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水矿泉水姓矿不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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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及实施的有关问题

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及实施的有关问题

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及实施的有关问题湖北省水利规费征收总站2009年10月13日征收水资源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履行依法管水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学习、理解、掌握水资源费征管政策法规,有效应对征收中可能涉及的有关问题,对我们做好征收工作十分重要和必须。

一、水资源费征管政策问题(一)水资源费征收主体水资源费征收主体从开始的分部门负责,逐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一阶段(1988-2006年),水资源费征收实行的是分部门管理,由水利、城建等部门划分不同的征收范围,实行分别征收。

1988年颁布的•水法‣确立的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都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由于种种原因,全国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未能出台。

1993年国务院发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19号令)前,全国只有少数省市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19号令发布后,湖北省于1994年12月31日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试点办法‣,开始在18个市、县试点征收水资源费。

规定水资源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前已由城建部门征收的,委托城建部门征收,其收费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维持现状。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1995)27号) 后,根据国办发 (1995)27号“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的授权, 1997年1月7日湖北省政府颁布•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3号),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水资源费,但仍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前,已由城建部门管理、并且仍在管理的城区地下水资源,其水资源费委托建设部门征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仍维持现状”。

取水条例解释

取水条例解释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意见办政法函〔2006〕441号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的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予以考虑:一、关于地下水的范围。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第二条中的“地下水”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

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均由水量、水质、水温和水能四个要素组成,具有多种用途和功能。

矿泉水和地热水是地下水的组成部分,只是所含成分和温度不同而已,其开发利用主要遵循地下水的规律。

关于地热水和矿泉水的属性及法律适用问题,国务院法制局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曾以《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4〕67号)、《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1995〕60号)分别答复过福建省政府法制局和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明确地热水和矿泉水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

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而《取水条例》是规范和调整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与《水法》配套实施的重要的行政法规。

据此,地热水和矿泉水属于地下水,应当按照《水法》和《取水条例》的规定,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二、关于临时应急排水的界定。

《取水条例》第四条第三项中的“临时应急取(排)水”是相对于“长期正常取(排)水”而言的,例如当发生矿井透水事故等突发事件时,为保障安全而紧急加大排水量或改变排水方式的,即属于“临时应急取(排)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我国地下水管理体系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我国地下水管理体系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初步 的成效 。 1 . 1 我 国地 下 水管理现行 的政 府 管
理 体 制
构改 革在政 府行 政体 制上对 地下 水 的管理进行 了规 范 , 地下水 的管制政 策为 我 国地 下水 管理 提供 了 良好 的 法律基础 , 但 在实际操作 中还存 在大
量的问题。
我 国现行 的法 律体 系 中涉及 地 下水 的法律和制度建设 主要是 以《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水法 》 和《 水 污染 防治
管理 中的权限 , 至此 已将水 资源职能 全部囊括 。 住房 和城 乡建设部保 留对 市政设 施建 设 中地下 水管 理 的建 议 权 。同时 , 新的三定方案还指出 , 环境 保护 部对 水环境 质量 和水 污染 防治
离价值 , 不反 映供求 关 系 , 水 资源 产
权和水利工程产权 主体 不明晰 , 没有 流转制度 ,水资 源利 用效率低下 , 水 资源浪费严重 。而地下水 的市场建立 主要体 现在 通过 国家征 收水 资源 费 来实现地下水 的市场 价值 , 从 市场的 角度来看 ,我 国的水 市场 尚未发育 , 水资源管理正处 于转 型期 , 即处于从 单纯 的政府 调控 向 以政 府调 控和 市 场调节相结合 的过渡期… 1。
关键词 : 地 下水 ;管理 ; 体制 ; 分析 中图分 类号 : T V 2 1 1 . 2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编号 : 1 0 0 7 — 7 8 3 9 ( 2 0 1 4 ) 0 1 — 0 0 3 3 — 0 2
党 的十八 大把 生态 文 明建设 提
明确指出“ 指 导地下水开发 利用和城
2 0 1 4年第 1期
江苏 水利
我国地下水管理体系现状分析 及对策探讨
张继 路 1 蒋 咏2

