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精)
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要严格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第四条保险机构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在营业场所张贴或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材料,公布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办理流程,认真回答纳税人有关车船税的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政策培训和辅导工作,应免费为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
第二章税务管理第六条保险机构在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可直接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在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还要到该分局再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副本,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其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后,方可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七条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将“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税金分别核算和管理,设立代收代缴税款专用科目。
要根据代收代缴税款统计表(见附件)的内容设置代收代缴税款帐簿,逐笔记录代收税款。
不得用“交强险”保费代替车船税,也不得将代收的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
第八条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机动车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
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三、车船税的税目与税率
2.游艇适用税额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每米1 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每米2 000元。 (5)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四、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载货汽车、挂车,按自重 每吨为计税依据。
(1)
(2)
(3)
四、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税方法,其应纳税额的基本计 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额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 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六、车船税征收管理
4.纳税申报
(4)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5)纳税人在首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或者自行申报缴纳 车船税的,应当提供购车发票及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申报相关 的信息及其相应凭证。
4.0 L以上
计税单位 每辆
每年税额(元) 60~360 300~540 360~660
660~1 200 1 200~2 400 2 400~3 600 3 600~5 400
客车
每辆
480~1 440
商用车
货车
整备质量 每吨
16~120
其他车辆 摩托车
船舶
专用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机动船舶 游艇
六、车船税征收管理
4.纳税申报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背景介绍车船税是指机动车和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纳税的一种税收。
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许多地方政府实行了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政策。
本文将介绍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流程步骤步骤一:了解车船税代收代缴政策在进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所在地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政策。
不同地区的政策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了解政策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后续的流程。
步骤二:准备相关材料在办理车船税代收代缴时,需要准备一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或船舶的登记证书•车辆或船舶的购买发票•车辆或船舶的保险证明•纳税人的身份证明等准备好这些材料可以加快后续的办理过程。
步骤三:选择合适的代收代缴机构车船税代收代缴需要通过指定的代收代缴机构进行办理。
根据自己所在地的政策,选择合适的代收代缴机构进行办理。
一般来说,这些机构可以是银行、税务机关或其他指定的机构。
步骤四:前往代收代缴机构办理选择好合适的代收代缴机构后,前往该机构进行办理。
在柜台或办理窗口,将准备好的相关材料和必要的表格提交给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会核对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步骤五:缴纳车船税在完成材料核对后,工作人员会为你提供缴纳车船税的金额,并告知你需要如何缴纳。
你可以选择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指定的缴纳方式进行缴纳。
步骤六:领取缴税证明缴纳车船税后,你可以向代收代缴机构索取缴税证明。
这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可以作为你已经缴纳车船税的凭证。
请妥善保管该证明。
注意事项1.了解车船税代收代缴政策,确保自己符合相关规定。
2.提前准备好所有所需材料,以免延误办理时间。
3.选择合适的代收代缴机构,确保其具备合法的资质和信誉度。
4.在办理过程中,耐心配合工作人员的要求,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缴纳车船税后,妥善保管缴税证明,以备将来需要。
总结车船税代收代缴是一项方便纳税人的政策,通过合理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可以顺利办理车船税的缴纳。
希望本文提供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对您有所帮助。
车船税征收标准 山东
车船税征收标准山东
车船税是指对机动车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收,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部分,也
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车船税的征收标准因地区而异,下面将以山东省为例,介绍山东省的车船税征收标准。
首先,山东省对机动车的车船税征收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和排量来确定的。
具
体来说,对于小型汽车,排量在1.0升以下的,车船税标准为每年240元;排量在1.0升至1.6升的,车船税标准为每年360元;排量在1.6升至2.0升的,车船税标
准为每年720元;排量在2.0升以上的,车船税标准为每年960元。
对于大型客车
和货车,车船税标准根据座位数或总质量来确定,具体标准可根据相关文件进行查询。
其次,对于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山东省的车船税征收标准也有所不同。
摩托
车的车船税标准为每年60元,而电动自行车则免征车船税。
此外,山东省对船舶的车船税征收标准也有规定。
船舶的车船税标准根据吨位
来确定,具体标准为每吨0.3元至0.6元不等,具体标准可根据相关文件进行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车,山东省实行减免车船税政策。
具体减免标准和程序可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总的来说,山东省的车船税征收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排量、座位数或总质量、吨位等因素来确定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相关文件进行查询。
对于纳税人而言,需要按时足额缴纳车船税,以免发生滞纳金或其他不良后果。
综上所述,山东省的车船税征收标准是与车辆类型和参数相关的,纳税人应当
按规定缴纳车船税,以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希望本文能对车主朋友们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山东省车船税新标准是什么?
