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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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生产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2017.10.29
2017.10.29
全部适用
各部室
10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原安监总局
2015.12.29
2018.1.15
部分适用
各部室
四、地方法规、政策性文件
1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17.5.26
2017.7.1
部分适用
各部室
2
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14.12.12
2014.12.12
全部适用
各部室
五、行业标准、规范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应急管理部
AQ/T 9007-2019
2019.8.12
2020.2.1
全部适用
各部室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原国家安监总局
AQ/T 9009-2015
2015.3.9
2015.9.1
全部适用
安全生产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更新日期:2022年4月10日
序号
名称
颁布单位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适用条款
适用部室
备 注
一、国家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13号
2014年8月31日
2014.12.1
全款适用
各部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81号
实施日期
适用条款
适用部门
备注
5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国家质检总局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021/8/30
5
立法必要性
1、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行政的需要。
2、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3、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 需要。
4、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 体系的需要。
2021/8/30
6
立法的宗旨
1、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 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2021/8/30
1
宪法
42条、43条和48条
法律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 动法》、《消防法》、《建筑法》、《煤 炭法》、《产品质量法》等
《工伤保险条例》、《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行政法规 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021/8/30
31
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确保安全的规定:
2021/8/30
18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021/8/30
19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涵义
“安全第一”的涵义: 1、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一; 2、危险识别第一; 3、生产条件安全化第一; 4、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第一和安全操作 第一; 5、生产的安全保障第一; 6、安全是评价的第一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 3 个特点: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国家所有安全生产立法的根本宗旨。

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形式,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

这就需要针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相互之间在安全生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个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内容和形式是各不相同的,它们所反映的问题是不同的。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

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

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

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的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2006年3月27日 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胡总书记又把安全生产方 针加了一句 “综合治理”,由原来的8字方针,改 为12字方针,现在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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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
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与周恩来总理密切相关。
3)“三同时”原则(《安全生产法》第24条:指新建、 扩建、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 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周围群众没有受到 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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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二节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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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1第一章“总则”共计15条
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 的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 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 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为 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国家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等内容。
②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实现 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和条件。
③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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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安全生产的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五同时”原则,即企 业各级领导或管理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安全)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在现代社会,安全生产管理是每个公司以及组织的重要职责之一。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公司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解读,并针对其进行相应培训。

本文将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中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进行探讨。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们规定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保障了从生产、运输到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安全。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仅是企业对员工负责的体现,也是企业发展良性、可持续的基础。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立法。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性规定。

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中,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深入解读,使全体员工充分了解法律的内容和要求,以便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

2. 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的解读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外,还有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标准需要我们了解和遵守。

例如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

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中,对这些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解读,帮助员工了解自身在工作中应该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 政府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政策的解读为了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政府部门也会颁布一些安全生产政策,如国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三年行动计划。

这些政策目的在于加大对生产安全的监管力度,倡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在培训中对这些政策进行解读,帮助员工了解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和举措,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在公司中的实施与管理为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解读工作能够深入有效地开展,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培训机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三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三篇篇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为加强XX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XX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XX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XX]第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二条申请准入公告的XX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四)符合《XX行业准入条件》和《XX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五)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六)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条具备以上条件的XX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XX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XX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六)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九)化验室合格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十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十二)生产线运行情况。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企业如何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五)组织或者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 年11 月1 日通过,自 199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管理体系 •
4、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体系
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 •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 •
5、我国安全生产最基本的制度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基本 • 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5、我国安全生产最基本的制度
施工队长、班组长 安全生产责任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含 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安全生产方针含义:
“综合治理”含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 • 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简明 而又全面。 • "预防"是重心,"预"字是关 键。
3、我国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
法律、法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体系 • 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教育体系 •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经2003 年11 月12 日国务院第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2 月1 日起施行。
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97号国 务院令, 2004年1月13日颁布实施《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知识
安全知识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1、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具体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宣传教育等形式)具体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

2、《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享有的八大权利和三项义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八大权利主要包括: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三项义务主要包括:1、自律遵守的义务,即从业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护品;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

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方针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它是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和政策的总称。

