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文件整理(2017.8.1)目录索引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的背景《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分类方法有所调整,而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各县市区税务局自行确定,尚未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
同时经调研落实,《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已不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需要。
根据《办法》的授权,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统一进行明确。
二、《公告》对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各市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的要求,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统一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一)长岛县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预征率为2%,销售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二)长岛县地域范围外,全市其它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三)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三、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办法》第十二条对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进行了明确,即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法规汇编(含目录)
土地增值税法规汇编目录一、征税范围 (2)二、征税对象 (4)(一)增值额 (4)(二)核算对象 (4)三、应纳税所得额 (6)(一)总述 (6)(二)收入种类 (7)(三)扣除项目 (12)(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3)(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26)四、应纳税额 (30)五、税收优惠 (32)(一)符合条件的普通住宅 (32)(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7)(三)个人住房 (38)(四)投资联营 (39)(五)合作建房 (40)(六)企业兼并 (40)六、征收管理 (40)(一)汇率选择方法 (41)(二)纳税申报时间 (42)(三)纳税地点 (45)(四)预征方法 (45)(五)核定征收 (49)(六)资料提供 (51)(七)违法处理 (5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一、征税范围(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配套文件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配套文件二:《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山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标题】山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鲁地税三字【1997】第21号【颁布时间】1998-1-1【失效时间】【全文】山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具体负责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纳税人应分别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和申报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税。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表中规定的内容;在每次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二》,办理纳税手续,并在地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当地地税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收入次月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预征【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三字﹝1998﹞14号【发文日期】1998-08-31【实施时间】1998-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自1994年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我省土地增值税收入连年增长,征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和计税依据的复杂,征管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登记率低。
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要从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促进依法治税的高度,认识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的重要性,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把《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落到实处,使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搞好税源控管。
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重视税源控管工作,要借对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之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登记情况、房地产转让情况、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对没有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登记手续和偷逃税的单位和个人,限期办理登记和补缴,并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该暴光的暴光。
通过检查清理,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摸清税源底数,建立征管档案,设立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台帐,为今后征管打下坚实基础,使土地增值税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切实做好预征率确定和实施工作。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因所处地理位置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而不同。
土地增值税法规 [全文有效]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
国税函[2000]687号2000-09-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全文有效]
财税字[1999]293号1999-12-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全文有效]
国税发[2009]91号2009-05-12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的通知[全文有效]
中税协发[2008]16号2008-06-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
国税函[2008]318号2008-04-11
国家税务总局关பைடு நூலகம்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全文有效]
国税函[1999]112号1999-03-05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全文有效]
署税[1999]133号1999-02-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有效]
国税函[1997]162号1997-03-07
国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
国税函[2010]347号2010-07-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有效]
国税发[2010]53号2010-05-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
国税函[2010]220号2010-05-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全文有效]
国税发[2007]132号2007-12-27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12.22【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2月22日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题发文日期文号废止失效条款文件登记号有效期至1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14日(87)鲁税三字44号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SDPR-2015-02900042018年12月31日2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日(88)鲁税三字125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052018年12月31日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2月21日(89)鲁税三字13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062018年12月31日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1989年5月22日(89)鲁税三字40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072018年12月31日5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通知1989年9月13日鲁税三﹝1989﹞78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082018年12月31日6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0月13日鲁税三﹝1989﹞98号第二、三条失效SDPR-2015-02900092018年12月31日7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0年1月13日鲁税三﹝1990﹞6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02018年12月31日8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0年1月22日鲁税三﹝1990﹞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废止SDPR-2015-02900112018年12月31日9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1991鲁税三全文有效SDPR-2018关于公路货运凭证代扣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年7月10日﹝1991﹞159号2015-0290012年12月31日10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3年8月18日鲁税三﹝1993﹞107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32018年12月31日11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3年11月10日鲁税三﹝1993﹞129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42018年12月31日12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4年4月5日鲁税三﹝1994﹞15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52018年12月31日1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1994年4月7日鲁税一﹝1994﹞29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62017年12月31日1