Those with aspirations have thousands of things on their own, and those without aspirations only feel thedifficulti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山东省车船税新标准是什么?新年起执行的乘用车(9人及以下)缴税标准分档很细,低于(含)1.0升排量的私家车每年只需缴税240元,而4.0升排量以上的,每年缴税4500元。
这意味着买大排量车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会发现现在社会上有车族越来越多,基本上是一人一车,而这些有车人士每年都要上交税费。
你问我是什么税,我说车船税。
是的,今天就要为大家介绍车船税,还有山东省车船税新标准。
此时你一定会好奇为什么是山东省的呢?而不是广东、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呢?山东是一个经济大省,又是一个靠海的省份,可以说车船的使用量是十分巨大的。
如何制定一个合理的车船税收方法对山东的经济发展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年,山东省就国家出台的车船税法也在本省内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这次新规定主要是针对九人以下的小型载客车所实施的方案,根据排气量不同划分为七个不同的税收标准,用一句简单的话说,就是如果你车船的排气量越少的话,那么你要缴纳的车船税就越少,相反之,如果你车船的排气量越多的话,那么你所要缴纳得车船税也就相应的增家。
山东车船税新标准值得一提的是,以2L为一个分界点,2L以下的税收额增加幅度会比较小,超过2L的话,车船税收的增加幅度就会变大。
当然了,这个增加并不是无限度的,4000之后,它的档次会更加明细。
具体的大家还要再仔细的研究研究。
山东车船税新标准中还有其他规定,例如对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骑车施行减免政策,当然了受惠的不仅仅是这两种汽车,还有拖拉机、军用船、和捕鱼的渔船。
我觉得山东省关于山东省车船税新标准的实施方案好的,最大的好处当然是对环境的保护作用,减少了车船尾气的排放量,在一定程度上对精华山东省的环境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26日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车船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车船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税收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管税。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车船税管理中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
税务登记、税收票证、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档案资料等其他有关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车船税统一申报表数据指标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
第五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或者代收代征车船税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代征协议要求,整理《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的涉税信息,并及时共享。
税务机关应当将自行征收车船税信息和获取的车船税第三方信息充实到车船税税源数据库中。
同时要定期进行税源数据库数据的更新、校验、清洗等工作,保障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制度,采集以下第三方信息:(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车辆的涉税信息;(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三)海事部门船舶登记信息;(四)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五)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船舶登记信息;(六)其他相关部门车船涉税信息。
山东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
篇一:《山东车船税征收办法》山东车船税征收办法2012年1月1日起,山东省实行新的车船税价格,具体税额如下:(仅私家车车辆部分)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以下 240以上-(含) 360以上-(含) 420以上-(含) 900 9人以下载客人数(含)以上-(含) 1800以上-(含) 3000以上 4500商用车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720(大型) 600(中型)货车整备质量每吨 72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篇二:《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篇三:《山东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2012修订后)》山东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2012修订后)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山东省车船税标准已经开始执行,2007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同旧山东省车船税标准相比,新的车船税划分档次更细,小排量汽车比以前缴税少很多,而大排量汽车则增长数倍之多。
汽车销售行业分析,新的山东省车船税标准可能会刺激小排量汽车的销量,但对于大排量汽车销量来说则影响甚微。
此次新的新山东省车船税标准,最大的亮点是核载9人(含)以下的乘用车划分为七个档次。
根据汽车排量的不同,车船税的年缴纳税额从240元至4500元不等,最大相差将近18倍。
2012新山东省车船税标准体现了国家“抑大扬小”、节能环保的机动车市场发展政策。
根据规定,2012新山东省车船税标准为:升(含)以下的汽车税额为240元,而升(含)的汽车则为360元,这两个档次同以往相比,有大幅度的减少,而升(含)的汽车为420元,基本维持在原来的标准。
汽车排量越大,缴纳的税额也就越高。
最明显的是排气量为升以上的,从1800元至4500元不等,有的几乎是原来的10倍。
按照2012新山东省车船税标准,除了对小排量和新能源车辆实行减免外,还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是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是拖拉机;三是捕捞、养殖渔船;四是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是警用车船;六是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是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八是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
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在我省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款解缴、报表报送以及提供相关信息等工作,并及时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报人员的确定和变更情况。
第五条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已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需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止,按月计算。
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第七条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以下资料:(一)含有纳税人及机动车辆信息的投保单。
(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购置机动车尚未登记的,提供机动车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关税缴款书、车辆一致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提供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见附件3)原件及复印件和加盖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印章的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见附件2)原件或减免税证明(附件4)。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号牌号码、号牌颜色、厂牌型号、登记日期、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基本信息录入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承保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6月27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代)姜大明二○○七年六月三十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在本省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山东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和《车船税船舶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车船税;其他免税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六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单位(组织)的机构所在地或者个人的住所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负责。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第八条纳税人和车船使用人在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税务部门或者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为规范车船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车船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
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二、关于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客货两用车,又称多用途货车,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人以上乘客的货车。
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
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四、关于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的退税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五、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2.31•【文号】财行[2007]659号•【施行日期】2007.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确保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现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二、保险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
要按照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如实报送有关信息。
三、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管理。
四、地方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向保险机构足额支付手续费。
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向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补足手续费。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将对手续费标准进行审核,并根据车船税代收代缴手续费收入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成本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指导书
改进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在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中的专业水平和工作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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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分析
对检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 产生的原因,为改进措施提供依据。
改进措施制定
根据检查结果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改 进措施,提高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
效率和准确性。
持续改进
建立持续改进机制,不断优化代收代 缴车船税业务的流程和管理制度,提
升业务水平。
CHAPTER 06
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培训与 指导
业务检查流程
制定检查计划
根据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检 查的时间、范围和标准。
01
现场检查
对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核实业务的合规性和数据的真实性。
02
03
问题整改与跟踪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持 续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 解决。
检查结果处理与改进措施
业务指导途径
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行业协会指导、专家咨询等方式进行业务指导,确保从业人员掌握相关知 识和技能。
业务培训与指导效果评估
评估方式
通过考试、考核、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业务培训与指导效果进行评 估,了解从业人员对车船税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
评估内容
评估从业人员在车船税征收工作中的实际操作能力、问题解决能 力、沟通协调能力等,以及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风险应对与处置方案
