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化广场建设指导标准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三条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 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的具体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第八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九条邢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邢台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90执行.第十一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依据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凡附录三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二条凡用地单位或个人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两侧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道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全部征用道路用地,并负责拆迁,不得他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第十三条根据邢台市现状,按照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邢台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管理.具体划分如下:第一类控制区:范围为团结东大街以南、邢州路以西、新兴东大街以北、京广铁路以东.第二类控制区:指风景区、市区各公园、规划区内中小城市和各村镇.第三类控制区:指第一类、第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第一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三类控制区的指标控制.第三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的,按第一类控制区指标控制.第十四条邢台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第十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m2的成片开发地区,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成片开发片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附录三表二、三的规定适当调整.第十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等于20000m2 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录三表二、三执行.附录三表二、三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第十七条附录三表二、三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各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八条对未列入附录三表二、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且不能超过住宅建设项目类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九条市中心区、区中心区地段及市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插建;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插建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第二十一条第一类控制区内,个人不得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和符合其他规定的,允许进行危房改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危房改建应在原有建设用地或称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用地范围;二不得影响四邻住宅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三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第三类控制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建设,属危房改建的,应符合本条一至三款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设或改建住宅,以低层住宅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m.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住宅为6000m2;二公共建筑为3000m2.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日照、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详见附录二在建筑内部包括地面层或其他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联系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m时,可作为城市公共通道.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文物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五条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的间距包括两住宅建筑夹角≤300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00-150含,其间距: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倍;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倍;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偏西在600 以上,其间距: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倍;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倍;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倍.3、朝向为南偏东或偏西在150—60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执行.注:a为住宅建筑的朝向方位角;L为住宅建筑的间距;h为建筑遮挡高度.二垂直布置的间距600≤两建筑夹角≤900 .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倍.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最小间距:1、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一款控制.2、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二款控制.3、当两住宅建筑夹角大于300、小于600时,其最小处间距: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倍.四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6m.当住宅山墙有居室、起居室、客厅开启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增加2m.有突出物时,应相应调整间距,保证净距符合上述规定.五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大墙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间距.六相邻两住宅建筑地面有高差时,其建筑间距以被遮挡建筑的最低居住层室内标高以下0.45m处为基准,以遮挡高度计算建筑间距.七位于同一裙房上的几幢住宅建筑,计算住宅建筑间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的高度.八同一建设用地内,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相邻时,其间距计算不含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作为遮挡建筑与未设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的间距计算应含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九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6m,与多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9m.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20m.