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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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如《公司法》)。

3.狭义刑法:具有法典形式的刑法,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的广泛性③强制手段的严厉性④保护权益的后盾性。

5.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6.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它的内容为①排斥习惯法②禁止类推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事后法的禁止)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按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9.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在什么领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10.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1.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性。

12.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指无需等待法律规定,由于其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犯罪者。(如杀人、防、强奸等)

13.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

被认为犯罪者。(如妨害清算罪等)

14.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

15. 非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的犯罪。

16.国事犯罪:行为危害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的犯罪。

17.普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刑事犯罪。

18.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19.非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不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即可以构成的犯罪。

20.亲告罪: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21.非亲告罪:刑法规定亲告罪以外的犯罪。

22.基本犯: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具有加重或减轻情节的犯罪。

23.加重犯: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的犯罪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

24减轻犯: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的犯罪的基础上具有减轻情节并减轻刑罚的犯罪。

25.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26.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特征:①法定性②主客观统一性③与社会危害的统一性。

27.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8.修正的犯罪构成:又称扩张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适应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加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29.犯罪构成的要件: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

特征:①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成分

②犯罪构成的要件是由法律规定的。

30.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特征:①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②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③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31.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32.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的要件的总称。

特征:①客观性②多样性③法定性。33.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34.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35.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侵害作为犯罪构成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它只存在于部分犯罪之中。

特征:①客观性②对直接客体的损害性或危险性③法定性④原因的特定性。

36.犯罪主体: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7.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8.犯罪主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由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9.犯罪故意: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40.犯罪过失: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时所具有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41.疏忽大意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42.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43.无罪过失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遇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44.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遇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的情况。

45.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的情况。

46.排除犯罪事由: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客观情况。

47. 排除犯罪事由的种类:①依照法律的行为②执行命令的行为③正当业务的行为④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⑤自救行为⑥自损行为。

48.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9.正当防卫的条件:①防卫起因②防卫时机③防卫动机④防卫对象⑤防卫限度。

50.特殊防卫:又称无限制防卫,无限度防卫,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1.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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