五类水的符号

五类水的符号

五类水的符号水的符号是H2O,它代表了一种最为普遍的化合物——水。

水是地球上最为丰富的化合物之一,它在自然界中以各种形式存在,如液态水、固态水、气态水等。

在化学中,我们通常将水分为五类,分别是自来水、温泉水、矿泉水、海水和雨水。

首先,自来水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水,它是经过净化处理的供人们生活用水。

自来水是通过将原水经过过滤、加氯、沉淀、澄清、消毒等处理工艺进行净化得到的。

自来水符号中的“自”代表了自然,而“来”则意味着水源。

自来水是通过人工建设的水源,通过专门的管道输送到我们的家中,我们可以直接使用自来水进行饮用、洗漱、洗涤等各项生活用途。

其次,温泉水是一种地热水,特指含有多种矿物质和气体的天然温泉。

温泉水在地下深处被地热加热,通过裂隙和岩层流出地表。

温泉水的符号中的“温”表示水的温度较高,而“泉”则意味着水源自地下。

温泉水不仅可以作为一种休闲娱乐方式,还具有很多对身体健康有益的特性,如促进血液循环、缓解疼痛、减轻压力等。

第三,矿泉水是含有丰富的矿物质的天然水源。

矿泉水是地下水或地下水与地表水混合的产物,通过地壳深处的岩层渗漏而得到。

矿泉水的符号中的“矿”表示水中富含矿物质,有助于补充人体所需的营养元素。

不同种类的矿泉水含有不同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如钙、镁、锌等,对人体的健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四,海水是地球上最为广泛存在的水源之一。

海水占据了地球表面的约71%,它是由淡水和盐水混合而成的。

海水的符号中的“海”指代着广大的海洋。

海水是一种复杂的化学成分,含有各种盐类和矿物质,且含盐浓度较高。

海水不但是生物的栖息地,还是地球上碳、氧、氮等元素循环的重要载体。

海水也可以通过淡化处理变成淡水,用于灌溉、工业用水等。

最后,雨水是来自大气中的水分,倾泻到地表的水。

雨水的符号中的“雨”表示水源来自大气中的降水。

雨水是一种天然的水源,它在地表流动形成溪流、江河、湖泊等,或渗入地下,补给我们的地下水。

雨水的成分相对较为纯净,不含有多种污染物质,所以适合用于一些特定的用途,如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等。

水属于矿产资源吗

水属于矿产资源吗

水属于矿产资源吗水不属于矿产资源,属于水资源,不是矿产品。

但地下水属于矿产资源。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是指具有利用价值,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包括第地下水、矿泉水。

细则指明,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

一、挖井犯法吗:1.打井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私自打井属于违法行为。

2.私自打井违反了我国水法的规定,需要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3.因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才可取得取水权。

4.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二、农村水资源归属权: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2、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3、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指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地表区域。

4、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水,是国家资源,国家保证公民生活和生产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公民生活用水。

三、哪些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1、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气候资源、海洋资源等。

2、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地热水、矿泉水管理之争的了与断

地热水、矿泉水管理之争的了与断
明 确 矿 泉 水 、 地 下 热 水 的 勘 查 、 开 发 、 利 用 、保 护
和 管 理 适 用 《矿 产 资 源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并 把 矿 泉 水 、 地 热 ( 地 下 热 水 )在 《矿 产 资 源 法 实 施 细 含 则 》附 件 和 附 录 中 列 为 并 列 矿 种 。 以 上 行 政 法 规 实 施 后 , 由 于 与 《水 法 》的 冲 突 , 多 省 人 民 政 府 先 后
畴 , 但 在 当 时 的 历 史 条 件 和 发 展 背 景 下 , 国 务 院 出
台 的 有 关 行 政 法 规 和 政 策 基 本 上 维 持 了 “ 割 管 分
理 ” 局 面 。如 国 务 院 在 1 9 的 9 4年 审 议 《 产 资 源 法 矿 实 施 细 则 》 《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征 收 管 理 规 定 》时 , 和 矿
水 利发 展研 究
2 1 1 0 0・ 1
地 热水 、 矿 泉 水 管理 之 争 的 了与 断
向 华 峰
( 北 省水 利厅 ,湖北 武汉 湖 407 ) 3 0 1
关 键 词 : 地 热 水 ; 矿 泉 水 ; 水 资 源 管 理 ; 矿 产 资 源 管 理
中 图分 类 号 :T 2 3 4 V 1. 文 献标 识 码 :B 文 章 编 号 :1 7 — 4 8 2 1 ) 1 0 3 ・ 3 6 1 10 (0 0 1 —0 8 0
专 文 向 国 务 院 请 示 , 国 务 院 法 制 局 复 函仍 重 复 上 述 意 见 , 只 是 “ 于 矿 泉 水 、 地 下 热 水 管 理 与 水 资 源 鉴 管 理 关 系 较 为 密 切 ,且 互 有 一 定 影 响 ,在 依 法 办 理 矿 泉 水 或 者 地 下 热 水 的 开 采 登 记 手 续 时 ,应 当 附 具

