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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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项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加强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学院自主立项的项目、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横向合作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专项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下达的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来自企业及相关机构的项目补助资金以及学院配套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严格监管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核算与监督,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等。

第四条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务部门负责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项目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专项资金预算变更,协助财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与使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指定专人负责。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和审核;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按照学院《报账付款管理制度》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按照项目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及专用编号进行专账核算,配合科

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实施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编制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进度表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后执行。配合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接受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和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经批准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需按程序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和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所有调整项目都必须符合项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对无故不完成建设任务或自行中止建设工作的项目,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确认,报主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后,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通知财务处冻结支出账户,并追回项目已支付的劳务费。

第九条学院根据各项目的预算经费严格实现预算内经费报账制,超支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自筹。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按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项目进行项目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和督导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十二条本章所列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仅限于项目建设需要而且列为项目经费的开支项目。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基本建设经费

1、教学设施设备购置费。包括:(1)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教学设施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费。(2)对现有教学和实训场地的改造升级费用。(3)教学以及实习实训过程中所发生的的原材料消耗费。(4)完善教学与培训基础设施的费用等。

2、教学资源开发费。包括:(1)教材开发与图书资料购置费。(2)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开发费。(3)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开发费。(4)优质核心课程和信息化教学资源开发费等。

3、师资队伍建设费。包括:(1)教师培训与交流费。(2)聘请校外兼职教师课时费。(3)教师下企业锻炼补助费。(4)教师职业技能提升补助费。(5)教师参加各种技能竞赛赛、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各种科研活动经费等。

4、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费。包括:(1)开展校企合作的调研费。(2)聘请企业专家指导费。(3)校企合作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考察、管理费。(4)联系和护送学生顶岗实习的费用。(5)校企合作研修平台建设费。(6)现代学徒制试点相关费用等。

5、项目启动、建设、中期检查、终期验收工作中由项目实施部门发生的与本项目建设任务相关的专项调研费、教辅资料购置费、材料印刷费、专家指导费、评审论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

1、项目申报与验收材料撰写、编辑费。

包括:项目立项前所发生的撰写和编辑项目申报报告、项目可行性调研报告、项目建设任务书、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项目答辩材料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所撰写的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材料所发生的课时费用。

2、项目建设管理费

是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牵头发生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以及

终期验收评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申报与验收专家劳务费(包括:指导费、论证费、评审费等)、招待费、材料报送与答辩差旅费、申报与验收材料制作费、财务核算与审计费、项目建设宣传费、成果推广发布费等费用和项目管理人员参加相关项目建设会议、培训学习、对口交流等费用。

3、项目建设绩效奖

是指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根据项目立项、实施、一次性验收评审通过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绩效优先的原则评定的奖项。

第十四条专项经费开支标准

1、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财务制度、相关部门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专家劳务费:参考国家相关标准。邀请本地市以外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据实报销。

报销依据:项目申请评审报告、评审项目资料、评审专家签名的文字性、结论性和建设性意见。

3、项目申报与验收材料撰写费。按照1200元/3000字标准计酬。

要求:符合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可操作性,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评审合格并被采纳。

4、教学资源开发费。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开发改革方案、人才培养规划调研报告、编制教学标准、课程标准、优质核心课程建设标准与开发实施方案、教学模式改革实施方案、体制机制建设相关文件:600元/3000字标准计酬。

要求:符合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具有适用性、先进性、可操作性,经学术委员会或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评审合格并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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