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大额资金支付行为,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支付大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三、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原则1. 安全性原则:大额资金支付应确保资金安全,遵循资金支付的合法合规原则。
2. 审核原则:大额资金支付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保证支付行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 限额原则:根据资金支付的用途和需要,设定适当的大额资金支付限额,防止超出支付能力范围。
4. 实名原则:大额资金支付需提供实名认证,并核实支付双方身份信息,确保支付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大额资金支付管理措施1. 资金支付审批(1)单位和个人申请支付大额资金时,应向相关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支付用途、金额、支付方身份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相关部门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合规性、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作出审批决定。
(3)支付申请通过审核后,相关部门应出具支付凭证,并记录支付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大额资金支付限额管理(1)根据单位或个人的资金实力、支付需求和风险评估情况,确定合理的大额资金支付限额。
(2)单位或个人支付超过限额的大额资金时,需提供额外的资金来源证明,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执行支付。
3. 实名认证和身份核实(1)支付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实名认证。
(2)相关部门对支付双方身份进行核实,确保支付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支付双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信息应妥善保存,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密处理。
4. 支付安全保障(1)建立完善的支付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支付系统的技术防护和监控。
(2)对于大额资金支付,应采取多重验证方式,如双因素认证、短信验证码等,确保支付操作的安全性。
(3)加强支付信息的加密存储和传输,保护支付数据的安全。
5. 风险防控(1)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支付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风险。
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学校支付的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财务处管理并核算的经济业务大额资金支付。
第四条学校对大额资金的支付,按“预算控制,分级审批,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各单位”)办理大额资金支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经费预算已经落实;(二)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支付前的各项审批手续;(三)单据资料齐全。
具备上述条件的大额资金支付,财务处方可受理。
第六条大额资金支付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一)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资金支付由财务处业务经办会计人员直接办理;(二)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资金支付由财务处业务主管科室科长审批;(三)单笔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资金支付由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批;(四)单笔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资金支付,以及第七条所列单笔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支付,由财务处处长审批;(五)除第七条外的单笔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上的资金支付由总会计师审批。
第七条涉及以下业务的2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支付,由财务处处长审批:(一)人事处依据有关规定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增发的教职工(离退休)工资及津补贴,以及与之相关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二)人事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三)经学校审批同意的贷款归还和利息支付;(四)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度。
(五)由总会计师授权的其他经济业务大额资金支付。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国资[2010]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及年度资金追补预算;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第二章决策形式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权限划分的不同分别以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第四条办公会议在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时,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正确意见,按多数领导人员意见做出决策。
第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
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重大资产项目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材料,并报分管领导审阅,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大额资金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单笔或者多笔资金额度较大、交易地点集中、交易时间间隔短、资金使用领域广泛的资金。
第三条国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其他经营主体,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大额资金。
第四条大额资金交易应严格履行各项合规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参预非法活动。
第二章大额资金管理制度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大额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大额资金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大额资金管理岗位,对交易进行专门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资金白名单制度,对符合特定标准的客户,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资金黑名单制度,将可能涉及非法交易的客户列入黑名单,严格限制其交易。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大额资金交易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非金融机构及其他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大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监管其自身大额资金交易。
第三章大额资金交易的报告制度第十一条大额资金交易的报告制度,包括大额资金交易举报、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大额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等方面。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举报和网络平台,接受客户的大额资金交易举报。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大额资金交易的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将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应当将涉嫌非法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大额资金应急处理制度第十六条为避免大额资金交易浮现不良影响,提高金融机构的应急处理能力,应建立大额资金应急处理制度。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资金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及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在大额资金交易过程中浮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防止交易风险扩大。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大额资金支付行为,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针对大额资金支付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资金支付的概念、管理原则、支付方式和支付审核流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资金支付概念资金支付是指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一定数额的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至另一个账户的行为。
