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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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行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工作,统一本行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的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环节风险,提升全行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三法一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司授信业务适用于在境内外设立、具备法律规定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不包括符合同业业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传统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对公贷款、国内外贸易融资、出口信贷、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银团贷款、并购贷款、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后管理”是指授信发放之日起至授信本息回收之时止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贷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分类、回收管理、主动退出等工作内容。

授信后管理工作是本行风险监控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授信后管理各项工作应按要求使用综合信贷管理系统(CMIS)。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范风险分类为正常类、关注类授信业务的授信后管理。

风险分类为不良类的授信业务按照《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0年版)》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授信后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第一责任人”原则。

业务经办部门是授信后管理的第一责任机
构。

授信业务主办客户经理、经办部门负责人共同作为授信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发生人员工作交接时,应在交接时明确授信业务的风险责任和管理责任,若风险责任不能确定,应由现行业务经办部门承担,并纳入预警客户管理。

(二)真实性原则。

在授信后管理过程中,相关授信后管理人员应客观反映授信业务的真实情况,使授信后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并有据可查。

(三)及时性原则。

授信后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落实各项授信后管理要求,发现风险预警信号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四)全面性原则。

在授信后管理过程中,授信后管理人员必须全面监控授信业务,对可能影响授信偿还的各类风险因素进行监控、评估。

第六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洗钱风险管理规定(2020年版)》等行内规章制度要求,履行各自反洗钱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产品管理部门与业务经办部门作为授信后风险管理的第一
道防线,对授信后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

其中产品管理部门包括产业金融总部、小微金融总部、三农金融部、普惠金融部(含后续新设立部门)。

风险管理部是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落实授信后管理职责的总牵头部门,负责落实、推动第一道防线落实授信后管理职责。

根据其管理的产品或客户,各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风险管理部
1.负责制定全行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工作制度,构建信货风险监
控工作机制;
2.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授信业务现场与非现场监测和检查;
3.负责牵头组织全行公司授信业务信用风险预警工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完成相关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业务经办部门开展所管理客户的回收管理、逾期贷款催收;
5.负责组织、指导业务经办部门开展低质量及特别关注客户管理工作;
6.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全行存量公司信贷资产的结构调整和主动退出。

根据外部经济环境、金融形势、经营战略和风险形势牵头研究制定年度主动退出目标并落实年度主动退出政策,监控业务经办部门主动退出执行情况并督促经办部门落实;
7.负责监控全行限额执行情况,组织、指导业务经办部门执行限额管理;
8.负责全行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及拨备计提的认定工作;
9.负责监控全行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10.负责组织、指导业务经办部门开展客户的授信后首次检查、定期检查,对首次检查、定期检查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11.负责对客户经理、业务经办部门及产品管理部门授信后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质询、问责。

12.牵头制定授信后平行作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授信后平行作业工作;
13.负责向主管行领导报告授信客户的风险预警信息,组织、推动经办部门化解风险;
14.负责组织开展公司授信业务风险排查、整改等工作;
15.负责为授信客户到期后续授信批复的下发提供参考意见。

(二)产品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指导业务经办部门开展所管理产品的首次检查、定期检查,对首次检查、定期检查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参与制定平行作业年度工作计划;
3.客户所涉及产品的管理部门负责向主管行领导报告风险预警信息;
4.负责配合风险管理部制定辖内年度退出客户名单;
5.组织开展所管理产品的风险排查、整改等工作;
6.负责指导业务经办部门执行限额管理。

(三)业务经办部门相关负责人
包括经办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公司信贷业务负责人。

分管公司信贷业务的负责人对辖内全部授信业务的授信后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经办部门的负责人对辖内全部授信业务的授信后管理负最终领导责任。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指导、督促客户经理制定、实施贷后管理方案,开展贷后检查工作;
2.直接参与重点客户的贷后检查;
3.对风险预警信号的识别、发起及处置化解措施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交风险管理部;
4.根据主动退出计划,牵头落实退出计划的实施;
5.对本机构提交的风险分类的初分意见进行审核。

(四)授信业务经办客户经理
经办客户经理包括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主办客户经理对授信后管理负主要责任,协办客户经理协助主办客户经理做好各项授信后管
理工作。

