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J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和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
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止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三条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
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枳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高于木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口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部备案&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第I四条本标准白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 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 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 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 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 册;报刊种类80 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 和学生总数的10% 设置。
四川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四川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申请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中等职业学校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教三年以上经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岗位资格证书,年龄70岁以下,能坚持日常工作。
第五条须建立必要的教学和管理机构,其分管教学的负责人须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职务。
第六条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5-8个,学历教育在校学生不少于400人。
第六条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师应具有高中层次以上教师资格,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25人,专任教师和专业课教师分别占教师总数的40%和50%以上。
第八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用于教学的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
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有供学生体育活动需要的其它设施和场地。
第九条具有与专业相匹配,基本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仪器设备及实验实训场所。
文化实验课开出率不低于85%,专业课、实验实习课开出率不低于95%。
第十条生均图书20册以上。
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专业杂志,或建有电子阅览室,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第十一条举办者应有建校所需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开展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并有稳定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其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有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校园、校舍及实验实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教室通风、采光良好。
不得在高污染区设置学校,不得将简易建筑、危房及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用作校舍。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0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
(评分指标部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
(评分指标部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
(评分指标部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
(评分指标部分)
一、基础指标符合相应要求,同时,评分指标达到相应分值的,认定为相应等级。
基础指标符合要求,评分指标达不到相应分值的,暂缓定级,整改后达到相应分值,可认定相应等级,否则下调一级认定等级。
二、合格须达到300分,规范化须达到370分,示范性须达到430分。
三、办学特色鲜明,基础指标达到合格标准,同时,教师配备、生均实训设备值、专业水平达到示范性标准,且评分指标达到400分的,可认定为规范化等级;基础指标达到合格标准,同时,教师配备、生均实训设备值、专业水平达到规范化标准,并有如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规范化等级:(1)评分指标达到450分;(2)评分指标达到400分且在省级技能大赛近三年有两年获二等以上奖项。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2〕12号)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2〕12号)》
一、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需要遵循的原则包括配套设施齐全、管理有效、学力和质量先进、能适应社会需求。
二、中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校地点满足职业教育发展需要。
以决定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重点及支持特殊行业
及职业教育发展有重要意义。
2、配备符合国家教育标准的设施设备,且设备齐全。
3、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科学宜行的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行业准则执行。
4、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制定有效的课程,建立有效的教学体系,招收合格的学生,
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5、招聘资质合要求的师资人员,培养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6、建立有诚信的评估机制,保证学业质量的可持续发展,建立高品质信息共享平台,切实促进专业提升效率。
三、按照不同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师资条件,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立各类专项职业,满足行业和社会发展需求,且应设有必要的职责和制度,严格监督该职业教育质量,保证
教育教学水平。
四、建立完善的教育监管系统,采取必要的审批和检查机制,根据职业学校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落实、加强职业教育的管理。
五、根据师资、教室等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确保教育资源充足,保证学校健康、安全
发展,加强人才培养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服务水平。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2〕12号)》规定,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要求要求准备充分,务必遵守以上的原则和标准,保证能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职业人才。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鲁教职字[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9〕3号)各市教育局,省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我厅制订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参照国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标准。
基本条件第二条须具备法人资格。
公办学校须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民办学校须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三条须有学校章程和必需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四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机构。
第六条须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任教师不少于60人,理论课教师学历须达本科以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理论课教师应不低于本校理论课教师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数不低于4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从生产一线聘请的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的20%左右。
专兼教师数与学历在校生总数之比一般应在1:18至1:20之间。
江西省达标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标准(试行)
校舍建筑面积统计表,平面图、竣工图和建筑物权属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3
办学规模
近三年平均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在1200人以上;专业设置集中,“一校一品一业”,办学特色明显,质量较高,在行业内影响力较大的,在校生数600人以上。
在校生人数指全日制学历教育人数,不包括短期培训和非全日制在学不在校的学生数。
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统计表,《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基层统计报表》、《新生录取审批表》、在校生花名册和助学金发放统计表、学籍档案、学费收缴证明等。,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教育费附加应单独拨付给学校作为日常办学经费,不能以基本建设经费充抵教育费附加。
近三年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统计表,学校财务年报,相关经费资料及凭证。
说
明