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保险互助会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5日鲁税一﹝1994﹞32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172017年12月31日15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8日鲁税一﹝1994﹞36号增值税条款已废止SDPR-2015-02900182018年12月31日16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5月30日鲁税一﹝1994﹞51号营业税部分第1、3、4、5项废止,第2项成本利润率核定条款保留SDPR-2015-02900192017年12月31日17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4年12月5日鲁地税流字﹝1994﹞第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废止SDPR-2015-02900202017年12月31日18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12月8日鲁地税流字﹝1994﹞第5号第一、二、三、四、七、八、十二、十四条废止,第十三条第SDPR-2015-02900212017年12月31日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废止19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1995年3月13日鲁地税流字﹝1995﹞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句、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废止SDPR-2015-02900222017年12月31日20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1995年3月24日鲁地税流字﹝1995﹞8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232017年12月31日2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1995年7月20日鲁地税流字﹝1995﹞第17号第八条废止SDPR-2015-02900242017年12月31日22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资源税业务问题解答(一)》的通知1995年7月27日鲁地税流字﹝1995﹞19号第二、五条废止SDPR-2015-02900252018年12月31日2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6年1月22日鲁地税地字﹝1996﹞第3号第四条废止SDPR-2015-02900262018年12月31日2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废止SDPR-2015-02900272017年12月31日25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涉外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13日鲁地税流字﹝1996﹞第8号全文有效SDPR-2015-02900282017年12月31日26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6年6月21日鲁地税流字﹝1996﹞第13号第三、五、六、七、八、九条废止SDPR-2015-02900292017年12月31日27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6年10月24日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三条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四条十七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不动产营改增政策培训课件(山东国税)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 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 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 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 的土地价款。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额
1. 一般计税方法: ①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 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 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3)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转让不动产销售额
纳税人种类
项目
计税方法 取得(不含自建)
涉及的主要文件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18号)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 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6]19 号)
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 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 函 [2016]145 号)
土地增值税法规汇编
序号 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二 1 2 3 4 5 颁布单位 国家、省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法律法规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地税发〔2008〕100号 青地税发[2008]116号 青地税发[2009]39号 青地税函〔2009〕47号 6 7 18 19 三 1 2 3 4 5 6 7 8 四 1 2 3 4 5 6 7 8 颁布单位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业务操作 青岛地税 国建税务总局 中税协 中税协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青岛地税 业务解读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来源税屋 相关解读\土地增值税解读1.doc 相关解读\土地增值税解读2.doc 相关解读\解读《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2009.5.28.pdf 相关解读\土地增值税法规汇编.htm 相关解读\土地增值税政策20问-好.docx 相关解读\房地产老总必知的二十个土地增值税问题.htm 土地增值税政策文件汇总.docx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之企业自查ppt.ppt 青地税发〔2008〕153 国税发〔2007〕132号 中税协发[2011]110号 中税协发[2011]110号 青岛市 青岛市 青地税发〔2010〕105号 青财源〔2010〕2号、公告2011年第1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docx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手册(1).doc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查要点-市南区内部.doc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htm 青岛土地增值税率变化.docx 2011年第7号 2011年第1号 青地税函[2008]23号 青地税发[2009]39号 文号 文件内容 关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doc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doc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qd.htm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20号各市物价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收费文件规范化管理,维护收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收费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决定废止收费文件104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5年3月9日附件;font-size: 29px">山东省物价局废止收费文件目录序号文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1[1992]鲁价涉字第2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档案局举办《档案干部继续教育电视讲座》收费标准的批复2鲁价涉字[1992]第32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和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1992]鲁价涉字第3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博物馆开展有偿服务收费的批复4[1993]鲁价涉字第1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教馆复制录制电教教材收费的批复5鲁价涉发[1994]14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电视会议正常运行经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鲁价涉发[1994]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7鲁价涉发[1995]1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三项技能培训收费的批复8鲁价涉发[1995]12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训练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9鲁价涉发[1995]14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10鲁价涉发[1995]26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11鲁价涉发[1996]29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专科升本科考试收费标准和普通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12鲁价涉发[1996]3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的通知》的通知13鲁价涉发[1996]7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商标代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4鲁价涉发[1996]17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高中毕业会考收费标准的批复15鲁价涉发[1996]20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开发收费标准的批复16鲁价费发[1997]35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标准计量职工中专与美国杜波伊斯商学院合作办学学生培养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7鲁价费发[1998]5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辅导班收费标准的批复18鲁价费发[1998]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中美合作现代职业外国语学校学生培养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19鲁价费发[1998]14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著作权登记费和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0鲁价费发[1998]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1鲁价费发[1998]2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学校生产供应管理处办理高校进口教学仪器设备收取服务费的批复22鲁价费发[1998]39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台点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3鲁价费函[1998]7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24鲁价费发[1999]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25鲁价费发[1999]