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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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忧虑_胡玉鸿

面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忧虑_胡玉鸿

参考文献
[1]龚稼立 . 关于先例判决和判例指导的思考[J]. 河南社会科学,2004,(2). [2]胡云腾,于同志 . 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J]. 法学研究,2008,(6). [3]宋晓 . 裁判摘要的性质追问[J]. 法学,2010,(2). [4]肖永平 . 论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的查明和适用[J]. 中国法学,2006,(5).
*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 (项目编号 :08&ZD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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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忧虑
倾向?毋庸置疑,对于当代中国司法来说,存在 着两个影响其权威的至命的杀手,这就是司法公 信力的缺失与司法行政化的存在。就前者而言, 主要是社会民众对司法判决普遍存在的不信赖, 从而导致司法权威的荡然无存 ;而后者则是上级 法院俨然以下级法院的“行政领导”自居,通过各 种措施迫使下级法院驯服甚至成为实现其政绩的 工具。司法公信力的缺乏问题,非本文所及范围, 可以不论,但案例指导制度可能成为司法行政化 的推手,则是必须值得警惕的倾向。根据《规定》 第 1 条的要求,“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 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 统一发布”,换句话说,一个案例是否具有指导意 义,不是因为其本身对案件所作的公正甚至艺术 化的处理,而是源于其背后的权力的支撑。质言 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确定哪些案例是指 导性案例,因而具有必须参照的效力,这实质上 是同常为人诟病的司法解释一样,带有权力垄断 的性质。
自然,相对于抽象的法律来说,指导性案例 以更为形象的外观展现在人们的面前,法官可以 通过案例之间的比对,参照类似的指导案例,作 出与前例结果大致相当的判决。然而问题在于, 世界上不会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当然也不 会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完全相同的社会冲 突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即便外在形态极为相似, 相关主体对冲突的实际感受以及冲突的社会影响 也不完全相同。‘服从先例’或‘不违先例’这一 判例法适用原则的实施,同样必须依赖于司法者 主观选择的正确性。”[2]43

【说刑品案】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上)

【说刑品案】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上)

【说刑品案】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上)【按语】今日推送的是,笔者九年前与胡云腾大法官合著的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文章,首发于《法学研究》。

该文在对国内学界围绕案例指导制度产生的重大争议和分歧作了系统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主张。

用大法官的话,该文基本奠定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出台规范文件《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理论基础和主要框架。

如今已近十年过去,关于案例指导的理论研究在不断深入和发展,制度也在向前探索和完善。

但曾经的历史仍值得铭记,因为它是我们砥砺前行至今的起点!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作者|胡云腾于同志(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出品|“说刑品案”公号内容提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是当前人民法院着力推进的司法改革,为推动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合理地进行制度架构,需要对诸如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与作用、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国家判例法的区别、指导性案例与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关系、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效力及指导方式、发布主体、选择标准、公法性指导性案例与私法性指导性案例的区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程序、编纂、废止与规避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的配套机制等重大疑难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统一认识。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制度建构引言我国自清末法律改革以后,法律制度广受德日法律模式的影响,继而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律制度又深受苏联法律模式的影响,故而成为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

但从传统上看,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案例或判例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弥补立法不足,帮助司法官员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维护法制统一方面的重要作用。

据史料记载,早在西周春秋时期,就已经存在“世卿世禄”的宗法贵族政体和“议事以制”的判例传统。

[1]其后,这种判例传统虽几经兴衰,却始终对我国法律实践发挥着潜在的影响力。

从汉代的“春秋决狱”和司法官吏总结的大量“决事比”,到宋代的“编例”活动及明清时期的“律例并存”,再到北洋政府时期的大理院为各级法院审案所创制的“先例”,南京国民党政府明确将“例”作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可以说,“例以辅律”构成了中华法系的独特风貌。

指导案例制度

指导案例制度

指导案例制度在法律实践中,指导案例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文件,对于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的指导案例制度,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一、指导案例制度概述指导案例制度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用于指导下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

指导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权威性:指导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2.典型性:指导案例选自实际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能够反映出某一类型案件的特点。

3.指导性:指导案例对下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指导作用,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

4.公开性:指导案例对外公开发布,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学习。

二、指导案例的分类根据发布机关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指导案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2.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审理、办理的案件。

三、指导案例的发布程序指导案例的发布程序如下:1.案例筛选: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可以向上级法院和检察院推荐。

2.案例评审:上级法院和检察院收到推荐案例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具有指导价值。

3.案例发布:经过评审,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4.案例宣传和培训:发布指导案例后,各级法院和检察院要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确保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应用。

四、指导案例的作用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作用:1.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案例为下级法院和检察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助于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提高审判质量:指导案例可以帮助法官和检察官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3.促进司法公正:指导案例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胡云腾: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

胡云腾: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

胡云腾: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胡云腾: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建筑房地产法律圈今天编者按:这是一篇很有价值的文章,大法官胡云腾对“指导性案例”与“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作了详细的对比分析。

同时也回顾了当初争取写入的“应当参照”四个字的意义。

“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是案例指导制度的最大亮点之一。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其裁判违反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或精神,就可能导致被上级法院推翻。

⊙ 来源| 原文刊登于2017年6月9日《民主与法制》杂志,题为《一个大法官与案例的38年情缘》,因公众号篇幅,将原文中“与案例结缘、积极推动案例指导制度创建”内容省略⊙ 作者| 胡云腾,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精彩摘录1.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

2.如果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其裁判违反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或精神,就可能导致被上级法院推翻。

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一个裁判违反了指导性案例,就一定会违反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精神。

3.这个裁判本质上不是因为违背指导性案例被推翻,而是由于其违背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而被推翻。

而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由于没有赋予强制指导的效力,所以对任何案件都没有强制指导作用,当然也就不存在后来的判决违背以后而被推翻的问题。

“指导性案例”不同于“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我想应当谈谈对案例特别是指导性案例的观点与看法。

我觉得理论界和实务界编选的所有案例,从应用价值上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可以称之为“指导性案例”,另一类可以称之为“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在公检法三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后,“指导性案例”已经成为一个法定的或者特定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出席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深入调查研究,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自2023年7月底开始部署,到前期建设和内部试运行,历时七个月。

今天,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一、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主要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案例工作,不断优化工作机制,通过案例规范、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

例如,指导性案例方面,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39批224件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方面,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扣大局所需、服务国家治理,共发布典型案例超过2000件。

可以说,上述各类案例在指导司法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细化裁判标准、加强法治宣传、推动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统筹管理、分类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功能的充分发挥。

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但是,由于编选周期长、总量相对有限,难以充分满足实践需求。