广西首次发现沉积型地热矿泉水

广西首次发现沉积型地热矿泉水

广西首次发现沉积型地热矿泉水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地质科技情报》
【年(卷),期】2002(000)002
【总页数】1页(P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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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西箭猪坡矿床首次发现的石英脉型锡矿体特征及锡石微量元素地球化学意义[J], 刘伟;周守余;丁汝福;徐文杰;胡乔帆
4.川南沐川地区首次发现宣威组底部古风化壳-沉积型铌、稀土矿 [J], 文俊;竹合林;张金元;张航飞;郭文彦;游学军;赵伟;李鹏程;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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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储量记录表填写说明

占用储量记录表填写说明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记录书填写说明本记录书适用于记录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地下水及其它气体矿产之外矿产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

本记录书阴影部份由矿产资源储量记录治理机关填写。

封面记录号:由矿产资源储量记录治理机关统一编号、填写。

采纳13位阿拉伯数字。

第1位表示矿产资源储量记录书类型,本记录书为占用矿产资源储量记录书,给定数字2;第2-7位表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8-9位表示年份;第10位表示办理记录手续的矿产资源储量记录治理机关,国务院矿产资源储量记录治理机关为1,省(区、市)、市(地、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储量记录治理机关别离为二、3和4;第11至13位表示今年度内在本矿产资源储量记录治理机关进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记录的顺序号。

该记录号为唯一、永久编号,给定后再也不变更;即便第2-7位对应的行政区名称和代码有转变,记录号中的该6位数字仍然不变,其转变前后的对应关系在矿产资源储量记录书、统计表及数据库中设定。

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的名称,以企业工商注册记录的名称为准,填写全称。

填写人: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指定或委托的,承担填写工作的人员的姓名(或盖章)。

负责人: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法人代表的姓名(或盖章)。

日期:填写负责人签字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一、矿山大体情形采矿权(申请)人:填写要求同封面。

通信地址: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所在地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所在地邮政编码。

号码: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的联系区号和号码。

E-mail: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信箱。

矿山名称:填写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矿山名称。

经济类型:按《经济类型》(附录二)填写企业记录注册类型。

所属矿区(井田)名称:填写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利用的矿区(井田)【以下统称矿区】名称。

【该矿区名称应与相应查明矿产资源储量记录书中的矿区名称一致。

矿泉水形成机理

矿泉水形成机理

矿泉水形成机理
矿泉水是指天然形成的富含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地下水。

它的形成并非像普通地下水那样简单,而是需要一定的地质过程。

在地壳深处,存在着各种类型的矿床,如金属矿、非金属矿、能源矿等。

这些矿床在地质变动中与地下水相互作用,使得水中含有了丰富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

在形成矿泉水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地下水源,这样才能足够地滋养矿物质。

其次,需要具备一定的地质条件,如地热、地形、岩石结构等。

这些因素会影响地下水的流动和过滤,进而影响矿泉水的形成。

当地下水通过岩层的间隙和裂隙时,会不断被过滤和吸附,从而被“净化”。

同时,岩石中的矿物质也会逐渐释放到水中,形成矿泉水的特有成分。

最后,当这些含有丰富矿物质的水经过一定时间的渗透和压力,流入地上的泉眼或水井时便形成了矿泉水。

总之,矿泉水的形成机理是由于地壳深处的矿床与地下水的相互作用,通过地质变动不断地释放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并在地下水的流动和过滤中形成了特有的矿泉水。

