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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大额资金支付行为,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支付大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三、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原则1. 安全性原则:大额资金支付应确保资金安全,遵循资金支付的合法合规原则。

2. 审核原则:大额资金支付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保证支付行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 限额原则:根据资金支付的用途和需要,设定适当的大额资金支付限额,防止超出支付能力范围。

4. 实名原则:大额资金支付需提供实名认证,并核实支付双方身份信息,确保支付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大额资金支付管理措施1. 资金支付审批(1)单位和个人申请支付大额资金时,应向相关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支付用途、金额、支付方身份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相关部门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合规性、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作出审批决定。

(3)支付申请通过审核后,相关部门应出具支付凭证,并记录支付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大额资金支付限额管理(1)根据单位或个人的资金实力、支付需求和风险评估情况,确定合理的大额资金支付限额。

(2)单位或个人支付超过限额的大额资金时,需提供额外的资金来源证明,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执行支付。

3. 实名认证和身份核实(1)支付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实名认证。

(2)相关部门对支付双方身份进行核实,确保支付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支付双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信息应妥善保存,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密处理。

4. 支付安全保障(1)建立完善的支付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支付系统的技术防护和监控。

(2)对于大额资金支付,应采取多重验证方式,如双因素认证、短信验证码等,确保支付操作的安全性。

(3)加强支付信息的加密存储和传输,保护支付数据的安全。

5. 风险防控(1)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支付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风险。

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以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行参与大额支付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本行参与大额支付系统包含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总行是直接参与者,其余参与者是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及技术标准,经大额支付系统受理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支付业务在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具有最终性。

第五条本行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由总行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并负责管理和资金清算。

第六条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具体运行时间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本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总行对本行所有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付业务第八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以下支付业务:(一)贷记支付业务;(二)即时转账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涉及清算账户的业务;(四)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资金清算业务;(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移存和兑付业务;(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支付系统发起行发起贷记支付业务,应按发起人的要求确定业务的优先级次。

优先级次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条贷记支付业务由付款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送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资金后,将支付业务信息经接收清算行转发收款行。

大额现金管理的规定(3篇)

大额现金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额现金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第三条大额现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大额现金业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风险防控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

(三)信息保密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四)技术保障原则: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大额现金业务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大额现金业务定义及分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大额现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大额现金存取、转账、汇款等业务。

第五条大额现金业务分为以下类别:(一)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指客户一次性存入或取出人民币(含外币)等值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业务。

(二)大额现金转账业务:指客户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转账业务。

(三)大额现金汇款业务:指客户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的,单笔或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汇款业务。

第三章大额现金业务管理要求第六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流程、风险防控措施和内部责任分工。

第七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实名制管理,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证明。

第八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九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业务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xx市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xx银[xx]29号为切实提高我行现金管理效率,及时掌握现金流向,严格控制不合理现金支付,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根据上海银发[2000]254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人民银行规定,一个开户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在一般存款帐户支出现金,严格控制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提现。

第二条各支行、业务部开立的专用存款帐户,除因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房屋拆迁、民工工资、破产清算、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中应向个人支付的资金可以提现外,用于其他用途的资金一律不得提现。

第三条各支行、业务部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现金支付业务,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以转帐方式转入储蓄帐户。

除代发工资和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小额劳务报酬外,各支行、业务部不得为开户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储蓄帐户的转帐结算,不得接受以转帐方式进入储蓄帐户的存款。

第四条单位银行卡一律不得存取现金。

个人银行卡提现金额必须符合本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必须取得本行的授权。

对个人银行卡透支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第五条各支行、业务部对储户从储蓄帐户(含银行卡,下同)单笔提现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出示存款人及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的护照、居住证等),并经核实登记证件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后方可支付。

对单笔或单日提现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应要求取款人至少提前1天预约。

第六条各支行、业务部对本单位签发或解付的、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均应纳入对个人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第七条各支行、业务部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支付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一)各支行、业务部除储蓄、已纳入工资手册管理的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收购现金支出以外的1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均应纳入大额现金支付审批范围。

