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与管控
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
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
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是指将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和界限确定下来的过程。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必须严格控制和限制人类活动的区域,是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基本红线。
勘界定标是通过对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功能的科学评估和调查研究,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位置和范围。
勘界定标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制定勘界定标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的工作方案和方法。
2. 数据收集与分析:收集和整理相关的生态环境数据和调查研究数据,包括土地利用、植被分布、生物多样性等信息,并进行分析和评估。
3. 生态功能评估:通过评估生态系统的功能特征,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栖息地等,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保护重点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
4. 社会经济评估:考虑到生态保护红线的勘界定标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行社会经济评估,合理权衡生态价值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5. 定标方案公示和征求意见:将勘界定标方案公示给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6. 最终确定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勘界定标方案的评估结果和反馈意见,最终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和界限,并进行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是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它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对于保护生态系统和维护地球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勘界定标的过程应该注重透明公开、民主参与,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协调推进。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 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研究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研究国土空间规划本质上是一种对国土空间的治理手段,目的是建设美丽宜居家园。
我国各级各类生态保护区域类型多,尽管进行了很大规模的保护,但生态空间仍不断遭受挤占。
生态系统退化严重,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形势严峻,同时也存在着各类保护地空间界线不清,交叉重叠,管理效率低等问题。
标签: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研究1、生态保护红线的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的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系统完整性、强制约束性、协同增效性、动态平衡性、操作可达性等特征。
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创新,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1]。
2、生态环境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2.1划定原则(1)科学性原则。
以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判断相结合的方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开发适宜的基础上,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2)整体性原则。
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自然边界以及生态廊道的连通性,合理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应划尽划,避免发生环境破碎化,加强跨区域间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序衔接。
(3)协调性原则。
建立协调有序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上线结合,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2划定技术流程(1)开展科学评估。
在国土空间范围内,运用适宜的科学技术方法,对生态功能重要性和生态环境敏感性进行评估。
(2)校验划定范围。
根据科学评估的结果,将评估得到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功能敏感区进行重叠合并,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叠加图,确保划定范围涵盖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主要内容。
(3)确定红线边界,将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叠加图,进行边界处理,跨区域协调,现状与规划衔接等步骤,确定红线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5月目录1 适用范围 (6)2 编制依据 (6)3 术语和定义 (8)4 划定原则 (9)4.1科学性原则 (9)4.2整体性原则 (9)4.3协调性原则 (9)4.4动态性原则 (10)5 管控要求 (10)6 划定工作程序 (10)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6.2开展划定工作 (11)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7 划定技术流程 (12)7.1开展科学评估 (12)7.2校验划定范围 (13)7.3确定红线边界 (14)7.4形成划定成果 (16)7.5开展勘界定标 (16)8 命名与编码 (18)8.1命名 (18)8.2编码 (18)9 成果要求 (19)9.1文本 (19)9.2图件 (19)9.3登记表 (20)9.4台账数据库 (20)9.5技术报告 (20)10 附则 (20)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HJ/T 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SL 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CH/T 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最新)
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和勘界定标工作,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实施方案》(环办生态〔X〕48号,以下简称《指南》)和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X省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X环发〔X〕304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指导和推动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优化和勘界定标工作,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科学构建和优化生态安全格局,切实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性。
以科学评估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各类禁止开发区域及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叠加形成优化初步方案,通过科学校验、协调分析等,对《X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X-X)》(X环发〔X〕176号,以下简称《规划》)中的X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优化,本着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的原则,做好跨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边界清晰。
(二)强制性。
以《规划》确定的X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确保优化及勘界定标后的生态保护红线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三)协调性。
尽可能保持已建各类保护区边界,与各部门管理边界相衔接,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矿产资源利用、区域生态保护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做好跨区域衔接和统筹,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连续性。