通过这个过程,矿泉水才得以拥有净化、丰富和养分堆积等多种优良特性。

地热资源

地热资源

“地热”是地热资源的简称,常指能够经济地为人类所利用的地球内部的热资源。

地球内部蕴藏有由放射性物质衰变作用等原因所产生巨大的热,有人称之为“大热库”,时时刻刻通过地球表面散发到大气中。

据估计地球内部的热每年散发到大气中的热量达1.089×1021J,大大超过火山和地震活动所释放出的总热量。

此量虽大,但因分散,能够直接利用的地区有限。

只有在地球内热相对富集地区如近代火山活动、构造活动强烈地区并达到为人类能够开发利用程度的这种地热,才构成可利用的地热资源。

广义的地热资源包括:①地热过程的全部产物,主要指天然蒸汽、热水和热卤水等;②由人工引入地热储的水、气或其他流体所产生的二次蒸汽和其他气体、热水、热卤水等;③由上述产物带出的副产品(指价值比较高的矿物质)。

目前可判明的地热资源有五类:以蒸汽为主的地热资源;以液态水为主的地热资源;地压型地热资源;干热岩体型地热资源和岩浆型地热资源。

前两种称“水热型”地热资源,是目前国内外地热开发的重点;后两种统称“干热型”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尚不普遍。

“地热”作为能源矿产的组成部分,直接用于人类的生产与生活各个方面,早已为人们所认知。

中国有计划地投入地热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则是本世纪70年代以来的事。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投入了地热资源的勘查与开发,主要用于发电、供暖、医疗、洗浴、水产养殖、农业温室栽培、灌溉等,应用范围日广。

地热作为能源矿产, 目前虽在中国的能源构成中所占的比重甚小,但因其是以“水”为载体,开发地热是通过开发地热水(或地热流体)来实现的,既可利用其能量,又可利用其水量,有着其他能源矿产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其开发利用已日益引起人们普遍的关注。

一、地热资源特点“地热”作为一种矿产与其他矿产资源的区别在于它主要是通过开发其载体(地热水或地热流体)得以利用。

因此对地热资源的勘查与开发,主要是对地热水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其开发利用潜力的大小也主要取决于地热水的存储量及其补给速度的大小。

少喝矿物质水

少喝矿物质水

少喝矿物质水作者:王旖含来源:《百姓生活》2009年第08期天气一天天地热了起来,瓶装水销售又开始进入到旺季。

不过,面对市场上林林总总的瓶装水,很少人知道什么是矿物质水?什么是矿泉水?不少消费者很简单地把凡是瓶装的水都想当然地当作“矿泉水”。

生活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不少人渴了以后,总是说“我去买瓶矿泉水”,买回来的其实是一瓶“矿物质水”。

矿物质水和天然的矿泉水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在经过处理的纯净水中,人工添加了一些矿物质,而后者则是富含多种矿物质的天然水。

对于矿物质水,专家给出的建议是少喝。

矿物质水含量模糊,消费者质疑安全性在国内某知名品牌矿物质水的包装上,可以看到这样的字样:食品添加剂(氯化钾和硫酸镁),但是没有明确标出其产品究竟添加了多少克的氯化钾和硫酸镁,而恰恰是这两个化学添加物质具体含量的模糊,容易引起大家的误会。

氯化钾是临床上经常用的一种电解质补充药物,但是钾补得太多会引起高钾血症,而硫酸镁则是一种较强的导泻剂。

因此,一位医生在网上发出了“喝矿物质水其实相当于是喝泻药”的帖子,质疑矿物质水的安全性。

而且,即使矿物质水里只添加少量的氯化钾和硫酸镁,长期大量喝也对身体健康不利。

特别是本来肠胃就不好的人,就更不能把它作为日常的饮用水长期饮用了。

专家介绍,对于瓶装的矿物质饮料来说,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其氯化钾的含量每升不能超过52毫克,而按照《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其所含的硫酸镁每升不能超过50毫克。

矿物质水中不明确标出添加剂的含量,其安全性让人担忧。

矿物质水不过是生产厂家的文字游戏某知名矿物质水品牌的网站上介绍,经由6道工艺滤净的纯净水在滤去了有害杂质的同时,也将人体所需的矿物质过滤掉,因此不能完全满足人体需要。

