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海洋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从校外取得并纳入学校科研管理的自然科学类项目经费。
不含由校外立项,学校安排资金的合作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制。
(一)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审核与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三)二级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组织科研绩效考核。
(四)项目负责人按照财经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直接经济与法律责任,并接受校内外科研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五)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组织、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等。
(六)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招标与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七)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及有关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审核和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中山大学等3所部委属高校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中山大学等3所部委属高校专
项补助经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3.27
•【字号】粤财科教〔2020〕69号
•【施行日期】2020.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中山大学等3所部委属高校专项补助
经费的通知
粤财科教〔2020〕69号省教育厅:
经省领导同意,现由省财政安排中山大学等3所部委属高校2020年专项补助经费共113,758万元,其中,中山大学45,256万元,华南理工大学38,094万元,暨南大学30,408万元(具体金额和科目详见附件1,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
请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中山大学等3所部委属高校专项补助经费安排情况表
2.绩效目标表(中山大学等3所部委属高校)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7日。
广东海洋大学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经济管理水平,规范内部经济流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的具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指在经济活动中,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重要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学院、科研附属机构、教辅单位、后勤服务机构、及具有核算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等的(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
第四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学校及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五条学校及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学校及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学校及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及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第六条学校党委应发挥在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领导作用;校长是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学校内部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承担具体责任。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规划和制定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建设计划等;组织全校各部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组织体系,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常态化。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粤教财[2009]13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会议关于实施教育五项工程之一“广东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的战略部署,加强“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特制定•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反馈。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会议关于实施教育五项工程之一“广东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的战略部署,支持“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省高校质量工程”)建设,省财政设立“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关于实施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粤教高…2009‟76号)和•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教高…2009‟77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省高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十个计划及其他有关项目:(一)特色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优化计划;(二)精品课程建设与教学内容改革计划;(三)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计划;(四)科研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五)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高水平队伍建设计划;(六)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计划;(七)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计划;(八)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计划;(九)师范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十)质量保障与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计划;(十一)其他有关项目。
广东海洋大学实施三大行动计划与创新强校工程评估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实施“三大行动计划”与创新强校工程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三大行动计划”是我校今后三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创新强校工程是“三大行动计划”的核心内容,“四重”建设是创新强校工程的重点工作。
为了加强我校“三大行动计划”与创新强校工程的管理,确保“三大行动计划”与创新强校工程的实施更具科学性和实效性,如期实现既定的目标和完成相关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按照“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年度有考核”的工作要求,及时组织对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落实“三大行动计划”与创新强校工程的情况开展检查与评估,以促进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真抓实干,将“三大行动计划”与创新强校工程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
二、基本原则分类评估与突出绩效相结合。
按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两类进行评估,注重工作绩效,无论是侧重定性或定量为主的重点工程(项目),都必须注重质量和实效。
对照计划目标与参考实施方案相结合。
既对照“三大行动计划”各重点工程(项目)和创新强校工程的目标任务,又结合其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指标体系对教学单位实施“三大行动计划”与创新强校工程的评估内容主要有学科建设水平、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能力等4个方面,具体指标与评估标准详见附件1(广东海洋大学教学单位实施“三大行动计划”与创新强校工程评估指标体系)。
对职能部门实施“三大行动计划”重点工程(项目)的评估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等3个方面,具体指标与评估标准详见附件2(广东海洋大学职能部门实施“三大行动计划”重点工程(项目)评估指标体系)。
四、组织实施学校成立评估组负责对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实施“三大行动计划”与创新强校工程的评估工作。
对教学单位实施“三大行动计划”与创新强校工程的评估工作,主要由职能部门领导与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照相应评估指标体系并结合其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对职能部门实施“三大行动计划”重点工程(项目)评估工作,主要由各教学单位的领导与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照相应评估指标体系并结合其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东府办〔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四章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第五章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第六章附则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定期报告制度,完善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机制,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用,在新的起点上更有效地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按照《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和《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资金的总称。
具体包括科技发展专项,产业发展专项,外经贸发展专项,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质量发展专项,科技普及专项以及市预留资金等8大方面24项专项资金。
