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一、实行大额现金备案制度。
对超过金额起点的大额支付现金,要求企业必须随时报告、登记、报送县人民银行备案。
二、对超过金额起点的注册现金的汇票、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三、我行配备兼职人员,做好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检查。
对重大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要给予相应的制裁。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抓好现金管理工作,及时清理多头开户,加大查处力度,
堵塞逃避监督漏洞,深入企业进行现金管理宣传,使企业自觉执行有关规定,杜绝违规使
用现金问题的发生。
五、企业支取现金,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实行三级审批,即管户信贷员、信贷科长、
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制度,防止企业在支取现金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
六、大额现金支取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即企业支取现金后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现金,造成不合理用现、套支等问题的要追究管户信贷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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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大额现金审批制度范本

单位大额现金审批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单位大额现金管理,规范大额现金支付行为,预防现金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额现金审批范围本制度所称大额现金审批范围包括:(一)单笔支付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出;(二)一次性支付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出;(三)其他需要审批的大额现金支出。
第三条大额现金审批程序大额现金支出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在办理大额现金支出前,应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支出项目的相关依据和资料。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支出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审批:单位负责人对财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门通知申请部门。
(四)支付:财务部门在审批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第四条大额现金审批权限大额现金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现金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二)单笔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三)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其他大额现金支出,按照授权范围执行。
第五条审批纪律(一)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或违规支付现金;(二)审批人员应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确保支出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三)审批人员应保持高度的职业操守,不得利用审批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四)审批人员应对审批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六条监督与检查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审批制度的执行。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制度修订本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如有变更,应及时修订。
修订后的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财务制度规定现金支付

财务制度规定现金支付一、总则1.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现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现金支付管理。
二、现金支付原则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现金支付安全、合规。
2. 确保现金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舞弊行为。
3. 原则上,现金支付主要用于零星支出、小额支付和个人报销等。
4. 严格控制现金支付额度,超过规定额度的支付应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三、现金支付范围1. 工资、奖金、津贴等个人收入。
2. 零星采购、小额维修、差旅费等日常经营性支出。
3. 应急支出及其他经批准的现金支付事项。
四、现金支付额度1. 单笔现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2. 日累计现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3. 特殊情况需超出上述额度支付现金的,须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五、现金支付流程1. 申请人提交现金支付申请,注明支付事由、金额、收款人等信息。
2. 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确保支付事项合规、真实。
3. 财务部门审核支付申请,确认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
4. 财务部门办理现金支付,留存相关凭证。
5. 定期与银行对账,确保现金支付安全。
六、现金支付管理1. 加强现金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现金保管、使用、交接等制度。
2. 定期对现金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建立现金支付台账,详细记录支付时间、金额、事由等信息。
4. 确保现金支付凭证的完整性,便于审计、检查。
七、违规处理1. 严禁违规使用现金支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3.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3.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九、现金支付审批权限1. 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现金支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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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帐结算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部门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
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储蓄帐户办理结算。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服务。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严控不合理大额现金支出,逐步加强现金管理,全力维护结算纪律,根据建通函【2002】41号、长银发【2002】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我行将同一开户单位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10万元(含)以上现金的行为规定为大额现金支付行为,包括现金汇兑(通过应解汇款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二、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制度,即1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直接审批;1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共同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主管行长三人共同审批。
另外,签发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金额超过30万元(不含)或一日内为同一开户单位签发两张(不含)以上同一收款人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须经上级行批准。
三、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即除工资性支出、主渠道粮食企业在当地收购粮食现金支出和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支取的备用金外,其他用途的大额现金支付都要由现金管理员实时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表》,并于每月10日内将加盖业务用公章和经会计主管、主管行长签字确认的《备案表》向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科进行报备;须经上级行批准方能签发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必须及时报人民银行备案;居民个人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5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由当班所(柜)负责人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将加盖业务用公章的《备案表》通过同城交换员及时备案到人民银行;100万元(含)以上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要进行登记备案,并对符合可疑支付交易条件的交易,经办员要在密切关注的基础上,及时向本部门的反洗钱具体管理人员报告,立即启动反洗钱监控程序,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四、继续严格执行“严禁公款私存”的相关规定,对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等,除附有完税证明,允许将款项转入其个人储蓄账户,否则坚决不予办理。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加强公司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范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1.3 本制度所称大额现金支付,指单次支付现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款项。
二、大额现金支付原则2.1 合法性原则:大额现金支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2.2 审慎性原则:大额现金支付应当审慎进行,确保资金安全。
2.3 效益性原则:大额现金支付应当以提高公司效益为前提。
三、大额现金支付审批流程3.1 申请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交大额现金支付申请,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2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对支付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
3.3 财务部门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资金来源、用途、支付金额等。
3.4 总经理审批,并对支付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3.5 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四、大额现金支付管理措施4.1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支付台账,详细记录支付时间、金额、收款方、用途等信息。
4.2 大额现金支付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严禁现金直接支付。
4.3 对于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应当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备财务部门。
4.4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大额现金支付风险控制5.1 加强对申请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
5.2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大额现金支付进行定期审计。
5.3 发现违规支付行为,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6.3 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六、大额现金支付监督与检查6.1 财务部门应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大额现金支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大额现金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额现金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第三条大额现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大额现金业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风险防控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
(三)信息保密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四)技术保障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大额现金业务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大额现金业务定义及分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大额现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大额现金存取、转账、汇款等业务。
第五条大额现金业务分为以下类别:(一)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指客户一次性存入或取出人民币(含外币)等值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业务。
(二)大额现金转账业务:指客户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转账业务。
(三)大额现金汇款业务:指客户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汇款业务。
第三章大额现金业务管理要求第六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流程、风险防控措施和内部责任分工。
第七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实名制管理,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证明。
第八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九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人民银行大额交易标准

