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合集下载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

1.产业政策倾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

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
5
印花税 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 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 6 个人所得税 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 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惠政策汇总
政策依据 财税〔2008〕81号、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 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 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 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3
房产税 、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
税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使用的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 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 号)第十五条、财税字〔 1995〕52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 税 〔 2016 〕 1 号 、 财 税 (2019)12号 财 税 〔 2016 〕 1 号 、 财 税 (2019)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 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483号)第六条
财税〔2008〕81号
财税(2004)30号
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序号
税种
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
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
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
1
增值税 税。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销售的,免征
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 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 所得税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 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 2 企业所得税 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 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优惠及账务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优惠及账务处理

纳税与会计32永泰贸易有限公司通用机打发票10份,号码02940478-02940487;(61)武汉和平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号码06196493;(62)武汉星海原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号码02214485;(63)武汉市江汉区黄马汽车租赁服务部新版通用定额发票450份,号码02788801-02788950、02788951-02789250;(64)武汉市顺美商社通用机打发票15份,号码00189666-00189680。

四、遗失武汉市其他税务原证:(1)武汉赫思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税盘,设备编号661527528547;发票专用章;账务凭证67份:2013年7月记1-9号、8月记1-6号、9月记1-4号、10月记1-5号、11月记1-5号、12月记1-6号;2014年1月记1-5号、2月记1-4号、3月记-4号、4月记1-7号、5月记1-4号、6月记1-5号、7月记-4号、8月记1-4号、9月记1-6号、10月记1-4号、11月记1-6号、12月记25号;2016年1月记1-42号、2月记1-9号、3月记1-38号、4月记1-39号、5月记1-10号、6月记1-18号、7月记-17号、8月记1-24号、9月记1-30号、10月记-17号、11月记1-32号、12月记-28号;2017年1月记-10号、2月记1-12号、3月记1-11号、4月记1-21号、5月记1-15号、6月记1-19号、7月记1-18号、8月记1-14号、9月记1-48号、10月记1-32号、11月记1-42号、12月记1-39号;2018年1月记1-16号、2月记1-18号、3月记1-20号、4月记1-19号、5月记1-21号、6月记1-20号、7月记1-23号、8月记1-48号、9月记1-40号、10月记1-32号、11月记1-68号、12月记1-68号;2019年1月记-41号;(2)樊永锋契税发票1002421600020069467;(3)袁勤凯(171)鄂地证00360090;(4)湖北智仁大药房有限公司江大店金税盘;(5)武汉市江岸区三和电器维修服务部金税盘;(6)武汉致恭商贸有限公司金税盘;(7)加罗美(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税盘;(8)武汉市硚口区矮子烧烤店金税盘;(9)武汉群顺贸易有限公司金税盘;(10)武汉市江岸区先锋五金门窗厂金税盘;(11)武汉市硚口区鸿达劳保服饰经营部金税盘;(12)武汉市江汉区金山印刷厂金税盘、发票专用章;(13)武汉市江岸区东方车行金税盘。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1.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登记免征合作社注册费。

1.2 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农村土地托管项目,土地托管费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2:农村家庭农场税收优惠政策2.1 家庭农场免征土地使用税家庭农场使用的耕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2 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家庭农场购买农业生产设备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3 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家庭农场合法经营收入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农产品流通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批发销售税收优惠政策1.1 农产品批发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批发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农产品批发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1.3 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免征房产税。

2:农产品零售税收优惠政策2.1 农产品零售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零售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农产品零售便利店免征营业税。

三、农产品加工环节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政策1.1 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入库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