(四)完整性。
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要素保留自然地理边界,保持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尽可能避免生态保护红线斑块破碎化。
三、主要任务(一)形成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初步方案。
根据省技术组评价结果,将以下区域进行叠加,形成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初步方案。
1.省技术组根据《指南》评估出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2.我市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域;3.X、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干线、流域面积1000km2及以上河流等的水面及其滨岸带等,根据全市实际和保护需要,统筹考虑流域面积1000km2以下的河流是否纳入;4.《指南》7.2中提到的禁止开发区域之外的确有保护价值的各类保护地,如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国家公益林、重要湿地、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等重要生态保护地;5.市、区县政府提出的建议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市、县级生态保护区,如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等;6.与《规划》相比,缺失的红线区域,经核实确需保护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我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和勘界定标工作,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实施方案》(环办生态〔X〕48号,以下简称《指南》)和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X省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及勘界定标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X环发〔X〕304号,以下简称省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指导和推动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方案优化和勘界定标工作,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科学构建和优化生态安全格局,切实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性。
以科学评估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各类禁止开发区域及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叠加形成优化初步方案,通过科学校验、协调分析等,对《X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X-X)》(X 环发〔X〕176号,以下简称《规划》)中的X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优化,本着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的原则,做好跨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衔接,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合理、边界清晰。
(二)强制性。
以《规划》确定的X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确保优化及勘界定标后的生态保护红线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三)协调性。
尽可能保持已建各类保护区边界,与各部门管理边界相衔接,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矿产资源利用、区域生态保护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做好跨区域衔接和统筹,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连续性。
(四)完整性。
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要素保留自然地理边界,保持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尽可能避免生态保护红线斑块破碎化。
三、主要任务(一)形成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初步方案。
根据省技术组评价结果,将以下区域进行叠加,形成生态保护红线优化初步方案。
1.省技术组根据《指南》评估出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2.我市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域;3.X、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干线、流域面积1000km2及以上河流等的水面及其滨岸带等,根据全市实际和保护需要,统筹考虑流域面积1000km2以下的河流是否纳入;4.《指南》7.2中提到的禁止开发区域之外的确有保护价值的各类保护地,如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国家公益林、重要湿地、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等重要生态保护地;5.市、区县政府提出的建议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市、县级生态保护区,如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等;6.与《规划》相比,缺失的红线区域,经核实确需保护的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第七条【编制红线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应调查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状况、人为活动情况,分析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与风险,确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明确人为活动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监测监管、生态保护补偿、评价考核等方面的具体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随着人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环境问题愈来愈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球社会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为了更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各国政府纷纷提出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等相关政策措施。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通过区域分区、动态调整等方式,划定不可破坏的生态核心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确保人类与自然生态和谐共存。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需要遵循科学规划、公众参与、透明公开等原则,在划定过程中考虑生态系统多功能性、历史、生态健康等因素。
环境质量底线是指对某一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最低要求,主要是限制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和申请,以保持环境的基本健康状况。
环境保护部推出的“空气十条”、“水十条”等措施,旨在通过技术手段、行政手段等方式严格控制排放标准,促进环保治理。
资源利用上限是指将资源在特定时间和区域内的使用明确限制在一个可持续的范围内,避免过度使用导致资源枯竭。
这需要建立科学严谨的资源利用管理制度,推进资源可持续利用,鼓励节约型、环保型的生产和消费模式。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指针对特定产业和项目,对其生态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准入管理和监管。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生态环境风险,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推进绿色产业,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是指以区域分区为基础,采取多种措施,统一规范对不同区域生态环境的管控和治理。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生态环境分区体系,力争清晰界定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功能和价值,为生态保护划定范围、确定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更好地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方案等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道阻且长,我们也要不断努力,积极投身环保事业,为人类和地球的未来做出更大的贡献。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保护红线(以下简称红线)是指国家、省、市生态空间保护的重点区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自然生态系统,包括森林、草原、河湖、湿地、土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以及自然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