关于广东海洋大学业绩津贴分配暂行办法
关于《广东海洋大学业绩津贴分配暂行办法》(初稿)等文件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单位、部门:现将《广东海洋大学业绩津贴分配暂行办法》(初稿)(见文件1)和《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初稿)(见文件2)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研讨,并提出修改意见。
具体要求如下:(一)各教学、教辅单位征求教职工意见的覆盖面要求达95%以上。
(二)各单位、部门要抓住主要问题对修改意见进行整理汇总。
(三)各单位、部门须于4月9日下午4:00前将本单位(部门)参与征求意见的人数、所占比例以及汇总意见(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劳资科(联系人:刘利群),汇总意见的电子文本发至邮箱:************.cn或************.cn。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海洋大学业绩津贴分配暂行办法2、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文件1广东海洋大学业绩津贴分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有利于调动各单位和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稳定、激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学科团队、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实现学校发展目标。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突出导向的原则,调整各类岗位的分配比例,向教学科研工作倾斜;坚持学校主导、单位自主的原则,赋予二级单位一定的分配自主权;坚持绩效优先、按劳取酬的原则,校内业绩津贴分配与实际工作及贡献直接挂钩。
第三条实施范围: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和党政管理部门。
协议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校内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农业技术和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综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综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综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海洋综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财务处和海域海岛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广东省海洋综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海洋综合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广东省财政安排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主管,用于广东省海洋综合管理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绩效优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以“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进行分配,以约束性和指导性两种任务形式下达给各用款单位(厅本级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和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项目管理工作,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体计划、组织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为做好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落实财务收支公开、透明、合理的原则进一步有效利用学生会的经费加强对学生会活动经费的统筹管理使有限的到更好的利用保证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开展本着严格管理、有效开支和厉行节约、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以实现财务管理的“严格化规范化统一化公开化”特规定如下制度第二章细则第一条经费来源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及《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会工作手册》规定本会经费可以来自一、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交纳的学生会会费二、学校拨款三、社会资助及其他合理收入。
第二条管理细则一、机构设置1、学生代表大会是财务支配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常设机构学生会根据实际需要由广东海洋大学秘书处以下简称“校学生会秘书处”主任担任财务主管、帐务主管主管财务和帐务并向全体学生大会负责及时向同学汇报和公开经费的使用情况。
各院系秘书处须派人员一名负责该学院财务以配合校学生会财务管理的工作。
2、校学生会所有账目及报销凭证统一由秘书处管理账目应做到清楚明了记录详实。
3、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应一个学期向全校学生报告财务收入和支出情况。
4、在学生代表大会时由校学生会秘书处委派一名财务或帐务主管向全体代表作过去几年会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公示接受全体同学监督。
二、经费入帐管理1、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在校期间交纳会费一次本科生20元、专科生15元入学后由校学生会一次性收取学生会会费取之于同学用之于同学。
2、社会资助及其他合理收入经主席团审核后主管签字、入帐任何人不得收取任何数量和形式的回扣。
3、学校拨款按活动实际情况发放同样做到入帐和支出统一管理。
4、以上所有经费必须纳入学生会帐户由主管负责统计记录校学生会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三、经费开支说明1、本会经费开支按其用途和性质可分为日常内务开支、专项活动开支2、日常内务开支是指因学生会内部运作而购置办公用品、布置会议、干部培训以及联络通讯等日常费用3、专项活动开支是指学生会职能部门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会章程》举办学术、宣传、文体、卫生等各类活动时的各种必要开支4、校学生会下属部门和各个二级学院系学生会会费不得用于与学生会宗旨无关的活动。
广东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广东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资产管理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学校资产、资源的整体优化。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各项经费拨款形式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种办学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无形资产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统计、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明确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校合法权益,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优化和科学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及管理内容第五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它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经费支出暂行办法【模板】
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经费支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支出行为,明确科研资金审批程序、范围和权限,落实经济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实行)》(粤委办﹝2017﹞13号)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从校外取得,并纳入学校科研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
不含由校外立项,学校安排资金的合作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确保支出内容的真实性,遵循“政策相符、目标相关、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经费支出必须遵循科研项目预算的安排,体现“无预算、不支出”的要求。
第二章科研项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第五条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限额审批原则,实行各级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当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负责人出差在外,单位发生应急款项收支,可以书面委托副职代理行使其审批职权,被授权人对审批事项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六条科研项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一)项目负责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制单据--→项目负责人审批(二)学院科研副院长签批权限范围内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制单据--→项目负责人审核--→学院科研副院长审批(三)职能部门签批权限范围内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制单据--→项目负责人审核--→学院科研副院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四)校领导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经办人填制单据--→项目负责人审核--→学院科研副院长签批-→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校领导审批(五)项目负责人为经办人的支出,由学院分管院长审计;学院分管院长为经办人的,由科技处审批。