14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26鲁价费发[1999]30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27鲁价费发[2000]98号山东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8鲁价费发[2000]115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9鲁价费发[20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统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0鲁价费发[2000]40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林业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31鲁价费函[2000]9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收费年度审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32鲁价费发[2001]53号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33鲁价费发[200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4鲁价费发[2001]8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35鲁价费发[2001]132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车队汽车出租价格的批复36鲁价费发[2001]16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济南铁路局有线电视台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37鲁价费发[2001]17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市人才招聘会门票收费标准的批复38鲁价费发[2001]29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地税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补充通知39鲁价费发[2001]34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出国预备学校外语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40鲁价费发[2001]40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1鲁价费发[2001]41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42鲁价费函[2001]8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函43鲁价费发[20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梁济运河堤防养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44鲁价费发[2002]1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复制录制农业科技电视片收费标准的批复45鲁价费发[2002]5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46鲁价费发[2002]13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自学考试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47鲁价费发[2002]17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48鲁价费发[2002]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等高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的通知49鲁价费发[2002]24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种子检疫证明编号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50鲁价费函[2002]4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试费的复函51鲁价费函[2002]108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青岛市中小学学生装价格问题的复函52鲁价费函[2002]13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复函53鲁价费函[2002]13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安置退役士兵有偿转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54鲁价费函[2002]1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55鲁价费发[2003]9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56鲁价费发[2003]9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57鲁价费发[2003]14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学生用计算器价格的复函58鲁价费函[2003]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曲阜师范大学日照学院变更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复函59鲁价费函[2003]8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公安专科学校面试体能测试收费问题的复函60鲁价费发[2004]6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61鲁价费发[2004]4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国际教育合作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2鲁价费发[2004]1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的批复63鲁价费发[2004]18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64鲁价费函[2004]4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5鲁价费函[2004]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科技大学与法国高等计算机学院联合培养学生收费问题的复函66鲁价费函[2004]9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铁路局党校学员住宿费的复函67鲁价费函[2004]10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收费问题的函68鲁价费发[2005]5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职业技术学院与新加坡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69鲁价费发[2005]6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70鲁价费发[2005]18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工会管理干部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71鲁价费发[2005]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烟台职业学院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72鲁价费函[2005]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3鲁价费函[2005]2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专升本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74鲁价费发[2006]4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专业招生体检收费标准的批复75鲁价费发[2006]7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批复76鲁价费发[2006]8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问题的批复77鲁价费发[2006]11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专升本学生收费问题的通知78鲁价费函[2006]5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费标准的复函79鲁价费函[2006]99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批复80鲁价费发[2007]14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81鲁价费发[2007]17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业军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82鲁价费发[2007]29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中医药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83鲁价费发[2008]15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通知84鲁价费发[2008]10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5鲁价费发[2008]1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费收费问题的批复86鲁价费函[2008]1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刘公岛景区票价体制改革问题的复函87鲁价费发[2009]2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88鲁价费发[2009]30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89鲁价费发[2009]3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经济学院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0鲁价费发[2009]60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及价格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91鲁价费发[2009]195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92鲁价费发[2010]26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建筑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3鲁价费发[2010]18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4鲁价费发[2010]251号山东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5鲁价费发[2010]25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96鲁价费函[2011]2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97鲁价费函[2011]1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98鲁价费函[2011]61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传媒职业学院影视动画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99鲁价费函[2011]78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批复100鲁价费函[2011]8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实验中学中美高中课程班收费问题的复函101鲁价费函[2012]6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102鲁价费函[2012]12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103鲁价费函[2013]3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妇幼保健档案IC卡工本费标准的复函104鲁价费函[2013]8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随着我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两个行业提供的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省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为切实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凡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包括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专业工程施工,下同)、房地产开发的省外企业,应在我省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我省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工商、税务部门应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为进鲁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尽可能缩短办证时间。