主办客户经理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对分管授信客户及保证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后检查,按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将客户财务信息及贷后检查信息录入综合信贷管理系统(CMIS),并如实填写贷后检查报告,完成风险分类初分工作;
2.负责按季收集授信客户及保证人财务报表(含审计报告),并应在取得财务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将财务报表及时录入综合信贷管理系统(CMIS),分析授信客户及保证人财务状况。

3.及时向机构负责人报告授信后管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以及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重大变化,及时识别、发起风险预警,提出处置化解措施建议供相关领导研究决策;
4.根据主动退出计划,负责退出客户的管理和退出计划的实施;
5.负责跟踪分析客户还款能力与意愿,制订回收预案;负责向客户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及时上报逾期原因分析;
6.负责按月将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及相关材料及时移交风险管理部;
7.依据内外部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进行工作整改。

第八条授信审批部
(一)从授信政策、项目审批、风险评级、行业研究等角度对授信后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二)协助开展主动退出工作;
(三)及时与风险管理部共享风险信息、视情况直接识别、发起预警;
第九条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是授信后风险管理的第二道防线。

法律合规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授信业务授信后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内控制度的合规性和反洗钱方面审核、督促相关部门对该类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及时与风险管理部、对公客户或产品管理部门共享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等、促进相关部门强化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条监察审计部
监察审计部是授信后风险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负责对全行授信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运营管理部负责监督是否按授权支付信贷资金,并对客户经理在开展授信后管理工作中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查阅账户流水、异常资金监控等协助。

(二)信息科技部负责为授信后管理电子流程优化提供相关科技支持。

第三章贷后检查
第十二条贷后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要实地走访客户、通过与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财务主管面谈、检查经营场所、进行财务查账、盘点库存等方式发现问题、现场检查应坚持双人经办原则。

非现场检查要利用内外部渠道、信息和数据进行信息收集、信贷分析、账户资金监控等。

第十三条贷后检查分为首次检查、定期检查、风险排查、平行作业、飞行检查。

第十四条首次检查
客户经理在每笔信贷资金支付7个工作日以内对资金用途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资金是否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支付是否符合本行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如信贷资金分多笔支付、则首次检查滚动进行、直至全部支付。

检查结束后,应在综合信贷管理系统(CMIS)中完成《首次检查报告》。

采用客户自主支付方式的,业务经办部门应按月收集汇总信贷资金支付资料,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客户信贷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约定由代理行承担贷后管理职责的银团贷款,业务经办部门应要求代理行及时提供相关信贷资金流向监控资料或相关贷后管理报告。

第十五条定期检查
(一)检查频率
1.正常类贷款客户应至少每季度完成一次现场检查;
2.低质量和特别关注客户、风险预警客户、重组客户、信用评级低于B级(含)的客户、风险分类为关注类客户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3.低风险授信客户按季开展非现场检查。

业务期限短于一年的,应于到期前10个工作日检查一次;
4.对于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客户,按照《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0 年版)》相关规定加强保全清收管理,并根据授信客户风险情况逐户确定现场检查频率,原则上次级类(含次级类以下)客户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在本行有多笔授信业务且风险分类不同的,按照最高检查频率对客户进行贷后检查。

5.授信到期前一个月原则上应对授信主体开展现场检查。

要求业务经办部门在授信到期前一个月对授信主体进行现场检并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至债务人及保证人,提示客户应做好还款安排,落实还款资金,取得
相关回执。

(二)检查方式与内容
定期检查应与动态跟踪相结合,在非现场监测的基础上现场走访客户。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企业基本情况、贷款用途、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财务经营状况、项目进展情况、结算往来情况、信用状况、授信条件落实情况、担保条件等方面的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日期、检查地点、检查人员、检查单位接待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概述等检查基本信息。

同时应做好检查的影像资料存留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拍摄照片,进行录音、录像等措施。

定期检查应严格执行授信批复中对该笔业务授信后管理的具体要求。

(三)完成贷后检查及风险分类报告
定期检查结束后,客户经理应按照授信业务的品种,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认真填写《贷后检查报告表》,针对检查发现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工作方案或措施并负责落实,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授信业务的风险分类意见。

第十六条小微企业授信后检查
对于小微企业业务,除对单户小微企业借款人开展首次检查和定期授信后日常检查外,还应对小微企业批量业务核心主体开展定期检查。

批量业务核心主体如在我行同时存在授信业务的,应由批量业务核心主体管理部门对其开展首次检查、定期检查等授信后检查工作。

检查频率、流程等基本要求原则上与一般对公业务要求一致。

批量业务核心主体如在我行未存在授信业务的,应由批量业务核心主体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频率、流程等基本要求原则上与一般对公业务要求一致。

