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工程施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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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工程验收工程验收流程图
、分部工程验收
2.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⑵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
毕或者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⑶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976—2007)进行。
2.2 验收申请: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A。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2.3验收组织:
⑴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或委托监理机构)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⑵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一般应由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得超过2 名。
2.4验收主要内容:
⑴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⑵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标准;
⑶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5验收程序:
⑴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⑵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⑶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⑷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2.6 验收成果:
⑴ 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为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
⑵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5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
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书反馈项目法人。
⑶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
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⑷ 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
1 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分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5 个工作日
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即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机关)备案。
三、单位工程验收
3.1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⑵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⑶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⑷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2 验收申请:
单位工程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A。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3 应提供资料如下:
⑴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⑵ 工程设计工程报告;
⑶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⑷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3.4 验收组织:
⑴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⑵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备有中级职称及其以上职称或相应执业资
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得超过2 名。
⑶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质量
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3.5 验收主要内容:
⑴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⑵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⑶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⑷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6 验收程序:
⑴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
⑵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⑶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资料;
⑷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3.7 验收成果:
⑴ 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为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
⑵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
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书反馈项目法人;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按2.6.3 的规定执行。
⑶ 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
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 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分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