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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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常见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常见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1.1 标准分级1.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1.1.2 排入GB 3838 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 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1.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 和4.1.2 的规定。

1.1.5 GB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1.2 标准值1.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1.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1.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1.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1.3 其他规定1.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 计算。

1.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 计算。

1.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 计算。

1.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适用所有排污单位。

31962-201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31962-201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31962-201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制定
的有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水质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的质量标准,
包括横断面水体、生物可溶性悬浮物的排放质量要求、光合作用污染物、氨氮、总磷、高
锰酸盐指数、COD Mn、氰化物、硫酸盐、石油类等。

横断面水体总悬浮物:符合要求的最大出流浓度最大值为45毫克/升;生物可溶性悬
浮物排放质量要求:3天平均出流浓度最大值不超过7毫克/升;光合作用污染物污染物:符合要求的最大出流浓度最大值不超过2.5毫克/升;氨氮污染物:符合要求的最大出流
浓度最大值为6毫克/升;总磷污染物:符合要求的最大出流浓度最大值不超过1毫克/升;高锰酸盐指数:符合要求的最大出流浓度最大值不超过30;COD Mn:符合要求的最大出流浓度最大值为60毫克/升;氰化物污染物:符合要求的最大出流浓度最大值不超过2毫克
/升;硫酸盐污染物:符合要求的最大出流浓度最大值不超过3毫克/升;石油类污染物:
符合要求的最大出流浓度最大值不超过3毫克/升。

本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污水的质量,保护协同下水道及其他收容容量的水质,进
一步促进改善下水道声污环境,提升城镇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质量。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doc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doc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具体内容如下:(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 )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精选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

目次前言 (3)1 适用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技术要求 (5)5 其他规定 (7)6 实施与监督 (7)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测分析方法 (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产生污泥的处理和处置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污泥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依法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严于本标准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

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运平、卢学强、刘红磊、邵晓龙、李安定、张志扬、马建立、王元刚、耿世伟、李慧、孟建丽、王乃丽、高翔、鲁富蕾、卢志强、孙猛、邹克华、邓小文。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批准。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12/356-2008)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2015污染物排放放标准

2015污染物排放放标准
表4-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NOX
150
烟囱或烟道
喷砂粉尘、脱模废气(以非甲烷总烃为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有关标准,具体见表4-7。
表4-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
二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颗粒物
120
15
3.5

外浓度最高点
1.0
非甲烷总烃
12
5
1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4.0
食堂油烟废气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详见表4-8。
表4-8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规模
小型
表4-5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炉窑类别
二级浓度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烟尘*(mg/m3)
氟及其化合物(mg/m3)
监控点
烟尘(mg/m3)
氟化物
(μg /m3)
熔化炉
金属熔化炉
150
6.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5.0
20
出处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甲苯:1.2 mg/m3
甲苯:2.4mg/m3
非甲烷总烃:4.0mg/m3
颗粒物:1.0mg/m3
20m
1.7
30m
5.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DB132171-20.15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DB132171-20.15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0.5
1
5
10 动植物油,mg/L 11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
3
10
3
4
4
10
10
10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三级标准
80 150 30 50
25 10 15
4
10
5.5 污水再利用
污水处理后回用的,其水质应满足相关用水标准的规定。
6 其他规定
5 排放要求
5.1 农村分类 为了便于对农村水污染控制进行分类指导,本标准根据各地农村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
条件,把农村划分为3种不同类型:
/
a) 发达型农村是指人均纯收入>6000 元/人 年,基础设施完备,住宅建设集中、整齐、有一定比 例楼房的集镇或村庄;
b) 较发达型农村:人均纯收入 3500~6000 元/人/年,有一定基础设施或具备一定发展潜力,住 宅建设相对集中、整齐、以平房为主的集镇或村庄;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 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家庭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设备和构筑物的总称。 3.3 污水再利用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农业灌溉、渔业等用水的行为。
30
50
3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50
60
100
4 生化需氧量(BOD5),mg/L
10
20
20
5 悬浮物(SS),mg/L
1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产生的污水进行排放的规定和要求。

2015年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我国各类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本文将对2015年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更好地遵守和执行这些标准。

首先,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进行排放。

工业污水中的各种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等,都必须在规定的排放标准内进行处理,以确保排放的污水不会对周围的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此外,工业企业还应当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其次,农业领域的污水排放也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所关注的重点。