第二十六条中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7—9层与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在第二十五条基础上增加1m;低层、多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侧面间距按第二十五条执行.第二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高层为遮挡建筑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六条执行;多层、低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高层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与中高、多、低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9m.第二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的正面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基础上提高15%.托儿所、幼儿园的上述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基础上提高20%.侧面间距: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高层之间不应不于13米;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9米.第二十九条非住宅民用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及其作为被遮挡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非住宅民用建筑作为遮挡建筑,其与住宅建筑和第二十八所列建筑的间距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第三十条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其与民用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计算:被遮挡建筑按主体墙计算;下列情况的遮挡建筑均按主体墙计算,不符合下列情况的,以突出部分计算:一住宅建筑的阳台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的1/3,且出挑宽度不大于1.5m二建筑突出部分的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4且连续长度不大于24m三建筑错接距离不大于2m.第三十二条在住宅建筑间距内,不应插建车库.如确需在宅间建设车库的,应建半地下,地上部分高度不应超过1.2m.第三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建筑控制线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电力黑线、文物保护紫线等.建筑物退让指建筑控制线退让其他控制线.第三十四条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控制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附录三表四规定控制,且应满足消防要求.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项目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四相邻地界为居住区级及其以上公园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附录三表四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五住宅建筑的退距应计算底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六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地界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也可由相邻双方协商解决.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附录三表五的最小控制指标.第三十六条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距离一般与其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相同.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距离大于6m的,地下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小于6m.停车库地下建筑出入口一般不宜直接开向城市道路,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5米.地下构筑物,自用的管井、管沟等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小于4m.二城市支路以下不得小于3m.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二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能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设工程.四其他特殊情况.第三十八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应小于25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交通岗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的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十九条沿街建筑的台阶、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建筑物的阳台、雨蓬、挑檐、凸形封窗,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修建围墙的,退城市主干道红线不宜小于2m,退城市次干道和支路红线不宜小于1.5m.第四十一条沿穿越村镇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可按村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第四十二条沿河道规划蓝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10m.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带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不包括居住小区及其以下的绿地.建筑控制线一般不应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第四十三条沿铁路两侧的建筑铁路内部的轨道车管理、配套用房除外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沿铁路干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3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40m;沿铁路支线、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2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30m;沿厂区铁路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不小于15m;沿有扩建可能的铁路线的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铁路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退让距离.二沿铁路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囟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铁路的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应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执行有关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不应小于6m.第四十五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30m及其以上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按下式控制:H≤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H—建筑的控制高度,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正立面面积,L—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第四十八条建筑物邻接两条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的,可按主要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四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30—50m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续.成片开发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层建筑,应与相邻建筑协调.