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一、实行大额现金备案制度。

对超过金额起点的大额支付现金,要求企业必须随时报告、登记、报送县人民银行备案。

二、对超过金额起点的注册现金的汇票、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三、我行配备兼职人员,做好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检查。

对重大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要给予相应的制裁。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抓好现金管理工作,及时清理多头开户,加大查处力度,
堵塞逃避监督漏洞,深入企业进行现金管理宣传,使企业自觉执行有关规定,杜绝违规使
用现金问题的发生。

五、企业支取现金,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实行三级审批,即管户信贷员、信贷科长、
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制度,防止企业在支取现金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

六、大额现金支取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即企业支取现金后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现金,造成不合理用现、套支等问题的要追究管户信贷员的责任。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执行时间的答复-银条法[1998]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执行时间的答复-银条法[1998]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执行时间的答复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执行时间的答复
(银条法[1998]59号1998年10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转报来的《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事项中有关执行时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发布的《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文)(以下简称“本通知”)第三条中所说的“从文到之日起”,是指本通知的被发送单位正式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本通知被发送单位的分支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时间是从该分支机构正式收到其上级机构转发的本通知之日起。

——结束——。

关于加强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公司各部室、项目部: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大额资金使用,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提高效能,降低财务风险,按照省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对我公司大额资金申请使用管理行为要求如下:一、大额资金使用范围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对在建项目投资、工程款支付、固定资产购买、对外招投标和大额采购、捐赠等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入股等;(二)公司在建项目投资、工程款支付等;(三)公司对投标项目支付投标保证金、现金保函、银行保函等支出;(四)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等社会公益性支出;(五)公司人员差旅报销、奖励评先以及福利支出等;(六)其他属于大额资金的使用范畴包括个人借款等。

二、大额资金核定标准结合公司经营实际,确定以下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一)公司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非生产性支出(包括差旅、补贴等);(二)公司固定资产大额采购等;(三)公司对外支付投标保证金5万元以上支出;(四)公司办理现金保函、银行保函10万元以上等大额支出;(五)公司对外支付单笔在20万元以上(工程款、设备款等)支出;(六)其他属于公司认定的大额资金使用范畴。

三、大额资金申请审批(一)大额资金申请使用按照严格管理、计划安排、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

(二)公司对外招投标、支付工程款、办理银行保函、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奖励和福利发放等大额支出由各责任部门提出申请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三)公司日常个人对公业务借款支出由具体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核定无误,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四、大额资金申请流程1、公司所属各部室填报《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申请表》申请流程如下:申请人(公司正式或聘用人员)——部门(室)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审核——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2、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填报《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申请表》申请流程如下:申请人(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审核——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帐结算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部门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

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储蓄帐户办理结算。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服务。

【精华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考真题及答案

【精华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考真题及答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聘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B)的,取款人需提前一天电话预约。

A、5万元或5万元以上B、20万元或20万元以上C、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2、活期储蓄存款的起存金额为(A)A、1元B、5元C、50元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中的存单分为记名式、不记名式,可办理挂失的是(B)。

A、不记名式B、记名式4、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的表示符号分别为(A)A、%、%。

、0/000B、%。

、%、0/000C、0/000、%。

、%5、储蓄机构接到储户存单挂失申请,经查存款不在该所,该所可否办理挂失。

(B)A、可以B、不可以6、储蓄存款口头或函电挂失必须在(B)日之内补办正式手续,否则,挂失自动失效。

A、3B、5C、7D、107、储蓄存款挂失色)日后,被挂失止付的存款如没有异议,可办理取款或补发新存单(折)手续。

A、7B、10C、15D、308、计息余额表、月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决算报表属于保管(B)年的会计档案。

A、3年B、5年C、10年D、15年9、储蓄存款开销户登记簿属于(D)的档案。

A、定期保管B、保管五年C、保管十五年D、永久保管10、会计科目一般分为(B)。

A、资产类、负债类B、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损益类和所有者权益类C、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D、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11、综合核算由(A)组成。

人、科目日结单、日计表、总账8、科目日结单、月计表、总账&科目日结单、余额表、日计表、总账12、总分类、明细分类核算的各种账、簿、卡的保管期限为(A)年。

A、5B、15C、10D、永久13、被司法机关依法止付的储蓄存款止付期最长不超过(C)个月。

A、3B、5C、6D、1214、活期储蓄存款的年度结息日为每年的(B)。

A、3月30日B、6月30日C、9月30日D、12月30日15、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期超过一年时,计息应按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A)计算。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加强公司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范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1.3 本制度所称大额现金支付,指单次支付现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款项。