建设、建管、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进鲁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收征管。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合法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应在我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9号)的规定,切实整顿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积极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二级市场。
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号令)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全面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对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
【12366热点问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更新日期:2020年10月27日【有效】【主动公开】【适用范围:省级】1.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什么条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二十一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
”2.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什么情况下核定征收?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三十七条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发文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7.09.21【实施日期】2017.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及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9月21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三控一促”是指在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施行源头监控、成本管控、风险防控,促进土地增值税管理规范化。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源头监控源头监控,是指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管理和过程监控,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奠定基础。
土地增值税文件汇集(截至2018年7月25日)
土地增值税文件汇集(截至2018年7月25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国税函发〔1995〕110号(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4.国税发〔1995〕90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财税字〔1995〕48号(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6.财税字〔1995〕61号(房地产价格评估)7.国税发〔1996〕4号(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8.国税发〔1996〕48号(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9.国税函〔2002〕512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10.国税函〔1999〕112号(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11.国税函〔2000〕687号(房地产土增)12.国税函〔2004〕938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13.国办发〔2005〕26号(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14.财税〔2006〕141号(土增普通标准住宅)15.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16.财税〔2006〕21号(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17.财税〔2006〕141号(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18.国税函〔2007〕645号(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19.财税〔2008〕24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20.财税〔2008〕137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21.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22.国税函〔2009〕387号(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23.国税发〔2010〕53号(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24.国税函〔2010〕347号(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25.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26.国税函〔2011〕415号(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27.财税〔2013〕101号(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28.财税〔2014〕52号(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29.财税〔2016〕43号(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30.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管)31.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土增清算涉及所得税退税)32.33.税总函〔2016〕309号(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4.税总函〔2017〕513号(加油站土增收入确认)35.财税〔2018〕57 号(重组土地增值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标 签】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发﹝2004﹞33号【发文日期】2004-04-05【实施时间】2004-0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注释:条款失效,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征管法》、《条 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凡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清算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所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第五条 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十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项目登记,并依照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期限按月或季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项目登记时,应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预征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价款、预收款、定(订)金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条 纳税人“以房抵债”、“以房抵息”、“以房换房”且发生产权转移酌,应视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七)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的。
二、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为提高二手房征管效率,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即可实行核定征收。
三、核定征收率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具体比率由各市根据当地房地产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后执行。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类型的划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考预征率类型的划分确定。
各市局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实施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随意核定、一核了之,严禁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土地增值税问题【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财税﹝2007﹞35号【发文日期】2007-09-17【实施时间】2007-09-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省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住宅标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普通标准住宅”和《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9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从严掌握。
纳税人应将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分别核算,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按非普通标准住宅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地税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买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能提供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暂按旧房及建筑物转让价格0.5%的比例,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1999年10月20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近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自己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缴纳房产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出租建造的待出售的商品房的,应按房屋的原值或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租房屋缴纳房产税问题。
