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文职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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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公安局文职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文职人员的保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文职人员是指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接受派遣到公安文职岗位工作,不具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文职人员岗位是指为警务活动和公安机关行政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服务职能的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和接触信息范围限制

第四条全局各机要岗位和定密责任人岗位不设为文职人员岗位。市局涉密要害部门和各分局的国内安全保卫部门、技术侦察部门及要害部门不设文职人员岗位。

第五条禁止文职人员接触所有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及其各类载体。禁止文职人员接触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国内安全保卫、反毒、打黑业务的机密级国家秘密信息及其各类载体。文职人员所在岗位业务工作需接触国家机密级以下的国家秘密,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文职涉密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涉密人员要求同等管理。所在单位必须对文职人员进行专门的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可以接触其岗位职责所必须的其它各类信息。

第六条上级机关下达任务时有具体的接触范围要求

的,或因特殊需要限制文职人员知悉信息的,按照要求执行。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定密、信息载体标密和载体封装工作。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载体和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国保、反毒、打黑业务的机密级国家秘密信息载体应必须专柜专用专人负责,必要时装信封,并标明密级、知悉范围和载体形式,以便文职人员正确区分各类信息和载体,为其执行信息接触范围限制规定提供保障。

第三章政治审查和岗位人选

第八条文职人员工作岗位需接触国家秘密信息的,对其政治审查参照民警的政审要求执行。

第九条接触国家秘密信息较多的文职人员岗位,一般应安排系中共党员的文职人员。

第四章保密签约

第十条录用文职人员时,必须与其签订统一的《保密责任书》,同时签订其具体岗位的《保密责任书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调整文职人员岗位和职责的,应当重新与其签订《保密责任书补充条款》。

第五章使用计算机网络的权限

第十二条公安信息网是公安机关广大民警开展网上办公、网上作战、网上管理、网上服务的重要平台,文职人员原则上不得使用公安信息网。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明确其使用公安信息网的权限,确定负责民警,并报市局政治部和信息通信处审批。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使用公安信息网络的文职人员应实行定岗定机管理,按照其岗位指定使用相关计算机设备。经批准使用公安信息网的文职人员不得擅自使用非指定的计算机设备。

第十四条对经批准使用公安信息网的文职人员,各单位要指定管理责任民警,具体负责对其进行上网行为规范教育,对其使用公安信息网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单位领导要与管理责任民警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六章离岗时的脱密

第十五条文职人员在合同期满前离岗,应提前告知所在单位,提前告知时间按脱密所需时间计算。

第十六条文职人员提出提前离岗申请之日起至批准期间为脱密期,此期间应当将其调换至非涉密岗位,尽可能限制其接触国家秘密信息、警务秘密信息及使用公安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的权限。不准备续聘的文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其所需脱密期,在合同期满前提前作调离涉密岗位。

第十七条未接触国家秘密信息、接触警务秘密信息较少的岗位上的文职人员,脱密期为1个月以上;接触国家秘密信息较多岗位上的文职人员,脱密期为1年。脱密期未满的,不得批准离岗。

第十八条文职人员离岗前,应当收回其用于公安工作的笔记本、业务学习资料、磁介质存储等载体,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明确其离岗后继续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的义务。

第七章监管责任和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文职人员所在部门应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文职人员保密安全检查,并指定责任民警负责对文职人员保密的监督指导。所在部门应当通过责任民警落实制约、监督措施。

第二十条责任民警放任或违规指令文职人员超范围

接触信息、超权限使用计算机或有其它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要追究责任民警的责任。未指定责任民警的,由部门主要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警对发现的文职人员违反保密纪律、不履行保密约定的情况负有制止和向文职人员所在部门或其责任民警反映情况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文职人员故意违反保密规定或协议,或多次过失违反保密规定和协议的,应当视情况按照《xx市公安局文职人员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给予处分,调至非涉密岗位使用,必要时应退回派遣机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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