二、大额现金支付原则2.1 合法性原则:大额现金支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2.2 审慎性原则:大额现金支付应当审慎进行,确保资金安全。

2.3 效益性原则:大额现金支付应当以提高公司效益为前提。

三、大额现金支付审批流程3.1 申请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交大额现金支付申请,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2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对支付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

3.3 财务部门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金来源、用途、支付金额等。

3.4 总经理审批,并对支付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3.5 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四、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措施4.1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支付台账,详细记录支付时间、金额、收款方、用途等信息。

4.2 大额现金支付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严禁现金直接支付。

4.3 对于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应当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备财务部门。

4.4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大额现金支付风险控制5.1 加强对申请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

5.2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大额现金支付进行定期审计。

5.3 发现违规支付行为,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6.3 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六、大额现金支付监督与检查6.1 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大额现金支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大额现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决定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意义近年来,多元化支付体系快速发展。

为构建和谐流通环境,降低社会现金流通总成本并防控风险,有必要强化大额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加强公众大额用现引导。

鉴于各地经济金融情况各异,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是当前形势下推进大额现金管理的有效路径,有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验证最佳的操作方案,逐步推广合理用现理念,为建立大额现金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总体安排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再推广至浙江省、深圳市。

(一)落地实施阶段(2021年6月底前)。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见附件)统筹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其中:2020年6月底前,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准备,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7月起,河北省开展试点;2020年9月底前,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浙江省、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开展试点。

大额现金管理的规定(3篇)

大额现金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额现金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第三条大额现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大额现金业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风险防控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

(三)信息保密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四)技术保障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大额现金业务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大额现金业务定义及分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大额现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大额现金存取、转账、汇款等业务。

第五条大额现金业务分为以下类别:(一)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指客户一次性存入或取出人民币(含外币)等值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业务。

(二)大额现金转账业务:指客户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转账业务。

(三)大额现金汇款业务:指客户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汇款业务。

第三章大额现金业务管理要求第六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流程、风险防控措施和内部责任分工。

第七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实名制管理,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证明。

第八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九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来源:银发[2001]430号作者:中国人民银行日期:01-12-29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近年来,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于加强现金管理,作用十分明显。

但近期,违规大额现金支付问题又开始突出。

少数金融机构违规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大额现金交易逃废银行债务、偷逃国家税款,甚至引发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各开户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二、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2002年2月1日以前,各开户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工作。

在大中城市银行开户的单位,可保留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在县及县以下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

各开户银行可按以上标准,重新核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并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

大额现金支付违反

大额现金支付违反

大额现金支付违反篇一: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严控不合理大额现金支出,逐步加强现金管理,全力维护结算纪律,根据建通函【20xx】41号、长银发【20xx】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行将同一开户单位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10万元(含)以上现金的行为规定为大额现金支付行为,包括现金汇兑(通过应解汇款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二、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制度,即1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直接审批;1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共同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主管行长三人共同审批。

另外,签发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金额超过30万元(不含)或一日内为同一开户单位签发两张(不含)以上同一收款人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须经上级行批准。

三、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即除工资性支出、主渠道粮食企业在当地收购粮食现金支出和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支取的备用金外,其他用途的大额现金支付都要由现金管理员实时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表》,并于每月10日内将加盖业务用公章和经会计主管、主管行长签字确认的《备案表》向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科进行报备;须经上级行批准方能签发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必须及时报人民银行备案;居民个人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5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由当班所(柜)负责人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将加盖业务用公章的《备案表》通过同城交换员及时备案到人民银行;100万元(含)以上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要进行登记备案,并对符合可疑支付交易条件的交易,经办员要在密切关注的基础上,及时向本部门的反洗钱具体管理人员报告,立即启动反洗钱监控程序,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四、继续严格执行“严禁公款私存”的相关规定,对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等,除附有完税证明,允许将款项转入其个人储蓄账户,否则坚决不予办理。

大额现金管理支付规定(3篇)

大额现金管理支付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额现金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额现金,是指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现金支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从事现金支付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合规。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大额现金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大额现金交易信息。

第二章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第六条大额现金交易标准根据交易金额、交易性质、交易主体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以下情形属于大额现金交易:(一)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的现金支付;(二)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含)的现金支付;(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大额现金交易。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大额现金交易时,应当对交易进行识别、登记,并按照规定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章大额现金交易管理第九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大额现金交易的识别、登记、报告等流程。