第三条红线管理原则是“加强保护、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协同推进”。
加强保护是红线管理的核心,分类管理是保护策略的关键,综合治理是保障红线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的必要措施,协同推进是推进红线保护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国家、省、市应当统筹推进红线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优化空间结构布局,促进绿色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红线划定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是红线划定的责任主体,负责划定全国生态保护红线。
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本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责任主体,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红线划定应当依据全国生态安全屏障战略规划、生态管控红线界定技术导则等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先科学、后红线”的原则,严格限定划定范围,确保划定结果合理、科学、可靠。
第七条红线划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众参与、透明公开、合法合规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做到程序正当、结果公正、依法公开。
第八条红线划定应当重点保护以下自然生态系统和生态服务功能:(一)森林生态系统和生态服务功能;(二)草原生态系统和生态服务功能;(三)河湖生态系统和生态服务功能;(四)湿地生态系统和生态服务功能;(五)土地资源;(六)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安全屏障。
第九条初步确定红线划定范围和保护界线后,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红线划定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红线划定范围,红线内部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章红线保护第十一条国家和本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红线保护的领导,确保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成都市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
成都市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精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8〕24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自然生态保护,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保障生态安全、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的可持续性。
坚持综合协调,协同推进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工作,将生态保护红线措施落实情况和成效纳入领导干部考评体系,确保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不重叠,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为加快建设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提供生态保障。
二、主要目标2019年制定《成都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完成龙泉驿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以下简称12个区(市)县]的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
2020年建立以区(市)县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的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纳入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形成较为完善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体系,全面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水平。
三、主要任务(一)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勘界定标。
1.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指导12个区(市)县政府完成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成都市域内的勘界定标和保护标识标牌设定等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完成时限:2019年)2.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的要求,12个区(市)县政府要将本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项目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保护标识标牌设定工作,龙泉驿区、双流区、郫都区、简阳市、金堂县要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都江堰市、邛崃市、大邑县要于2019年内完成,温江区、彭州市、崇州市、蒲江县要按照生态环境厅确定的先行试点时间要求完成。
征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自然资源空间规划函[2020]2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于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陆地和海洋生态空间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包括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海岸侵蚀及沙源流失等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功能定位】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途越的红线,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标准和监管体系,指导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一开展用途管制、监测评估、监督执法、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划定第五条【划定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在科学评估基础上,识别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协调好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已有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矛盾冲突,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不重叠。
为保持生态系统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内零星的耕地、园地,人工商品林、人工草地、改良草地,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等线性基础设施,风电、光伏、海洋能等设施,以及军事、文物古迹、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空间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生态红线,是指国家生态保护战略中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核心区,在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是严格限制土地开发和利用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生态环境部依据生态红线划定和调整,指导地方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保护生态红线。
第二章生态红线划定和管理第五条生态红线划定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按照科学规律和方法,参考区域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因素,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公布的划定方案和标准。