矿物质水便是本着营养素的补充观点,在纯净水的基础上,适量添加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提升其品质,使之不致完全不含矿物质成分,帮助人们在饮水同时也能有所补充,不致引起新的身体失衡。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应如何缴费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应如何缴费

•74 •编读往来% Vk2016 年第 2 期取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应如何缴费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 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第 3条第2款规定:企事业单位已经缴纳矿泉水、地热水 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 源费。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3号)第1条、第3条规定,企事业单 位或个人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应缴纳水 资源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条例》(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28条规定“取水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问题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取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 应缴几费?烦请给予解答。

大连市水务局水资源处闭德华2016 年 1 月 19 日根据笔者对现有政策的理解和我国绝大多数省政府的明确规定,答复如下:一、取用水资源均应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纳水资源费。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 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 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 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 源费,取得取水权”。

因此,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 缴纳水资源费,才是合法取水。

二、开采地热水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需要请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

2006年2月21 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 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 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 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 费”。

关于地热、矿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地热、矿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河南省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一、地热、矿泉水的属性、适用法律及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该两项办法,均将地热、矿泉水列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见《办法》附录)。

无疑,地热矿泉水属矿产资源,地热为能源矿产,矿泉水为水气矿产,其勘查、开发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热矿泉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调整的范围。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与地热、矿泉水相关的文件还有《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我省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23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2]129号)。

二、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管理、多头收费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为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1998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

通知指出,国务院“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社会反映强烈,并影响到一些地方法院对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转让案件的审理。

通知要求,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利行政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什么是矿物质水、矿泉水

什么是矿物质水、矿泉水

什么是矿物质水、矿泉水
矿物质水是在纯净水的基础上加入对人体有益的钙、锌、钾、镁、锶、钠、锂、硒。

矿物质水有纯净水的纯净,又有矿泉水中的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

矿物质水去除了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并且最主要的是水中的矿物质已经活化,易于人体吸收,不会造成胆、肾结石,其味道分外可口清新,口感清爽顺滑,还避免了矿泉水不宜反复加热,易结垢,易变质的缺陷,是21世纪最佳的健康饮品。

矿泉水是达到国家矿泉水标准的天然水源,矿泉水水源可以是泉水或机井,矿泉水不得有任何添加剂,必须是纯天然的。

矿泉水国标GB8537-95规定有九个达标项目,有其中任何一项达标就认定其为是矿泉水,矿泉水较多达到的项目为偏硅酸和锶。

矿泉水的电导率一般较高,多数在
400-1000&#956;s.很多矿泉水硬度较高,在200-300mg/L较多。

凡是电导率高和总硬度高的矿泉水口感就不太好。

电导率低于300&#956;s,总硬度低于100mg/L的矿泉水口感较甘甜。

矿泉水的常见达标项目和超标项目
达标项目:锶:0.4mg/L(25℃以上0.2mg/L);偏硅酸:30mg/L (25℃以上25 mg/L);锂:0.2mg/L;锌:0.2mg/L。

超标项目:氟:2 mg/L;亚硝酸盐:0.003 mg/L 。

关于地热、矿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地热、矿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

关于河南省地热矿泉水资源储量的管理和审批一、地热、矿泉水的属性、适用法律及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

该两项办法,均将地热、矿泉水列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见《办法》附录)。

无疑,地热矿泉水属矿产资源,地热为能源矿产,矿泉水为水气矿产,其勘查、开发必须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热矿泉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调整的范围。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我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与地热、矿泉水相关的文件还有《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我省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239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2]129号)。

二、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地热矿泉水管理职责分工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管理、多头收费问题,一直未获解决。

为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1998年12月16日下发了《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

通知指出,国务院“三定”规定下发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对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社会反映强烈,并影响到一些地方法院对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转让案件的审理。

通知要求,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利行政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

浅谈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摘要: 地热资源作为可再生资源,其发展前途十分广阔,重视对地热资源的研究,加快对其开发和利用,不仅有利于节约资源,更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

主题词地热资源地热开发地热利用地热研究中图分类号: p3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地热研究在本世纪升温地热资源作为可再生资源,其发展前途十分广阔。

