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及实现条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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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及实现条件的分析

作者:周彬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8期

摘要: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设想,是以一系列假设条件为前提的。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并没有完全被贯彻和落实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这是因为我国当前尚不具备马克思所设想的一系列前提条件。正确认识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现实存在的差距,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对于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劳动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8-0071-03

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是具有一系列的假设条件的。马克思认为,在未来社会,在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内,生产资料属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同时商品交换与货币流通已经消失,个人劳动具有直接社会性,只有在这时,才能实现按劳分配原则。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推进,我国业已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并非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否定,而是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一、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科学内涵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在这部著作中,不仅批判了拉萨尔派的机会主义错误,也科学系统地阐述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所要遵循的分配原则。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马克思这一经典论述说明,在经济上,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可能产生剥削的一切根源,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在阶级关系上,资本家阶级已经被消灭,劳动者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每个劳动者之间都是平等互助的关系。但是还要看到,这只是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与未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相比,仍然存在许多缺陷。

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不能采取按需分配的原则,只能采取按劳分配原则。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在经济上是必要的扣除后,社会中的每一个劳动者从社会领回一张纸的凭证,这张凭证可以证明他为社会提供了多少劳动,根据这张凭证,劳动者可以从社会领取一份与他们实际耗费劳动量相同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与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1]。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中就阐述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原则,他认为,劳动者通过这些纸的凭证可以证明他为社会做出了多少贡献,以此来领取等量的报酬,但是“这些凭证不是货币,它们是不流通的”[2]。从马克思的这些

论述中可以看出,这种以“纸的凭证”、“证书”、“劳动券”作为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设想,是以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的消失为前提的。

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所通行的原则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就它的等价交换而言,按劳分配所遵循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则与调节商品交换的原则是一致的;就按劳分配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等价交换而言,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从内容上来说,等价交换反映的是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对立关系,而按劳分配则反映的是社会与劳动者之间公平平等的关系;从形式上来说,等价交换是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在市场上进行的产品的交换,商品买卖双方都要求商品价值的平等,而按劳分配则是凭借“纸的凭证”进行的直接的消费资料的分配,社会和劳动者都要求劳动交换的平等。虽然按劳分配与商品等价交换都遵循权利平等的原则,但是马克思认为,在按劳分配中,实际做法和原则之间相互矛盾的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因为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而按劳分配在每个场合都是存在的。

虽然按劳分配原则相比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等价交换有种种进步,但是这种体现在按劳分配原则中的平等权利并不是真正的平等,依照资产阶级法权的原则来说它仍然属于资产阶级的权利,仍然被禁锢在资产阶级的范畴中。平等,就应该以同一尺度来衡量每个劳动者实际的付出,但对于那些具有不同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来说则是不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承认阶级之间的任何差别,但是在按劳分配原则中,却把每个劳动者不同等的劳动能力默认成一种具有天然特权的能力,“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

利”[1]。每个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强弱,劳动效率的高低,是否结婚,子女的多少,都直接影响着最终分配给劳动者个人消费资料的多少,因此也就会产生对每个劳动者来说实际上的不平等。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就要由按劳分配转变为按需分配,以此来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这种转变是要有一系列条件的。首先,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生产资料和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每个社会成员都得到了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奴役人的社会分工已经消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也已经消失,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自由地进行社会劳动。其次,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劳动尚且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而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劳动的功能已经超越了单纯的谋生,更重要的是,它已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最后,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升,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得到充分发挥,集体财富的所有源泉都得到了充分的挖掘。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实现真正公平平等的按需分配。

二、马克思所设想的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条件

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其实现是有一系列前提条件的,概括来说就是,要存在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内,生产资料完全公有,货币流通和商品交换已经消失,个人劳动具有直接社会性。而在我国,马克思的这些假设前提尚不完全具备,因此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在我国尚无法完全实现。

1.“自由人联合体”

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曾设想过在未来社会中存在着这样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内,生产资料完全公有,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3]。也就是说,未来社会的自由人联合体内每个劳动者对自己的个人劳动具有所有权,同时每个劳动者的个人劳动都可以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对于联合体内社会总产品的分配,马克思在这里的论述与《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论述具有理论上的一致性。对社会总产品首先要进行经济上必要的扣除,以保证社会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而剩下的那一部分总产品才是用来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的。对于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份额的多少,马克思认为这是由每个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时间所决定的。这进一步说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按劳分配中个人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每个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决定着他们可获得的分配份额。

从马克思对未来社会“自由人联合体”内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的设想可以看出,按劳分配是在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前提条件下,通过社会对产品资料在全体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劳动时间是衡量分配份额的尺度,个人劳动具有直接社会性,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换算简单易行。只有达到以上条件,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按劳分配。

2.社会主义生产条件所有制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在批判“分配决定论”时认为,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了消费资料的分配,而生产条件的所有制又决定了生产条件的分配。事实上,无论何种社会形态,生产资料和劳动者永远是影响生产活动的两个决定性因素,因此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劳动力,所以生产条件的分配就包括生产资料的分配和劳动力的分配。决定分配方式,构成生产方式基础的,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和劳动力的所有制关系。

关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马克思认为,只有在一个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社会中,才能够真正实现按劳分配。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所有,因此决定了工人创造的社会财富只能被资本家所占有,劳动者处于被剥削的地位。而当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真正实现生产资料归集体和全部劳动者所有,才能实行有利于劳动者的分配方式。可见,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原则的第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一种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其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平均分配、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事实上,生产资料公有制只能说明必须实行有利于劳动者的分配原则,这只是在公有制条件下可能实现的分配原则的必然性和共性,而不能说明实现的分配原则的必要性和特性。这就有必要对劳动力的所有制关系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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