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五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和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交通性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应建设底商类住宅.二中小学、幼儿园的主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三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物退让道路红线,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景观、绿化和基础设施用地、停车泊位等多种因素.四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平行于城市道路.五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油库、燃气罐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其他围墙应为通透式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1.6m,现有的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临街公建原则上不设围墙.六贴邻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m及其以内的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不得擅自抬高和降低,要严格控制建筑首层室内标高,其与城市人行道的高差,公建不大于0.6m,住宅建筑不大于0.45m,带地下室的建筑不大于0.9m.七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基地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和美化,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八沿城市道路建筑的外立面改造及装修,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一条临邢台市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应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为:一城市主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80m,横向不少于60m,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二城市次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60m,横向不少于40m,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三城市支路与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m,横向不少于20m,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第五十二条临邢台市城市道路交叉口成片改、扩建建筑,原则上按第五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确实不具备条件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适当调整.第五十三条凡在邢台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干线两侧、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应符合相关规划和下列要求:一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
河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河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20年)一、服务项目与内容(一)基本服务项目1、读书看报(1)公共图书馆(室)、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村指行政村,下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2)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不含电子文献)不少于0.6册(件),人均年新增公共图书馆藏量不少于0.03册。
农家书屋基本配备的图书不少于1200种、 1500册,报纸期刊不少于5-10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少于100种(张),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组织读书活动不少于4次。
(3)省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不低于150TB,市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不低于25TB,县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不低于3TB。
(4)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实时更新,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和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2、收听广播(1)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2)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观看电视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中央1、7、 13套,省第1套和地市1套电视节目)。
3、观赏电影(1)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每一行政村每年不少于12场,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2)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4、送地方戏(1)县(市、区)要在行政区域内重点扶持不少于1个文艺院团。
(2)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采购方式,每个乡镇(街道)每年有5场以上戏剧戏曲等文艺演出。
价格按照省级不低于10000元/场、市级不低于5000元/场、县级不低于3000元/场进行采购。
5、设施开放(1)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和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关于加强空间管控塑造县城风貌特色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空间管控塑造县城风貌特色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空间管控塑造县城风貌特色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设区市城乡规划局将该意见转发至所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做好县城空间管控和风貌特色规划建设督导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空间管控塑造县城风貌特色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县城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提高县城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精神,有效控制城市空间形态、体量尺度、风格色彩,塑造魅力独具的县城风貌,避免盲目模仿大城市建设模式,贪大求洋、风格趋同,缺乏地域景观特点和文化元素,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塑造县城风貌特色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城市设计水平(一)总体城市设计。
各县(市)要与城乡总体规划同步启动县城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工作,于2013年底前完成。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出总体对策。
深入研究城市整体环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潜力,明确城市设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对策。
二是明确城市风貌特色。
通过对城市空间形态特征及重要特色资源的分析,提炼基本风貌特色,提出风貌特色规划设计基本对策,构筑富有特色的空间形态格局。
三是确定景观结构和特色空间总体框架。
明确城市竖向轮廓与建筑高度分区、制高建筑布局、视觉走廊及眺望系统;综合评价现状建筑价值、布局、质量,提出城市色彩、照明、建筑风格、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整体设计构思;对具有标志意义的城市出入口、河湖沿岸和城市制高点、观景点所涉及的城市天际线、竖向轮廓进行设计控制;组织城市雕塑与标志系统。
四是组织城市开放空间系统。
研究城市绿地系统与山水环境、广场空间、街道空间以及其他开放空间的环境特征,提出建设的目标、原则与对策。
五是主要功能区环境规划设计。