人民银行大额交易标准
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规定,大额交易标准如下:
1. 现金交易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及其他现金收支业务;
2. 通过银行转账交易的单笔交易或当日累计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包括但不限于汇款、信用证、保理等业务;
3. 使用电子支付工具的单笔交易或当日累计交易金额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业务;
4. 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资类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以上大额交易标准,人民银行还规定了以下几种例外情况,不需要进行大额交易报告:
1.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以及银行金融机构与小型农村金融机构之间通过网银系统办理的各项电子支付业务;
2.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如果客户明确要求不进行大额交易报告的,可以不进行大额交易报告;
3. 金融机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的各类报表及报告中涉及的交易信息。
此外,对于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之间的跨境交易,如果单笔或当日累计交易金额超过等值100万美元的,需要进行大额交易报告。
总之,人民银行的大额交易标准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交易进行规定
的,目的是为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
同时,对于例外情况也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不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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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
银发[2001]4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近年来,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于加强现金管理,作用十分明显。
但近期,违规大额现金支付问题又开始突出。
少数金融机构违规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大额现金交易逃废银行债务、偷逃国家税款,甚至引发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各开户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二、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2002年2月1日以前,各开户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工作。
在大中城市银行开户的单位,可保留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在县及县以下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
各开户银衍可按以上标准,重新核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并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
核定的库存限额如需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超库存限额的部分要及时回笼。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金融机构对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形成制度,对于违规的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都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加强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取大额现金的管理开户行不得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将经营性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提供方便,并为其通过储蓄账户办理结算。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开户银行将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资金从其个人储蓄账户及时划入基本存款账户进行结算,并不得为其通过储蓄账户支取大额现金提供方便。
各商业银行必须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落实该规定。
四、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除继续执行人民银行已经颁布的有关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外,对于居民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或一日数次支取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五、严禁公款私存各开户银行应继续执行严禁公款私存的有关规定。
对于单位付给个人小额劳务报酬等,如附有完税证明,开户银行可以为其办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业务,否则,不予办理。
六、加强对银行卡存取现金的管理凡是单位持有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自动转存、代发工资、代缴费用等)、存取现金和一卡多户等功能的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入资金的,必须从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中转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款存入。
开户银行对持卡人持有的单位银行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对于转入单位持有的银行卡中的转账支票,收款人必须写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不得将发卡的开户银行作为收款人。
七、加强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大额提取现金的管理企业单位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银行不得为企业单位签发和解付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因生产经营需要,个体经营者缴存汇票或本票保证金后,银行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但每张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的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
同一开户银行一日内不得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不含两张)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
如果签发的每张现金汇票本票的金额超过30万元或一日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须经开户银行上级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八、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大额现金支取的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期货公司等,是开户单位,不是开户银行。
鉴于以上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上的特殊性,开户银行为其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必须报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保留超过开户银行为其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为防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坐支现金和违规支付客户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于当日营业结束前上缴开户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对个人客户从事上述业务应委托开户银行收取或支付现金。
证券机构不得将客户转账进来的资金通过有关账户转为现金支付。
证券机构不得将单位转入的资金通过股市投资后再转入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不得为其支付现金。
九、加强对异常大额现金支取的监管开户银行应对柜台发生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开户银行应密切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支取行为进行调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制定本地区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并报人民银行总行。
十、加强开户银行库存现金管理开户银行应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发行库和业务库中选择一个,缴存和领取现金,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可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库缴存和领取现金。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核定当地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业务库现金库存限额,对超过合理库存的部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及时督促商业银行以及城乡信用社及时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或业务库。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发行库管理制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出人库服务措施,及时满足各商业银行每日现金收付和缴存的需要,不得以增加业务量为由拒收商业银行及时缴存的现金。
十一、加快各商业银行及全国金融系统大额现金支取管理监测系统建设各商业银行要改进现有的大额现金支付监管系统,加强科技手段监控力度,完善电子制约程序,堵塞非正常支取现金的漏洞。
设置必要的制约程序,防止利用新的结算工具超额大额支取现金。
尽快建立本系统内部大额现金支取的检测网络,系统掌握本系统每月及每日大额现金支取情况。
人民银行将建立全国大额现金支取监测网络,监测全国大额现金支取情况。
十二、开展一次大额现金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各商业银行要在2002年2月1日前开展一次大额现金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检查的重点是:大额现金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制约机制和监管机制的运作情况。
通过检查,找出漏洞和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通过典型案件教育从业人员。
根据大额现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行内现金管理制度和完善管理措施,固定管理岗位,确定管理人员,强化内部控制制度,使相关岗位能够互相制约和监督,并对部分大额现金审批岗位实行轮岗以及进行离岗审查。
健全和完善开户银行临柜大额现金管理、审批、登记以及备案制度,定人定岗,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各商业银行现金收支统计制度,按时上报现金收支情况。
各商业银行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特别是以放松大额现金支取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各家银行要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下属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要认真落实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辖区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同时,要组织本辖区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落实有关规定,分析当地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大额现金支取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现金管理责任。
原有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