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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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从业人员健康
管
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
度
目的:为保证我司的食品生产安全,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对食品从业人员实施统一的健康管理,为规
范操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适合公司所属的各生产,及各部门与食品有接触活动的相关人员的健康管理。
管理规定:
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1、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
包括:生产、食品的分公司和生产包装容器等相关产品的生产车间的
一线生产人员、质检人员、设备维修人员、原辅材料和成品仓库保管
人员、食堂工作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后勤科各地基食堂工作人员,
质检科从事检验的工作人员,质检科、设备科从事技术服务需要进入
分公司生产车间的工作人员等。
2、食品从业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
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
1、管理职责:厂办负责联系开发区卫生防疫站负责各生产车间及相关部门的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年检等工作。在体检过程中,如
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直接解除食品饮料的
岗位,将追究部门、生产车间正职领导的责任。
2、入厂体检:凡公司每年新招的上述范围内的食品从业人员,均须经过入厂体检。如果有员工调往需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也应立即办
理健康证方可上岗。由厂办指定开发区卫生防疫站为定点单位,进行
入厂体检,并开展健康知识培训。检查范围包括痢疾、伤寒、病毒型
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等
等。
3、根据体检结果上岗:上述人员如果检查合格,健康知识考试合格,办理健康证,方可入厂从事食品方面的工作。如果检查出有碍食品安
全的疾病,分公司办公室应通知所属部门,并申报分公司质检科,由
所属部门安排其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或者不予安排入厂。
4、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分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员工健康证,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个人信息、从事的岗位、健康证办理的年限、
最近一次体检时间、到期日期等信息,具体见附表《员工健康证信息
台帐》。
5、健康证的年检: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分公司办公室负责员工健康证的年检,保证健康证合格有效。通常在员工健康证到期前,分公
司办公室联系当地疾控中心的授权指定单位,统一组织健康年检。
6、年检结果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工作。如直接解除食品饮料生产
的员工在任职过程中患有法律规定的传染性疾病,公司将有权将其调
离岗位,安排至不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岗位,员工必须服从岗位
安排。分公司办公室将健康证年检情况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如查出不合格人员应上报总经理。健康证年检不合格的人员,如果属于暂时性的,管理者应安排休息,待身体恢复复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如果是难以治愈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应安排其他适合的岗位,决不可继续留在原岗位。分公司办公室应将健康证年检不合格的情况
和相应人员安排情况详细记录在《员工健康证信息台帐》中。
7、
监督检查:质检科对每年的健康证年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是否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岗位的人员都纳入了健康证的管理,健康证年检不合格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妥善的安排。如果发现不合格的情况,应立即指出并责令做出正确处理,并对违规的部门或生产车间进行考核扣罚。
员工其他卫生管理规定
个人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头发、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染物以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食堂中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除将手洗净,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进货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单位购进食品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
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 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