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 对措施和责任人,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迅 速、有效地应对。
2024年车船税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车船税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细则制定依据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制定。
二、管理人定义本细则所称管理人,指的是对车船享有管理使用权但未拥有所有权的单位。
三、车船管理部门本细则所称车船管理部门,包括公安、交通、农业、渔业等依法具备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四、车船税征收范围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且已在车船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五、非机动车和非机动船本细则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人力或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非机动船则指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六、拖拉机本细则中的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车辆。
七、捕捞、养殖渔船本细则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已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其他类型的渔业船舶。
八、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本细则所指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装警察牌照的车船。
九、警用车船本细则中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十、法律依据本细则所称我国有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十一、免税事项办理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办理免税事项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本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并说明免税依据及理由。
十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车船使用税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21-02-25?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21年2月25日202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以下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关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关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解读【标 签】车船税征收管理,车船税代收代缴【业务主题】车船税【来 源】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市法制办审查,将于2013年2月5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是新颁布的规定吗? 《办法》是在《青岛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青地税发[2007]16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等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了《试行办法》。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75号),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完善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为此,市地税局、保监局在总结2007年以来《试行办法》执行情况及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及《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
二、《办法》适用于什么情况? 对凡在我市从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一并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均适用《办法》的规定。
凡属于《车船税法》规定的应税车辆,在我市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均应依照《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法》规定的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办法》的规定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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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第三条在山东省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四条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五条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款解缴、报表报送以及提供相关信息等工作,并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报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变更情况。
第六条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原件进行审核: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的,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
(三)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提供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附件1)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附件2)。
第七条保险机构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资料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号牌号码、号牌颜色、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车辆类型、发动机号、品牌型号、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使用性质、燃
料种类、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基本信息录入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承保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系统)。
由交强险业务系统自动计算纳税人应纳的车船税税额,并打印在保险单相应栏次内。
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不需录入号牌号码和号牌颜色。
购买交强险前已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基本信息、完税凭证原件上载明的完税凭证号(例如:票证字轨〈3位〉+鲁地证+号码〈8位〉)和出具该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出具税收完税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指车辆登记地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出具税收完税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指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第八条以下车辆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机构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将车辆的基本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机动车行驶证及相关认定依据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一)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
(二)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三)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
(四)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作为认定依据;
(五)临时入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作为认定依据;
(六)外国驻华使领馆车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号牌(号牌中有“使”、“领”字样)作为认定依据;
(七)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以纳税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作为认定依据。
第九条以下车辆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机构应根据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进行免(减)税认定,同时将车辆的基本信息、减免税证明号、出具该凭证的地方税
务机关名称等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在减免税证明上填写保险单号码,将减免税证明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一)没有车辆专用号牌的外国驻华使领馆车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二)公共交通车辆;
(三)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车辆。
第十条对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辆,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机构应根据车型目录不代征、减半代征车船税,但应将车辆的基本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向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含有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的增值税发票。
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对纳税人确需另外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于次月20日以后,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到扣
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附件1),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
《税收完税证明》的第一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第二联(报查)和保险单复印件由地方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代收代缴车船税款未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之前,因交强险保险单录入错误等原因需要退税的,无论交强险保险单是否生效,由保险机构批改后退税。
代收代缴车船税款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后,纳税人办理退保业务的,由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申报、结报手续后,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申请退还自发生情况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纳税人在投保交强险时没有足额缴纳车船税或未提供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或减免税证明,保险机构不得将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
人。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后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诉,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附件3)。
第十六条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山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支付到位。
第十七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免费向其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
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保险监管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定期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并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收车船税。
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险单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其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结报车船税款,同时报送投保车辆相关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条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
保险中介机构不能按本办法规定代收车船税并按要求结报税款的,保险机构应及时中止委托其办理交强险业务。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不依法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车辆登记地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保险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