大额资金支付是指支付金额较大的资金转移行为,通常包括企业内部资金调拨、大额财务性付款等。
二、管理原则1. 安全原则:确保大额资金支付的安全性,防止资金外流、挪用等风险发生。
2. 规范原则:制定标准化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保证资金支付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3. 高效原则:优化支付流程,提高资金支付的效率和便利性,减少人工操作的错误和耗时。
4. 监控原则: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实时监控大额资金支付活动,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三、支付方式1. 银行转账:企业可以通过电子银行系统或柜面业务向受款方账户进行资金转账,确保资金流向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 支票支付:企业可以使用支票向受款方支付大额资金,支票作为法定的支付凭证,方便受款方核对和证明资金支付情况。
3. 现金支付:相对较少使用,只在特殊情况下进行,需遵守相关税收和反洗钱等法规,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支付审核流程1. 申请:资金支付申请人填写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文件,包括支付双方的身份证明、支付凭证和相关合同等。
2. 审核: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包括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审核通过后,将材料转交给上级审批人员进行最终审批。
3. 审批:上级审批人员对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包括审核支付金额、资金来源和受款方身份等。
如有需要,还可进行多级审批制度,确保资金支付决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4. 执行:经过审核和审批的资金支付申请,由财务部门将资金转账至受款方账户,并妥善保存相关支付凭证和支持文件。
五、风险控制措施1. 内部风控: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支付的权限和责任,设定特定金额的资金支付门槛,确保支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一、汇出资金管理一、同一账户当天汇出资金在50万元以上和当天累计汇出资金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之内,由主任审查同意后才能汇出款项;当天累计汇出超过500万元的由或审查同意后才能汇出。
二、同一账户当天汇出资金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含)之内,由营业部业务主管审查;同一账户汇出资金当天超过300万元和当天累计汇出资金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内,由部长或分管主任审查同意后才能汇出;当天累计汇出资金1000万元以上由或审查同意后汇出。
3、汇出款项(不含同业)划转,单笔汇出超过100万元至400万元(含),由清算中心业务主管审查;单笔汇出超过400万元和当天累计汇出资金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之内,由或审查;当天累计汇出超过1000万元,由或审查。
4、寄存同业款项划转,由出具资金挑唆通知单,按照资金挑唆单内容办理。
单笔金额1000万元(含)之内,由或审查;单笔超过1000万元由或审查同意后,方能办理。
二、现金管理一、现金库存管理。
各营业网点必需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确保资**全,现金库存限额应控制在联社核定的库存限额之内,超过限额部份及时送存联社。
二、(部)取现金,应提前一天报,特殊情况列外。
3、同一账户当天支取现金和**向清算中心当天支取现金超过50万元,需经审查。
同一账户当天支取现金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之内,由业务主管审查;超过100万元需经审查。
4、向同业存取现金,由开具资金挑唆单,当日支取现金500万元以上,由审查后办理。
三、其它管理一、针对50万元以上的大额出账和走账,各营业网点经办人要对客户的用途进行认真校验,严格把关。
要与客户两个以上主管进行热线验证,取得确认,做好记录。
二、各营业网点要成立和完善大额现金管理、审批、记录制度,增强对提取现金异样,长期不动户划入大额资金等异样情况进行分析,按规定及时报告。
3、不得办理结算账户资金转入非结算账户的转账结算。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公司大额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审批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经营风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大额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监控和归档等工作。
二、大额资金定义2.1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
2.2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大额资金的标准,并报董事会审批。
三、大额资金申请3.1 申请大额资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大额资金申请表;(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相关合同或协议;(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3.2 申请部门负责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四、大额资金审批4.1 大额资金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如下:(1)单笔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单笔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由董事会审批;(3)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4.2 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应对申请材料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对资金使用的风险进行评估。
五、大额资金使用5.1 大额资金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1)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2)确保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3)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
5.2 使用大额资金时,应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进行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六、大额资金监控6.1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大额资金的监控,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6.2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七、大额资金归档7.1 大额资金申请、审批、使用等相关资料应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7.2 归档资料应包括:(1)大额资金申请表;(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相关合同或协议;(4)审批文件;(5)其他需归档的材料。
八、责任追究8.1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大额资金的人员,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国资[2010]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及年度资金追补预算;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第二章决策形式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权限划分的不同分别以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第四条办公会议在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时,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正确意见,按多数领导人员意见做出决策.第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
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重大资产项目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材料,并报分管领导审阅,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知识就是力量-----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知识改变未来----------------XX 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各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含对外实施债务重组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大额采购和对外实施债务性重组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对外借款等; 2、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技改项目投资等; 3、公司对外的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 4、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5、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 1、1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如捐赠、赞助、奖励、补贴等); 2、50 万元以上的技改、工程项目支出; 3、50 万元以上的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 4、100 万元以上投资、大额采购及公司内部单位借款支出。