浅析“案例指导制度”——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谈

浅析“案例指导制度”——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谈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析“案例指导制度”——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谈□孙丽娟胡爱菊(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本文主要论述的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的“案例指导制度”。

从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的差异谈起,依次论述了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现实需要,如: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最后对一些具体制度的构思如发布主体、程序等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希望能使大家对这一制度有更深入和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英美法判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60-02最高人民法院在继1999年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后,又在2005年10月26日,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下面简称《二五改革纲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实现公平和正义。

《二五改革纲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3年多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的一个涉及8个方面、50项改革措施的综合性改革文件。

可以说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有值得探讨的理论价值,都会对今后几年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鉴于篇幅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本文只讨论其中的一项改革措施——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二五改革纲要》中与该制度有关的完整文字表述是:“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一、什么是案例指导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什么异同?所谓案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凡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可参照相关判例进行判决,以达到同样的案情有同样的处理结果,从而提升法院司法的统一性,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进展及其问题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进展及其问题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及其问题一、引言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在法律实践中,通过对已经发生的案例进行总结和分析,提供给法官、律师和法律从业人员参考和借鉴的一种制度。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统一法律适合、规范司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及其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二、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1. 制度建立的背景在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法律适合的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问题,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效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案例指导制度的引入成为必然选择。

2. 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试点阶段:从2005年开始,中国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设立了案例指导试点法院,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尝试。

(2)立法阶段:2022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案例指导的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3)推广阶段: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试点成果逐渐显现,中国各级法院纷纷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并通过各种途径推广案例指导的做法。

3. 制度建立的成果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提高司法公正性: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对类似案件的判决进行总结和分析,为法官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的依据,减少了法官主观意识对案件判决的影响,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2)统一法律适合: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对类似案件的法律适合进行规范,减少了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不一致判决,实现了法律适合的统一。

(3)规范司法行为: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官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法官在判决中必须参考和借鉴相关案例,避免了法官的主观臆断和随意裁量。

三、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1. 案例选择的问题目前,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中案例的选择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案例的选择过于依赖个别法官的经验和主观意识,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案例的选择范围过于狭窄,只关注少数典型案例,无法覆盖全面。

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规范员工在工作中处理案例的行为,制定的一系列
规范和指导原则。

这些规范和原则旨在帮助员工更好地处理案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形象。

首先,案例指导制度应明确规定员工在处理案例时应遵循的流程和步骤。

例如,对于客户投诉的案例,员工应该首先了解客户的问题,然后及时跟进并解决问题,最后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

这样的流程规范可以帮助员工有条不紊地处理案例,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案例指导制度还应规定员工在处理案例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比如,
在处理客户投诉的案例时,员工应该以客户为中心,尽可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保障客户权益。

同时,员工在处理案例时还应该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相关政策,确保处理案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另外,案例指导制度还应包括对员工在处理案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的解决方法和建议。

例如,员工在处理复杂案例时可能会遇到客户情绪激动、问题复杂等情况,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提供相应的处理建议,帮助员工妥善处理各种情况,保障工作质量。

此外,案例指导制度也应包括对员工在处理案例中可能涉及的信息保密和隐私
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员工在处理案例时可能会接触到客户的个人信息,企业应该规定员工在处理这些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总之,案例指导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帮助企业规范员工
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形象。

因此,企业应该重视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断完善和优化案例指导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