单户小微企业借款人贷后检查频率、流程等基本要求原则上与一般对公业务要求一致,产品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根据批量业务核心主体的期限要求及风险状况,检查频率分为30天、90天、180天、360天四种,业务经办部门应定期对批量业务核心主体进行贷后检查,评估项目风险。

第十七条风险排查
风险管理部,业务经办部门或产品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单独发起或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发起对重点客户、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授信产品、下属机构的风险排查,风险排查可与定期检查合并进行。

应向有关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向被检查机构反馈检查结果并督促整改,可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通告检查结果。

风险排查结果应报有关行领导审核,可视情况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授信后平行作业、飞行检查
授信后管理平行作业,是指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参与客户经理某次贷后定期检查,评估客户风险状况、重检授信方案,独立完成平行作业报告,达到风险防范和深化客户关系的双重作用。

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对不同客户可采取不同的平行作业频率。

平行作业检查结束后,应形成平行作业报告,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针对性贷后管理建议,反馈业务经办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的,应按风险预警流程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

授信后飞行检查,是指为确保授信后检查效果的真实性,风险管理部可在不通知客户经理或业务经办部门的情况下,由风险管理部门人员独立完成的授信后平行作业。

第十九条贷后检查结果运用
(一)客户经理、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风险条线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行领导、可以通过调阅纸质报告或系统查询《贷后检查报告表》及《平行作业检查分析报告》。

(二)对于贷后检查及平行作业检查过程中发现风险隐患的授信客户,应根据风险状况确认情况相应转入预警客户管理流程。

对于授信客户新的融资需求或与目前授信方案不符之处,应组织业务经办部门重检授信方案,以实现更好地银企合作。

(三)风险管理部在进行授信业务分类认定时,需通查阅授信客户最近的《贷后检查报告表》及《平行作业检查分析报告》,并根据检查结论进行风险分类初步认定。

(四)续授信项目上报审批的,授信审查人员需查阅授信客户最近一年的《贷后检查报告表》及《平行作业检查分析报告》,同时结合风险管理部针对续授信项目的授信后管理及平行作业主要情况,对客户经理授信后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下发续授信批复。

重要授信后管理情况应向信审会或与有关行领导进行汇报,有必要的情况下,风险管理部贷后管理有关人员可列席信审会,对授信后管理情况进行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产品管理部门应就其负责管理的授信业务品种,提供相应的贷后管理技术指导。

第四章风险及预警
第二十一条授信后管理中,业务经办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信息渠道,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对授信客户或资产组合的预警信号进行识别,分析、衡量其风险状况,采取适当应对措施以化解风险、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风险预警信号可按照预警涉及范围、严重程度、处置层级等维度进行分类。

第二十三条风险预警工作流程主要包括风险预警信号的识别、发起、确定、处置、解除等主要环节。

业务经办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应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识别预警信号并发起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对于已确定的风险预警,根据风险预警的不同类型,风险管理部应及时组织研究、落实风险处置化解措施。

风险预警处置化解方案一经确定,业务经办部门应严格落实方案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授信后检查工作。

对于出现严重预警信号的客户,应作为低质量客户管理,业务经办部门还应提前做好主动退出管理。

对于出现一般预警信号的客户,应作为特别关注客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业务经办单位在完成贷后检查或发现预警信息后,如认为需对风险分类级次进行调整的,应在3日内向风险管理部进行贷款分类级次重新认定。

风险分类相关要求遵照风险分类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低质量及特别关注客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业务经办部门、产品管理部门应建立低质量及特别关注客户管理机制,建立低质量和特别关注客户名单,在贷后检查、到期回收、风险预警等方面加强管理。

第二十七条低质量客户是指五级分类为正常(含正常类及关注类),出现实质性风险的客户。

包括不限于红色预警授信客户、授信流程存在严重操作风险且无法整改的客户、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客户。

第二十八条特别关注客户是指五级分类为正常(含正常类及关注类),存在风险隐患的客户。

包括不限于存在橙色预警授信客户,展期或
借新还旧贷款客户至少应作为特别关注客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低质量及特别关注客户的认定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风险管理部根据风险排查、非现场监控等工作结果,不定期向全行发布低质量及特别关注客户增补名单;业务经办部门、产品管理部门也应根据日常授信后检查、平行作业、风险预警等工作,及时将符合低质量及特别关注客户标准的客户补充入客户名单。