第五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
领导集体决策是 2 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
集体决策后,可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分管领导签审。
具体审批权限: 1、非生产性支出(如对外捐赠、赞助等) 10 万元—100 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100 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账户现金管理
第二条基层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对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第四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第五条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第三章库存现金管理
第六条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在县及县以下网点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各网点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
核定的库存
1。
XX有限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明确资金管理权责,贯彻落实XX省国资委“三重一大”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额资金是指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购置、对外借款、对外实施债务重组、对外捐赠和赞助等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较大的资金。
大额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资金理财(指期限低于三个月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等;(二)对外借款(包括对公司下属企业和外部企业借款);(三)固定资产购置;(四)无形资产购置;(五)非经营性支出(如捐赠、赞助、奖励、补贴等);(六)单笔支付50万元(含)以上的专项经营管理费用(非常规费用)。
第三条大额资金支付审批采用领导集体决策机制。
集体决策机构是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总支会、董事会。
第四条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具体审批权限如下:(一)对外投资1、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的项目经公司党总支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单笔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不含)不超过10000万元(含)的项目经公司三会审议后报集团党委会和集团总办会审批。
超过10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经公司三会审议后报集团党委会、总办会和董事会审议。
新设或收购公司项目,需同时经过公司三会审议和集团三会审议。
2、资金理财购买保本保息资金理财产品,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购买保本不保收益型、不保本不保收益型资金理财产品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提出申请,根据董事会年度授权,分别由党总支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
(1)单次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的由公司党总支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审批;(2)单次购买理财产品金额超过5000万元(不含)不超过10000万元(含)的,由公司党总支会和总办会审议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高校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高校大额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高校大额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大额资金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项目经费等。
1.3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财务处是我校大额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大额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监督与检查等工作。
2.2 各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大额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2.3 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大额资金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预算管理3.1 大额资金的预算编制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原则。
3.2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学校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大额资金预算。
3.3 预算审批程序应规范,学校财务处应对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报学校领导审批。
3.4 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四、资金拨付与使用4.1 大额资金拨付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审批权限和程序。
4.2 各部门、各单位应合理使用大额资金,确保资金用于规定的项目和用途。
4.3 资金支付方式应规范,优先采用转账支付,禁止使用现金支付。
4.4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合同、发票、验收等环节的审核,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五、监督与检查5.1 学校应建立健全大额资金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大额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5.2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
5.3 对大额资金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4 学校应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大额资金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充市国有企业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南充市国有企业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xx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以下简称“XX公司”)。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XX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对外捐赠和赞助、重大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支出、对外投资等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和划转较大金额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外捐赠、赞助等非生产性支出;(二)重大物资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等;(三)工程项目支出,主要为工程建设投资;(四)对外投资活动,包括项目投资和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等;(五)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现金股利分红、内部单位拨款及借款支出、还本付息、不同账户间资金划转等。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的金额界定根据我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单项金额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一)2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如对外捐赠、赞助等);(二)500万元以上的重大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支出;(三)1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支出、现金股利分红、内部单位的拨款及借款支出、还本付息、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划转等。
第五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决策制。