XX银行现金限额管理办法

XX银行现金限额管理办法

XX银行现金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现金限额管理,提高现金使用效益,保障现金业务安全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XX银行出纳制度》、《XX银行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限额管理主要是指对现金备付率及金库现金、营业机构库存现金、柜员尾箱现金、自助设备现金等的最高额度进行的限定与控制。

第三条现金限额管理应遵循满足实际,风险控制与灵活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满足实际原则是指现金限额管理应满足营业机构基本业务开办需要,必须保证其正常现金支付;风险控制原则是指现金限额管理应以风险控制为首要工作目标,实行限额管理,从严核定现金备付率及各项限额额度,压缩库存现金余额;灵活调整原则是指在核定限额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如遇节假日、理财及国债产品集中兑付等短期现金需求量增加时可进行浮动。

第四条各级会计运营部门是现金限额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现金限额管理由总、分、支三级机构共同完成。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会计运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订及解释XX银行现金限额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按年向各分行核定、下达现金备付率指标;(三)指导分行科学、合理核定并管理各项限额额度;(四)监督、检查分行现金限额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五)对全行现金限额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通报等。

第七条分行会计运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分行现金限额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根据总行核定指标,向辖属机构分解、下达现金备付率指标;核定辖属营业机构各项限额额度,并依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或浮动;(三)对辖属分支机构现金限额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四)对辖内现金限额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通报等。

第八条支行的主要职责是:(一)落实、执行分行下达的各项限额额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分行提出调整或浮动申请;(二)监督柜员尾箱超限额时及时上缴,控制柜员尾箱限额;(三)做好现金收付量预测,监督库管员尾箱超限额时及时上缴,控制本机构库存现金;(四)做好支行管辖范围内自助设备加钞、清机工作;(五)对柜员尾箱现金、自助设备现金进行盘点和检查等。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运行的银行支付系统,用于处理以本币为结算单位的大额支付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地区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和参与其中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机构和业务管理第四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支付系统机构设置及中央特别账户设立的通知》的规定创建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安全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建立支付系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第六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支付系统特点,制定支付业务操作规范,明确业务范畴及业务流程,保证支付业务操作合规、正确和高效。

第三章业务违规处理及风险防范第七条参与大额支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反洗钱义务,确保支付交易安全合规。

第八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对参与支付系统操作的用户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存在风险的参与者,应当加强监管和控制。

第九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支付风险管理制度,对支付交易进行有效监测和预警。

对于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启动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大额支付和清算业务情况,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创新的支付业务,促进金融体系协调发展。

大额现金管理支付规定(3篇)

大额现金管理支付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额现金管理,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额现金,是指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现金支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从事现金支付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合规。

第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大额现金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大额现金交易信息。

第二章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第六条大额现金交易标准根据交易金额、交易性质、交易主体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以下情形属于大额现金交易:(一)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的现金支付;(二)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含)的现金支付;(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大额现金交易。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大额现金交易时,应当对交易进行识别、登记,并按照规定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章大额现金交易管理第九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现金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大额现金交易的识别、登记、报告等流程。

第十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大额现金交易时,应当对交易主体进行身份识别,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大额现金交易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交易原因,了解交易背景;(二)要求交易主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对交易主体进行风险评估;(四)对交易进行监测和分析;(五)发现可疑交易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交易进行分类管理,包括:(一)正常交易:交易主体身份明确,交易原因合理,交易背景清晰;(二)异常交易:交易主体身份不明,交易原因不合理,交易背景不清;(三)可疑交易: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风险。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账户现金管理
第二条基层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对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第四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第五条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第三章库存现金管理
第六条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在县及县以下网点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各网点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

核定的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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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以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行参与大额支付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本行参与大额支付系统包含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总行是直接参与者,其余参与者是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及技术标准,经大额支付系统受理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支付业务在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具有最终性。