1.2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年度利润免征所得税。

2:农产品深加工税收优惠政策2.1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2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附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注释:1: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结合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旨在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2:农村土地托管运营项目:农民将土地托管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统一经营,并获取相应的土地托管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农 村合 作 医疗 补偿 方 案 的指导 意 见》( 以下简称 德 见》 ,进 一步 )
提 高 我 省 参 合 农 民的 受 益 水 平 。
低于 5 %。 5
20 09年 ,全 省 在 湘 潭 、宜 章
机 构 住 院 医疗 费用 “ 付 即 补 ” 即
的 结 算 机 制 和 管 理 办 法 , 实 现
点 医疗机构 门诊看 病 ,即可 享受
门 诊 医疗 费 用 报 销 。 2 1 0 0年 ,我 省将 全面推 行新 农合 普通 门诊统
用 即时 报 销 的 工 作机 制 和流 程 。 另 外 ,为 引 导 参 合 农 民 合 理 就 医,《 意见》 指 出 ,各 地 可从 实
际 出 发 ,制 定 住 院 费 用 总 额 分
等 5 个 县 、市 、区试 点新农合 普 8
通 门诊统 筹补偿 ,参合 农 民到定
,建 立 参 合 农 民 住 院 费
《 见》 明 确从 2 0 意 0 9年 开
始 ,全 省 参 合 农 民 住 院 补 偿 封 顶 线 即 从 原 来 规 定 的 不 低 于 3万 元
这是 前不 久从 湖南 省卫 生厅 了解
到的消息。 省新 农合 协 调领 导小 组 近 日
算 机制 。相 关负 责人 介绍 ,该工
作 将 于 2 1 全 面 展 开 ,将 进 一 0 0年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省 、市 级 定 点 医 疗
下 发 《 于进一 步调 整完 善新 型 关
诊 统 筹 补 偿 ;再 过 不 久 , 即 使 在 金 增 量 和 基 金 运 行 情 况 ,进 一 步 农 民 在 省 内 异 地 住 院 补 偿 , 我 省 将 加 强 县 市 区相 互 间 补 偿 政 策 的 协 调 ,探 索 建 立 异 地 即 时 补 偿 结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政策探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政策探析

威胁 , 且 调动全体员 工的积极性 , 并 促 进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在 企 业 内 部 得 到 普 及 和 认 同 ,同 时 提 高 企 业 改 造 和创 造 内审 环 境 的 能 力 ,提 升 内 部 审计 环 境 的质 量 ,从 而 确 保 以 全
其 程 度 做 出预 警 ,为 管 理 当 局 提 出
围 、 别 、 估 、 理 和 处 理 方 法 等 识 评 管 进 行 查 证 与 鉴 别 。对 风 险 的 种 类 及
要 素 ,运 用 战 略 分 析 的 方 法 对 其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充 分 认 识 各 种 机 遇 和
计人员为主 , 辅之 以其 他 职 能 部 门 的 内部 协 审 员 参 与 . 至 在 进 行 专 项 风 甚
购 农 业 产 品生 产 、 工后 销 售 的仍 然 加 属 于 注 释所 列 的农 业产 品 , 属 于 免 不
以享 受 免征 增 值 税 。 则 不 能 享 受 免 否
征优 惠 。 因此 , 实 际经 营 中既 要 把 在
税 的范 围 . 当按 照 规定 税 率 征 收 增 应 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槛相 关裁收政策探橱


支 持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发 展
销 售 自产农 业 产 品免征 增值 税 。从 规 定 可 以 看 出 , 征 增值 税 的农 业 产 品 免 必 须 是本 社 成 员 生 产 的 , 则 就 不 能 否 享 受免 征增 值 税优 惠 。另外 , 自产农 “ 业 产 品 ”是 指 直 接从 事 植 物 的 种 植 、
济 时 代 的 到 来 , 统 的 “ 令 型 组 织 传 命
模 式 ” 逐 步 被 “ 习 型 组 织模 式 ” 正 学 所

《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发布时间:202x-10-11)——摘自《中国农民合作社》202x年9月总第16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合作社的有关税收提出了明确规定,即: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各地除落实上述规定外,有的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颁布一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合作社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对此进行综述,并提出促进地方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黑龙江、江西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还规定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凭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经市、县地方税务部门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江西省农业厅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xx年。

免征所得税浙江、江西、四川、黑龙江、安徽、河南等地规定免征所得税优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2x年规定,对合作社销售成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江西省八部门意见规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规定,合作社新办服务性企业,或者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也做出类似规定。

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通 发 票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从 合 作 社 购 进 的 免 税 农 产 品 ,可 以 凭 合 作 社 开 具 的 普通 发 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扣 除
为和不 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 行为 ,
根 据 税 法 的规 定 ,灵 活 核 定 合 作 社 பைடு நூலகம்
纳税 申报 期 限 。
起 ,免 征 土地 使 用税 5 ;江西 省 农 业 展 的 意 见 》规 定 ,合 作 社 新 办 服 务性 本 社 成 员 生 产 的 农 产 品 ,应 当 开 具 普 年
1 4 中 农 合作 国 民 社