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定应当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国家和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以确保安全生产的优先地位。

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质量最优,质量第一,产品一流。

2.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任务,为员工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3.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

4.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损害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定和宣传企业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集体决策,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

同时,企业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包括在企业内部公布,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深入了解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国家安全监管法,其制定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确保安全生产水平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3.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执法,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其他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2.汉剧机器安全生产规程:针对机器设备的安全生产的监管和要求。

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针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和要求。

总结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安全生产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科学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培养和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不断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制度 ***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自200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新增加内容)的方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及技术标准

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及技术标准

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及技术标准目录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范1、检查与标准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 55029-2022《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3、高处作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4、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5、基坑《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锚杆喷射砼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标准》JGJ120-99《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6、脚手架《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83-20097、模板工程《建筑施工大模板技术规程》JGJ47-2003《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20138、机械、设备和工具《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GB5144-2006《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7-200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GB/T 3883《手持便携式动力工具振动试验方法》GB/T 26548-202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17《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20079、拆除、加固与临时建筑《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201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10、消防《消防安全工程指南》GB/T 31540-2015《消防安全工程》GB/T 31592-2015《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201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11、工程资料《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 383-201712、应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7-201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 9011-2019三、其他专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914-2003〗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7905-19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T17921-1999〗土方机械座椅安全带及其固定器〖GB50089-2007〗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2009〗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346-2011〗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T50438-2007〗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GB50477-2009〗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484-2008〗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T50518-2010〗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GB50520-2009〗核工业铀水冶厂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规范〖GB50523-2010〗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85-2010〗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50643-2010〗橡胶工厂职业安全与卫生设计规范〖GB/T50703-2011〗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706-2011〗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50715-2011〗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GB/T50770-2013〗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807-2013〗铀矿石和铀化合物贮存设施安全技术规范〖GB/T50811-2012〗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39-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控制技术规范〖GB/T50876-2013〗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规范〖GB50889-2013〗人造板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T50960-2014〗小水电电网安全运行技术规范〖GB51024-2014〗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规范〖GB51066-201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108-2015〗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266-2011〗市政架桥机安全使用技术规程〖CJJ6-2009〗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30-2009〗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128-2009〗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T202-201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CJJ207-2013〗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JG/T121-2000〗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170-2005〗生物安全柜〖JG305-2011〗人行自动门安全要求〖CJ266-2008〗饮用水冷水表安全规则〖CJ/T333-2010〗城市公用事业互联互通卡密钥及安全技术要求四、住建部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4、《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安函[2005]184号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6、《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8、《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1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12、《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14、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3]10号1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

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有哪些文明法规和政策是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是指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而制定的法律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生产法规政策: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法律,于2002年颁布施行,是维护国家安全、预防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责任、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2. 《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具体细则解释和补充。

该细则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制定颁布,是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职业病防治的组织管理、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控的具体要求。

4. 《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于1992年颁布施行。

该法规定了矿山企业的基本责任、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和矿山事故处理等内容。

5. 《消防法》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安全的基本法律,于1998年颁布施行。

该法规定了火灾预防、火灾扑灭和火灾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以及各级政府和单位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于2002年颁布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管理要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此外,还有一些政策文件对安全生产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对于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级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三级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三级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在当今社会,安全教育不仅是企事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全体员工的基本权益。

为了确保企业内部安全稳定的运行,以及员工自身安全的保障,三级安全教育成为了一种必要的教育体系。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角度,探讨三级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与应遵循的原则。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文件,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教育提出明确要求。

该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特点,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遵守安全规程的能力。

2.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对于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其中明确提出,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按照三级教育的要求设立相应的安全培训课程。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两个法规外,还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三级安全教育提出了要求。

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劳动合同法》等。

这些法规的要求从细节上规范了企事业单位应如何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重要性1. 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通过三级安全教育,企事业单位能够让员工深刻认识到事故的严重性和必要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使他们在工作中时刻保持警觉,有效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培养员工的安全技能三级安全教育中的实操环节,可有效培养员工的安全技能。

通过模拟实际场景,让员工亲身体验,提高其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确保员工能熟练掌握各类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常识。

