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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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资金管理制度(四篇)

医院资金管理制度(四篇)

医院资金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医院内使用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医院的资金管理,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管理。

一、现金、银行存款管理现金与银行存款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因此现金与银行存款管理也是资金管理的重点。

(一)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结算范围支付现金,结算起点(____元)以上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确需支付大额现金的,经院长批准后支付。

(二)医院库存现金的数额,控制在____元以内,超过部分送存银行。

(三)现金、银行存款支付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1、2、3、4、5、由经办人申请;科室主任审核并签章;财务部门审核原始凭证或____单据签章;主管院长批准签字;出纳员审核付款。

出纳员应认真审核报销单据是否有科室主任审核签章、财务科长审核签章、院长批准签字;如无上述人员签章,应退回补办手续。

6、对收付款单据,出纳员在办理完收付款手续后,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或“转讫”戳记。

7、各项现金报销截止时间为每月月底,当月各项预支借款必须在月底前到财务科结算清楚。

(四)收费处收费员应将每天的款项收入及时送存银行或集中交出纳员送存银行,严禁收款不入账或截留现金。

(五)出纳员每天应将有关收付款凭证及时记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核对清楚,保持账款相符。

(六)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查清不符原因。

(七)加强票据、印章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及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分开存放。

做好票据的购入、保管、领用、注销、登记等工作。

㈧有价证券管理视同票据管理,要做好登记、入账工作。

医院资金管理制度(二)是指医院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管等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提高医院的资金利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平、透明,并有效防止财务风险。

医院资金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资金筹集:规定医院资金的筹集渠道,比如医疗收费、政府拨款、贷款、慈善捐赠等。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国资[2022]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及年度资金追补预算;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第二章决策形式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权限划分的不同分别以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第四条办公会议在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时,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正确意见,按多数领导人员意见做出决策。

第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

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重大资产项目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材料,并报分管领导审阅,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

公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4篇)

公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4篇)

公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行为,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资金管理原则包括合理运作、规范管理、风险控制、高效利用。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合理制定资金管理目标和方针,并不断完善和调整。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预测,编制相应的资金预算。

第六条资金预算应包括营运资金、投资资金和筹资资金三个方面。

第七条资金预算制定应考虑公司的经营规模、市场需求、竞争状况等因素。

第八条资金预算审批应由公司决策层统一负责,并进行科学评估和合理审查。

第九条资金预算执行应实时监控,并及时调整预算指标,保持合理的资金运作。

第十条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应定期向公司决策层和相关部门汇报,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三章资金调拨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资金需求和优先级,制定资金调拨计划。

第十二条资金调拨计划应明确资金来源、用途、金额和期限等要素。

第十三条资金调拨计划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报公司决策层审批。

第十四条资金调拨计划执行应监控资金流向,确保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五条资金调拨计划执行情况应定期向公司决策层和相关部门汇报,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四章资金风险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承受能力和控制策略。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及时调整资金运作策略。

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对供应商、客户等外部合作伙伴的信用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公司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包括内部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

第五章资金利用效率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合理安排资金流动,避免资金闲置和短缺。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降低资金成本,寻求融资成本的最优解。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提高资金回报率,优化投资组合。

第六章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建立资金管理信息化系统,提高资金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大额现金管理的规定(3篇)

大额现金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额现金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第三条大额现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大额现金业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风险防控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

(三)信息保密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四)技术保障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大额现金业务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大额现金业务定义及分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大额现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大额现金存取、转账、汇款等业务。

第五条大额现金业务分为以下类别:(一)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指客户一次性存入或取出人民币(含外币)等值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业务。

(二)大额现金转账业务:指客户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转账业务。

(三)大额现金汇款业务:指客户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汇款业务。

第三章大额现金业务管理要求第六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流程、风险防控措施和内部责任分工。

第七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实名制管理,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证明。

第八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九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单位大额资金使用规章制度

单位大额资金使用规章制度

单位大额资金使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切实保障单位资金安全,树立用人用钱纪律,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单位大额资金是指单笔金额超过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金额,经过审批程序而获得的巨额资金。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为规范大额资金使用行为,保障单位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加强内部管理。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公平、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第五条单位领导干部应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不能违规挪用和私存资金。

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程序进行,经过合理审批和审核,确保使用合理合法。

第七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大额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程序和要求,保证各项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应当遵循节俭办公、节约用钱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经济、合理。

第二章大额资金审批管理第九条单位大额资金使用需经过审批程序,须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单位领导或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大额资金使用申请书需明确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期限等详细内容,经审批通过后始可使用。

第十一条审批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审核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并及时作出审批结果,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限额。

第十二条大额资金使用审批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金额,保证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单位领导及审批部门要认真审核大额资金使用申请,确保申请内容真实合法,不得随意批准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大额资金审批部门要保密审批过程,不得泄露审批内容,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

第十五条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部门,并照实记录审批过程,形成书面文件,以备查档。

第三章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施谁审批、谁监督和谁使用的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单位领导应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不得违规挪用。

大额现金提取管理规定(3篇)

大额现金提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现金管理,规范大额现金提取行为,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提取管理制度,加强大额现金提取业务的监测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大额现金提取业务的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大额现金提取的定义与标准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大额现金提取,是指个人或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现金提取业务,单笔提取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客户风险等级和地域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大额现金提取的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以下情况视同大额现金提取:(一)单笔提取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二)单笔提取金额虽未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但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三)单笔提取金额虽未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但提取频率异常,经风险评估后认定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风险的。

第三章大额现金提取的审查与监测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大额现金提取业务时,应当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实其身份信息。

对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客户,不得办理大额现金提取业务。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的基本信息;(二)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三)客户的交易行为和交易背景;(四)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提取业务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二)客户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三)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四)客户资金用途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发现大额现金提取业务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暂停办理大额现金提取业务;(二)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资金管理制度范本(4篇)