2 1 年9 第9 00 月 期
■ 圈
■■
从 合 作 社 生产 销 售 的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 注 意 区分 季 节 性 、 临 时 性 生 产 销 售 行
作社 税收优 惠政 策 的建 议。
合作 社 直 接 用于 农 、林 、牧 、 渔 业 的 如 符合 税 收 优 惠 条 件 ,可 按 税 法 规 定 生 产 用 地 免 缴 土 地 使 用税 ;合 作 社 依 享 受 企 业 所 得税 减 免 优 惠 , 《 南 省 河
免 征 房 产 税 和 城 镇 土地 使 用税
抵 扣 增 值 税
江 苏 、 广 东 等 地 合 作 社 普 通 发
生 产 用 地 ,免 征 城 镇 土地 使 用税 。 还 得税 :江 西 省 八 部 门意 见规 定 ,合作
规定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 改造的 ,
社 提 供 的 技 术 服 务 或 劳 务所 取 得 的 收 票 具 有 与 增值 税 发 票 相 同效 力 ,浙 江
农 机 ,免 征 增 值 税 ;对合 作 社 与 本 社

合作社购销自产农产品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合作社购销自产农产品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测报和防治的业务;④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⑤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⑥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2.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土地股份合作社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②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3. 农民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 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纳税人为农民合作社;②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③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以外的其他类型农用物资销售暂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民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2%)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除此之外,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国家对农村合作社有哪些补贴优惠政策

国家对农村合作社有哪些补贴优惠政策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家对农村合作社有哪些补贴优惠政策农村合作社是农村的一种组织,对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提高农村的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国家也非常重视农村合作社的建设,不断出台一些优惠的政策,那么国家对农村合作社有哪些补贴优惠政策?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家对农村合作社有什么补贴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金融支持政策国家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三、财政扶持政策2003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

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明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仍会优先予以安排。

三、涉农项目支持政策2010年农业部等7部委决定,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

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新一轮“菜蓝子”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涉农项目,均已开始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1.免征所得税:农业合作社的纯收入(即除去成员分得、政策性资金等)免征所得税。

2.减免所得税:对依法设立的农业合作社,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减按25%征收所得税。

3.增值从价减除法:农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按照增值从价减除法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利用税优惠政策:
1.农业合作社创办人或成员以土地作为出资入股时,可以按照散地合并的原则激励,享受优惠的土地利用税政策。

2.对农业生产保护区内的农业合作社,提供土地利用税优惠,减免或免征土地利用税。

三、农业资金扶持政策:
1.对农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补贴。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购买农业机械设备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支持。

2.农业合作社的借款利息可以享受财政贴息或财政贴保险费等优惠政策。

四、农业关税减免政策:
1.农业合作社通过进口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时,可以享受农业关税减免政策,降低生产成本。

2.对农村电商等农业合作社内销产品享受的关税减免政策给予全额退税。

五、农业合作社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六、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与管理:
同时,税收部门对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结起来,农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所得税优惠、土地利用税优惠、农业资金扶持、农业关税减免、车辆购置税免征等方面,这些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推崇。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旨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经济支持。

本文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了解并适应相关政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首先需要进行税收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税务登记,申领纳税人识别号,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税务机关会根据登记信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归类,并为其提供相关税收政策的指导和咨询。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政策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对其实行了一些税收免除政策。

首先是增值税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的,免征增值税。

这也就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可以不用再缴纳增值税,减轻了其经营成本。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纯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就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所得在一定额度内可以免税,进一步刺激了其发展。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免税政策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享受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是土地使用税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占用土地时可以享受减免或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减轻了其土地成本压力。

其次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房产税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使用的非农业建筑面积税收优惠政策。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申报和缴纳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额,并及时缴纳税款。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当保留并及时更新相关的财务会计文件和税务记录,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哪些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哪些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哪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之一、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扶持措施。

以中国为例,以下是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1.法律法规支持: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法律支持。

2.资金扶持:国家设立了农村产业发展基金、农业农村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获得政府的财政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3.技术培训支持:国家开展了农业技术培训,通过组织专家团队、开展示范推广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方面的培训支持,提升其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4.资源整合支持:国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资源整合,地方政府提供土地、场地、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支持,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场所和条件。

6.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收、享受税收优惠等,降低了合作社的经营成本,提高了盈利能力。

7.信用支持:国家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并提供贷款的担保和贷款贴息支持,解决了资金问题,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8.保险扶持政策:国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保险扶持政策,包括农业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的风险。

总之,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多方面、多层次,旨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水平,加强农村产业发展,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为农民合作社减轻了经营负担,提供了更多发展机会,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的收入增加。