第五条本行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由总行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并负责管理和资金清算。

第六条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具体运行时间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本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总行对本行所有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付业务第八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以下支付业务:(一)贷记支付业务;(二)即时转账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涉及清算账户的业务;(四)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资金清算业务;(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移存和兑付业务;(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支付系统发起行发起贷记支付业务,应按发起人的要求确定业务的优先级次。

优先级次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条贷记支付业务由付款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送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资金后,将支付业务信息经接收清算行转发收款行。

银行现金大额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现金大额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现金大额管理制度范文银行现金大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现金大额管理,提高安全性、有效性和便捷性,保障银行运营正常、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必须建立完备的现金大额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银行现金大额管理应遵循便捷、高效、安全和法律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现金大额管理工作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现金大额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并在整个银行内严格执行。

第二章现金大额管理流程第七条银行现金大额管理流程包括现金存储、现金取出、现金清点和报备四个环节。

第八条现金存储环节:银行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安全性的金融机构作为现金存储机构,并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银行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现金存储于指定的存储机构。

第九条现金取出环节:银行在需要使用现金时,应提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备和申请程序向指定的存储机构提出现金取出请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取出。

第十条现金清点环节:银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取出的现金进行清点,并确保清点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报备环节:银行在进行现金大额的存储、取出和清点等操作后,必须及时进行报备,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三章现金大额管理要求第十二条银行在进行现金存储、取出、清点和报备等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的要求执行,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现金大额管理制度文档,包括规章制度、操作手册、风险控制措施等,对涉及现金大额事项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规定和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银行必须建立规范的现金大额管理流程,对现金存储、取出、清点和报备等环节进行细致分工和协同配合。

第十五条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现金大额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银行必须定期对现金大额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XX银行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额现金收付管理,严格会计内部控制,维护我行与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大额现金收付偷逃国家税款和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促进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以及《XX银行出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现金收付”系指: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存入人民币现金20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现钞等值1 万美元(含)以上,开户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支取或单日累计提现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

第三条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发生的现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特别是以放松大额现金支取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应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使用转账结算划拨资金或支付交易款项。

第五条各分行应制定大额现金收付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收付业务的授权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加强对库存现金限额、各类账户的现金收付管理。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六条建立大额现金收付的检查督导制度各分行会计运营部应建立大额现金收付业务的事后监督制度,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

各分行会计运营部应对营业机构的大额现金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保留检查记录。

各分行合规审计部门应对大额现金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分级审批制度各分行应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认真审查大额现金支付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根据开户单位的基本情况,审查提现的金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现金管理规定、账户管理规定是否相符。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管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银行间资金转账提供清算的电子服务系统。

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是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管理部门,设置业务主管岗、系统监测岗和业务操作员岗,下设清算中心作为系统直接参与者,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系统的日间运行监测;(二)负责各机构大额支付业务纪律执行情况的考核;(三)负责存放人行资金清算账户余额头寸的日常管理;(四)负责日终汇总对账、清算及大额支付业务过渡科目使用的日常管理;(五)负责网银超限额部分业务发送等。

第五条总行信息科技部门是系统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岗、系统维护岗,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系统使用存储介质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二)负责大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密押管理;(三)负责大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的管理及数据备份等。

第六条各机构作为系统间接参与者,设置业务主管岗、录入员岗、复核员岗和授权员岗,负责系统支付业务的柜面受理、业务记账、复核发送及信息类报文的应答等。

第七条系统所有岗位进行严格权限管理,一名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增设用户及变更业务参数等操作均应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三章业务规定第八条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三)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大额资金支付及清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资金支付及清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资金支付及清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资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驻华机构、个人结算和个人储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的大额柜台现金支付及转账业务、大额资金汇划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清算备付金管理及调拨审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大额资金支付分级审批授权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备案制度,《大额现金支付审批权限名单》(附件1)需报财务会计部备案。

