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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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程
文章类型:法规标准 文章加入时间:2003年11月26日16:2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安装监督检验)和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定期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果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 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需实施重大维修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重大维修的告知和报检。
安装监督检验由实施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在履行告知行为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由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单位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1999)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从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至少应当配备《机械式停车设备检测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件1,以下简称《仪器设备表》)所列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在使用单位委托的维修或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在用设备的定期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
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件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中的规定,在提出检验申请或现场检验时,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检验内容与方法》中规定的,需要在现场检验前进行的技术资料审核已经规定的检验机构完成并合格;
(二)室内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环境工作温度应为-5~+40ºC,室外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环境工作温度应为-15~+40ºC,相对湿度应不大于95%;
(三)海拔高度2000m以下,相应的大气压力为86~110Kpa;
(四)电源:380V、50HZ、三相四线制交流电源,在尖峰电源时,从电网变压器至本设备总进电端的电压损失不超过10%,电压正向波动量不大于5%;
(五)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六)检验现场应清洁,不应有与机械式停车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如所检验设备允许超出本条第(二)至(五)款要求,则必须有制造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方能实施现场检验。
第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与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件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和方法应当按照《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不得少于《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原始记录表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
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记录“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六条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七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
章。
第十八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
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
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九条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一)安装监督检验: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三)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三)款要求时,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且满足本条第(三)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向申请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满足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以及已经完成现场检验,申请单位正在执行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