1、本“标准”以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文件为依据,考核6个基本条件重点指标。
2、按照“一县一校”要求,县级政府通过合并、撤并、划转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申报的学校,须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意义的文件和材料,且必须整合为一个法人单位。
专任教师不包括行政、后勤服务工作人员。
在职教师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任教专业及课程,联系电话。聘用教师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任教专业及课程,聘用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条件办学标准
附件1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1.办学规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10万人口及以下县(市、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应不少于600人;10-20万人县(市、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应不少于800人;20万人口及以上县(市、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应不少于1200人。
县(市、区)域内有2所以上中职学校的,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可在县(市、区)域内合并统计;人口特别少的县,学历教育在校生可适当减少,但县域内所有初中毕业生除升入普通高中外,均需进入中职学校(含县域外中职学校)学习。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应不少于1200人。
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可根据实际确定,但生均办学资源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2.校园校舍。
生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3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校舍建筑须达到《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要求的抗震设防标准,全面消除危房。
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有满足师生学习需要的图书馆和阅览室。
3.教师队伍。
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师生比不得低于1:20。
专任教师学历达到国家相关规定。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占本校专任教师数的20%以上。
专业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占30%以上。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4.实训条件。
有与专业教学相适应的实习实训设备和场地,工科类、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值不低于2500元。
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
学校拥有计算机数量每百生不少于15台。
5.信息化建设。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基地,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提升。
为了保障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质量,制定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师资力量、教学设施、课程设置和实训基地等方面,提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相关要求。
首先,师资力量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的重要保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一支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其中包括高级职称教师和具有行业工作经验的技能导师。
教师队伍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双师型教师,即具备教学和实践双重能力的教师,以保证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需求的紧密结合。
其次,教学设施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保障。
学校应当配备完善的实验室、车间和实训场地,以满足学生实践操作和技能培训的需要。
此外,学校还应当配备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多媒体教室,以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再次,课程设置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核心。
学校应当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确保学生接受到全面、系统的职业教育。
同时,课程设置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最后,实训基地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支撑。
学校应当与企业合作,建立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技能培训。
实训基地应当具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能够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工作环境和实践机会,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综上所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应当注重师资力量、教学设施、课程设置和实训基地的建设,以保障学校教育的质量和学生素质的提升。
只有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才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职业教育,培养更多的技术技能人才,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分级标准(试行)
(基础指标部分)
说明:
一、标有“※”的指标为核心指标,只要有一个核心指标达不到相应要求,则视为相应等级不达标;只有一个非核心指标达不到相应要求,可以视为基础指标部分符合要求;有两个非核心指标达不到相应要求,可进行整改,达标后视为基础指标部分符合要求。
二、“经费保障”指标暂不评鉴民办学校。
三、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艺术学校、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等,按照设置标准和管理规程认定合格等级,按照国家级重点标准认定规范化等级;在全省同类学校处于领先地位的,可以根据实际办学水平认定示范性等级。
中等职业学校护理专业教学标准(试行)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护理专业教学标准(试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精品文档,仅供参考中等职业学校护理专业教学标准(试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护理专业教学标准(试行)、专业名称(专业代码)护理 ( 100100 )二、入学要求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三、基本学制3 年四、培养目标本专业坚持立德树人,面向医疗、卫生、康复和保健机构等,培养从事临床护理、社区护理和健康保健等工作,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技能型卫生专业人才。
五、职业范围序号 1 对应职业(岗位)职业资格证书举例专业(技能)方向1 I 护士护士执业资格临床护理2 I 护士、医疗救护员护士执业资格、医疗救护员资格急救护理3 I 护士、护理员护士执业资格社区护理4 I 护士、医疗护理员护士执业资格、养老护理员资格老年护理说明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专业(技能)方向取得 1 或 2 个证书。
六、人才规格本专业毕业生应具有以下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技能:()职业素养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重视护理伦理,自觉尊重护理对象的人格,保护护理对象的隐私。
2. 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依法实施护理任务。
3. 具有良好的人文精神,珍视生命,关爱护理对象,减轻痛苦,维护健康。
4. 具有较好的护患交流与医护团队合作能力。
35. 尊重护理对象的信仰,理解护理对象人文背景及文化价值观念。
6. 具有从事护理工作的健康体质、健全人格,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二)专业知识和技能1. 具有护理专业相关的基础医学知识和技能。
2. 具有基础护理的理论知识,规范、熟练的护理操作能力。
3. 具有临床护理基本理论知识,规范的专科护理操作能力。
4. 具有以护理对象为中心,韶决常见护理问题和安全给药的能力。
5. 具有对护理对象进行健康评估、分析和解决临床常见护理问题的能力。
6. 具有对护理对象进行病情变化、心理反应和药物疗效的观察能力。
7. 具有病室和护理对象管理的基本能力。
教育部中职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2010年)
教育部文件教职成〔2010〕12号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渝教民办[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渝教民办〔2008〕1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民办中职学校走内涵发展的道路,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2006年颁发的《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标准》进行修订,形成《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要求,参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具备颁发中等学历文凭资格,以举办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的中等学校。
第三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办学。
第四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专职领导班子。
教职成[2010]1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中等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教学标准(试行)