人员调整,及时更换。

第五条大额现金支付,需逐级审批。

一、对公存款一般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业务。

二、办理单位及个人存款现金支付,单笔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XX(含)至50XX(不含)的现金支取或签发5XX(含)至50XX(不含)注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由各支行的会计主管审批;50XX(含)至100XX(不含)的现金支取或签发50XX(含)至100XX(不含)以上注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由各支行行长审批;超过100XX(含)的现金支取,由分管行长审批。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应加强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提现资格备案管理,年初做出用现计划向总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名称、账号、账户类型、提现原因、提现金额等内容。

第七条严格控制各种汇兑结算款项(包括汇票、电汇)通过待支付清算款项科目提现,除现金汇票、注明“现金”字样、用途写明“现金”的汇兑款项外,各营业网点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确需支付部分现金的,每笔汇兑款项支付金额应控制在100XX以下(不含),并经会计主管审批,100XX(含)至200XX(不含)的,由各支行行长审批;超过200XX(含)的,由分管行长审批。

第八条大额支付系统大额业务授权规定。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doc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doc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篇:《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严控不合理大额现金支出,逐步加强现金管理,全力维护结算纪律,根据建通函【2002】41号、长银发【2002】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行将同一开户单位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10万元(含)以上现金的行为规定为大额现金支付行为,包括现金汇兑(通过应解汇款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二、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制度,即1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直接审批;1万元(含)至10万元以下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共同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取由现金管理员、会计主管、主管行长三人共同审批。

另外,签发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金额超过30万元(不含)或一日内为同一开户单位签发两张(不含)以上同一收款人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须经上级行批准。

三、大额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即除工资性支出、主渠道粮食企业在当地收购粮食现金支出和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支取的备用金外,其他用途的大额现金支付都要由现金管理员实时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表》,并于每月10日内将加盖业务用公章和经会计主管、主管行长签字确认的《备案表》向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科进行报备;须经上级行批准方能签发的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必须及时报人民银行备案;居民个人一次或一日累计支取5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现金,必须由当班所(柜)负责人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将加盖业务用公章的《备案表》通过同城交换员及时备案到人民银行;100万元(含)以上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要进行登记备案,并对符合可疑支付交易条件的交易,经办员要在密切关注的基础上,及时向本部门的反洗钱具体管理人员报告,立即启动反洗钱监控程序,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四、继续严格执行“严禁公款私存”的相关规定,对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等,除附有完税证明,允许将款项转入其个人储蓄账户,否则坚决不予办理。

银行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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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付管理办法编制部门:审核:批准: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3)第三章现金支付规定 (4)第四章大额现金支付依据 (7)第五章现金支付分级审批 (10)第六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支付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等有关行政规章,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是指人民银行发行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人民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支付管理是指本行根据相关现金管理法律法规,对在本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的现金支出,遵循依法、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加以引导、限制、监督等一系列干预行为。

第四条现金支付管理的重点是防范和打击诈骗、洗钱、逃税等经济犯罪,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条支行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认真审查取现用途是否合理。

第六条支行应认真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现金交易进行严密监控,注意审查支付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发现可疑交易和异常交易,应及时按本行反洗钱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zz银行现金支付业务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现金支付业务管理。

包括:一、制定全行现金支付业务管理制度;二、解答全行现金支付业务咨询,及时处理疑难问题,分析、防范、控制操作风险;三、负责全行现金支付业务的检查、培训与辅导。

第九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所辖范围内支行现金支付业务管理。

根据总行制订的现金支付管理制度,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分析现金支付风险,制定防范与控制现金支付管理风险的制度。

第十条支行根据总(分)行制定并下发的现金支付管理制度,具体办理现金的支付,承担现金支付的监督职责,对客户违反规定提取现金的予以制止,对可疑的现金支付交易,按本行反洗钱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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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为加强我行现金管理,规范大额取现,防范操作风险,提高支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在我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期货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和开立个人账户的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在我行各经办行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开户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并在规定范围内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办理现金支付。