分别对居住区、中心商业区、工业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化娱乐区、教育科研区、旅游度假区、自然生态保护区等主要功能区环境改造提出目标、原则与对策。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城市管理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廊坊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2日廊坊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和《关于布局建设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的通知》要求,服务骨干流通走廊、现代流通网络和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结合廊坊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思路目标(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发挥独特交通区位、优势产业基础、重大载体平台等优势,坚持现代化、一体化、网络化、国际化发展方向,突出高质量发展主线,着力构建协同京津、联通世界的现代流通网络,着力搭建要素聚集、业态融合发展载体,着力营造对标国际、保障有力的营商环境,为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加快建设中国北方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新高地,提供强有力现代流通支撑。
(二)建设目标到2035年,建成以大兴国际机场为龙头,世界级商贸物流中心、国家物流枢纽等为支撑的高能级设施集群,构建起融合京津、联通世界、空铁公海一体运作的现代流通网络,京津雄现代流通集中承载区地位得到巩固提升,具有较高国际化水平的“3.0物流愿景”基本实现。
到2025年,初步构建起协同京津、业态融合、要素集聚、支撑有力的现代流通体系,现代流通产业的支柱地位得到巩固提升。
——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
商贸物流产业增加值突破600亿元,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到1700亿元,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比率降至14%左右,数字化水平大幅提高,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比重达到20%以上。
《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
《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5年版)》编制说明一、编制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建筑业实际,自1998年起,我省对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实行推广、限制和淘汰制度。
截止目前,共发布了七批“推广、限制和淘汰使用产品目录”,为工程建设推荐优质建材和装备,对落后技术和产品及时限制或禁止使用,为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保障,对推动和引领全省建材设备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2015年版目录”),是在《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2010年版)》、《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绿色节能产品推广目录(2013年版)》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考其他省市的“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广泛征求生产、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单位以及各市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意见,经汇总、归纳和专家反复论证后整理形成。
二、内容说明2015年版目录是前七批“推广、限制和淘汰使用产品目录”的综合更新版。
其中,保留了仍需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建材装备,结合近几年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又增补了新的内容。
本目录共涉及182种产品,包括推广类87种(新列入29种),限制类25 种(新列入12种),禁止类70种(新列入20种),新列入的各类产品,生效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由于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品种众多,本目录未能全部覆盖。
列入本目录推广类的,是对建筑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对建材装备行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建材产品或技术。
列入本目录限制和禁止类的,是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工程使用中出现问题较多,对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影响较大的建材产品或技术。
未列入本目录的产品,仍按国家、省现行政策和标准执行。
具体说明如下:(一)推广类。
新列入的推广类产品(技术)29种。
1、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是具有优异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长期性能的混凝土,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对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全寿命周期的综合成本,推动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九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九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冀建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十九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通知(冀建科〔2013〕14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抓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已公布了十八批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这些工程绝大部分进展顺利,多数已通过我厅组织的验收,并荣获省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奖,起到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把这项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提高建筑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经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我厅决定将“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教学实验楼”等 92项工程列为河北省第十九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现予公布(名单附后)。
请各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制订示范工程的实施计划,严格按照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拟推广的新技术项目、应用部位和应用数量组织施工,并注意影像资料积累,施工单位要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加强现场管理,保证质量,确保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要对前十八批示范工程计划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已完成的项目要尽快申请验收。
验收会议原则上在工程所在地召开。
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纸质验收资料和光盘(包括验收汇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影像资料),验收会议内容一般包括观看影像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和专家评议等。
附件:河北省第十九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项目汇总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6月5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星级公园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星级公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冀建城[2011]747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星级公园的通知(冀建城〔2011〕74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城市绿化办公室,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按照全省城市绿化工作会议要求和2011年工作安排,为加强全省公园管理,提高公园建设和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星级公园划分与评定标准》,经我厅组织有关专家现场考核、综合评定,决定命名石家庄市世纪公园等26座公园为河北省五星级公园,承德市中央城市湿地公园等26座公园为河北省四星级公园,张家口市季园等23座公园为河北省三星级公园,衡水市人民公园等36座公园为河北省二星级公园;决定命名邢台市崛起园等11座游园为三星级游园;决定命名乐亭县青春广场等12座广场为河北省三星级广场。