中等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教学标准(试行)中等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教学标准(试行)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名称(专业代码)汽车运用与维修()二、入学要求本专业要求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基本学制本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
四、培养目标本专业旨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他们将从事客货汽车使用、维护、修理、检测、维修接待等工作,服务于汽车运用与维修等行业企业。
五、职业范围本专业的职业范围包括:汽车机械及电控系统维修、汽车电器维修、汽车维修质量检验、车辆技术评估、汽车维修业务接待等岗位。
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举例包括:汽车维修工(四级)、汽车维修电工(四级)、车辆技术评估员(从业资格证)、车辆维修质量检验员(从汽车性能检测技术评估业资格证)、汽车维修业务接待员(业资格证)。
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专业(技能)方向取得1或2个证书。
六、人才规格本专业毕业生应具备以下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技能:一)职业素养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自觉遵守行业法规、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人际交往与团队合作能力。
3.吃苦耐劳,工作责任感强,工作执行力强。
4.具备较强的获取信息、分析判断和研究新知识的能力。
5.具有积极的职业竞争和服务的意识。
6.具有较强的安全文明生产与节能环保的意识。
二)专业知识和技能1.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2.掌握汽车发动机、底盘、车身电器、空调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3.掌握汽车机械基础知识,并能进行简单的钳工作业。
4.掌握汽车电工电子基础知识,能识读汽车电路图,并能进行简单电器零部件的检测。
5.能够阅读简单的汽车维修设备使用说明书和汽车维修技术资料。
6.能进行汽车维护作业。
7.能完成汽车发动机、手动变速器总成大修及部件检修。
8.能完成汽车制动系统、悬架转向系统总成及部件检修。
9.能完成汽车车身电器系统、空调系统总成及部件检修。
10.能完成汽车发动机电器及控制系统总成及部件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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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育部教职成[2001]8号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我部组织制订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该试行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960人以上,校址在县镇及农村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600人以上。
第六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35人。
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七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3.3万平方米(约5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
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
城市学校报刊种类100种以上,农村学校60种以上。
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八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
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条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对于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在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
对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标准发布之前由教育部制定的有关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同时废止。
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厅(局)、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为加强对中等艺术学校的管理,促进中等艺术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艺术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将《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该试行标准共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中等艺术学校的宏观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艺术教育的健康发展,以适应我国经济和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艺术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艺术教育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建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等机构,并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负责人。
第五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不少于500人(艺术院校的附中和单科类艺术学校在校生数不少于350人),专业设置要与社会需要、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综合类中等艺术学校师生比为1:8,中等音乐学校师生比为1:5,中等美术学校师生比为1:8.中等舞蹈学校师生比为1:8,中等戏剧(影视、戏曲)学校师生比为1:8。
其中专任教师数一般不少于60人。
专业课、文化课教师必须依法具备教师资格。
第七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
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专业图书占图书总数的50%)。
学校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设施与设备: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规范、实用的教学场地与设备。
开办音乐类专业,琴房生均不少于1.5平方米;开办美术类专业,画室生均不少于3平方米;开办舞蹈、戏剧、戏曲等表演类专业,练功厅生均不少于5平方米/要具有满足教学要求的乐器、服装、道具、绘画用具和校内排练、演出、展览、实习的场、馆.信息化建设: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八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艺术教育教学文件,根据艺术教育特点制定的教学方案及实施计划。
第九条中等艺术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
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条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艺术学校的最低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中等艺术学校和非艺术类学校中设置的艺术专业。
对于民办中等艺术学校和在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艺术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同级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根据体育、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体育教育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学校教育、体育工作的经历,校长及主管教学、训练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训练、管理和科研、服务工作机构。
第五条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学校在校生一般不少于300人(其中,运动班学生所占比例不少于60%)。
第六条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教练员队伍。
专兼职教师一般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教师所占比例不少于80%),专任教练员一般不少于22人。
专业课、文化课教师必须依法具备教师资格。
第七条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基础训练设施:须有田径场和综合素质训练房。
设有田径项目的学校应具有400米标准田径场;未开设田径项目的学校应具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田径场。
专项训练设施:须有与学校开设运动项目(专业)所需要的场、馆、房等设施、设备。
科研设施设备:必须具有保证科学选材、科学训练所必须的科研设施与设备,并配有专兼职科研人员。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训练需要。
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50种以上。
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教学实验设施设备: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需求的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要具有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要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八条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与地方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九条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教育法》、《体育法》、《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
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训练、科研、后勤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条本标准为设置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最低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全国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
第十一条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200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