第七条审批权限范围(一) 单项或一次性开支在2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二)2万元至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学院科研副院长审批;(三)5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由课题负责人审核、学院科研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批;(四) 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学院科研副院长签署意见后,科技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五) 100万元以上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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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专项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广东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规程》(粤财评〔201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各项专项资金申请时所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对专项资金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客观、公正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学校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是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部门,各项目(申请)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管理的专项资金,包括上级部门指明特定用途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学校预算安排并按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原则与依据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由学校财务处、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上级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的年度绩效目标和项目长期绩效目标;(三)预算申报的相关资料、依法批复的预算、财务信息资料与项目相关的发展规划、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四)与项目相关的评价指标、考核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资金、科研专项资金、专业建设资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实习实训经费、招生与就业指导经费、师资队伍建设与培训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大型设备购置和基建、修缮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等。
第八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可对一定金额以上、具有显著影响和经济意义的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绩效目标第十一条绩效目标是使用专项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根据不同情况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校内预算单位(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分别或共同设定。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应当编入项目专项经费预算申请中。
执行中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变更目标,但不得低于先期申报的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提供的产出和效果,包括产出和效果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二)达到预期提供的产出和效果所必需的配套资源;(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五)其他。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
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
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以结果为导向,目标的确定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
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设定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对项目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纳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要求其调整、修改,甚至剔除。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年度预算一并作为项目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第十七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
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
优先使用最具专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
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便于评价结果的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
指标的设置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
指标设计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考评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专业特征确定的指标。
若上级部门已设定的按其执行;未设定的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和校内预算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指标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参照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分别或共同制订。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绩效评价标准的选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以选用不同的评价标准。
具体包括:(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它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学校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
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
第六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在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方案、评价管理制度和办法,具体包括:(一)依据上级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安排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二)制定学校绩效评价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预算年度学校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的重点和工作计划;(三)具体实施财务指标的评价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四)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项目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五)向上级部门报送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六)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档案专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控,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二)按规定对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事前评估并报学校审批;(三)结合归口管理专项经费项目特点,制订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四)组织开展所属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审核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报告;(五)组织开展所属项目的专家绩效评价工作;(六)分类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七)及时将绩效评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送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处;(八)根据评价结果加强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编制本单位项目自评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二)根据学校的安排,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编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归口管理部门;(三)落实归口管理部门绩效评价反馈意见,根据评价结果改进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七章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概况,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依据、预决算情况、预算批复、项目发展规划等;(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三)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四)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五)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总结;(六)对照绩效目标对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项目取得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情况等;(七)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八)后续工作计划、改进措施、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归口管理部门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情况;(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四)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七)评价结论及建议;(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项目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归口管理部门分类撰写的绩效报告进行审定,评价学校专项预算的实际效果,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上级部门统一制定;校内专项经费的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学校参照上级财政部门的相应编制格式制定。
第八章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三十条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对预算年度绩效评价的实施情况和上年度项目绩效评价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