第十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大额现金交易时,应当对交易主体进行身份识别,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大额现金交易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交易原因,了解交易背景;(二)要求交易主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对交易主体进行风险评估;(四)对交易进行监测和分析;(五)发现可疑交易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交易进行分类管理,包括:(一)正常交易:交易主体身份明确,交易原因合理,交易背景清晰;(二)异常交易:交易主体身份不明,交易原因不合理,交易背景不清;(三)可疑交易: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概述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是指针对金融机构和相关行业的大额现金支付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通过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旨在加强对现金流动的监控和风险防范,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定义和范围大额现金支付是指以现金形式进行的支付行为,支付金额较大且有一定的风险性。

具体的支付金额和风险界定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一般以一定金额以上的支付行为为大额现金支付。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涉及到现金支付的机构和行业。

二、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管机构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管机构主要是中央银行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如金融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

中央银行负责对大额现金支付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主要是负责辅助监督和协助处理相关事务。

三、大额现金支付的申报和备案为了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行为的监控和风险防范,规定了大额现金支付的申报和备案要求。

支付机构在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前,需向相关监管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支付信息和交易凭证。

监管机构根据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和备案,以确保支付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大额现金支付的异常监测与报告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大额现金支付中的异常情况,设立了异常监测与报告制度。

相关机构应建立监测系统,对大额现金支付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及时发现和报告。

异常情况可能包括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支付行为,或者涉及大额现金支付限额的规定。

监管机构收到异常报告后,将依法处理并追踪相关行为。

五、大额现金支付的风险防范措施为了防范大额现金支付所带来的风险,规定了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验证,确保支付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要求金融机构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对大额现金支付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和实时监控,确保支付的资金安全。

再次,规定了大额现金支付的限额和支付方式,限制现金支付的金额和次数,推动转向电子支付和非现金支付方式,减少风险。

大额现金管理制度2022

大额现金管理制度2022

大额现金管理制度2022一、总则为规范本单位大额现金管理,保护单位资金安全,提高单位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财务工作人员,所有使用单位资金的部门。

三、大额现金管理的定义1、大额现金,指单张现金支票、现金、银行汇款等支付工程款、货款及大额公私事务费用的资金。

四、大额现金管理的原则1、安全原则,严格保护现金资产;2、严格监督原则,严格履行出纳账务的监督管理职责;3、合理用途原则,现金资产严格按照合理的用途进行支出;4、实行分级管理,确保大额现金管理工作的合理性、合法性;5、监督通报,建立大额现金使用的监督系统和通报机制。

五、大额现金管理工作责任1、出纳(1) 严格履行出纳账务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2) 制定大额现金管理制度并且监控其执行情况;(3) 提出有关大额现金管理工作的建议。

2、财务负责人(1) 确保大额现金的安全;(2) 确保大额现金的合理用途;(3) 建立大额现金使用的监督系统和通报机制。

六、大额现金的存放1、大额现金必须存放在指定的钱柜、保险箱内,并且应该由出纳进行负责管理。

2、在存放过程中,应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大额现金不被盗。

3、出纳每天结束工作后,应该对存放的大额现金进行盘点,确保金额无误。

七、大额现金的使用1、出纳应该通过银行转账等安全方式,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2、如确实需要使用现金支付,应该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并且由出纳进行支付。

3、大额现金的使用应该有明确的用途,必须与单位的日常营运有关,任何私人用途均不得使用大额现金支付。

八、大额现金的监督1、财务负责人应该对大额现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出纳应该对自己的大额现金管理工作进行自我监督,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制度规定。

3、如出现大额现金使用不当的情况,应该及时通报单位领导,并且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大额现金的通报1、出纳每月应该向财务负责人通报大额现金的使用情况,并且填写有关的大额现金使用台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来源:银发[2001]430号作者:中国人民银行日期:01-12-29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近年来,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于加强现金管理,作用十分明显。

但近期,违规大额现金支付问题又开始突出。

少数金融机构违规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大额现金交易逃废银行债务、偷逃国家税款,甚至引发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各开户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二、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2002年2月1日以前,各开户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工作。

在大中城市银行开户的单位,可保留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在县及县以下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

各开户银行可按以上标准,重新核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并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

单位大额现金管理制度

单位大额现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单位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收支行为,防范和降低现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涉及大额现金收支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现金支付;2. 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现金支付;3. 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现金支付;4. 单位向外部机构或个人支付现金的审批、报销、核算等环节。

三、大额现金支付标准1. 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现金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应视为大额现金支付;2. 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现金支付,金额超过5万元(含)的,应视为大额现金支付;3. 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现金支付,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应视为大额现金支付。

四、审批程序1. 申请人应向审批部门提交大额现金支付申请,并附上相关合同、发票、审批表等材料;2. 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支付金额、用途、收款人等信息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3. 经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方可进行大额现金支付。