希望各地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各类星级公园、游园和广场的创建工作力度,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做出新贡献。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附件:河北省星级公园名单五星级公园(26个)石家庄市世纪公园石家庄市长安公园石家庄市裕西公园鹿泉市海山公园张家口市万柳公园张家口市人民公园承德市武烈河滨河带状公园平泉县泽州园秦皇岛市秦皇植物园秦皇岛市森林体育公园秦皇岛市奥林匹克公园唐山市大钊公园唐山市凤凰山公园迁安市黄台山公园廊坊市文化公园廊坊市自然公园保定军校公园沧州市名人植物园沧州市人民公园肃宁县人民公园邢台市达活泉公园邯郸市赵王城遗址公园邯郸市丛台公园邯郸市赵苑公园邯郸市龙湖公园武安市白鹤公园四星级公园(26个)承德市城市中央湿地公园石家庄市石太公园石家庄市东环公园藁城市水上公园承德市双塔山公园承德市磬锤峰公园承德市科学发展主题公园承德市热河革命烈士纪念馆隆化县伊兴湖公园隆化县董存瑞烈士陵园丰宁县滨河公园卢龙县孤竹文化公园唐山市惠丰湖公园三河市人民公园保定市植物园保定市滨河公园沧州市狮城公园任丘市雁翎公园东光县普照公园冀州市滨湖公园沙河市人民公园沙河市梅花公园清河县清凉江生态园内丘县蓬山公园临漳县邺令公园峰峰矿区元宝山公园三星级公园(23个)张家口市季园石家庄市秀水公园承德市佟山公园丰宁县九龙山公园宽城县泽园秦皇岛市威远公园三河市燕郊公园保定市动物园保定市龙潭公园保定市祥和公园献县滨河带状公园衡水市河东公园衡水湖湿地公园衡水市怡水园邢台市动物园邢台市金牛公园沙河市二十冶公园南宫市南宫湖公园临城县蓝天生态观光园宁晋县汪洋沟综合文化公园清河县武松公园馆陶县滨河公园肥乡县广安公园二星级公园(36个)衡水市人民公园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莲花湖公园唐山市开平公园迁西县滦水湾公园迁西县滦乡文化公园迁西县栗香植物园乐亭县古滦河生态公园唐山市地震遗址纪念公园唐山市青龙湖公园唐海县曹妃甸森林公园唐山市金山森林公园滦南县北河公园玉田县伯雍公园固安县郦湖公园保定市一亩河游园邢台市历史文化公园南和县嘉禾绿色休闲园南和县和阳广场巨鹿县魏徵公园宁晋县凤城西湖公园广宗县沙丘苑公园平乡县文苑公园衡水市青年公园衡水市中华公园冀州市和平绿地广场冀州市信都音乐广场安平县平安公园阜城县文体广场阜城县长安植物园阜城县阜丰公园阜城县东进口公园枣强县森林公园永年县洺州公园肥乡县文化公园磁县平安公园成安县朝阳公园三星级游园(11个)邢台市崛起园涿州市范阳立交桥游园邢台市剑园邢台市和园邢台市青年园邢台市纺园邢台市团结园宁晋县四季公园威县顺城游园隆尧县栖霞园内丘县泰和公园三星级广场(12个)乐亭县青春广场曲阳县雕刻广场雄县绿地广场南皮县正大广场武邑县新时代广场邢台市中钢广场邢台市开元寺广场威县人民广场任县人民广场南宫市凤泰隆广场南宫市人民广场鸡泽县人民广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相关方案评审会议纪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相关方案评审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1.21•【字号】冀建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相关方案评审会议纪要的通知(冀建村〔2013〕57号)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邢台、邯郸及定州市城乡规划局:现将全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基础设施改造方案和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按有关要求,抓紧修改完善相关规划和方案。
修改完善后的规划和方案,由各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后,12月1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
附件:全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相关方案评审会议纪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1月21日附件全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相关方案评审会议纪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等部门组织对省政府公布的第三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及省政府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基础设施改造方案、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进行了专家评审,现将专家评审意见纪要如下:一、总体意见(一)关于第一批、第二批30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及方案成果资料整合。
原则上,各历史文化名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心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合并为一本成果,统一命名为“XX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心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基础设施改造方案和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编制为一本成果,统一命名为“XX镇历史文化名镇基础设施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设计方案”;各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基础设施改造方案和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编制为一本成果,统一命名为“XX村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建筑修缮方案、基础设施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设计方案”。
建设文化广场管理制度汇编
建设文化广场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广场管理工作,维护文化广场秩序,保障市民的文化休闲活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文化广场,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文化广场、社区文化广场、公园文化广场等,管理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执行。
第三条文化广场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深入推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和谐、文明、健康的文化环境,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文化广场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落实市场经济中文化公共服务价值的体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第二章文化广场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文化广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保部门、卫生部门等,各部门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是文化广场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广场管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工作,决策重大事项。
第七条办公室是文化广场管理的行政助理部门,承担日常办公、文件管理、数据统计等工作,协调各部门间的合作关系。
第八条安保部门负责文化广场的保安工作,包括人员巡逻、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处置等,确保文化广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九条卫生部门负责文化广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包括清洁卫生、垃圾处理、绿化养护等,确保文化广场的环境卫生。
第十条各部门需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为市民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