第六条国家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和实际情况,结合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屏障建设、生态安全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考虑,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标准,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后确认并公布。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生态红线划定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生态红线划定,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部门应当依据生态红线划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防灾减灾规划,明确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和管理措施。
第九条在生态红线划定期间,土地利用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申报程序,配合组织单位调查、核实生态功能评价结果、履行申报程序,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条生态红线划定后,禁止对生态红线内的土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填海、开山造地、采掘、种植、养殖、建设等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
在生态红线划定前已经取得国家分级保护的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水库水保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规划区、水源涵养补给区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和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严禁对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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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实行 责任 追 究。 意见强 调 ,对造 成生 态环境 和 资源严 重破 坏 的 要
实 行 终 身 追 责 . 责 任 人 不 论 是 否 已 调 离 、提 拔 或 者 退 休 都 必 须 严
格追 责 。
为 落 实 《中共 中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设 的意
非常规 水源 利用量 。强 化水 资源 刚性 约束 实行最 严格
水 资 源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用 水 总 量 ,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水 资 源 .大 幅 提 高 水资 源利 用效率 。
坚持 政 府 引 导 市场 调 节 。加 强政 府对 节 水 的 引 导 和规 制 作 用 .落实 目标 责任 .完 善监 督考 核机 制 。充分 发挥 市场 对水 资 源的
社 会风 尚 。
染 防治 行动计 划 》要 求 .国家 发改 委 、水利 部 、住 建部组 织 编制 了
《 节 水型社 会 建设 ” 十 三 五 规 划 》 ,并 于 近 日正 式 印 发 。 基 本 原
则是 :
总 体 目标— — 控总 量 :全 国 用水 总量 控制 在6 7 0 0 t '  ̄ , m3以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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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
低 面 积 不 减 少 、性 质 不 改 变 。 2 01 7 年 年 底 前 京 津 冀 区域 、 长 江 经 济 带 沿 线 各 省 ( 直辖 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2023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定与调整第三章活动管控第四章修复与补偿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保护、稳定功能、部门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生态保护红线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宣传教育,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第二章划定与调整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评估确定的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二)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禁止开发区域;(三)其他需要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保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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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李学萌.黑臭水体的产生原因及综合治理研究[J].当代化工研究, 2016(8):85-86.[2]葛扬,杨洪芳,陈德辉.复合型河道曝气工艺对黑臭河道的净化效果研究[J].安徽农学通报,2016,22(6):108-110.[3]城市黑臭河道产生的原因及其类型初探[C]//全国水体污染控制治理技术与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建设高级研讨会,2006.[4]彭福全,孟瑞华,张毅敏,徐斌,孔明,晁建颖,刘菁阳.黑臭河道曝气治理技术研究进展和案例分析[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科学与技术年会,2017.[5]杨兆华,何连生,姜登岭,等.黑臭水体曝气净化技术研究进展[J].水处理技术,2017(10):54-58.收稿日期:2019-8-17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与管控万勇(浙江省象山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浙江宁波315700)【摘要】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一直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点问题,对于一些生态重点保护区域,国家设定了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作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本文通过对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管控措施的论述,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和勘界定标精准落地,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问题,合法利用,清单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关键词】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管控【中图分类号】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066(2019)09-0023-02生态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过近十年来的一系列文件和法规的论述规定,逐渐明确并形成。
国家领导人习近平十分重视生态环境的问题,多次对生态红线的重要性、功能性进行定位表述,为我们国家生态红线的划定和管控奠定了基础。
本文通过对本县红线的划定情况,以及管控面临问题和勘界定标工作的介绍,提出相对应的管控设想,以期更好的解决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和发展的问题。
1象山县生态红线的划定1.1生态红线的相关内容生态红线指的是在人们的生活空间下,有着极为重要的生态功能的地区。
现阶段,各个地区设置生态红线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生物的多样性。
同时,生态红线还可以涵养水源,防治自然灾害。
比如,抵御风沙,净化空气等等。
因此,对于生态红线的范围如何划定的问题就是新时期相关工作人员需要解决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
1.2本县的生态红线范围全国各地对生态红线的划定基本在2018年完成,浙江省2017年开始划定工作,2018年由省政府发文批准施行。
从象山县生态红线的实际划定工作来看,目前,象山县共划定9个区块,16个红线斑块,面积210.092km2。
随之而来,面临的问题就是对生态红线区块的管控问题。
如何去管,依据什么管,区块面积范围可否调整,在红线区域什么样的活动可行,什么活动是禁止的。
都是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在这个环节当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出台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保证红线边界落地准确性,范围界定的可视性。
此外,在具体的管控工作当中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让群众了解红线的功能的问题,通过提高群众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度,引导群众积极主动的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以此来推动本县生态红线管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2象山县生态保护红线的勘界定标试点生态保护红线的勘界定标,就是对边界进行实地勘查、测绘,核准拐点坐标,勘定精确界线,设立统一规范的界桩和标识牌。
让地图中的线落地在现实山水间,通过界桩和标示牌的设立,让群众了解红线范围,通过标示牌的内容明白红线区块的功能和特点,管控和管理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的联系方式。