现今,各国纷纷重视对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开发技术。

重视对地热资源的研究,加快对其开发和利用,不仅有利于节约资源,更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

二、地下热水的开发和利用1,地热资源的温度分级地热资源的温度分级有三类:高温、中温、低温2,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利用包括发电和非发电利用两个方面,非发电利用也就是直接利用。

本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利用地热的经验表明,高温地热资源(在150℃以上)主要用于发电,地热发电后排出的热水可供直接利用;中低温地热资源(在150℃以下)则以直接利用为主。

所谓直接利用是指不进行能量转换而直接对热水(汽)能量的利用,利用于工业和农、林、牧、渔业及人民生活等方面。

(1)地热发电意大利利用地热资源发电最早, 1904年在拉德瑞罗地热田利用地热蒸汽建立了第一座地热电站。

世界其它国家的地热发电事业都是50年代才相继发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利用地热发电的国家已有15个。

1980年全世界地热发电的总装机容量约为250×104kw,截至1983年6月止,已增至319×104kw,预计到2000年发电量可达到1700×104kw以上。

地热发电的优点是,一般不需要燃料,多数情况下发电成本比水电、火电和核电要低,设备的利用时间长,建厂投资一般低于水电站,且不受降雨、季节变化的影响,发电稳定,可减少环境污染等。