资金管理制度范本(4篇)

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营性资金。

1、投资性资金指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2、融资性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主体借入或归还的资金等;3、经营资金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用金。

2、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____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币和按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

第四条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公司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二章授权与批准第五条为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对公司实际控制,并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授权给财务总监进行审批。

第六条审批权限对外支付资金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本规定所设权限的金额为同一笔业务发生费用总额,严禁将同一笔业务分次报销。

第七条财务审核。

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支出性质逐级上级审核或审批,严禁越级审核或审批。

第十条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

资金使用实施方案(4篇)

资金使用实施方案(4篇)

资金使用实施方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院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付、科研立项、社会捐赠、研发收入、产业回报等,经费使用接受管委会的监督和审计。

所有费用实行预算申请和决算报告制。

本院资金分为公用经费和研发建设经费。

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研究院日常运转开支、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市场推广开支等;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立项项目资助和产业孵化。

研究院各项经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按照“收支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提交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执行,其中运行经费由研究院向管委会提出预算申请,批准后由研究院自行使用。

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采用“评审立项,专项资助,专款专用”的方式,各建设项目经管理委员会评审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预算,经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拨付经费。

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经费由研究院提出预算提交管委会讨论审定;项目资助和产业孵化等建设经费由各项目组提出预算,提交研究院和管委会讨论审定。

第二条本院项目包括从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申请立项的各类项目,本院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以及本院支持的入驻项目。

实行项目组组长负责制。

纵向攻关和研发项目按照批准立项部门的管理文件和1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受托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本院入驻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本院与项目组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对项目组实施考核。

鼓励入驻项目在成熟时进行产业孵化(研究院以参股形式注入资金)。

第二章入驻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三条本院采取公告发布制度和推荐制度招标项目。

申报项目要以计算机、大数据及其信息学科领域研究为重点,优先支持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项目。

每季度发布一次招标公告。

第四条项目申报人以大学教师(具备高级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为主,鼓励申报人联合外校优势力量进行申报,优先支持项目团队结合企业技术需求进行申报。

项目申报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

第五条本院组建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管委会审定后予以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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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国资[2010]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及年度资金追补预算;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第二章决策形式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权限划分的不同分别以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第四条办公会议在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时,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正确意见,按多数领导人员意见做出决策。

第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

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重大资产项目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材料,并报分管领导审阅,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

第八条上会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会的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九条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按照规定召开办公会或者董事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条决策会议决定的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其成员赞成与否意见、决策结果均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记录保管应符合会议制度和文档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决策按照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涉及需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内容,应按规定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对于遇到资产安全、人身安全、抢险救灾等紧急重大事项需要支付大额资金的,开会集体讨论时间来不及,可以特事特办,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权决策重大问题,但事后必须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说明情况。

第三章监督与实施第十三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决策做出后,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已经办公会讨论的决策事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第十一条的情形除外);(三)未向决策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级公司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上海一钢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定义3.1 资金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3.2 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对外投资、股利分配、项目投资、大额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捐赠、赞助和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3.2.1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出资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和对外借款等;3.2.2 公司股利分配;3.2.3 公司内部委托贷款;3.2.4 项目投资活动,主要包括采取BT、BOO等垫资模式运作的项目投资;3.2.5 对外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3.2.6 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3.2.7 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3.2.8 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3.2.9 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4. 大额资金使用原则4.1 实行“集体决策、分级授权”管理原则;4.2 执行联签联审制度,实行公司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联签联审;4.3 预算管理原则。

5. 大额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金额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5.1 对外投资支出、股利分配、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视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5.2 500万以上(含500万)的公司内部委托贷款;5.3 1,000万以上(含1,000万)项目投资支出;5.4 500万以上(含500万)对外大宗物资或大额采购;5.5 20万以上(含20万)非生产性支出,包括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5.6 500万以上(含500万)年度预算范围内的正常经营活动资金支出(不含工资、劳务费等)及50万以上(含50万)年度预算外正常经营活动资金支出。

6. 大额资金使用审批6.1 公司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

领导集体决策是指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6.2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

集体决策后,可授权总经理、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签审。

7. 大额资金使用支付7.1 支付申请:由相关责任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中需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效经济合同协议、请示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分管领导。

7.2 支付审批:公司经理办公会对相关业务部门提交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形成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7.3支付复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填写大额资金使用支付申请单并附有关资料,按5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行联签联审。

公司财务部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财务相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XX 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各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含对外实施债务重组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大额采购和对外实施债务性重组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1、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对外借款等;2、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技改项目投资等;3、公司对外的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4、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5、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1、1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如捐赠、赞助、奖励、补贴等);2、50 万元以上的技改、工程项目支出;3、50 万元以上的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4、100 万元以上投资、大额采购及公司内部单位借款支出。

第五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

领导集体决策是 2 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

集体决策后,可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分管领导签审。

具体审批权限:1、非生产性支出(如对外捐赠、赞助等)10 万元—1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1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

2、技改及工程项目支出50 万元—2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2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3、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50 万元—1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1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

4、对外大宗或大额采购、投资项目100 万元—3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3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

5、内部单位借款由于银行融资的需要,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孙公司以及控股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相互之间资金的拆借,可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财务处、分管财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前置条件1、投资、技改及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前必须有可行性论证;2、技改、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实行预算管理;3、有关项目的会议决策文件;3 4、需要报经省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必须取得有关批复文件。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1、支付申请:由相关责任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中需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材料,送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部门会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和签署审核意见,再提交至集团公司财务处。

由集团公司财务处结合近期资金状况和管理要求,提出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或建议后,再提交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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