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污水,如农田灌溉后的排水、养殖场的粪便污水等,都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理和排放。

农业污水中的营养物质和农药残留物等有害物质,如果排放过量或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水体中,都会对水质造成严重影响,影响水生态系统的平衡。

此外,生活污水的排放也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所关注的内容之一。

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微生物,如果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水体中,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和细菌污染,对水质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居民区、商业区等生活污水的排放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通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总的来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对各个领域的污水排放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各个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护好我们的环境,维护好我们的生态平衡,让我们的后代也能够享受到清洁的水和美丽的自然环境。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称:Integratedwastewaterdischargestandard标准编号:GB8978-1996批准日期:1996-10-04实施日期:1998-01-01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1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5-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16297-19962006-10-01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污水排放时采用的联合水质标准,是防止污染物对水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技术标准。

因为每种独立的污染物都有自己的特殊水质要求,所以污水可以转换成传统的水质标准的分类,以便更清楚了解其中的污染物的含量,这就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污染物分为总量和浓度,并制定了排放限值。

分别对按总含量排放的废水和按浓度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以确保符合排放标准。

一般来说,氨氮和总磷是典型的污水总量要求,而一氧化碳、高锰酸盐指数和COD(化学需氧量)是典型的污水浓度要求。

各个国家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限值都是不同的,在现行的《排水设施规范》中,给出了国家标准的要求。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江河河流的水质高度相关,当污水达到排放标准后,其中污染物的浓度变化十分微弱。

如果污水未能达到排放标准,则污染物会不断累积,影响江河河流的水质。

此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也会影响从污水中提取的产品的质量,比如处理后的水,土壤,建筑膨胀材料等。

简而言之,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确保污水排放满足当地水质要求的重要技术标准,是保护水环境和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重要依据。

企业和行政部门在污水处理环节,应该加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以保证企业的污水综合排放符合国家要求。

另外,行政部
门也应不断更新排放标准,以保护本土的水质和自然环境,并且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从根本上促进水环境可持续发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称: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标准编号:GB 8978-1996批准日期:1996-10-04实施日期:1998-01-01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1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 (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2015污水处理厂污排放标准文档

2015污水处理厂污排放标准文档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浅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2001 年提出,2002年12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批准发布,2003年7 月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标准所负责起草。

为配合标准的贯彻与实施,现就本标准的编制情况、主要内容等作一简要介绍。

1 本标准制定的必要性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为控制水环境污染和实现污水资源化,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

据初步统计,到2000年底,我国已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427座,污水处理设计规模达到1475万m3/d。

目前在建的污水处理厂还有300余座。

根据国务院2000年36号文,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预计未来五年内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规模将超过5000万m3/d。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大规模建设必然要求通过标准强化管理,以促进和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1.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适应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需求目前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由于该标准多数指标是针对工业废水的,当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

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

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0.5 mg/L和1 mg/L的现行综合标准。

1.3 新的环境标准体系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由行业标准代替综合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不同污染介质的排放。

所以本标准包括污泥和废气污染物的排放。

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每年产生干污泥约180万t(相当于含水80%污泥900万t),预计未来5年内,每年将产生污泥540万t(相当于含水80%污泥2 700万 t),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加快,污泥处置问题愈加突出。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称:Integratedwastewaterdischargestandard标准编号:GB8978-1996批准日期:1996-10-04实施日期:1998-01-01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1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5-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16297-19962006-10-01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015排海废水浓度标准

2015排海废水浓度标准

2015排海废水浓度标准
2015年,中国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海洋环境保护标准》(GB 3096-2012)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对排海废水的浓度标准。

根据该通知,排入海洋的废水需要符合以下标准:
1. 总氮和总磷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L;
2.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浓度不得超过15mg/L;
3. 化学需氧量(COD)的浓度不得超过100mg/L;
4. 悬浮物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L;
5. PH值应控制在
6.0~9.0之间。

以上标准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工业、农业、市政污水处理厂等。

此外,对于涉及敏感海域和海洋生态保护区的排放,还需要进一步严格控制废水的浓度和排放量。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各相关企业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标准,不得擅自超标排放废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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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
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

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

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

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

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
序号项目标准值
1 总汞0.001
2 烷基汞不得检出
3 总镉0.01
4 总铬0.1
5 六价铬0.05
6 总砷0.1
7 总铅0.1
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
在没有最新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出台以前,2015年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以为标准。

各大污水处理设备厂家或业务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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