领导集体决策是指根据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股东会等形式对支出事项作出的决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决策程序完成后,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或其它授权人)签审。
第六条大额资金的支付和划转采用联签程序,即:由经办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分别报公司财务部门、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审核签字,最后按公司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签字后对外支付。
第七条大额资金使用的管理(一)大额资金在支付和划转前,应签订合同的须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审批流程签订合同,大额资金在支付时须提供相应的合同、批文、发票、资金使用申请等资料作为支付凭据,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支付结算手续;(二)大额资金一般以转账、电汇、信用证或承兑方式支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现金;(三)大额资金使用应按事项类别分别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签字:1.经董事长审批的有以下事项:(1)对外捐赠、赞助等非生产性支出;(2)对外投资项目的资金支付;(3)现金股利分红的资金支付;(4)内部单位的借款支出;(5)还本付息支出;(6)在不同银行之间的资金转存。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的,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这个办法主要为了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这个办法中专门明确指出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并且要求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01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在办法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定义:(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有了,就是上面这些金额。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
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
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02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另外,我认为有必要再对可疑交易说一下,因为这里面也牵扯到金额。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大额现金管理办法
大额现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加强公司大额现金管理,规范大额现金收支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公司大额现金收支行为具有约束力。
1.3 本办法所称大额现金,是指单笔现金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现金。
二、大额现金收入管理2.1 大额现金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合规,严禁收取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大额现金。
2.2 收到大额现金时,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在当日将现金存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2.3 收取大额现金时,应要求付款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付款依据,确认款项性质及来源。
2.4 财务部门应对大额现金收入进行审查,确保资金安全。
三、大额现金支出管理3.1 大额现金支出必须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严禁挪用、侵占公司资金。
3.2 公司各部门申请大额现金支出时,应提供充分、合理的支出依据,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3.3 大额现金支出应提前向财务部门申请,财务部门根据资金情况安排支付。
3.4 大额现金支出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严禁现金支付。
四、大额现金审批流程4.1 大额现金收支事项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4.2 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4.3 大额现金收支事项的审批资料应包括:申请部门、申请人、金额、用途、收支时间等。
五、大额现金监管与检查5.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大额现金收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5.2 公司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大额现金收支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3 公司应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收支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六、责任追究6.1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2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7.3 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确保公司大额现金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事业单位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大额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我国事业单位大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事业单位大额资金的管理活动。
1.3 事业单位大额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2)效益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4)公开透明原则: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大额资金定义及分类2.1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单项或者累计达到以下标准的资金:(1)基本支出: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项目支出: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3)其他支出: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2 大额资金分为以下两类:(1)基本支出大额资金:用于事业单位日常运转、人员经费、日常办公等方面的资金;(2)项目支出大额资金:用于事业单位实施具体项目、工程、采购等方面的资金。
三、大额资金使用申请与审批3.1 事业单位使用大额资金,应当事前进行可行性研究,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3.2 使用大额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1)大额资金使用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3)资金使用计划;(4)其他相关材料。
3.3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大额资金使用与管理4.1 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4.2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大额资金使用行为,防范资金风险。
4.3 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4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五、大额资金监督与检查5.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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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南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苏悦南控﹝2017﹞96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本办法中的“集团”系指**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大额资金支付是指公司运营中单笔金额达一定标准的资金支付;大额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根据业务类型分别明确大额资金支付的标准、审批权限及审批方式。
支付审批方式是指协同审批。
第二章资金支付具体管理规定
第五条采购商品
采购商品中,贸易业务采购商品的大额资金支付标准为单笔500万元,其它业务采购商品的大额资金支付标准为单笔10万元。
1.贸易采购
贸易采购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市场部发起,市场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风控部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含)以上的,按上述流程审批。
资金支付时,需附经评审通过的正式合同和商品数量等文件。
2.其它采购商品事项
其它采购商品事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业务部门发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风控部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含)以上的,按上述流程审批。