第三十条低质量及特别关注客户名单实行动态调整。

当低质量及特别关注客户风险状况好转或降级为不良时,应将该客户调出名单。

第三十一条各业务经办部门、产品管理部门应按照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低质量及特别关注客户的风险化解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低质量及特别关注客户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

低质量客户应采取压缩退出措施;特别关注客户可维持现有授信额度,但应加强授信后管理,适时采取优化担保方式等调整措施。

第六章回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回收管理包括到期回收管理和逾期管理。

第三十四条到期回收是指在授信业务到期、或结息前,以及授信业务需要提前归还时,本行为确保授信资金安全,主动进行管理的工作。

正常贷款本息回收流程包括六个环节:准确计算利息、通知客户备款、落实资金到账、当日办理扣款、检查账务无误、追收未达本息。

授信业务经办部门须提前统计到期授信业务,逐笔分析客户经营情况、还款能力,判断回收的可能性和回收方式,如提前偿还、到期偿还、还旧借新、借新还旧、压缩重组、逾期催收等,有针对性地制订回收预案。

风险管理部应监控回收预案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逾期管理。

指借款人发生欠息、本金逾期、垫款后,本行为避免信贷资产损失,主动采取手段进行逾期本息催收的工作。

各业务经办部门应加强对逾期贷款的统计分析,加大催收力度,落实回收进度。

风险管理部应加强对逾期贷款的监测,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或参与制定催收方案,跟踪方案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要求展期或借新还旧的,原则上业务经办部门应要求客户在全部贷款到期前三个月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对其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原因进行调查,按有关规定办理展期或借新还旧手续。

展期或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应作为特别关注客户管理。

第三十七条有抵质押担保的授信结清后,需要提取重要权证类档案包时,按照授信业务放款、档案管理等制度规定办理担保解除手续及抵质押物权利凭证退还手续。

第七章重组贷款贷后管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重组授信业务须在相关系统及文本中添加重组标识。

第三十九条重组授信业务应按相关审批政策,履行重组授信审批或报备程序。

第四十条重组贷款客户应按照风险预警客户管理,定期检查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第四十一条重组贷款客户至少应纳入特别关注客户名单,情况严重的应纳入低质量客户名单。

低质量及特别关注客户至少每半年一次授信后管理平行作业。

第四十二条重组贷款的回收管理,要按低质量及特别关注客户管理要求,做好回收预案管理、到期提醒、函件管理。

第四十三条重组贷款应落实各项担保要求,妥善办理解押手续,防范担保悬空风险,强化抵押物状态检查,确保担保足值、有效。

第四十四条重组贷款授信后管理基本要求包括:密切关注企业经营状况变动、他行(含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变化情况,发现不利本行信贷资产安全情况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关注授信企业、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产变动情况,防范授信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风险;根据企业经营及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资产状况,及时追加有效资产担保或压缩授信。

第四十五条对于重组贷款为项目贷款的,要密切跟踪项目建设进度、运营和收入情况、及企业自身经营状况,落实项目封闭管理操作,确保项目销售资金回笼本行,保障还款资金安排。

第四十六条对于重组贷款为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的,要落实租金收入封闭运作管理,确保租金收入回笼本行,保障还款资金安排。

第四十七条对于重组贷款为抵质押贷款的,要强化抵押物状态检查,确保担保足值、有效。

对于放款后需要追加,或变更抵质押担保的,要妥善办理抵质押追加、变动手续,防范担保悬空风险。

第四十八条对于重组贷款授信主体为本行关联方的,应定期摸排企业资产状况,及时追加有效资产抵质押,增强风险缓释;并在密切关注授信企业现金流变动情况基础上,及时压缩授信规模。

第四十九条特殊情况重组贷款授信后管理要求
(一)对于涉及法律纠纷的,要跟踪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涉案、涉及法律纠纷等事件进展情况,防范相关事件影响本行授信资金安全。

(二)对于企业涉及债务重组的,要密切关注借款人及集团整体的债务重组、风险处置工作进展,防范本行授信资产形成损失。

第五十条重组贷款押品应定期或根据管理要求进行价值重估。

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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