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桥梁与建筑物的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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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桥梁与建筑物的设计规范

一、城市道路

(一)道路与桥梁

1.城市市区道路、广场、经济开发区道路、主要旅游景点道路等应实施无障碍建设。

2.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公交车站、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部位应建设无障碍设施。

3.城市主要道路的公交车站,必须设提示盲道和盲文站牌;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m高度以下必须安装防护栅栏,必须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3-0.6m提示盲道。

(二)人行道路

1.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路口必须设缘石坡道。

2.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必须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必须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3.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必须设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必须设提示盲道。

4.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必须设过街音响信号。

5.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必须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城市主要地段的道路和建筑物宜设盲文位置图。

(三)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标准及要求,详见《规范》

二、建筑物

(一)公共建筑

1.城市中的办公、科研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庭院人行通道和停车车位、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接待室、会计室、报告厅、审判厅、公共厕所、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2.城市中商业、服务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入口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营业区、饮食厅、游乐用房、顾客休息与服务用房、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客房与公共部分、总服务台、业务台、取款机、查询台、结算通道、公用电话、饮水器、停车车位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3.城市中文化、纪念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庭院、人行通路、停车车位、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接待室、休息室、信息及查询服务、出纳、目录厅、阅览室、展览厅、报告厅、陈列室、视听室、公共厕所、售票处、总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4.城市中观演、体育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家院、人行通路、停车车位、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地交通、前厅、休息厅、观众席、主席台、贵宾休息室、舞台、后台、排练房、化妆室、训练场地、比赛场地、厕所、浴室、售票处、公用电话、饮水器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5.城市中交通、医疗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站前广场、人行通道、庭院停车车位、入口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售票行李托运、提取寄存及商业服务区、登机桥、天桥、地道、站台、引桥、及旅客到达区、门诊用房、急诊用房、住院病房、疗养用房、放射、

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公共厕所、服务台、挂号、取药、公共电话、饮水器及查询台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6.城市中学校、园林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庭院人行通路和停车车位、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操场、游泳馆、观展区、表演区、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部位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7.残疾人集中使用的活动中心、工作场所、康复机构、残疾人特殊学校和福利工厂等建筑物,必须按照其功能性质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标准。

(二)居住建筑

1.城市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入口、入口平台、候梯厅、电梯轿厢,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等部位及残疾人住房必须建设无障碍设施。

2.城市中设有残疾人住房的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应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楼梯等部位及残疾人住房应建设无障碍设施。

3.城市中设有残疾人住房的职工和学生宿舍建筑应实施无障碍建设;在建筑的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公共厕所、浴室和盥洗室等部位及残疾人住房应建设无障碍设施。

(三)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及要求,详见《规范》。

三、居住区

(一)道路

1.城市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路的人行道、组团路的人行道、宅间小路的人行道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

2.城市居住区各级道路的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中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3.城市居住区内,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宜设盲人过街音响装置。

(二)公共绿地

1.城市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活动场必须实施无障碍建设。

2.多级公共绿地的入口与通路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平面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在休息坐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

3.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三)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设计标准及要求,详见《规范》。

四、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

1.政府机关、城市主要公共建筑和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标志图案详见《规范》。

2.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人行通路应设盲道;在建筑入口、服务台、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火车与地铁站台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铺设盲道位置,详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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