验动物条件的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
二、开展非洲猪瘟病毒实验活动应当获得相应行政许可。
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应对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实验室具备五年以上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工作基础,且无生物安全事故记录,有与非洲猪瘟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团队、技术储备和专项经费保障。
二是实验室通过ISO17025认可、资质认定(CMA)和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相关实验活动扩项认可。
三是实验室地理分布符合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管理要求,满足区域非洲猪瘟防控需要。
四是实验室实验活动管理无不良记录。
五是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其他规定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实验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核批准。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非洲猪瘟病毒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农业农村部审查同意。
三、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应当实行全程监管。
一是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审批。
对未经批准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认可。
非洲猪瘟猪病防控措施
非洲猪瘟猪病防控措施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病毒性疾病,主要感染猪类动物。
由于其病毒传播迅速、致死率高等特点,非洲猪瘟给养猪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人们开展了多种防控措施。
一、加强养猪场的管理与监控为了保障猪场的生物安全,养猪场应该加强管理与监控。
首先,要建立严格的进出场制度,对来自非洲猪瘟疫区的猪只进行隔离观察。
同时,要做好病毒监测工作,定期对养猪场的猪只进行检测,一旦发现病例,要迅速隔离并报告相关部门。
其次,加强养猪场的卫生与消毒工作。
定期对养猪场的场地、设施、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消除病毒传播的潜在危险。
二、加强猪群的免疫防控疫苗是预防非洲猪瘟的重要手段之一。
养殖户可以根据当地疫情情况,按照兽医的指导,定期给猪只接种非洲猪瘟疫苗。
通过疫苗的免疫保护,可以有效提高猪只的抵抗力,降低感染的风险。
三、强化交通运输的管控为了减少病毒在交通运输途中的传播,相关部门应加强交通管控。
对病区猪只的运输车辆、装卸设备等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减少病毒在交通运输过程中的传播风险。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的防控畜禽屠宰环节是非洲猪瘟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必须加强防控措施。
首先,要规范屠宰场的运营,并加强对屠宰环节的监管,确保屠宰操作规范,减少病毒传播的可能性。
同时,要加强屠宰场的卫生与消毒工作,保持场内的清洁和卫生。
对生猪屠宰后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病毒进一步传播。
五、加强宣传教育为了提高人们的防疫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向养殖户和居民普及非洲猪瘟的基本知识和预防控制方法,培养养殖户的防病意识,提高防控措施的执行力度。
同时,加强与农民的沟通与交流,帮助他们了解政府的政策和相关的补偿措施,鼓励养殖户自觉遵守防控措施,合作应对非洲猪瘟的挑战。
结语非洲猪瘟猪病给养猪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控措施来尽量减少病毒的传播。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2.29•【文号】农牧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农牧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我部在总结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2020年2月29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养猪场防控非洲猪瘟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DB41/T 2064—2020 养猪场防控非洲猪瘟生物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养猪场防疫设施设备、投入品管理、日常管理、卫生消毒、饲养管理及无害化处理等防控非洲猪瘟的生物安全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养猪场生物安全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防疫设施设备4.1入场车辆消毒站距离场区3 km~5 km地方设置独立的出入场车辆清洗消毒站。
在消毒站对出入猪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全面的清洗消毒。
4.2车辆消毒设施场区入口和生产区入口设置可覆盖全车的车辆消毒设施;根据所用消毒剂有效期和消毒液污染程度更换消毒液。
4.3喷雾消毒通道场区入口设人员喷雾消毒通道,地板铺设消毒垫,消毒效果应保证体表全覆盖。
物品消毒间4.4设置在生产区门口,采用紫外线、臭氧、熏蒸、擦拭等方法对进入生产区的所有物品进行消毒。
消毒时应保证物品相互之间独立。
4.5淋浴更衣室应配备仅供场内使用清洁消毒后的工作服、鞋和帽子等。
4.6消毒车及高压水枪DB41/T 2064—2020猪舍应配备消毒车和高压水枪,各功能区专用。
4.7淋浴、隔离、消毒池(盆、垫)场区入口配备完善的淋浴设施及隔离房间,每栋猪舍门口配备脚踏消毒池(盆、垫)。
5 投入品管理5.1饲料及饲料添加剂5.1.1 对采购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并记录。
5.1.2 严禁购买和使用以猪源性蛋白和禁止使用的猪血为原料生产的猪用饲料;严禁泔水饲喂生猪。
5.2饮水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关文件要求且水源充足。
6 日常管理人员管理6.16.1.1 外来人员制定外来人员进入场区的管理制度和隔离、消毒、洗浴、更衣程序。
严控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
非瘟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非瘟(非洲猪瘟)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疫情传播,保障我国养猪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养猪场、养殖户、屠宰场、运输车辆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生物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管理(1)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非瘟防控知识培训,了解非瘟的危害、传播途径及防控措施。