从规范法治到案例法治——论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

从规范法治到案例法治——论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

特 稿从规范法治到案例法治论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胡云腾*内容摘要 法治建设应当以什么为最终抓手,以什么为评价标准,以什么为实现形态?这既是法学理论研究的方向性问题,也是法治建设实践的目标性问题㊂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在立法机关已经出台277部法律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㊁法律实施成为主要矛盾㊁社会主体的法治意识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法治建设的目标要以生成合乎法治的案例为归宿㊂从立法开始打造执法㊁司法㊁信法㊁守法直至案例的法治链条体系,将法治建设的重心由制定规范转移到生成案例,把案例作为认识法治㊁评价法治㊁推进法治和实现法治的抓手和资源㊂充分运用案例法治智慧和案例法学理论,丰富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规范体系㊁制度体系㊁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等㊂关键词 案例 案例法治 法治改革在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上,笔者曾就 案例研究与案例法学研究 一题进行发言,会后又对此问题作了进一步思考并为年会论文集写了一篇序言㊂主要观点是: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案例对于法治建设的价值和意义越来越大,许多典型案例越来越具有影响力和话语权,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 早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金句,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法条 也几乎成了不争的事实㊂故而,法治研究和法学研究都要深入案例之中去观察法治㊁发现法治㊁把握法治和推动法治,而不能沉浸在书本里和资料中去搜索法治㊂通过研究案例,既可以发现司法如何解决案件纠纷,也可以发现社会如何防范与避免案件纠纷㊂①长期以来,面对某种矛盾纠纷多发高发,人们通常想到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个思路大体上不错,但立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欠缺科学的立法不仅不会减少案件,而且会引发大量案件,形成 一条法律出台,一批案件产生 的连锁反应㊂②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长达1260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该法典被人们誉为 社会生①②*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㊁教授㊁博士生导师㊂参见胡云腾主编:‘新时代的案例研究与案例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6页㊂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在出台之后,由于实施的水平参差不齐,且存在恶意滥诉的情形,故引发了很多相关诉讼㊂比较典型的是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在实践中,有的公民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案件高达数百件,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就受理过一家人通过各种渠道㊁各种主体提起的信息公开诉讼300余件,其中有150多起最后还诉讼到最高人民法院㊂一些地方法院受理了大量公民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纠纷,如2020年6月29日‘新京报“报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受理的涉及政府公开信息的案件比2018年上升了185%㊂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后,醉驾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到2019年,醉驾案件数超越传统的盗窃案件数㊂所以,至今在法学界㊁社会上仍有对醉驾入刑的批评声音㊂活的百科全书 ㊂2020年6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这个长达31条的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相关内容作了较大修改㊂这两大法律的出台与实施: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法律体系和刑事法律体系,成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标志性成果;另一方面,给司法机关带来了繁重的法律实施任务,给案例法学研究提出了大量法律实施和案例课题,当然也给民事和刑事法治建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㊂因此,2021年对于案例法学研究和案例法治建设而言,都是一个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年头㊂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当未雨绸缪,主动作为,在贯彻实施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践中贡献智慧和力量㊂一、什么是案例法治(一)案例法治的现实条件全面依法治国必然伴随的现象,就是案件数量的显著增长③和案件种类的不断增加,公民和单位既成为制造案件的主体,又成为处理案件的主体㊂可以说,现在进入了全民或全社会创造案例㊁关注案例和解决案例的新时代㊂同时,当今的案例早已不限于学术界通常所讲的法院判决的司法案例,而是像华尔街金融家创新的金融资产一样,出现了很多案例品种或者类型,如各级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例,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人民调解案例,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案例,政府机关㊁行业组织㊁社会团体㊁律师群体调解的调解案例或者和解案例等,还有在执法和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处理的侦查案例和治安案例,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各种不起诉案例和人民法院裁判的司法案例等㊂虽然这些案例的法治功能和典型意义不大相同,社会各界对其重视和关注的程度也不一样,但这些案例都是法治运行过程中的公共产品,并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影响和塑造社会成员的法治生活㊂前已指出,任何案例都来自社会矛盾纠纷,故产生矛盾纠纷的社会主体始终是案例故事的主角,同时也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角㊂④事实上,越是在法治程度高的国家和地区,各类社会主体越是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扮演重要角色,例如,在德国㊁日本等法治成熟国家,公民自行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更强㊁能力更强㊁效果更好,而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比较平稳,很少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如日本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㊁民事案件10年来都在稳中有降,⑤百万人口故意杀人罪的比例始终保持在世界最低水平,导致日本一些法院面临案件减少的恐慌㊂在当下我国,很多矛盾纠纷也是当事人自己解决的,只有当事人无法解决和不愿自己解决的矛盾纠纷,才通过公权力机关或者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㊂自古以来,我国就把当事人自行解决矛盾纠纷视为最好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形成了 让为上 和为贵 等社会共识㊂安徽桐城市的 六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5期③④⑤2019年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达到3156.7万件,审结㊁执结2902.2万件,结案标的额6.6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2.7%㊁15.3%和20.3%㊂尤其是单位之间以及单位与公民之间发生的纠纷,多数都是通过谈判或者协商解决的,像腾讯㊁阿里巴巴等大企业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年以百万计,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这些大企业与客户协商解决的,而通过司法㊁仲裁等方式解决的只是极少数㊂如日本在2009年的民事案件是2408571件,到2018年就下降到1552708件,下降了35%;2009年的刑事案件是1215143件,到2018年就下降到937191件,下降了23%㊂从规范法治到案例法治尺巷 ,就是当事人相互礼让并自行解决矛盾纠纷后留下的一个经典案例,至今仍被传为佳话㊂但是,由于案件纠纷的情节千差万别,当事人的认识㊁能力和境界差异巨大,许多纠纷仅靠当事人自己是无法得到解决的,所以,必须设置公权力机关或者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矛盾纠纷㊂当一个公权力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对公民㊁单位的权利义务争议有决定权和处罚权时,其权力行使的结果便会形成案例㊂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而言,每一种机制都可能产生相关案例,这些案例对防范和解决未然纠纷都会起到示范或者指导作用㊂比如,一个公正处理商事合同纠纷的仲裁案例,不仅对类似仲裁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或指导价值,也对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有参考价值㊂包括前引的 六尺巷 案例,对当事人自行解决矛盾纠纷既有示范或指导价值,又为司法机关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㊂所以,笔者认为,不仅案例是广义的,而且案例的示范㊁指导等法治价值也是广泛的㊂仅就司法案例而言,就包括公安机关是否立案㊁是否采取强制措施㊁是否采取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案例;检察机关是否批捕㊁是否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例,其中不起诉案例又有法定不起诉㊁酌定不起诉㊁相对不起诉等案例;人民法院处理的一审㊁二审或再审案例等㊂所以,司法案例的来源和范围很广,这一点有别于西方国家,西方国家的判例一般仅指法院裁判的司法判例㊂就司法案例的功能而言,主要包括两种功能:一种是典型案例,即能够体现法治规则㊁法治理论或者法治价值的案例,通称为指导性案例或者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另一种是普通案例㊂普通案例没有典型意义或价值,但不等于无价值,它们是类案类判,即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依据㊂不过,实践中要研究的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即研究典型案例中的规则原则㊁价值引领和理论发现与创新等㊂案例的主要载体是法院的终审裁判文书,这也是西方国家所称判例的主要载体㊂但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案例价值不仅体现于裁判文书之中,还可能体现在审判程序㊁其他诉讼材料与文书之中,需要研究人员结合卷宗进行深度研究㊂(二)案例法治的内涵案例法治强调良法善治和知行合一,主张良好的法律必须能够稳定地㊁源源不断地变成良好的案例,强调法治深入社会生活,在实践中扎根㊂一般认为,法治具有普遍认知,同时又具有时代㊁地域㊁民族㊁宗教等特色的范畴㊂所谓普遍认知,是指法治的一些基本内容是人类普遍认同的,也称为共识㊂共识是基础性的东西,是讨论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既具有普遍性和承继性,又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联通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㊂法治的共识就是大家都认同法治是法律的统治,法律是一个共同体最高的规范和共同信奉与遵守的最高行为规则㊂无论是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家所尊崇的法治,还是现代西方法治国家所尊崇的法治,都是规则至上的法治,都是以规则为重心的法治㊂如我国学界普遍赞同的 宪法法律至上说 就是这个意思㊂那么,在案例法治的语境下,法治建设以什么为重心,具体如何推进?