第三章文化广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文化广场管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严禁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应制定文化广场开放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开放时间,并定期公布在各种媒体平台上。
第十三条管理单位应制定文化广场的人员流量控制标准,根据广场的规模、设施等情况合理控制广场的承载人数。
第十四条管理单位应加强文化广场的宣传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文化广场的特色项目、活动信息等,吸引更多市民参与。
第十五条文化广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投诉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民的投诉与意见,提升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河北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河北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活动中心、村民议事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的功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党员干部学习、工作、活动的主要阵地,是为村民提供文化、教育、娱乐等公益性服务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有利于充分发挥村级配套组织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二章设施配套第四条每个建制村都要拥有符合基本工作和活动需要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每个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90平方米,各地可根据各村实际,适当扩大面积,丰富功能。
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总体协调工作,乡镇党委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要充分体现“一室多能”,方便群众参与各类活动。
按照“布局整齐、摆设规范”的要求,活动场所内分别设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办公室、党员群众活动室、图书室等。
第六条党员群众活动室内基本实现“五个有”标准:有符合标准规格的党旗,有完善的电化或远程电教设备,有足够的桌椅,有充足的学习资料,有健全的制度。
有条件的可添置微机等现代办公室设备。
第七条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大门口两侧悬挂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标示牌,右侧为村党组织标示牌,左侧为村委会标示牌,其它村级组织如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制作合适尺寸小标示牌悬挂其办公室门口左上方。
标示牌由各设区市统一样式,明确材质、字体、颜色等方面的具体制作要求,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制作。
第八条场所外围根据实际情况可砌围墙(砖墙或透视墙),也可直接与室外广场相连,形成开放式阵地。
要规范设置固定的党务、村务公开栏。
第九条庭院建设要结合实际,由村党组织制定规划,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院内环境,做到整洁、美观、大方。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条新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及办公设施是国有资产,使用权归村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加快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推动我省公共文化服务达标提质增效,实现全省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要求,自觉站位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创新驱动,努力推动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使城乡居民更好参与文化活动,培育文艺技能,享受文化生活,激发文化热情,增强精神力量,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普遍达标,公共文化服务城乡差距、与京津差距进一步缩小。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增长,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质量显著提高,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迈上新台阶,公共文化服务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不断增强,全省公共文化服务整体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
全面落实《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在保障基本标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标准,各县(市、区)制定服务目录。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廊政办[2016]57号【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12【实施日期】2016.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6〕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11号)精神,巩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成果,推进我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将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纳入“美丽乡村”专项行动,与“四美五改”工作同期部署、建设、验收。
以有场所、有展示、有活动、有队伍、有机制等为标准,到2019年,全市范围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推动基层文化建设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基本设施建设1.编制规划。
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当、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依据《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等标准、规范,合理配置和规划布局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要与农村村民中心、文化广场建设做到同时谋划、同期设计、同步推进。
围绕建设、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结合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实际,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形式,鼓励社会参与和群众自我服务,积极探索和制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设施建设标准、管理运行标准和服务供给标准等,提高综合服务效益。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规划市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每个省份必须制定符合自身省份的城市规划,那在河北省人们是否知道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8日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本省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省情、市情,适应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由省、市、县分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和审查建设项目的选址;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7.08•【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湖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城市绿化法律、法规;(二)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制订年度绿化计划;(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城市绿化工作;(四)负责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申报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绿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及其科学研究,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和绿化艺术水平。
