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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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金坐支坐支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现金,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在申请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内同时申请坐支,说明坐支的理由、用途和金额,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也可以专门申请批准。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 (1)基层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2)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3)医院以收入款项退还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费及支付输血费等。(4)饮食店等服务行业的营业找零款项等。(5)其他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坐支的单位。

5.现金管理“八不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守“八不准”。这八不准是: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开户银行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八不准”任何一种情况,开户银行町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6.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监督管理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开户银行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单位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减少现金的使用的原则,合理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2)柜面管理开户银行的柜面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开户单位送存或支付现金时,要对凭证上写明的款项来源和取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逐笔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支出,银行予以拒绝付款;凡不符合规定的现金收入,应查明原因,反映给有关部门核实处理。(3)现金管理检查开户银行有权深入开户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是否超过库存现金限额,账面库存金额和实际库存现金是否一致;是否有用白条或其他单据顶替库存现金及公款私借问题;是否有擅自“坐支”和账外保留公款情况;现金收入是否正常,现金支付有尤扩大使用范围,有无假造用途套取现金等情况;是否存在携带大额现金外出采购问题;有无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有无出租借账户;有无发行变相货币,用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开户银行检查人员要编制现金管理执行情况检查报告表,对现金管理检查情况进行逐一登记,并及时向银行领导进行汇报。开户银行对发观的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另外,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通知开户银行。三、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处罚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按规定,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 (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5)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以罚款: ①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②对现金结算给予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③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④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

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⑤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⑥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⑦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⑧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⑨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十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开户单位对人民银行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同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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