3.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事业单位通过三级安全教育,要求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做到员工安全,才能使企业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三、三级安全教育的具体政策1. 教育内容要全面三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基础知识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记忆技巧(思维导图)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记忆技巧(思维导图)

第一章相关政策一、领导讲话红线人命关天,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二、重要文件1.加快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第一责任人: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2.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3.建立建全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建设5.着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体制一依法遇预防鸡基础奸监督三、“十三五”规划的目标1.生产安全事故起数-10%;死亡人数-10%2.重特大事故起数-20%;死亡人数-22%3.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30%第二章法律基础一、法的定义 广义:法律体系 ,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狭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体系:1.宪法 2.行政法 3.财政法 4.民法 5.经济法6.劳动法7.婚姻法8.刑法9.诉讼法 10.国际法二、法的特征1.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3.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4.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三、法的要素 行为模式授权性法规命令性法规 禁止性法规强弱强行性任意性内容是否确定确定性委托性四、法的渊源 1.宪 法全国人大2.法律人大、人大常委会,xx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总理公布,xx条例4.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xx省条例5.自治法规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国际条约8.其他五、分类按主体分国内法国际法按效力分宪法(根本法)宪法以外的法(普通法)按范围分一般法特别法按内容分实体法民法、刑法程序法民/刑事诉讼法按创制和表达分成文法不成文法七、效力1.效力层次: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同一位阶之间中,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旧2.效力范围 时间空间人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折衷主义3.法的适用正确、合法、及时4.法的监督狭义: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司法、执法等监督广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5.合法行政主体资格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程序合法八、其他安全生产法: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国家标准:不需备案行业标准:需要备案第三章 第1节立法的目的一、适用范围1.境内人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2.除外:水上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铁路交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核与辐射安全消防安全 以上7个领域, 不适用《安全生产法》今后制定的/修订,应符合安全生产法,不应抵触 水陆 空 铁 特 核消二、1.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社会监督行业自律3.预防6先 安全意识、安全投入、安全责任、 建章立制、事故预防、监督执法在先意投责、章预法4.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当时谁有实权、主持全面工作谁就是负责人不是找安全副总5.工会对“三同时”监督对作业场所监督对事故调查监督可以监督,但不能管理三、政府的安全职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安全规划作用:规划、领导、督促、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加强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第三章 第2节安全生产保障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标准一、前言在现代化的工业社会中,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安全生产已成为每个企业和个人必须牢记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责任。

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和加强。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标准,以便于大家更加了解相关内容,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法规,发布于2002年。

该法规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相关义务,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对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实行严罚,从而确保安全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

在企业和个人活动中产生的安全事件,都将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理。

2、《企业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法》是2006年发布的法规,主要是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该法规规定了企业应当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信息的保密原则等。

3、《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法》于2005年发布,是针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法规,该法规规定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措施,约束了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4、《消防法》《消防法》于1998年发布,是我国关于火灾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要求所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建筑都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安全系统,规范人员防火意识和行为,保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5、《电气安全法》《电气安全法》于2004年发布,主要是针对电气工作人员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了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生产工作流程和事故救援预案,确保了电气工作人员和企业电气设备的安全和稳定。

三、安全生产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发布的这个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管和指导,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现实性、针对性和时效性的问题解决方案。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和标准。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于2002年颁布实施,是中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

二、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决定:国务院出台的安全生产规章和决定是对安全生产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

三、各地区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具体的安全生产规定,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这些规定包括了各地区的安全生产目标、措施和执行细则等。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安全生产质量和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包括安全标准、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等,用于指导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五、行业和职业安全生产标准:各个行业和职业都有专门的安全生产标准,以确保行业和职业的安全生产。

例如,建筑行业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矿业行业有《煤矿安全规程》等。

六、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也涉及到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雇主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劳动者也有权要求提供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和培训。

总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所有相关方面都需要认真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1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定:(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 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5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 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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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性致癌因素 与职业有关的,能引起肿瘤的有害 因素称为职业性致癌因素,如炼焦油、 沥青、苯等,可引起职业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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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业性传染病 劳动者在生产条件下,接触传染源 而发生的传染病。我国将炭疽、森林脑 炎、布氏杆菌病,列为了法定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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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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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期出台的主要法规规章