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四个层次展开㊂第一个层次是规则层次的法治,社会主体要达成 法律是最高规则 的共识,讲法治㊁守法治首先要讲规则㊁守规则,换句话说,法治首先是规则之治,即法律成为基本的㊁最高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对于任何人都是平等的,每一个社会主体都要遵守法治,概莫能外㊂谁违反了法治规则,谁就要付出代价,就要受到惩罚㊂规则之治可以说是法治的入门级,如果连法治规则都得不到遵守,那么法治就只能在低层次或者入门阶段徘徊,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多半都停留在这一层次㊂第二个层次是规律层次的法治,即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规律,符合人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5期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规律,相当于古人所说的 天人合一 自然法 法理情有机统一 ㊂从这个层次上讲,法治是规律之治㊂因为法治有了公平㊁正义㊁真善美等价值蕴含,所以法治的境界得以升华,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得以提升㊂这样的法治能够最大限度地凝聚各方共识,引领社会主体的行为,故规律之治要比规则之治走得更远㊂第三个层次是信仰层次的法治,即法律不仅要走入社会各个角落,走入社会生产生活,成为人们的行动指引㊁路径和方向,而且要走入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心世界,成为社会主体的一种信仰㊁一种素质乃至一种习惯㊂一旦法治成为社会主体的信仰㊁素质和习惯,法治就会获得内生动力和独立人格,就会成为国家和民族精神,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各类社会主体自觉尊崇法律㊁应用法律㊁遵守法律㊁捍卫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状态㊂可以说,这样的法治就能够行稳致远了㊂第四个层次是实践层次的法治,即法治是案例之治㊂案例法治的核心要义是案件纠纷能够按照法治规则和精神处理㊂实践层次的法治有两个重点:其一是社会主体和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是否愿意受到法律约束,无论是公民还是社会组织,如果其行为不愿意受到法律约束,就容易产生案件纠纷㊂当前社会之所以产生大量矛盾纠纷,主要就是社会主体的行为和公权力机关的活动不愿意受到法律约束所致㊂其二是社会主体和公权力机关是否能够依法处理案件纠纷,这是对法治最终的也是最大的考验㊂比如,一件民事案件诉至法院,经一审调解或者公正判决以后,如果当事人都服从判决并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这个案子就了结了,就成为一件案子㊂但是,如果这个案子处理不公或者当事人认为处理不公,提起了上诉,这就变成了两件案子;如果二审结束后当事人还不服又申请再审,这就变成了三件案子;假如再审结束后败诉方又去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并得到支持,这就变成了四件案子;如果负有执行判决义务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变成了五件案子;最后,假如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又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还要审理,这就增加到第六件案子㊂⑥依上述所言,本来只有一件案件,结果变成了六件,增加了五倍㊂为此,不仅当事人承受了大量诉累,国家也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这种现象非常值得研究和重视㊂所以,案例法治研究不仅要重视理性论证和逻辑推理,而且要重视案例分析和数据统计,通过研究案件和案例,将法学研究从应然研究转移到实然研究,切实为一件案件不衍生出无数件案件的法治模式提供学理支持㊂(三)案例法治的理想模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不公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要 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㊂这一重要论断为推进案例法治提供了良好机遇,创造了极好条件㊂案例法治就是将依法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纠纷作为主要对象和抓手,就是要研究法律政策理念如何与案件纠纷相结合并产生 化学反应 ㊂下面以某县级市一年的案件纠纷情况为例,谈谈案例法治的实际运行模式㊂第一个问题:假设该市一年发生的案件纠纷,除了当事人自行解决的以外,需要公权力机关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共有2万件㊂那么,从推进案例法治角度着眼,主要开展如下研究和工作:一是通过研究分析这些案件纠纷数据,搞清楚这些案件纠纷中有多少是由于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引发的;有多少是⑥在实践中,一件案件由于种种原因衍生出几件案件的情况很常见,甚至衍生出十几件也很平常㊂笔者见到衍生最多的一件案件,仅一方当事人不服而提起再审的次数就有十多次!诉讼旷日持久,双方都付出了巨大代价,社会影响十分恶劣㊂从规范法治到案例法治当事人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即法治素质问题形成的;还有多少是主客观混合原因造成的㊂二是对于不同原因引发的案件纠纷,要采取不同的纠纷解决方法㊂对于由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引发的案件,要着重采取类型化的处置方法,尽量统一处理这些纠纷,公平对待每一方当事人;而防范这类案件纠纷,重在增强全市抗自然灾害能力和抗市场风险能力方面下功夫㊂对于由当事人主观原因,如欺诈㊁失信㊁违约㊁赌气㊁泄愤㊁牟利乃至维权等因素引发的案件,要着重采取个性化的处置方法,针对当事人不同的主观恶意或过错大小对症下药㊁解纷施罚,不能搞 一刀切 ;在防范纠纷方面,要在提高当事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法治意识与解决纠纷能力方面下功夫㊂因此,案例法治就是以案例为样本或课题,从这些鲜活的㊁适时发生的案件纠纷着手,因地制宜地寻求解决法治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思路和对策㊂法治建设以案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坚持法治建设的问题导向,把已经发生的案件处理好,尽量不让同类案件纠纷重复发生,这也是坚持法治建设的结果导向㊂所以,就案例法治而言,既不是主张案件越多越好,也不是主张案件越少越好,而是主张一个地方的案件纠纷数量,除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客观因素必然引发的以外,由于社会主体故意或过失而违背法律㊁道德和价值观等原因引发的越少越好,同时,已经处理过但不断重复发生的也要越少越好㊂由此可见,案例法治研究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案件的类型及其发生的原因㊂第二个问题:假如这2万件案件中有1万件是通过人民调解㊁社会调解㊁自行和解或者民事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或者说经过上述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以后,还剩下1万件案件无法解决㊂据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该市已经形成了比较长的纠纷解决链条,不再是司法机关独当一面,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也较好地发挥了各自的职能作用;二是该市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较有成效㊂一般而言,公权力机关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属于社会自治的范畴,这类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案件纠纷越多,社会的自治能力越强㊂而能够把一半的案件纠纷自行化解的地方,也是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地方㊂第三个问题:假如剩下的1万件案件都是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的,且有9000件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都服判息诉了,同时还有1000件的当事人提起了上诉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据此就可以对一审法院的司法能力进行评估,即90%的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是满意的,仅有10%的当事人是不满意的,据此可以得出该地基层法院处理的案件中有九成是公正的㊂也可以说,基层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有九成是过硬的㊂虽然还没有达到90%以上甚至100%,但这已经属于优秀等级,能够达到此比例的基层法院已经很棒且相当不容易了㊂第四个问题:如果这1000件上诉㊁抗诉案件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其中又有90%的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了,同时仍有10%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㊂那么,据此可以看出,该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稳妥处理案件纠纷的能力和效果也达到了九成,亦属于优秀层次㊂从目前全国法院的二审情况看,二审法院判决的服判息诉率达到90%也是有可能的,故这是较高的要求,不是最高的要求,所以应当成为努力的目标㊂第五个问题:如果剩下的10%,即100件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民事㊁行政申请再审或者刑事申诉,经上一级法院再审审查㊁申诉复查或者提起再审,假如也实现了90%的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那么,上一级法院的司法能力同样是90%以上的优秀,因为能够把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处理到90%满意的,是需要更强的司法能力的㊂考虑到这一级法院要么是高级人民法院,要么是最高人民法院,故对高层级的法院提出这样的工作要求不算过分㊂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5期第六个问题:关于剩下的10件不服从再审处理的案件㊂假如这10件案件的当事人都继续申诉,或者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那么这些案件便进入了申诉㊁信访程序,当事人便成为涉诉信访人员㊂处理这些案件,不仅要研究这些案件究竟有没有处理不当的问题,而且要研究当事人为什么不服从三级法院的裁判;要查清究竟是司法机关处理不公,还是当事人不服从公正裁判,同时要对司法人员和当事人进行分析研判㊂对于由于司法人员处理不公的原因引发的涉诉信访,应当从司法机关自身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该问责的应当依法问责,该再审纠错的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给予当事人救济㊂同时,对于由于当事人无理缠诉的原因引发的涉诉信访案件,要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中解决,对拒不服从公正裁判坚持闹访㊁缠访的,要敢于驳回申诉的同时对缠访㊁闹访人员依法予以惩罚,要敢于坚持原则,切实维护法治权威特别是司法权威㊂以上可称为案例法治的 六步法 ㊂运用这个方法,可以对任何一个地区的案件纠纷情况作出评估并明确分工化解和分层解决的途径:其一,要对该地区案件纠纷的基本情况及其产生原因进行科学分析,以此为基础改进社会管理和基层治理,不断强化对案件纠纷的源头治理㊂其二,有效解决一个地区的案件纠纷,既需要执法机关㊁司法机关等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人民调解㊁社会调解㊁仲裁等社会化纠纷解决机制㊂这两个机制都要足够强大并能够形成合力,把案件解决好㊁把矛盾化解好㊂就该市而言,其两大纠纷解决机制都很健全,功能作用也难分伯仲,特别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化解一半案件纠纷,显著地减轻了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的压力,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和成本,是可以作为样本推广和复制的㊂其三,就进入司法渠道解决的这1万件案件纠纷而言,通过一审㊁二审和申请再审程序,有9990件的纠纷都实现了服判息诉,其中最终进入涉诉信访程序的只有10件,假如其中又有一半是司法机关处理不公引发的,有一半是当事人无理闹访形成的,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即经过司法渠道处理的1万件案件纠纷,最终让9990件案件的当事人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也就是让99.9%的当事人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接近了 24k黄金 的品质㊂这样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值得充分肯定㊂其四,从当事人方面看,该市的纠纷有一半是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自行解决的,说明公众解决纠纷的能力较强,同时,诉诸司法程序的案件中有99%以上的案件当事人最后都服判息诉了,由此可以说明,这些案件的当事人以及涉诉的单位和个人也表现出了较高的法治意识和维护司法权威的意识㊂其五,该市的司法绩效也可以说明,目前的一审程序㊁二审程序㊁申请再审程序㊁审判监督程序和申诉程序的设置是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是合理有效的,只要认真用好这些程序,就能够实现将社会矛盾纠纷从多化少㊁从少化了的效果,即做到保证公正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㊂其六,推进案例法治建设,开展案例法学研究,就要把如何化解社会矛盾㊁依法公正处理各类案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实际发现矛盾纠纷何以产生㊁何以重复或反复产生,如何对其进行分流化解,如何对进入司法渠道的案件进行分层过滤化解,将学理研究与数据分析及案例分析相结合,从而脚踏实地地履行服务司法实践㊁推动案例法治发展的职责使命㊂⑦总之,现在已经到了把案件纠纷及司法案例作为认识㊁评判一个国家㊁地区㊁社会以及一个阶段㊁时期和时代法治发展水平基本标准的时代㊂观察某个地区是不是法治社会,就是要看各类主体能不能按照法治的原则和精神生产㊁生活,以及在发生纠纷以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能否按照法治规⑦上述模型虽然是假设的,但符合很多地区的实际情况㊂有的模范法官和模范法院,审理数百件乃至上千件案件无一件当事人上诉或者当事人申诉,有的服判息诉率总体达到95%以上㊂如笔者当年所在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复盘息诉率就达到90%以上㊂这些都说明,这一模型并非高不可攀,可以作为一个目标,逐步达到㊂。