(2)工作人员进入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必须穿戴专用防护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3)工作人员在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确保生物安全。
2. 场地管理(1)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应设立隔离区、缓冲区、生产区等区域,明确各区域功能,确保生物安全。
(2)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应定期对地面、墙壁、设备等进行消毒,确保环境安全。
(3)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应设立专门的消毒池,对进入场区的车辆、人员、物品等进行消毒。
3. 物品管理(1)禁止从疫区调入猪及其产品、饲料、粪便等物品。
(2)从非疫区调入猪及其产品、饲料、粪便等物品,必须经过严格检疫,确保无疫病。
(3)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应设立专门的物品存放区,对物品进行分类存放,确保生物安全。
4. 疫情报告(1)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发现疑似非瘟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现场调查,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5. 应急处置(1)发生非瘟疫情时,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应立即封锁,隔离病猪,对病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评估,制定防控方案,指导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进行防控。
四、监督检查1.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解释。
非洲猪瘟及其生物安全防控
非洲猪瘟及其生物安全防控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猪类疾病,由非洲猪瘟病毒(ASFV)引起。
ASFV可以感染猪类并引起严重的疾病,症状包括高热、食欲减退、呼吸急促、粪便变稀以及皮肤发红等。
该疾病极易在猪群中传播,会造成高死亡率,对养殖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非洲猪瘟主要通过接触感染的动物、食用感染病毒的动物制品、跳跃性传播、虫媒(蜱)传播及鼠媒(笨鸟紫鼠)传播等途径传染。
目前,尚未发现非洲猪瘟对人类的传染性,因此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
为了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的传播,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生物安全措施。
严格控制生猪交易和流通。
要求所有养殖场在销售猪类的时候必须出示健康证明,并加强养殖场的检疫工作,确保猪只的健康。
加强养殖场的卫生管理。
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清洁消毒,阻断病毒在养殖环境中的传播。
加强饲养猪只的卫生管理,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要加强野生猪的管理和监测。
野生猪是非洲猪瘟病毒的潜在传播源,因此要加强对野生猪种群的管理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病毒的传播情况。
针对野生猪,可以采取减少野猪数量、隔离野猪种群等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养殖户的防控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让养殖户了解非洲猪瘟的防控措施和症状,提高他们对病毒的认识和风险意识,同时能自觉加强养殖场的生物安全管理。
加强与国际合作。
非洲猪瘟是一种跨国传染病,国际间需要密切合作共同防控。
加强对病毒的研究和监测,及时分享信息和经验,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共同抵御非洲猪瘟的传播。
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可以整合资源、共同开展科学研究,提高非洲猪瘟的防控水平。
非洲猪瘟是一种对猪类养殖业产生巨大危害的疾病,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进行防控。
通过加强养殖场的生物安全管理、加强野生猪的管理和监测、提高养殖户的防控意识以及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才能更好地防止非洲猪瘟的传播,减少其对养殖业的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强化非洲猪瘟防控期间生物安全措施的
通知
目前全国非洲猪瘟疫情非常严峻,特别是我市毗邻的市均相继发生疫情,对我市构成严重威胁。
生物安全措施是最有效、最经济的疫病防控手段,为切实做好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进一步强化生猪养殖场所及周边环境的消毒措施。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养殖环节生物安全防控
一是继续组织养猪场(户)主动开展消毒灭源工作,围绕运输车辆、运输通道、圈舍环境、垫料等重点环节,交替使用消毒药,提高消毒频次,加大消毒力度。
二是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和从业人员清洁消毒,减少相关人员、车辆进出频次,杜绝检查、排查以外的无关人员入场,力争做到封闭饲养。
对确需进入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过严格的消毒流程,严禁装载生猪的车辆进场收猪。
三是养殖场门口要设有消毒池或铺垫浸有消毒剂的草垫,消毒池内放一定深度的消毒液,并定期更换,以保持有效浓度。
养殖场内生活区和生产区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
二、强化屠宰环节生物安全防控
严格屠宰企业日常消毒,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完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严格落实生
- 1 -
猪进厂通道、卸猪台、待宰圈、屠宰间等重点场所和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装载前卸载后清洗、消毒制度。
近期,要根据各地实际,有序安排在营屠宰企业进行歇业,对场区进行全面清洗消毒,有条件的要进行火焰灭菌消毒。
三、强化饲料环节生物安全防控
一是饲料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进出企业生产区的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清洗消毒;二是饲料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的运输车辆必须随车配备清洗消毒设备,出入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原则上配送车辆要从企业到养殖场进行点对点配送,避免饲料运输车辆串场配送带来疫情风险;三是饲料生产企业严禁使用猪血制品为原料生产猪用饲料。
除生产猪用饲料外,还以猪血制品为原料生产禽料、鱼料的生产企业,也要暂停使用,避免对猪用饲料造成交叉污染。
四是是全面核查使用自配料的生猪养殖场,清查是否存在使用猪血液制品作为原料的情况。
xxx重大动物疫病防制
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19年月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