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件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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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唐山市XX区XXX镇XXX村XX街X排X号。

答辩人就XXX、XXX、XXX、XXX、XXX诉答辩人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XXX、XXX夫妻共有子女四人,分别是长子XXX、次子XXX、长女XXX、次女XXX。1997年3月长子XXX、次子XXX订立分家协议,约定老人XXX夫妻跟随次子XXX一起生活。次子XXX于2003年8月死亡,老母亲XXX于2009年8月病故,老父亲XXX2014年6月4日之前跟随次子之妻XXX一起生活。

老父亲年老后生活不能自理,次子妻无力照顾,故2014年6月4日,长子、长女、次女、次子妻订立《抚养协议》,约定老父亲跟随长子生活。长子平时需要上班,老父亲生活起居主要由长子之妻XXX照顾。2015年6月长子妻因病住院,手术后身体虚弱,怕照顾不周,故于2015年10月将老父亲送到敬老院生活,生活费用由长子支付,由长子妻定期给老父亲送饭。

2016年7月,次女在未争得长子夫妻同意的情况下,将老父亲从敬老院接走,但两个月后,又将老父亲送到其原

来居住的四间平房处,不再照顾。之后,老父亲一直由长子夫妻照顾生活起居,直至2017年2月27日去世。

二、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

原告主张老父亲有遗产五万元无事实依据。老父亲除2014年6月4日《抚养协议》中约定的七万元财产外,生前未留下任何财产,该七万元的来源是老父亲在平改过程中转让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楼资格的转让款,该七万元在《抚养协议》中已作出处置,该笔款项归长子所有,并且长女、次女、次子妻均签字认可。

老父亲生前退休金1500元每月,每月的退休金不足以支付其的生活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不足部分花费《协议》中的七万元钱款,再不足部分都是由长子担负,老父亲不可能留有五万元遗产,原告如主张老父亲有遗产,应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三、长子垫付的丧葬费用应当在老父亲的丧葬费中扣除:

为处理老父亲的丧葬事宜,长子共垫付了21770元丧葬费用,该部分费用应当从老人社保发放的丧葬费中予以扣除并支付给长子,如有剩余,剩余部分及抚恤金参照遗产继承。

四、次子妻无继承权:

次子妻不是法定继承人,无继承权,并且2014年6月4日《抚养协议》中第三条也明确约定“以后任何事情与次

子妻XXX无关”。并且次子妻未尽主要赡养义务,老人夫妻身体健康不需要子女照顾的时候跟随次子妻一家生活,老人夫妻还可以帮次子妻照顾子女;等到老父亲生活不能自理的时候,次子妻却不能照顾老人,违背当初订立的分家协议,将老父亲交由长子照顾,最终由长子照顾老人生活起居,为老人养老送终。所以次子妻未对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故无继承权。

五、长女、次女未尽主要赡养义务,抚恤金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2014年6月4日《抚养协议》签订以前,老父亲跟随次子妻生活,《协议》签订以后,老父亲跟随长子生活,尤其是跟随长子生活时期,正是老父亲生活不能自理、最需要他人照顾、需要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时期,但长女、次女拒绝照顾老人,最终由长子独立承担照顾老人的责任。长女、次女未对于老父亲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对于抚恤金的分配,长女、次女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继承老父亲遗产五万元的诉请,驳回次子妻的全部诉请,对于老父亲抚恤金及丧葬费的分割,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唐山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18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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