(一)关于事故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2、《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办法》(省政府13号令);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 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 ; 4、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 法》(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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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性毒物 发散并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对 劳动者产生危害的化学物质。如氨气、 氯气、二氧化硫等。 生产性毒物可导致职业性中毒,如 铅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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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理性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包括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 磁性噪声等,可引起噪声聋。 振动。空气锤、电钻、火车都是振动源。 可引起振动病。 电磁辐射。高频作业、微波作业、放射性 作业等,都会产生电磁辐射。可引起职业性白 内障、放射病等。 异常气象条件,包括空气温度、空气湿度、 风速、热辐射、气压异常,可引起中暑、高原 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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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以省级人大以条例等形式出台,如: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15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以部长令、局长令等形 式出台,如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 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等。
16
地方规章
以省长令等形式出台,如:《江西 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办法》等。
5
从重处罚
2号令
(1)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3)多次违法,屡纠屡犯的; (4)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5)拒绝、阻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或者 对执行公务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威 胁和恐吓的; (6)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的; (7)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 (8)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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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报告
1、基本要求:及时、准确、完整 2、报告体制:两条线报告 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3、时限要求: 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 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1小时内报告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有关 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2小时内 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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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报至国务院 B、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 C、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24小时内上报省 向上级报告同时报本级政府,并通知公安、劳动部门、工会 和检察院 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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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概念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事故认定的原则: 1、依法认定、适度从严; 2、从实际出发,适应当前体制; 3、有利于保护伤亡人员权益,维护稳定; 4、有利于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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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国家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问题的函》政 法函〔2007〕39号 1、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2、非法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事故的认定 3、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 4、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5、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事故的认定 6、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7、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 8、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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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违法主体:主要负责人 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 事故发生的 处罚措施: 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行政处分。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资格罚。刑罚执行完毕或撤职后5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 治安处罚。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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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
罚款由安监部门分级实施。 其他行政处罚按部门分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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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行政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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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职业卫生
1、《江西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 法》(省政府第12号令); 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23号令);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27号令)。
违法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 员。 违法行为: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 罚: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依法给予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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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a、违法主体:经营单位 处罚措施: 罚款。 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资格罚。对单位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胡勇
(2012年4月) 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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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行业规章 地方规章
2
法律的冲突及选择适用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后法优于前法
3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法定处罚幅度内 减轻处罚:低于法定的最低处罚幅度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不予处罚和免于处罚
是否构成了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 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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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 牵头部门:安监部门(13号令) 参加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 工会 邀请单位:人民检察院 聘请人员:有关专家 调查组组长:政府指定或者由牵头组织事故调查 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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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责任类型 民事责任:赔偿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28Βιβλιοθήκη 违法主体 A、生产经营单位 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 C、有关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D、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 E、中介机构
8
条、款、项、目
“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 “款”:“条”的组成部分。 “项”: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 “目”:隶属于项,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单位。
9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构成是: 主体法——《安全生产法》。 其他有关的专门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
6
从重处罚
15号令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 处罚的; (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 续状态的; (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 的。
7
追溯期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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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种类及其处罚 A、违反事故报告相关规定的 违法主体:主要负责人 违法行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处罚措施: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 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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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谎报事故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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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事故,必须逐级报告到省有关部门:
A、造成三人以上遇险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B、影响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爆炸、火 灾、交通、电力、通讯事故; C、大型游乐设施和施工设备倾覆、失控、坠落事 故 D、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E、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F、需要紧急疏散人员的事故; G、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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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不依法履行事故调查职责
违法主体: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 违法行为: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 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 借机打击报复的。 处罚措施: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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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故意拖延或拒绝落实批复意见 违法主体: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 违法行为:故意拖延或拒绝批复意见。 处罚措施: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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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法——《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草案)》 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江泽 民主席当日签发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安 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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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则(1-15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6-43条); 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44-52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3-67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8-76 条); 法律责任(77-95条); 附则(96-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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