五、支付方式1. 大额现金支付应优先选择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2. 如确需使用现金支付,需提前向审批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3. 支付现金时,应确保支付金额与申请金额一致,并要求收款人签字确认。

六、核算与监督1. 申请人应按照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及时办理大额现金支付手续;2. 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账务准确、完整;3.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支付程序合规、资金安全。

七、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进行大额现金支付的个人或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2. 对因工作失误导致大额现金支付出现问题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陕西省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西银发[20__2]1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储蓄管理条例》、《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公司都必须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并严格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实行登记备案的范围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地驻本辖区机构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开户单位)除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以外的大额现金支付以及个人储蓄账户的大额现金支付。

第四条大额现金是指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

第二章开户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开户单位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使用和撤消账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在开户银行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第六条开户单位在开设的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中支取现金,必须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并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开户银行核定的限额之内,超库存限额的部分要及时缴存开户银行,需要调整库存限额要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出据相关证明。

第八条开户单位支取大额现金时,有义务向开户银行提交支取大额现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开户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开户银行的管理第九条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一次性提取现金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须经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不含30万元),须经本级现金主管部门审批;30万元以上需经现金主管部门审查报支行行长(经理)审批,其中50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付必须于次日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的宣传提纲问:为什么要加强对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答: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管理,是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偷税漏税、洗钱、贩毒、行贿、诈骗、携款潜逃等犯罪活动。

这次《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大额取现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有的还要预约、登记、备案,犯罪分子支取大额现金受到限制,违法活动的蛛丝马迹也可暴露出来,从而起到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作用。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管理,是维护金融秩序的需要。

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存款是居民个人所有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但是,目前一些单位公款私存,套取现金,逃避现金管理;一些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不使用转帐结算而大量使用现金;个别金融机构为了争客户,拉存款,放松现金管理,随意支付大额现金。

因此,必须将储蓄帐户、单位帐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资金的基本帐户严格区分,在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单位、个体户的金融服务,加强现金管理,满足正常的合理现金支取需要,将有利于改进金融服务与监管,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是维护存款人权益和确保资金安全的需要。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是储蓄存款的一贯政策和原则,但随着通存通兑的实现,各种冒领储户存款的案例时有发生,个别储户大额支取现金,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

这次要求支取大额现金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金融机构内部还要进行必要的审核,就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存款人的权益,确保资金的安全,符合广大储户的利益。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是借鉴国际经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越发达,管理制度就越严格,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对大额支取现金都实行了严格的预约、审查、登记备案、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对一些大额可疑的现金交易实行跟踪调查。

根据我国的实际,对支付大额现金进行必要的管理,也符合国际惯例。

大额现金使用管理制度

大额现金使用管理制度

大额现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加强公司现金管理,规范大额现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公司相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大额现金使用管理。

二、大额现金定义2.1 本制度所指大额现金,是指单笔现金支付或收取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款项。

2.2 对于具有特殊业务需求的部门,经财务部门审批,可适当调整大额现金标准。

三、大额现金使用范围3.1 以下情况可以使用大额现金:(1)政策法规明确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2)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的款项;(3)其他经财务部门审批同意的大额现金使用事项。

3.2 以下情况禁止使用大额现金:(1)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个人收入;(2)支付采购货款、工程款、服务费用等经营性支出;(3)支付公司内部往来款项;(4)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禁止使用现金支付的款项。

四、大额现金使用流程4.1 使用大额现金前,需填写《大额现金使用申请表》,详细说明使用大额现金的原因、金额、用途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2 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4.3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及申请事项的合理性,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4.4 申请人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大额现金支付或收取手续。

五、大额现金安全管理5.1 财务部门应加强大额现金的保管,确保资金安全。

5.2 使用大额现金的部门应采取措施,防止现金被盗、丢失等风险。

5.3 发现大额现金丢失、被盗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财务部门,并按照公司规定及时报警。

六、监督检查6.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大额现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2 公司审计部门应将大额现金使用管理纳入审计范围,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6.3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附则7.1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近年来,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于加强现金管理,作用十分明显。

但近期,违规大额现金支付问题又开始突出。

少数金融机构违规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大额现金交易逃废银行债务、偷逃国家税款,甚至引发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各开户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二、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2002年2月1日以前,各开户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帐结算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部门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

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储蓄帐户办理结算。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服务。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1997年10月底以前,各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

开户单位可保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

企事业单位可按上列标准,向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认真执行。

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开户银行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

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改进储蓄帐户现金支付管理要继续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从文到之日起,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

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对居民个人提取外币储蓄存款的规定,另行通知。

对所有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取款活动,银行都必须坚持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不得将企业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套取现金。