(2)地热采暖利用地热采暖可以保持室内最佳环境温度,可以节约燃料,还可避免环境污染,因此,近年来利用地热采暖已引起国内外广泛重视。

冰岛的地热资源主要用于房屋的采暖。

地区热矿泉水对人体的医疗保健价值评《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手册》

地区热矿泉水对人体的医疗保健价值评《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手册》

㊀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一带一路视域下陕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研究 (15JK1623)卢予北,郭友琴,王现国编著黄河水利出版社出版ISBN:9787807342724定价:66.00元地区热矿泉水对人体的医疗保健价值评‘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手册“靳红樱㊀㊀‘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手册“一书是针对我国地热矿泉水资源及其勘查进行研究的著作,内容涉及地热资源㊁热泵技术与浅层地能㊁矿泉水资源㊁地下水资源㊁地热金属井管腐蚀机理与类型㊁地热(深部)钻井工程和相关法律法规㊂该书的内容丰富,实用性强,逻辑结构合理,对于地热矿泉水勘查工作的开展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㊂我国的热矿泉水资源十分丰富,如陕西华清池㊁北京小汤山㊁辽宁汤岗子温泉等,已经得到了合理的开发与利用㊂‘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手册“一书提出,矿泉主要是指富含一定矿物质㊁气体或放射性元素的泉水或人工井水㊂通过矿泉水洗浴能够对人体产生刺激,起到恢复健康㊁治疗疾病的重要作用㊂使用温泉进行医疗保健在我国由来已久㊂张衡所著的‘温泉赋“中就曾经记载 有疾疠兮,温泉治焉 ;李时珍在编撰的‘本草纲目“中也曾经记载 温泉主治风湿,筋骨挛缩与肌肉皮顽疥,手足不遂 ㊂‘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手册“中第三章矿泉水资源中提到,热矿泉水之所以存在一定的医疗保健作用,主要是由于自身含有人体所需的多种矿物质元素,当其中的矿物质元素达到矿泉水水质要求时,地热水就具备一定的医疗保健价值㊂地区热矿泉水对人体的医疗保健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物理作用㊂热矿泉水物理作用主要分为温度作用以及浮力与静压作用㊂温度作用主要通过温热浴以及热水浴来实现,温热浴即36 39ħ范围内进行的沐浴,能够降低神经的兴奋状态,起到一定的镇静效果;热水浴即40 42ħ范围内进行的沐浴,能够对人体皮肤毛细血管进行刺激,促进心跳脉搏加速㊁稳定血压㊂温热浴与热水浴都具有一定优化人体循环功能的作用,能够起到增强身体素质㊁预防疾病㊁松弛肌肉的作用,对早期高血压㊁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等都有一定的治疗效果㊂浮力与静压作用:当人体浸泡在温热矿泉水中时,因矿泉水产生的浮力作用,能够出现体重明显减轻的感觉,四肢关节变得更加灵活,对肌肉萎缩㊁关节障碍等疾病都有一定的治疗效果㊂同时,人体在受水压作用的影响时,胸围㊁腹围会进行一定程度的收缩,吸气力度较大,呼气更加顺畅㊂水力静压腹部还能够促进消化功能,改善胃动力㊂第二,化学作用㊂地区热矿泉水符合医疗矿泉水标准时,其中的微量元素就能够对人体起到一定的化学作用,发挥医疗价值㊂有益的物质主要有:①偏硅酸㊂偏硅酸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硅元素能够预防动脉硬化,血管中的硅元素主要集中于弹性硬蛋白以及胶原蛋白中,能够改善人体血管壁的渗透情况,促进弹性纤维的再生,具有一定的保持血管弹性的作用㊂另外,偏硅酸还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心血管疾病㊁关节炎等,对人体的骨骼生长㊁皮肤状态有改善作用㊂②氟㊂氟是人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适量的氟离子可以改善牙齿抗酸性能,抑制细菌分解糖所需要的酶㊂氟离子在被牙齿表面吸附后可以形成一种具有抗酸性能的保护层,增加牙齿的硬度㊂同时,氟离子还能够减少碳水化合物分解形成的酸度,一定程度上促进牙齿与骨骼的健康成长㊂③氡㊂氡是一种具有极弱放射性的气体,在氡的影响下人体皮肤内部会形成导致血管收缩与扩张的物质,在热矿泉水沐浴时人体的皮肤血管会出现收缩㊁扩张等情况,经过调解平衡后,血压下降,人体的心肌功能被改善㊂氡进入人体后能够进入神经组织内部,通过调解神经功能使得人体恢复平衡,并且具有一定的镇静作用,对关节炎㊁神经痛有一定的治疗效果㊂另外,氡能够有效促进女性卵细胞的生长,对妇女内分泌功能进行一定调节㊂因此,部分卵巢功能失调㊁月经不调的女性适合利用含氡矿泉水进行治疗㊂④硫化氢㊂矿泉水中的硫化氢对人具有一定兴奋作用,在洗浴时不仅可以对皮肤进行刺激,同时还能够经过皮肤被人体吸收以及经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内部,以刺激皮肤神经以及血管壁的内感受器,使得皮肤形成组织胺等物质,能够起到一定的抗菌作用,对慢性皮肤病有一定的治疗效果㊂硫化氢洗浴还能够强化肾功能,一定程度上促进尿素㊁重金属排出,有效改善肾脏功能㊂⑤碳酸氢钠㊂含有碳酸氢钠的热矿泉水能够起到缓解消化系统疾病的作用,促进人体胃部排空㊂在洗浴过程中皮肤表面呈碱性,表层死亡细胞被溶解,对皮肤病治疗也有一定帮助㊂结合‘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手册“一书以及当前矿泉水资源开发情况分析,目前真正了解热矿泉水医疗保健价值的人不多,导致医疗热矿泉水资源的浪费㊂我国的热矿泉水开发利用也有待提升,应更加侧重医疗保健方面,抑制娱乐性方面的开发,使得热矿泉水发挥应有的医疗保健价值㊂(靳红樱:西安医学院学工部㊀副教授)广告·书评。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第6部分:地热(水)、矿泉水江西标准2020版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第6部分:地热(水)、矿泉水江西标准2020版

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6部分:地热(水)、矿泉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地热(水)、矿泉水绿色矿山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地热(水)、矿泉水新建、改扩建和在建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估、认定、核查。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根据本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应根据本标准进行升级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306 标牌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T 11615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绿色矿山 green mine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3.2矿区绿化覆盖率 green coverage ratio of the mining area矿区土地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百分比。

3.3研发及技改投入 input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企业开展研发和技改活动的资金投入。

研发和技改活动包括科研开发,技术和知识产权引进,技术创新、改造和推广,设备更新,以及科技培训、信息交流、科技协作等。

3.4约束性指标 Obligatory Target绿色矿山建设应达到的指标。

具体包含:矿区绿化覆盖率、研发及技改投入占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企业职工满意度、生产一线职工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率。