论区分规制下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

论区分规制下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

W E Jn N 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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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r c : he c nsr cin o h a ed r ci g s se ,i i c s ay t itn uih d p r— t a t Ast o tu to ft e c s ie tn y t m t sne e s r o d si g s e a t me t o r g lt tr s e tv l n s t e u ae i e p ciey.Th e e a u cin o he a mi itaie e s ie tn y t m s e g n r lf n to ft d n sr tv a e d r ci g s se i
20 09年 l O月
时代法学
P ee ta a ce c r s n d y L w S in e
Oc . 2 D t 09 Vo . . 1 7 No 5
第 7卷 第 5期
论 区分 规 制下 的行 政 案例 指 导 制度
文 婧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湖北 武 汉 4 07 ) 30 2
律适用标准、 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等方面的作屏 3 。随着《 ] 中国案例指导》 丛书的正式 出版, 我国案 例指导 制度又 进入 了一个 新 的发 展 阶段 。
收稿 日期 20 O 09一 8—0 5
作者简介 文婧 (9 5 ) 女 , 18 一 , 湖南永州人 ,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0 级宪法与行政法博士研究生 , 08 主要研究方 向: 行政法学。 [] 1 胡云腾, 于同志. 案例指导制度若 干重大疑难争议 问题研究[ ] 法学研究 , 0 , 6 . J. 2 8 () 0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若干问题的深层次解读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若干问题的深层次解读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若干问题的深层次解读2011-5-23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内容虽然不多,但是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规定中的“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具有指导作用”等字眼都显得有些模糊。

也有法官提出既然《规定》中是参照,就不是必须执行,应当允许有条件的例外。

您是如何看待这些不同的观点和建议的?胡云腾:《规定》发布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时产生了一些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一些不明确的问题加以明确。

这里,我仅就《规定》的一些不明确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更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纯粹是个人理解。

目的是抛砖引玉,以便引起大家思考,帮助我们起草好将来的实施细则。

一是如何理解“类似案件”。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深入研究。

我的理解是,类似案件就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

包括行为类似案件(如利用虚假诉讼诈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性质类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争议类似案件(即案件中争议的问题相同,如知识产权案件中同一种商品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这里的类似不仅指结果类似、数额类似或者某一个其他情节类似。

二是如何理解“参照”。

我的理解是,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处理不相类似的案件时,可以参考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

处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案件时,要遵照、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

三是如何理解“应当参照”。

应当就是必须。

当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未参照的,必须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又不说明理由,导致裁判与指导性案例大相径庭,显失司法公正的,就可能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当事人有权利提出上诉、申诉。

四是裁判文书是否能够引用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规定》没有明确,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第二种认为不能引用,第三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说理引用。

检察机关办案视角下刑事类案的认定和参照参考

检察机关办案视角下刑事类案的认定和参照参考

69顾翠姣(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贵州 贵阳 550003)摘 要:类案同判是当前案件量激增和公平正义需求背景下的必然选择,认定类案是类案同判的前提,认定类案的关键在于发现争议问题,发现争议问题除了个体经年的司法经验外,还可以借助检索工具、归纳方法等提升该能力。

通过争议问题寻找类案并进行规范性参照参考,是在办案中实现类案同判的路径。

为提升认定类案和参照参考类案的效率,可从建设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性案例数据库、借鉴有益经验和规范类案检索和参照参考步骤等方面着手,切实提高办案质效。