本文将对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论述。

第一章: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和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民合作社面临着多种挑战和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降低合作社的经营成本,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进程,推动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第二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1. 入股资金免税:农民合作社的入股资金不纳税,这为合作社的正常运营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

这一政策鼓励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共同分享发展红利。

2. 产品销售免税:农民合作社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降低了农产品价格,增强了合作社的竞争力。

同时,也促使更多农民将农田投入到农产品生产中,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3. 投资项目税收减免:农民合作社投资农业生产项目的,根据投资额度的不同,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

这项政策激励了农民积极投资兴办农业产业,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

第三章: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广和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需要得到农民合作社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使政策更好地为合作社发挥作用,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宣传,使农民了解并积极参与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

同时,税务部门也应提供便捷的办税服务,简化合作社的纳税流程,提高农民合作社的税收遵从度。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和问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它提高了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长足发展。

然而,也要看到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宣传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等。

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改进政策,加强监管,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建议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增加宣传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了解政策,激发其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

农村合作社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合作社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合作社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村合作社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1.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培训业务,家畜、母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预防,免征营业税。

1.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1.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1.4储备粮油、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1.5农村信用社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在改革试点地区对农村信用社业务收入营业税按照3%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2.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技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2.2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2.3内资渔业所得税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2. 4乡镇企业加速折旧对于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2. 5林业所得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2. 6农产品初加工免税对重点农产品初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 7应对禽流感专项优惠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详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与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鉴于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法规与政策文件之中,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掌握相关内容,现按照税种对相关优惠政策综述如下:一、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与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货物(包括农产品、农资等)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10〕75号)(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财税〔2011〕137号)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补贴政策

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补贴政策

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补贴政策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补贴政策:
1.土地流转补贴:全国很多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有补贴,对流转
土地种植水稻20亩(蔬菜30亩、其他50亩)以上给予经营业主和流出户一次性奖励。

2.税收优惠: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
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用电用水优惠: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
价。

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4.贷款补贴: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机补贴、种
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等,从2003年开始,主要的农业补贴有: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申请流程还需要根据各省市的具体规定实施。

另外,国家给予农村合作社的补贴政策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请及时关注当地政府官网和相关媒体以获取最新信息。

农村合作社有什么补贴政策

农村合作社有什么补贴政策

农村合作社有什么补贴政策农村合作社有什么补贴政策1.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发展合作社销售其成员企业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产品生产者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从农民手中购买的免税农产品教育合作社按13%的税率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社员缴纳增值税;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社会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农业技术生产生活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财政支持政策国家将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社会信用风险评估范围;加大企业信贷政策支持力度,重点扶持文化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知识扎实、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农民多,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记录良好,支持和鼓励农村学生合作金融监管。

改革管理体制,创新金融市场产品,完善服务贸易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3.农产品流通政策国家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与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业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产销一体化。

4.人才支持政策自20XX年以来,农业部组织学生实施《现代中国农业科技人才支撑发展计划》,每年培训1500名合作社领导人。

以后将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基层合作社的领导、会计和辅导员。

同时,鼓励大学生村官参与和领导合作社。

农村合作社注册需要什么条件成立农村合作社的所需条件为:1.超过5名成员并且农民成员占80%以上的比例;2.召开设立大会、起草章程等;3.办理登记手续、营业执照;4.印刻公章;5.具有其专属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1)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6.其出资符合要求并在银行开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鉴于我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为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掌握相关内容,现按照税种对相关优惠政策综述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也是我国最大的税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从事销售货物(包括农产品、农资等)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
(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
(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10〕75号)
(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财税〔2011〕137号)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税〔2008〕81号)
注释:涉及到的费用包括专业化分级费(支付合作社部分)、科技辅导费和烘烤指导费三项。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征收的一个税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根据《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据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花卉、茶叶以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三)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新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新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注释:涉及到的费用包括育苗、专业化分级费(支付合作社部分)、科技辅导费和烘烤指导费三项。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税目税率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大多数税目的税率为3%、5%两档,娱乐业的税率为5%到20%,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决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四、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到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的一个税种。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税率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确定,比例税率为0.05‰到1‰,定额税率按件收取每件5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印花税优惠主要包括:
(一)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8〕81号)
(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37号)
六、城市建设税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率(7%、5%、1%)
七、教育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率(3%)
八、地方教育附加税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财政部财综[2010]98号、云财综[2011]46号)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率(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