第六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度河北省星级公园、游园、广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度河北省星级公园、游园、广场和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街道评定结果的通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冀建城[2016]12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12.28【实施日期】2016.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度河北省星级公园、游园、广场和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街道评定结果的通报(冀建城〔2016〕12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市绿化办公室,石家庄、保定市园林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我厅按照《河北省星级公园划分与评定标准》《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园林式街道标准》和《河北省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园林式街道评选办法》,组织对2016年度河北省星级公园(游园、广场)和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街道)进行了现场验收和综合评定。
认定石家庄市藁城区儿童公园等12个公园为河北省四星级公园,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公园等31个公园为河北省三星级公园,行唐县龙舟公园等3个公园为河北省二星级公园;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七星园等13个游园为河北省三星级游园,故城县平安游园等3个游园为河北省二星级游园;雄县雄州政府广场等2个广场为河北省四星级广场,正定县政府中心绿地广场等4个广场为河北省三星级广场,正定县子龙广场等2个广场为河北省二星级广场;河北四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96个单位为河北省园林式单位;石家庄市东胜·紫御府居住小区等88个居住小区为河北省园林式居住小区;石家庄市槐安西路(水电驾校-鹿泉界)等55条街道为河北省园林式街道。
希望河北省星级公园(游园、广场)和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街道)加强综合管理,持续完善绿地综合功能。
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为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新建农村文化广场实施方案
新建农村文化广场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选择合适的场地进行规划和建设。
农村文化广场的选址应尽量靠
近村庄的中心地带,方便村民前来参与文化活动。
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场地的环境和氛围,选择一个宽敞、明亮、通风良好的场地,为广场的日常活动提供良好的条件。
其次,我们将在农村文化广场上建设文化活动场所。
这些场所包括文化展示区、表演舞台、休闲娱乐区等。
文化展示区将用于展示当地的传统文化、手工艺品等,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
表演舞台将用于举办各种文艺演出、文化活动,为村民提供一个展示自己才艺的舞台。
休闲娱乐区将提供休闲娱乐设施,如健身器材、儿童游乐设施等,满足村民们的休闲娱乐需求。
此外,我们还将在农村文化广场上设置文化宣传展板。
这些展板将用于宣传当
地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等,增强村民的文化自豪感和认同感。
同时,我们还将定期举办文化主题活动,如文化讲座、传统节日庆祝活动等,吸引更多的村民参与进来。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农村文化广场的管理和运营。
我们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农村文化广场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
同时,我们还将建立健全的运营机制,吸引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等相关产业参与进来,提升农村文化广场的运营水平和影响力。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我们相信新建农村文化广场将成为农民群众文化生活的新
亮点,为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提升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也将为农村振兴提供新的文化支撑和动力。
让我们共同努力,打造美丽宜居的新农村,为农民群众带来更加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施行日期】2017.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管理。
鼓励开展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和复层绿化,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文化广场管理制度
文化广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广场的管理,保障市民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广场文化建设和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文化广场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和其他公共文化活动场所。
第三条文化广场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安全的原则,尊重市民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创造优质的文化休闲环境。
第四条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文化广场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定期评估和调整,及时处理广场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文化广场的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相关部门负责文化广场的整体规划和管理,指导和协调各区、县的广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县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文化广场的具体管理和日常维护保洁工作。
第八条社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可以参与文化广场的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等。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九条市相关部门负责起草文化广场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区、县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文化广场的规划和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可以组织开展文化广场的文艺表演、手工活动、体育比赛等活动。
第十二条维护文化广场的公共秩序和安全,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持广场环境的整洁,保障市民和游客的正常文化休闲权益。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乱纪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布相关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加强文化广场的宣传教育,提倡文明礼仪,引导市民和游客自觉遵守广场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广场环境。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五条建立文化广场的日常巡查制度,每天定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安排专人进行文化广场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制定文化广场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广场的开放时间、文艺表演活动的审批程序、卫生保洁的标准等。