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支付。

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现金支出。

第三条开户单位银行账户取现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5)收购单位向个人支付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不够方便;(9)经我行审批同意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市场购买物资或异地采购。

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存款人因特殊需要开立的账户,支取现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取、房屋拆迁、破产清算、个人证券期货、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的个人现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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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工作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基本规定 (3)第二节资金清算 (5)第三节日终处理 (6)第四节其他 (6)第四章附则 (7)附件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大额支付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支付系统,是指以实时、全额的方式处理异地、同城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贷记支付和紧急的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等应用系统。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总行科技开发部负责大额支付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安全运行等工作。

第六条总行计财部负责大额支付系统的头寸管理、保障资金清算,业务正常运行。

第七条分支行负责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工作。

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八条大额支付系统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一)本行是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负责清算本行的大额支付业务;(二)各分支行是大额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使用行内系统通过直接参与者向人民银行提交支付业务,并由直接参与者清算大额业务。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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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业务风险防范,本办法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商业银行在国内与国外客户间进行的大额现金支付业务。

三、支付限额1. 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明的个人客户,单笔大额现金支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 未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明的个人客户,单笔大额现金支付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3. 企业客户、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客户,单笔大额现金支付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现金支付办理1. 客户如需进行大额现金支付业务,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办理网点提交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资料;2. 办理网点应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及相关资金来源,并向调阅其相关信息。

3. 客户如需在人民币账户外的账户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应事先向办理网点申请办理外汇账户;4. 进行大额现金支付业务的客户,应使用其本人名下的账户进行办理,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代办人办理;5. 商业银行应当在交易日结束后的第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提供现金支付凭证(收据或支票等)。

五、风险防范1.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大额现金支付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2. 商业银行应对大额现金支付业务涉及的客户进行审慎评估,及时掌握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3. 商业银行应建立大额现金支付业务交易监测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4.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业务操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5. 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监测信息,适时调整大额现金支付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六、监督管理1. 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业务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2. 在大额现金支付业务中发现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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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行现金管理,规范大额取现,防范操作风险,提高支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在我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期货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和开立个人账户的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在我行各经办行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开户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并在规定范围内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办理现金支付。

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支付。

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现金支出。

第三条开户单位银行账户取现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5)收购单位向个人支付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不够方便;(9)经我行审批同意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市场购买物资或异地采购。

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存款人因特殊需要开立的账户,支取现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取、房屋拆迁、破产清算、个人证券期货、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的个人现金支出。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卡账户,也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但不包括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立的账户。

个体工商户取现及审批程序同单位结算账户。

第五条我行各营业机构要专门建档保存现金管理及大额取现文件规章制度。

客户在我行开立账户时,临柜人员应告知客户我行现金管理有关制度。

第二章大额取现审批
第六条大额取现指开户单位和个人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或分笔取现累计超过以下取现金额标准的取现业务:
(一)单位从其基本账户一次性或当日累计提现5万元以上(含5万元);
(二)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次性或当日累计提现2万元以上(含2万元);
(三)签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注有“现金”字样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
(四)个人账户一次性或当日累计提现5万元以上(含5万元)。

第七条各行受理开户单位大额取现审批,必须遵循“依法合规、快捷高效、
逐层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严禁“先提取、后审批”。

第八条开户单位基本账户取现、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取现未超过5万元,由临柜人员直接审核办理,不需审批;超过上述标准的,按照机构类别设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一、中心行和综合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权限设置如下:
(一)基本存款账户现金支取审批权限:5万元(含)至30万元由开户银行会计经理审批;30万元(含)至50万元(含)由开户银行审批(开户银行未设主管业务副行长的由行长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含)由开户银行行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现金支取授权设置审批或报送主管行长审批。

(二)临时存款账户现金支取审批权限:5万元(含)至30万元由开户银行会计经理审批;30万元(含)至50万元(含)由开户银行主管业务副行长审批(开户银行未设主管业务副行长的由行长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由开户银行行长审批;当日提现(含当日累计)超过100万元的,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现金支取授权设置审批或报送主管行长审批。