4 总则4.1.1 矿山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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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水矿泉水姓矿不姓水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
地热水、矿泉水姓“矿”不姓“水”
——论地热水、矿泉水的法律调整范围
尽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地热水、矿泉水属于《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调整范围,但在地方立法中仍有将地热水、矿泉水归入《水法》调整的现象,由此给执法工作造成了混乱。

其中,《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送审稿)第二条就规定,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对此,本文作者将从地热水、矿泉水的法律性质,两者应该属于《矿产资源法》调整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论述。

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明确规定,地热水、矿泉水适用《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但仍有人不负责任地宣传地热水、矿泉水适用于《水法》。

由此给地方人民政府立法执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和困难,先后有福建、天津、辽宁、河北四省市专文向国务院请示。

原国务院法制局陆续对这四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办)复函作过明确的答复,提出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送审稿)第二条却又规定,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笔者认为,把地热水、矿泉水包括在地下水概念之内,进而将它们规定为该实施办法调整规范的适用对象,这种规定是完全错误的。

这样的规定,是对现行《水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随意篡改,是对现行矿产资
源法律法规的直接抵触,也是一种在立法上以下代上,擅自界定法律概念和调整对象的越权行为。

为此,笔者主张并建议将送审稿第二条中“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文字全部删除,其他条款中涉及地热水、矿泉水的文字也全部删除。

地热水、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法定矿种。

地热水、矿泉水被依法按矿产资源管理,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国际上通常把地热水、矿泉水称为“地下矿水”。

我国历来也将地热水、矿泉水作为矿产资源管理。

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并在其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明确规定地热(包括25℃以上的地下热水,下同)、矿泉水都是矿产资源的种类之一,它们被分别划入能源矿产类和水气矿产类。

同年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附录《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明确规定地热、矿泉水均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独立矿种,其费率分别为3%和4%。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都把地热、矿泉水明确列入其附录——《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之中,它们分别为第七、第三十四种矿种。

国务院根据矿产资源法制定并颁行的上述四部行政法规十分清楚地确定了地热、矿泉水均为矿产资源和独立矿种。

地热水、矿泉水与地下水是三个法定的并列矿种,三者既互不等同,也互不从属。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一)能源矿产中,列有地热;细目(四)水气矿产中,列有地下水、矿泉水。

由此可见,地
热、矿泉水与地下水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994年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不仅确定了这三者均为独立矿种,而且划定它们是与其他160多种矿产资源相并列的矿种;国务院颁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不仅明确规定了征收开采地热、矿泉水矿产资源的费率,还单独特别指明:地下水的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说明三者间是各自独立、平行并列、互不隶属、互不替代的关系。

按照1990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615-89)规定,地热资源是在我国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部分,25℃以上的地下热水是呈液相的地热而不是地下水。

地热水毫无疑义地被包含在地热矿种之内。

按照1996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537-1995)规定,“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定义是“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份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按照以上两个国家标准的规定,地热水、矿泉水不折不扣地属于“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液态的自然资源”,即名副其实的矿产资源。

地热水、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地热水、矿泉水行政管理的法定行政主体。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
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1999年11月30日颁行的《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陕西省境内申请开采地热、矿泉水,“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1994年12月27日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9号令颁行的《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地热水、矿泉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按照本办法执行。

地下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待国家规定后另行规定。

”“水资源费的征收仍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从以上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一系列明文规定中可见,地热水、矿泉水均应接受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地热水、矿泉水行政管理的法定行政主体;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有偿取得采矿许可证,方能成为合法的采矿权人,否则即属于法所禁止的“无证采矿”,并应受到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在陕西省申请勘查、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均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
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这是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地热水、矿泉水的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水资源法律法规。

2002年修订颁布的《水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显而易见,《水法》所称的水资源,指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并不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

1993年国务院以第119号令颁行的《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显而易见,这部行政法规所称的取水,指定取的仍然是地表水和地下水,同样不包括地热水和矿泉水。

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者,一律不得勘查、开采地热水、矿泉水资源。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这些规定充分表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法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成为合法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之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未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都不是合法的矿业权人。

凡未依法持有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勘查工作或采矿的,均属无证勘查或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不但不受国法保护,而且要被依法处罚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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