第十八条加强文化广场的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安全责任制,建立安全巡查、定时巡逻等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文化广场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施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绿道绿廊规划设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绿道绿廊规划设计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冀建城[2011]449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绿道绿廊规划设计指引(试行)》的通知(冀建城〔2011〕4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36号)精神,扎实有效推进城镇绿道绿廊体系建设,加速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上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城镇绿道绿廊规划设计指引(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河北省城镇绿道绿廊规划设计指引(试行)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河北省城镇绿道绿廊规划设计指引(试行)目录1 总则2 城镇绿道绿廊的意义和功能3 城镇绿道绿廊的分类和组成4 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5 城镇绿道绿廊系统规划设计6 慢行道规划设计7 节点系统规划设计8 标识系统规划设计9 服务系统规划设计10 基础设施规划设计1 总则1.0.1为适应和满足河北省城镇绿道绿廊规划建设的需求,确保规划设计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在开展城镇绿道绿廊规划、设计、建设时,准确理解规划理念、原则和方法,把握好设计要点、工程施工、后期养护等有关环节的关键问题,特制定本指引。
1.0.2本指引所指的绿道是以自然风景和人工风景为基底,串联成网的线形绿色游憩空间和健身休闲慢行系统;绿廊是以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为基底,为植物生长和动物繁衍提供廊道和生境的绿色空间,以及发挥安全防护作用、美化景观的绿色隔离区域。
1.0.3本指引主要适用于河北省城镇绿道绿廊的规划设计工作。
1.0.4城镇绿道绿廊的规划设计应同时符合国家、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等,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
河北省文化广场建设指导标准
河北省文化广场建设指导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构筑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文化参与热情,结合现阶段群众文化需求新特点,经过深入调研、认真研究,特提出本试行标准,用于指导各地文化广场建设;一、文化广场的基本内涵文化广场以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为出发点,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休闲、娱乐、交际、学习、锻炼等于一体的户外公共场所含主题文化公园;二、文化广场的性质本标准所指文化广场是指由各级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为群众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公共文化服务、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文化设施;三、建设原则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文化广场建设纳入城市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规划,地址应选择在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疏散的地方,并妥善处理好与周边交通、建筑空间形态、立体环境设施、园林绿化布局等方面的关系;2、科学设计、突出特色;文化广场建设应适应当地地形、地貌、气候等自然条件,突出地方人文特色和历史文脉,符合当地传统文化、突出地方建筑艺术特色,有利于开展地方特色民间文化艺术活动;3、政府引导,多方投入;以公共财政投入为支撑,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采取多元化投入方式建设;四、建设标准一城市含县城文化广场建设标准1、文化广场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2、文化广场活动展演区、观众区、绿化区、景观区含水面、休憩区等功能分区划分科学合理,便于群众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其中绿化区面积不低于广场面积的25%;3、有健身娱乐器材、电子屏幕、阅报栏牌、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箱等设施;4、有足够的灯光照明、可免费接驳插座24小时供电等设施;5、有条件的可增设喷泉、雕塑小品等文化设施;6、有简易舞台、看台,有3种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形式,年利用率不少于180天次;二乡镇街道办文化广场建设标准1、文化广场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左右;2、文化广场包括广场舞台区、观众区、绿化区等功能分区,其中绿化区面积不低于广场面积的15%;3、有健身娱乐器材、阅报栏牌、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箱等设施;4、有灯光照明、可免费接驳插座24小时供电等设施;5、有2种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形式,年利用率不少于120天次;三农村社区文化广场建设标准1、文化广场面积应在500平方米左右;2、文化广场包括广场舞台区、观众区等功能分区;3、有健身娱乐器材、垃圾收集箱等设施;4、有灯光照明,有电源插座;5、有不少于一种群众文化活动形式,年利用率不少于60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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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化广场建设指导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构筑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文化参与热情,结合现阶段群众文化需求新特点,经过深入调研、认真研究,特提出本试行标准,用于指导各地文化广场建设。
一、文化广场的基本内涵
文化广场以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为出发点,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休闲、娱乐、交际、学习、锻炼等于一体的户外公共场所(含主题文化公园)。
二、文化广场的性质
本《标准》所指文化广场是指由各级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为群众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公共文化服务、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文化设施。
三、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将文化广场建设纳入城市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规划,地址应选择在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疏散的地方,并妥善处理好与周边交通、建筑空间形态、立体环境设施、园林绿化布局等方面的关系。
2、科学设计、突出特色。
文化广场建设应适应当地地形、地貌、气候等自然条件,突出地方人文特色和历史文脉,符合当地传统文化、突出地方建筑艺术特色,有利于开展地方特色民间文化艺术活动。
3、政府引导,多方投入。
以公共财政投入为支撑,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采取多元化投入方式建设。
四、建设标准
(一)城市(含县城)文化广场建设标准
1、文化广场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2、文化广场活动展演区、观众区、绿化区、景观区(含水面)、休憩区等功能分区划分科学合理,便于群众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动。
其中绿化区面积不低于广场面积的25%;
3、有健身娱乐器材、电子屏幕、阅报栏(牌)、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箱等设施;
4、有足够的灯光照明、可免费接驳插座(24小时供电)等设施;
5、有条件的可增设喷泉、雕塑小品等文化设施;
6、有简易舞台、看台,有3种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形式,年利用率不少于180天(次)。
(二)乡镇(街道办)文化广场建设标准
1、文化广场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左右;
2、文化广场包括广场(舞台)区、观众区、绿化区等功能分区,其中绿化区面积不低于广场面积的15%;
3、有健身娱乐器材、阅报栏(牌)、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箱等设施;
4、有灯光照明、可免费接驳插座(24小时供电)等设施;
5、有2种以上群众文化活动形式,年利用率不少于120天(次)。
(三)农村(社区)文化广场建设标准
1、文化广场面积应在500平方米左右;
2、文化广场包括广场(舞台)区、观众区等功能分区;
3、有健身娱乐器材、垃圾收集箱等设施;
4、有灯光照明,有电源插座;
5、有不少于一种群众文化活动形式,年利用率不少于6 0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