资金支付时,需附部门请示、经评审通过的正式合同、公司批复等文件。
第六条购买服务
购买服务包含不限于贸易业务运杂费、鉴证咨询、劳务、物业管理等服务。
资金支付时,需附经评审通过的正式合同、公司审批手续等文件。
1.贸易业务运输服务
贸易业务运输服务大额标准为单笔100万元,流程同贸易采购业务。
2.其它服务事项
其它服务事项大额标准为单笔20万元,单笔支付金额在大
额标准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业务部门发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风控部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含)以上的,按上述流程审批。
第七条采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采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大额资金支付标准为单笔10万元。
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业务部门发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风控部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含)以上的,按上述流程审批。
采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事项,附部门请示、采购合同、公司审批手续等文件。
第八条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利润分配(含上交利润)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利润分配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视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业务部门发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资金支付时,长期股权投资事项按集团投资管理制度要求,附项目材料、《项目可行性报告》《合作协议》、集团审批手续等文件;金融投资事项,附《投资协议》、集团审批手续等文件;利润分配事项附上级单位批示、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事项,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需提供相关批复文件。
第九条资金调拨
资金调拨包括日常资金调拨、与贷款配套的银行理财、银企合作及产品方案。
1.日常资金调拨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为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涉及的公司同户名账户或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资金的调拨。
(2)为归集资金进行的同户名账户资金的调拨。
日常资金调拨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不作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财务部发起调拨申请,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2.与贷款配套的银行理财
与单笔融资业务逐笔对应的配套银行理财行为视为现金管理,不作为金融资产投资事项管理。
与贷款配套的银行理财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作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财务部发起调拨申请,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3.银企合作及产品方案
银企合作指为维护银行合作关系,根据银行的存款需求做出的资金调拨。
产品方案指办理银票、信用证、全额质押用于保证金的资金调拨。
银企合作及产品方案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作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财务部发起调拨申请,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捐赠和赞助
捐赠和赞助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视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经办部门发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资金支付时,附相关请示及批准文件,单笔2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国资委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税款支付
1.税款支付事项
税款支付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不作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税务经办人员发起,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资金经审批转入税款专户后完成缴纳税款,财务部复核入账。
2.税务处罚支出事项
税务处罚支出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视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税务经办人员发起,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资金支付时,附相关请示、税务处罚通知书、公司批复等文件。
第十二条个人借款
个人借款大额资金支付的标准为单笔借款5万元。
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借款人发起,发起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单笔借款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借款人发起,发起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核对借款余额,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经营性费用
经营性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办公费、修理费、租赁费、水电费、邮电费、业务招待费、公务车费、会议费、业务宣传费、保险费、零星开支、工资(日常工资性支出、非日常工资性支出)、福利费、职教费、工会费、劳动保护费等。
1.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大额资金支付标准为单笔0.5万元,其中:单笔0.5万元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由经办部门发起,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单笔0.5万元(含)以上的,支付审批均采取协同方式,由业务部门发起,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2.日常工资性支出
日常工资性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不作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综合管理部发起,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3.非日常工资性支出
非日常工资性支出(含年终奖、专项奖励等),无论金额大小均视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综合管理部发起,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4.职教费
职教费大额资金支付标准为单笔5万元。
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业务部门发起,
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含)以上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经办部门发起,按上述流程审批。
5.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及工会费拨付
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及工会费拨付无论金额大小均视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综合管理部发起,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6.其它经营性费用
其它经营性费用包括不限于差旅费、办公费、修理费、租赁费、水电费、邮电费、公务车费、会议费、业务宣传费、保险费、零星开支等,大额资金支付标准为单笔10万元,支付审批均采取协同方式。
其中:单笔10万元以下的,由经办部门发起,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由经办部门发起,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资金支付时,业务招待费按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规定,附业务招待申请单;日常工资性支出附人员信息变动单;非日常工资性支出、福利费、职教费及工会费拨付附相关请示和批复等文件;其他经营性费用根据性质附申请单、请示、合同、批复等文件。
第十四条其它支出
除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支出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视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采取纸质协同方式,由经办部门发起,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资金支付时,附相关请示、公司批复等文件。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相关人员在支付、复核和审批等环节中失职渎职的,将严格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造成资产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自觉接受上级监管机构和公司监事会、风控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等对《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