关键词:类案认定;争议问题;参照参考;类案同判收稿日期:2020-03-02作者简介:顾翠姣(1989-),女,江苏泰州人,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三级检察官,法律硕士。

The Identification and Reference of Similar Criminal Cas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Handling Cases Gu Cuijiao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Guiyang, Guiyang 550003, China)Abstract :Adopting uniform judgment standards for similar cases is an inevitable choice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rapidly increasing cases and the need for fairness and justice. How to identify the cases as the similar kind is the prerequisite for adopting uniform judgment standards for similar cases, and the key to determine such cases is to discover controversial issues. The abilities to discover controversial issues rely on personal accumulated judicial experience, retrieval tools, induction methods, etc. Finding similar cases through controversial issues and getting normative references is the path to achieve uniform judgment standards for similar case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in identification and reference of similar cases, we can start from constructing instructive and typical case databases, drawing on useful experience, and standardizing the retrieval of similar cases and reference step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case handling.Keywords :identification of similar cases; controversial issues; reference; adopt uniform judgment standards for similar cases[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752(2021)01-0069-07 ]DOI:10.13310/ki.gzjy.2021.01.010检察机关办案视角下刑事类案的认定和参照参考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

用好用活指导性案例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这是贯彻落实案例指导制度要求,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

为帮助广大读者全面、正确认识案例指导制度的内容和精神,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问: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或者有关刊物编发的案例有何区别?答: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前发布的各类案例有明显不同。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举措之一,为了创建并实施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专门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

根据《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仅不同于以往任何单位和部门发布的案例,也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发布的或者刊发的各类案例。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名称不同。

指导性案例是规范用语,只有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的案例,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而以往发布或刊发的案例只能视为有参考作用的案例,具有特定指导性,也没有统一指导性案例的称谓,今后通过其他途径刊发的各类案例也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

二是程序要求不同。

指导性案例均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选,必须预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案件原审法院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征求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均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其他案例的编选和发布则无此程序要求;三是指导效力不同。

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

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问:指导性案例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应用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请问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答:法官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规定》没有作明确要求,主要考虑到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方式是示范性、规范性和引导性的,不宜强行规定某种方式。

最高的法律效力案例

最高的法律效力案例

最高的法律效力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各级法院要将指导性和典型案例真正学起来、用起来,切实有效发挥好其指导、示范、引领作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

案例共十件,涉及行政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无效等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一经发布,在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引起很大反响。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无论是指导性案例还是典型性案例,在发布频率和数量上都有所提升,取得了显著效果,成为各级法院办案尤其是办理类似案件的重要参考和提质增效的助推器。

笔者认为,各级法院要将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真正学起来、用起来,切实有效发挥好其指导、示范、引领作用。

一是发挥好案例作用,要有强烈的案例意识。

案例指导和以案释法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

发布案例,就是把党中央的要求、法律的规定、政策的导向,通过更加鲜活的形式展示出来,传导给全社会。

这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新的更高需求的重要举措,无疑也是把政治和业务融为一体,增强“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

因此,各级法院要有强烈的案例意识,注重案例的挖掘、学习和应用。

二是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在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由于各种原因,各级法院办案人员对法律政策的领会理解层次不同,经常在具体办案中因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会出现分歧意见。

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从全国法院的具体办案中产生,且得到了专家论证和权威认证,对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办理,尤其是对一些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界定等提出了样板。

因此,用好指导性案例,能有效化解司法办案中的分歧意见,也能用指导性案例本身蕴含的法治精神、思维、方式,提升法律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把握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
作连行指搏 。也就是 ,高级人 民法 院可 以骚怖具有 但遣是最高人 民法 院案例指撙工作辨公室 各高级法
典型或者指尊意羲的 “ 参考性案例”但不得 稻之羯 “ , 指 尊案例” 或者 “ 指撙性案例”且不得在裁判文耆中引用 。 , 至於 中基眉人 民法 院,可 以编送 典型案例材料供法官 孥留研究借 鉴。遣檬要求 ,既保 趱了指尊性案例 的统 性和榷威性 ,又有利於各级人 民法院注意德结客判 缝黩 ,不断提高謇判工作水 挲,促连 司法公正 。
怖 ,其他案例 的编 送和骚怖则 此程式要求 ; 三是指 但富事人 孚谶 的焦 黠不颊似 ,如上所述 ,富事人 跳罩 ”纠纷 ,则不得 参照上述指尊 尊效 力不同。指 尊性案例所碓定 的裁判要黠 ,封人 民 孚 的如果不是 “
法 院謇理颧似案件 、做 出裁判具有指 尊作用 ,即在根 摅法律 、有 阏司法解 释做 出裁判 的同畴 ,各级人 民法 院在 謇判颧 似案件畴虑富参照 ,蓝可以作羯裁判文害 的 理依攘 加以引用。其 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 此 明 碓 、榷威 的裁判指 尊作 用 ,更不 能在裁 判文舂 中加 以
C I W21 / 1 H AA 02 0 NL
1 中圈案例枰 箫
最 高人 民法院研 究室负责人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 问
圈 : 此次 骚怖 的指 尊性 案例 ,舆以往最高人 民法 尊方式是示乾性 、规箍性和 引尊性 的,不宜强行 规定 某 獯方式。但是 , 了封遣佃 同题连行 明碓 ,我们 正 院骚怖的或者有 嗣刊物编骚的案例有何匾刖? 答 : 此次骚怖 的指尊性案例 ,舆最高人 民法院建 在起 草具髓 的操作规箍 ,力求给耆事人和赓大法 官提 立案例指 尊制度前 骚怖的各 案例有 明颗不 同。建立 供更 明碓具髓 的意兄 。正碓遁用好指 撙性 案例 ,要 一要荦磋把握指尊性案例 中 “ 裁判要黠” 案例指尊制度是 中央碓定 的司法改革犟措之一 , 了 做到以下残黠 : 劁建 监寅施 制 度 ,最高人 民法 院於 2 1 年 1 月 2 所昂 纳的指尊资 ,不得 超越裁判要黠 的指 撙意 兄借 00 1 6 日尊f 印骚了 《 ¨ j 最高人 民法 院阴於 案例指 工作 的规 题 骚挥。比如 ,本 次骚怖的上海 中原物柴颇 同有 限公

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及其运作

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及其运作

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意义及其运作作者:孙光宁来源:《东方法学》2018年第02期内容摘要:在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约而同地将马乐案确定为指导性案例。

该案例的正式文本中,两高针对核心争议问题的回应和表述也是高度相似的,突出地表现在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中。

由此可以看到,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具体来说,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有助于缓解频繁刑法修正带来的紧张关系,有效提升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和质量,扩大指导性案例的实际影响力。