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应由出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负责缴纳。
对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无法及时找到纳税人(即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将《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缴纳税款的,应由承担人按合同租金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计算代为缴纳房产税。
对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代为缴纳房产税的,可由承租人按合同租金或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如租金不包括房产税税款的,应由承租人依照以下公式计算缴纳房产税:应纳房产税税额=支付出租人的房屋租金÷(1-12%)×12%三、关于承租人转租的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承租人转租的房产,由转租人按其所得租金收人扣除转租房产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在租赁期间一次性收取的,缴纳房产税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发成本归集目录参考
为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的 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 性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 照明、园林、绿化、环卫、排污、 排洪等工程发生的费用。
政府性收费规费
人防经费 供电工程贴费 消防设施建设费 煤气建设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地方教育费附加 开发间接费用 一级明细 工资及福利 为开发商直接经营组织、管理 折旧费 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 修理费 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 劳动保护费 、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 办公费 周转房摊销等项支出。 周转房摊销 其他费用 后期费用 一级明细 竣工测绘费 产权交易费 房屋维修基金(公共部位) 街道交接费 环卫交接费 前期物管费 注: (1)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指南(试行稿) (2)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常地税一函[2008]1 号、常地税一函[2008]2号
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发成本归集目录参考
一 1 2 3 4 5 6 7 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建筑、安装工程费 桩基工程 土方工程 土建工程 水电工程费 甲供材(材差) 附属工程—楼梯扶手、栏杆 附属工程—门窗工程 为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 电梯等设备 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修工 室内、室外装饰工程 程等建设发生的费用 建设工程监理费 检测费 样板房装璜(非临时装饰) 售楼处(非临时建筑) 建设工程监理费 建设工程审计费 其他费用 区分高档材料 前期工程费 土地及拆迁补偿费 征地费用 土地出让金及契税 土地使用权取得所支付的出让 土地登记费 金、受让税费、征地拆迁和安置补 拆迁安置补偿费 偿费用 土地评估费 土地使用税 其他费用 一级明细 规划设计费 可行性及方案费 勘察、勘探、测绘费 档案整理及编制费 防雷审查费 施工图审查费 地质灾害评估费 白蚁防治费 为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 规划枝术服务费 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环境评 质量监督费 估,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 综合服务费 等支出 公证费 环境评估及检测费 临时用水用电工程费 临时围墙、道路 场地平整费 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标底编制和审核费 其他费用 一级明细 一级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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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27 1995/1/27 1995/2/22 1995/3/7 1995/3/16 1995/5/25 1995/6/23 1996/1/10 1996/4/5 1996/12/17 1999/3/5 199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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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5]23号 鲁政办发[2005]39号 鲁财税﹝2007﹞35号 鲁地税函[2008]7号 青地税发[2008]153号 青地税函[2009]47号
2005/3/14 2005/6/3 2007/9/17 2008/1/8 2008/8/15 200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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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全文有效
2012/4/28
地方法规库
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2013〕4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2号
2013/3/25 201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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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2015/5/5
地方法规库
全文有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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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 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试行)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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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 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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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 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投资人股土地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扣除项目金额问题 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 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 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 务准则〉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 题问答》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调整我市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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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海南省三亚亚龙湾旅游度假区土地增值税免税期 限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税
条款失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2016/11/10 中央法规库 第70号 鲁财税字[1995]25号 鲁财税字[1995]24号 鲁财税字[1995]39号 1995/5/12 1995/5/26 1995/8/30 地方法规库 地方法规库 地方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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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条款失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9]293号 国税函[2000]687号 国税函[2002]512号 国税函[2002]615号 国税函[2004]938号 财税[2004]225号
1999/12/24 中央法规库 2000/9/5 2002/6/5 2002/7/10 2004/8/2 中央法规库 中央法规库 中央法规库 中央法规库
2016/11/24 地方法规库 2017/6/19 地方法规库
备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文件规定,第八条 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财政部令第77号),本文件自2015.02.02日 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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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44 45 46 47 48 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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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53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54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 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
文号 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
发布日期
所属法规库
有效性 全文有效
1993/12/13 中央法规库
财法字[1995]7号 财法字[1995]6号 外经贸计财字[1995]75号 财会字[1995]15号 国税函发[1995]110号 财税字[1995]48号 财税字[1995]61号 国税发[1996]4号 国税发[1996]48号 国税发[1996]227号 国税函[1999]112号 财税字[1999]210号
全文失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
2004/12/22 中央法规库
财税[2004]192号
2004/12/22 中央法规库
全文失效
财税[2006]21号 财税[2006]141号 国税发[2006]187号 国税函[2007]544号 国税发[2007]132号 国税函[2008]318号 中税协发[2008]16号 国税发[2009]91号 国税函[2010]220号 国税发[2010]53号 国税函[2010]347号 中税协发[2011]110号 税总发〔2013〕67号 财税〔2015〕5号 税总函〔2016〕309号
62 63 64 65 66
山东省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 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 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公告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 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 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文件规定,第一、第三条款自2015.01.01日起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 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 年第16号),本文自2003.01.30日起失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全文有效
鲁地税三字[1997]21号 济地税地字[2001]23号 鲁地税函[2004]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