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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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2007-12-15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和省财政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实施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指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概算、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市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局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

第五条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领导,建立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指导、监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对我市重点建设工程派驻财务总监,控制政府投资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现象,实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及其他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政府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及其他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使用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的项目

(六)其他与政府投资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及项目变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情况;(二)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情况;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

(四)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五)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六)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七)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八)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九)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三)对财政建设性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四)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价。

第九条项目评审额度,以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计划或者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或投资额为准。

第十条评审机构评审程序:

(一)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项目单位提交或向项目单位收集评审资料;

(三)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

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取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建设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做进一步核实;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初审结果三方会审;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十)将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前期工程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与建设项目前期论证。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从节约资金入手,对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三)评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的可行性等。

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审核,主要审核合同订立的条件、订立的方法和付款方式。

审查合同订立的条件时,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初步设计是否已获批准;

(二)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是否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计划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含配套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五)招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是否已经发出。

对不同类别施工合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单价合同。审查整个合同期间执行的同一合同单价是否合理;

(二)总价合同。审查合同总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定额及国家有关规定;

(三)成本价酬金合同。审查成本的计量方法是否合理,酬金的计价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对工程概算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设计概算的完整性与准确性,有无漏项、重项,尽量减少投资概算与工程实际投资的差异,避免“三超”现象的发生;

(二)所使用的概算定额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

(三)设备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对工程预算(标底)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定额选用是否合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用量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

6、利润和税金计算技术、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二)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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