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分为专题模式和分散模式,前者针对特定时期刑事审判活动的特点集中发布若干指导性案例,后者则是广泛收集整理刑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并遴选相应的指导性案例。

两高联合发布指导性案例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形成配合,例如类案检索机制、以案释法制度等。

联合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凝聚着两高的高度共识,对于刑事审判活动全过程都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法律解释类案检索以案释法刑事审判一、马乐案:两高指导性案例的首次共识从2010年年底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都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被长期热切呼唤的案例指导终于变成了制度实践。

截至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十六批共87个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八批共32个指导性案例。

虽然指导性案例的关注度较高,在司法实践中也获得了一些直接适用。

但是,总体而言,两高的指导性案例大多数曲高和寡,对司法实践产生的影响较小,突出的表现在裁判文书中很少有直接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根据北大法宝的统计,截止到2016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得到549次实际应用。

每年全国各地审理的案件已经超过一千万件,前述直接运用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和比例是非常低的。

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两高一直关注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同年对其《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

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
3.司法解释说
有学者认为案例指导应当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其理由是,司法解释权也归最高人 民法院拥有,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是对司法解释无法说 明论证案件的有效补充,且对于实现和促进司法公正、司法统一起着很大的作用。因而 这种说法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又有学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应当属于一种新形式的司法解 释。指导性案例与传统司法解释相比涉及的法律问题少,无需相对复杂谨慎的的制定过 程:两者的表现形式、创制的主体都不相同。∞无论是将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解释,还 是将指导性案例定性为司法解释判例的说法,其实都在试图把指导性案例的各种功能与 司法解释相等同。但无论是判例说还是司法解释说,都无法诠释指导性案例本身特有的 性质,接下来就指导性案例与两者的区别进行分析。
第二,制作的主体不同。普通法国家的判例,源自各级法院的判决,任何合法合理 地判决都能够成为判例,一旦成为判例都要在审理案件中被法院所遵循。指导性案例的 筛选、确定、发布等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 件中严格谨慎筛选案例,并最终发布用来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
第三,制作的要求不同。普通法上的判例不再需要经过专门的制作程序,实际上是 就有存在的判决,那些判例具有一定的规则和标准,大都是由法官根据经验作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现状及法律制度总结和发布指导性案例,但是也没有 一个统一的标准,就这一点而言,是亟待需要完善的。

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
度,从名称上看,它是用来指导的指导性案例,而不是指导性判例,就说明,它在法院 审判工作中起的是“指导”的作用。
2.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
有人将指导性案例称为准司法解释,二者有着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必须是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研判后的结论,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具体适用中产生的问题,但是 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在英美法系国家,裁判的依据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但指导 性案例只能当做说理性依据。就目前的实际运用情况看,还没在裁判文书中出现过可以 用来作为辅助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法律约 束力,不能作为规范直接适用。此外,司法解释具有规范性和抽象性,它有是一个规范 性的规定,有一个书面的形式。我们可以说,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形式不同。指导性 案例虽然有一个不同的形式,但也同司法解释一样适用常规传统的法律机制。指导性案 例基本上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它对疏忽模糊的法律条文来起到补偿的作用,能够解 释清楚法规和经验法则的,对审理案件的一种总结。哪指导性案例称为准司法解释的说 法是能够站稳脚的。但要说明的一点是,指导性案例不是在创造法律,指导性案功能的 发挥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这种解释是有一定的创新,也是解释本身所特有的。不同的 解释必然带有对法律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的过程。

如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者:闵晶晶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作者简介:闵晶晶(1983-),女,汉族,陕西安康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陕西省安康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理学、刑法学。

安康学院,陕西安康725000【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院审理案件中职权的必要,通过司法判决(例)的方式来规范自由裁量权较之其他方式具有更为显著的优点,并且不会妨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在我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大背景下,更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判例;公正;自由裁量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适用法律中所必然赋予的职权,由于法律本身的原则性、抽象性、非完整性等特点,法官需要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系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缺少公开性,难免成为人们怀疑司法不公的口舌。

为了缓解司法自由裁量权运作过程中所出现的畸轻畸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通过采用判例(法)都能够有效地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权威,强化司法公正。

一、用判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的基础“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判例”被推定具有约束力或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虽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具有不同的司法传统,但是判例(法)正在逐步成为现代各国司法上所普遍拥立的制度。

(一)效力基础例(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效力基础起源于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制度。

判例法的遵循先例制度要求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作为审理和裁决的先决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参照先决问题的处理方式,一般须做出与先例相一致的判决。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不承认判例具有正式的约束力,不承认判例是法律渊源的一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从法律确定性的原则出发,仍然承认判例对目前案件的一般性的约束力。

由此可见,遵循先例或受先例拘束与指导,并不是英美法系国家所特有的法律现象,判例(法)事实上的拘束力成为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效力基础。

【大法官办案札记】胡云腾:办案三题

【大法官办案札记】胡云腾:办案三题

【大法官办案札记】胡云腾:办案三题【大法官办案札记】胡云腾:办案三题作者简介: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

在我看来,办案子和做课题,在某些方面是相似的。

如,都需要充分占有材料,提出争议或拟解决的问题,在办理过程中要听取他人的意见,有时候还要进行充分的讨论,最后都要作出明确的结论,且都要考虑结论的客观性、合法性和规律性等。

正因为办案子和做学问之间存在内在的相关性,而这才是法科学生毕业后就可以办案子,法学专家能够直接当法官以及从来没有办过案子的法学专家却可以评判案件是否公正的重要原因。

按照做课题的思路,法官办案子要着重处理好三个问题。

审题这里的审题不是立案时对诉讼材料的形式审查,而是指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承办法官分到案子以后对案件材料进行的初步“预审”。

在我看来,一个法官拿到案卷材料后不对案卷材料进行预审就去开庭或者接待当事人,很可能就是一个偷懒的法官或者不认真的法官,就像一个老师不备课就上讲台一样。

从时间上看,办理一审案件的法官要做的预审工作应当在开庭之前。

因为如果法官开庭前不对案件材料进行必要的“预审”,就无从知道案件是什么情况,有什么争议,开庭要解决什么问题等,就会在开庭后陷入被动,从而影响开庭的效率和效果。

所以,一审案件的法官无论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必须对案件材料认真进行“预审”。

曾经有段时期,对于法官在开庭前要不要研阅案件材料,主流观点是否定的。

这种观点认为,法官在开庭前不应当熟悉案情,因为这可能使法官在开庭前形成预断。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采纳了这种观点,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不向法院移送卷宗,只移送关键证据目录,目的是把所有问题都放到法庭上解决。