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银行和信用社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的转帐结算,不得接受以转帐方式进入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

五、加强对银行卡的管理各商业银行在客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银行卡或基于已有帐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设置帐户个人密码。

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帐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办理帐户之间的转帐业务。

对单位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六、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城乡居民存款。

经过批准同意吸收企事业单位存款的,只能限定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以上。

因此,以上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如有现金支付,也必须按本文规定执行。

企业按规定投资证券可将企业存款转入证券公司,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支付现金。

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的证券营业机构对个人和法人从事证券交易和结算中的现金支付,按本文规定办理。

七、改进服务,促进现金回笼对支付大额现金加强管理后,各金融机构要按现行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组织现金回笼。

要改进柜台服务,给居民储蓄提供方便。

要督促商业企业按规定交存商品销货现金。

银行和信用社对农民出售农副产品,除代扣农业税外,不得代扣其它款项,同时要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提供转帐结算服务。

八、加强领导,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各家银行总行要迅速将此件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及其营业网点,认真部署执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同时,要组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分析当地现金管理中问题,研究和推行加强现金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现金管理责任制,使现金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附件《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的宣传提纲问:为什么要加强对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答: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管理,是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偷税漏税、洗钱、贩毒、行贿、诈骗、携款潜逃等犯罪活动。

这次《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大额取现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有的还要预约、登记、备案,犯罪分子支取大额现金受到限制,违法活动的蛛丝马迹也暴露出来,从而起到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作用。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管理,是维护金融秩序的需要。

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存款是居民个人所有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但是,目前一些单位公款私存,套取现金,逃避现金管理;一些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不使用转帐结算而大量使用现金;个别金融机构为了争客户,拉存款,放松现金管理,随意支付大额现金。

因此,必须将储蓄帐户、单位帐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资金的基本帐户严格区分,在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单位、个体户的金融服务,加强现金管理,满足正常的合理现金支取需要,将有利于改进金融服务与监管,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是维护存款人权益和确保资金安全的需要。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是储蓄存款的一贯政策和原则,但随着通存通兑的实现,各种冒领储户存款的案例时有发生,个别储户大额支取现金,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

这次要求支取大额现金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金融机构内部还要进行必要的审核,就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存款人的权益,确保资金的安全,符合广储户的利益。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是借鉴国际经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越发达,管理制度就越严格,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对大额支取现金都实行了严格的预约、审查、登记备案、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对一些大额可疑的现金交易实行跟踪调查。

根据我国的实际,对支付大额现金进行必要的管理,也符合国际惯例。

问:支付大额现金管理与“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是否一致?答:支付大额现金管理与“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是一致的。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有关法律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存款自愿,存款人可以自愿决定将属于其所有的资金存入储蓄机构,但决不允许将单位的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储蓄帐户,个体工商户也不得将生产经营性资金存入储蓄帐户,通过储蓄帐户办理日常资金收付业务。

储蓄存款、单位存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三者性质不同,不能都存入储蓄帐户,应通过各自不同的帐户存放,如同车辆行驶,应各行其道。

取款自由,储户可以自由决定从自己的存款帐户中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要保证支付,但这不是指储户可以不办必须的手续而自由支取现金,不是指有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自由,更不是指犯罪分子有冒领现金,损害储户利益的自由。

因此,为支付大额现金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管理,是进一步落实“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的具体措施,符合广大储户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问“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适应范围有哪些?答: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通过金融机构存款帐户提取现金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都必须遵守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通过有关帐户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和证券营业机构以及邮政储蓄机构。

问:储户一次性提取大额现金的标准是什么?提取时应办理哪些手续?答:根据《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储户一次性从储蓄帐户(包括银行卡)提取现金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即为大额现金。

在提取大额现金时,除按原有规定填写支取凭条等手续外,还必须向储蓄机构的柜台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储蓄机构审核后即可予以支付,其中,对一次性提取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储户还应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储蓄机构预约,以便储蓄机构准备现金。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的护照、居住证。

问:对银行卡支取大额现金有何规定?答:银行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卡、储蓄卡和提款卡。

如牡丹信用卡、一卡通等。

银行卡按使用对象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和支取现金;个人卡帐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通过转帐转入个人卡帐户,个人卡可以支取现金。

通过银行卡的个人卡一次性提取超过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现金的,按照从储蓄帐户支取大额现金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问:个体工商户应如何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应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的一个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其生产经营性资金应通过该基本存款帐户进行转帐结算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对法人企业现金管理的要求,开立基本存款帐户,通过基本存款帐户支取现金。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

个人2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商业银行或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问:企业法人支取现金有何规定?答: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