(三)专用存款账户现金支取审批权限:5万元(含)至30万元由开户银行会计经理审批;30万元(含)至50万元(含)由开户银行主管业务副行长审批(开户银行未设主管业务副行长的由行长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含)由开户银行行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现金支取授权设置审批或报送主管行长审批。

(四)储蓄存款账户现金支取审批权限:5万元(含)至20万元由开户银行会计经理审批;20万元(含)至50万元(含)由开户银行主管业务副行长审批(开户银行未设主管业务副行长的由行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开户银行行长审批。

二、二级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权限设置如下:
(一)基本存款账户现金支取审批权限:5万元(含)至30万元由开户银行会计经理审批;3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由开户银行行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现金支取授权设置审批或报送主管行长审批。

(二)临时存款账户现金支取审批权限:5万元(含)至30万元由开户银行会计经理审批;3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由开户银行行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现金支取授权设置审批或报送主管行长审批。

(三)专用存款账户现金支取审批权限:5万元(含)至30万元由开户银行会计经理审批;3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由开户银行行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现金支取授权设置审批或报送主管行长审批。

(四)储蓄存款账户现金支取审批权限:5万元(含)至20万元由开户银行会计经理审批;20万元(含)以上由开户银行行长审批。

三、域外机构大额现金支取审批权限设置如下:
域外分行下设支行,按照支行管理层设置情况,分别参照域内综合行或二级行设置审批权限,分行计财部或财务主管行长为最终审批人;域外分行营业部,参照域内二级行设置审批权限(营业部负责人审批权限相当于二级行行长),分行计财部或财务主管行长为最终审批人。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及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凡金额在支行行长审批权限以下的,相关审批人按照上述取现审批权限的规定在支票上直接进行审批;超过支行行长审批权限的大额现金支取,应填写“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并严格按照以上各类账户的审批权限在审批表上审批签章,审批表要随现金支票一同装订。

第十条开户银行在办理开户单位的现金支票或为个人签发注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时,按照基本账户取现审批权限规定。

开户银行不得为企业签发和解付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个体经营者办理现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为30万元(含30万元)的。

一日内,只能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一张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

第十一条严格管理开户单位工资性提现。

各营业机构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积极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减少现金支出。

已经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开户单位,一般不得再以工资名义提取现金,若提出提取现金要求,营业机构要对其严格审查,逐笔登记工资性提现台账。

当月工资性提现超过两次(含两次)的,要认真审查其用途,杜绝不合理工资性取现。

第十二条参与招投标项目的资金如果没有中标,按照“怎么来怎样走”的原则,如以现金缴存的可以取现,并应提供缴款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

单位返还个人借款或集资款,如果个人是以缴存现金的方式入帐的,企业返还时可以取现,但必须提供缴款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借据和集资收据,并将现金缴款单、借据、集资收据复印后随传票装订。

第十三条企业通过工商验资并建立基本账户后,不得以归还验资款名义提取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

第三章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本办法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员,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外部监管机构对现金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各营业机构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六条各营业机构对客户有关取现的相关政策应予以认真答复,但不得向客户提供编造取现的建议,严禁协助客户伪造取现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各营业机构要明确大额现金支付操作流程和审批权限,完善内控机制,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营业机构管理人员要不定期检查本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事后监督部门对接收的业务传票中涉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取现操作的,要认真检查以上大额取现操作中相关审批要件的完整性,对发现的大额取现问题要及时向相关支行和总行计划财务部反映。

第十八条各营业机构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对我行工作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总行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各营业机构对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大额现金上报标准的交易应准确、及时、完整的在反洗钱系统中上报,不得瞒报、迟报。

第二十条各营业机构发现大额现金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应进行人工分析和甄别,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总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营业网点对反洗钱系统中上报的现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应遵循保密原则,除相关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属于反洗钱监控范畴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银行计划财务部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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