实践证明,这是硬搬英美陪审团法庭审案的做法,脱离了我国刑事诉讼实际,造成了刑事诉讼质效降低,影响了案件质量。

所以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又改了回来,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要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以便法官和律师提前熟悉案情。

胡云腾:办好刑事案件,重在多读书、读法和读案

胡云腾:办好刑事案件,重在多读书、读法和读案

胡云腾:办好刑事案件,重在多读书、读法和读案
▲胡云腾
办好刑事案件,重在多读书、读法和读案
文 | 胡云腾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
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坚持在办案之余读一些刑事法学著作,多阅读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刑事案例,不仅会使自己在执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大大减少,而且还可以掌握执法办案的艺术和方法,体会公正司法的真谛,达到在理论上、法律上和案例上武装自己、充实自己的效果。

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实践中的很多执法办案问题,并非因为其本身有多难,多是由于执法司法人员读书不多、读法不透和读案较少,以致知识不够用、思路不清晰、见识不广阔、方法不科学之故。

所以,经常读书读法读案的执法司法人员与不大阅读专业书籍、法律和司法案例的执法司法人员,办案能力和司法水平是不一样的。

专家学者研究、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之所以高于非专家学者,就是因为其读书读法读案较多之故,这也是实务部门遇到了执法办案难题,常常组织专家学者请教或者论证的原因。

原载:裁判如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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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腾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
胡云腾,男,汉族,1955年9月生于安徽省六安市,
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一、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对克服现存的司法尺度不统一的现象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与其他国家判例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胡云腾:首先,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机关不仅是人民法院,而且还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就是说,今后的案例指导制度有三个系列,公安指导案例系列,检察指导案例系列和审判指导案例系列,分别指导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工作,这与其它国家的案例或判例一般仅指法院的判例有很大区别。

其次,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是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实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致认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案例。

所以,指导性案例一定是反映司法公正、受到人民群众称赞、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案例,它是案例中的精品案例、模范案例,是法官审判执行工作应当参照的楷模,是宣传法治活生生的实例,是树立法治和司法权威的典型,是理论研究的生动素材,是体现司法智慧与审判经验的载体。

这与我们通常对国外判例的理解有很大不同,与我们以前想象的案例指导制度也有差别。

再次,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从其性质上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更准确地说,是解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国家法律的一种形式,如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实际上起到了解释、明确、细化相关法律的作用。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明确、具体和弥补法律条文原则、模糊乃至疏漏方面的作用,不是造法而是释法的作用。

因此,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法则而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

最后,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发现出来、公布出来、树立起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
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些案例,及时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

因此,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根本缘由是适应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具体需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平等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个案的公正。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与发展过程
记者:我国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缘起于何时?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胡云腾: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开展案例研究和探索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历程相当久远。

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很重视案例的作用,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就通过编选案例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法院审判工作。

可以说是把总结的案例规则和审判经验当作法律加以应用。

改革开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破坏军婚的案例,开启了用案例解释法律的尝试。

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当时还要求,公报刊登的案例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这一做法,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

25年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例的做法后来没有坚持下去,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视为指导性案例进行参照或研究。

因此,我个人认为,应当把1985年视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之年。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要任务是编辑《人民法院案例选》,供全国法院裁判案件时参考。

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后来的国家法官学院开始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作编辑《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这是当时两种影响最大的案例著作。

进入新世纪,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很重视编辑、出版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与此同时,专家学者编写出版的案例著作,教材,读物也日渐增多,形成了案例研究百花齐放、成果丰硕的局面。

这一阶段的案例研究,发挥了以案例分析法律,以案例丰富法律,以案例普
及法律的作用,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规定的主要内容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呢?
胡云腾:《规定》只有短短的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发布的主体。

开宗明义规定,对于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二是列举了指导性案例的选择范围。

即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1、社会广泛关注的;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三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工作机构。

为了做好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性案例的组织、审查、编纂工作。

四是明确了案例指导工作的程序。

包括推荐程序、审查程序、报审程序、讨论程序和发布程序等。

五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

明确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六是明确了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和公布问题。

即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符合《规定》所规定的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应当重新公布,没有在重新公布之列的,不再视为指导性案例。

四、若干问题的深层次解读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内容虽然不多,但是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规定中的“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具有指导作用”等字眼都显得有些模糊。

也有法官提出既然《规定》中是参照,就不是必须执行,应当允许有条件的例外。

您是如何看待这些不同的观点和建议的?
胡云腾:《规定》发布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时产生了一些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一些不明确的
问题加以明确。

这里,我仅就《规定》的一些不明确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更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纯粹是个人理解。

目的是抛砖引玉,以便引起大家思考,帮助我们起草好将来的实施细则。

一是,如何理解“类似案件”。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深入研究。

我的理解是,类似案件就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

包括行为类似案件(如利用虚假诉讼诈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性质类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争议类似案件(即案件中争议的问题相同,如知识产权案件中同一种商品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这里的类似不仅指结果类似、数额类似或者某一个其他情节类似。

二是,如何理解“参照”。

我的理解是,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处理不相类似的案件时,可以参考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

处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案件时,要遵照、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

三是,如何理解“应当参照”。

应当就是必须。

当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未参照的,必须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又不说明理由,导致裁判与指导性案例大相径庭,显失司法公正的,就可能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当事人有权利提出上诉、申诉。

四是,裁判文书是否能够引用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规定》没有明确,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第二种认为不能引用,第三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说理引用。

对此需要具体研究,征求意见。

我个人的看法是,考虑到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具有解释法律、指导裁判的性质和作用。

因此,至少可以作为裁判说理来引用。

五是,指导性案例的形式。

《规定》对此没有规定,我们在比较研究国内国外、境内境外的相关案例、判例以后,初步设想,采取四个部分的形式,第一部分是首部,包括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名称、类型等。

建议采取“法例”加年份加案件类型加序号的方式,如“王某某利用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案,法例(2011)刑字第1号”;第二部分是指导要点,主要是对指导性案例指导价值、作用的归纳;第三部分是案情介绍,主要是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归纳;第四部分是裁判结果与理由,主要归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结果和充分的说理。

六是,指导性案例的工作与发布机制问题。

我们正在起草指导性案例的推荐标准和具体的规范格式。

初步考虑是,要做好案例指导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性、法院系统以内和法院系统以外的积极性,建立理论界与实务界相互支持、四级法院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至于高级人民法院等地方人民法院乃至有关业务部门能否发布、编辑案例的问题,《决定》对此没有明确,这是下级法院和有关方面很关心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在讨论中已经明确,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总结案例审判经验,发布供本辖区法院参阅、参考的案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事业单位可以继续编辑出版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但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不得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不具有应当参照的效力。

总之,《规定》所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实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这项制度,有赖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而要把这项制度用好,使之切实发挥作用,更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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