一旦群众发现有不符合生态红线区块管理规定的,有破坏生态功能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2.1勘界定标工作的启动2018年7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工作的函》(环办生态函〔2018〕747号),要求各省(区、市)选取典型县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工作。
随着《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试行的发布,生态红线勘界定标在全国各地全面推开试点。
2.2象山县勘界定标工作试点象山县作为浙江省的生态红线勘界定标工作试点之一,按规程技术路线图制定了试点方案,进行内业的准备及规范制作底图,标注坐标,然后通过外业勘界测绘,确定红线划定的准确性,在人类活动频繁区块设定界桩和标示牌,同步对相邻区域人类活动进行调查了解。
在这个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制定勘界定标的技术操作方案,具体的工作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濒危生物物种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明确工作的注意事项。
2.3勘界定标试点经验勘界定标工作所需高标准底图各地规划部门都有,不用全新测绘,在底图标注坐标应在相邻点位增加标注,便于现场勘界时删减调整。
虽然高拍图清晰度极高,看似有路可达,但勘界现场确是无路可行。
勘界的测绘有必要委托本地测绘部门来进行,这是由于本地的测绘部门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掌握了很多本地人文情况及地形情况的数据信息,且其对地形特点相对较为了解,能够有效提高勘界测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工作人员应当意识到界桩的设置以人类活动密集区为主,可以选择人类活动交集点。
这样便于让群众了解红线范23围等情况,提高生态红线管控工作的宣传效果。
在实际进行界桩设置时,还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遵守:首先,间距适当不易过密,标示牌的设立以村为点,一块足够。
其次,界桩的规格按规程标准制作,标示牌的内容依规程编制,规格尺寸以县为单位进行统一,编号与同位置界桩相同。
同时,还需注意界桩登记表的填写和勘界现场拍照记录,有利于建立规范台账和形成勘界成果材料。
2.4勘定工作总结在实际完成勘界定标工作之后,工作人员需要对形成的资料进行汇总核对,避免出现工作遗漏。
然后将相关数据信息整理在一起,进行对比分析,并将拍摄的现场图片,整理在相关档案当中,形成台账。
以便于在后续社会发展过程及乡镇建设工作的过程中,能够明确哪些地方可以进行建设,哪些地方不可以施工建设,为日常管理工作提供支撑。
以此来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的。
生态红线的勘界定标工作内容繁多复杂,工作人员通过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也可以从中研究出有效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可行策略。
此外,勘界定标完成后,还需要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界桩、指示牌的设置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3象山县生态保护红线现状和问题3.1乡镇发展建设方面的问题生态红线划定的区域往往自然条件优越,生态环境美好。
各地都提出了全域旅游的发展规划,各乡镇和村集体以及资金充足的投资方,促进各种类型的民宿和游乐项目遍地开花,吸引了大量的游客,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平台。
因此,工作中提出最多的就是生态红线区域能不能搞旅游项目,能不能建民宿,村级道路能不能建,保护的措施和依据是什么等等。
这些问题就是新时期工作人员正在讨论的主要问题,在本县实际进行生态红线的勘界定标工作初期阶段,相关村集体就曾因为村发展的规划,担心受到红线划定的限制,而反对界桩的落地。
这些问题都非常现实,也很有必要尽快建立起明确的管控机制,让群众参于到生态红线的保护工作中来。
3.2管理人员工作能力问题任何工作的开展都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工作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这也是生态红线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引起高度重视。
具体的内容包括有:工作是否按照规定的流程稳步运行,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创新意识,能否结合国家新时期的发展方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策略。
此外,还涉及到对生态红线范围的精准测量工作。
4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设想相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进行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工作时,必须要明确工作的基本目标,确定工作的方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从而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
具体的管控工作还需要进行优化研究,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4.1建立、公布准入清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功能生态红线保护的最大问题就是对不同区块的管控措施和依据不明确,通俗的说法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出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目前基层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严格制定管理条例明确表示红线区域绝对不能碰。
这就有必要尽快发布各类技术规范,实现对红线区块的本底调查、建立并公布准入清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区块的生态功能,让管控有的放矢,让合法的开发利用有依据有规划的进行。
4.2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管控的进一步落实建议制定必要的常态化的巡查、详查和核查制度,及时发现破坏生态功能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建立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让生态功能区不因为保护而落后,让保护区群众合理地得到补偿,有利于实现区域平衡,共同走向富裕;设立义务监督员制度,让群众主动参与到保护生态红线的工作中来。
在实际加强管控工作时,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意识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为了维护生物多样性,更是为了给人们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基于此,工作人员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结构体系,结合现阶段生态红线管控工作的基本目标,明确管理工作的侧重点,从而推动管控工作的有序运行。
4.3加大宣传教育,提升群众对生态红线的理解和支持生态红线的管控工作不能只依靠相关管理工作人员来完成,还需要获得群众的支持。
在这个环节上,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在人流密集的区域召开相关的宣传会议,宣传生态红线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性。
可以结合现阶段存在的一些自然气象灾害问题以及空气质量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从而让群众真正理解政府部门的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支持。
此外,基于媒体行业在舆论导向方面的影响力。
在具体开展宣传工作时,还可以通过传统的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渠道,以及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渠道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这种方法让红线所在乡镇村的居民了解红线范围,让地图上的线在现实中看得见,让一条线隔绝一切破坏红线生态功能的可能性;也可把相关违反生态红线的处置案例进行公示和宣传,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生态红线的认知度。
4.4提升技术水平,推动生态红线管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作人员进行生态红线的管控工作需要制定技术的操作方案,明确需要使用的设备仪器、技术手法等多项内容,还需要关注于经济成本的投入问题。
保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通常来说,要想提高技术操作水平,需要配备可读取高清底图的平板电脑设备,让管理人员方便的通过新技术了解所在区域红线性质、面积、功能、人类活动情况等。
并对工作人员加强知识技能的培训,保证其工作能力满足新时期生态红线管控工作的基本需求。
同时,还应当在勘界定标的工作当中加强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交流协作,准确核定生态保护红线,保证生态红线管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这里还涉及到对信息技术的应用问题,这是保证管控工作全面性的有效方法。
5结语针对于现阶段生态红线设置工作出现的实际问题,工作人员在进行生态红线的管控工作时,应当意识到生态保护红线的设置目的。
规范自身的工作行为,在完成划线和勘界定标工作的基础上,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这种方法让红线在现实中看得见摸得着,让群众了解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性,自觉维护这条生命线,从而造福于子孙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