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篇一: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六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二十二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七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八条企业盈利能力状况以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收益率四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第九条企业资产质量状况以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不良资产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现金回收率三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篇一:20XX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客观评判企业经营管理成果,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的综合评判;(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的评判。
第四条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按规定不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五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
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和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
(三)效益性原则。
以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重点,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水平。
(四)发展性原则。
在综合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科学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
最新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六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二十二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七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八条企业盈利能力状况以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收益率四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六年四月七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第四条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按规定不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五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最新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最新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全文最新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全文)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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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六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二十二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七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八条企业盈利能力状况以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收益率四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水平 。 确 引导企业经营 行 为 , 据 正 根 《 业国有 资, 企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和 国 家 有 关规 定 。 定 本 办 法 。 制 第二 条 奉 办 法 所 称 综 合 绩 效 评 价 , 指 以投 入 产 出 分 析 为 基 是
( ) 、 债 务风 险 分析 与评 三 企 判 主 要 通 过 债 务 钮 担 水 平 、 产 负 资
柯 效
南 财 务 缋 效 定 摄 价 徊 管 嘬绩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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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效 评 价 。
资 本 保 值 增 值 水 。
( ) 腱 性 原 则 氽 业 综 合 绩 四 效 评 价 应 当 庄 综 合 反 映 企 业 年 度
财 务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 客 观 分 析 企 业 年 度 之 间 的 增 长 状 况
及 发 展 水 平 , 学 删 企 业 的 未 来 科 喂 胄 ] 邑
第 八 条 财 务绩 , 定 量 评 价 放 避指 对 企业 一 期 rJ 盈 利 能 力 、 定 日的 储 产 厩 、 务 风 险 和l 营 增 长 叫 债 经
个 方 进 行 定 对 比 分 析 l 1 J 乖评 【 ( ) 业 盘 利能 力 分析 余
国务 院 国有 资产监 督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与衡量实施研究细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评价[2006]157 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14 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14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六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二十二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七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发 展性 原 则 。企 业综 合 绩 效 评 价应 当在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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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文 件
与综合评判。 间企业管理绩效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 , 参考管理绩 第十 一 条 管理 绩 效 定性 评 价 指 标 包括 企 业 效定 性评 价标 准 , 确定 分值 。 发展 战略 的确 立与 执行 、 营决 策 、 展创 新 、 险 经 发 风 第 二 十 一条 对 企业 任 期 财 务绩 效 定 量 评 价 控制 、 基础管理、 人力资源 、 行业影响、 社会贡献 等 计分应当依据经济责任财务审计结果 , 运用各年度 方面。 评价标准对任期各年度 的财务绩效进行分别评价 , 第十 二 条 企 业 财 务 绩效 定 量 评 价 指标 和 管 并运 用算 术平 均法 计 算 出企 业 任 期 财 务 绩效 定 量 理 绩效 定性 评价 指 标 构 成 企业 综 合 绩 效 评 价 指 标 评 价 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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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 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综合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 , 科 第一 条 为加 强 对 国务 院 国有 资 产 监 督 管理 客 观分 析企 业年 度之 间的增长 状 况及发 展 水平 , 学 预测企 业 的未来 发 展 能力 。 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国资委 ) 行 出资人职责 企业 履 第六条 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企业综 ( 以下简称企业 ) 的财务监督 , 范企业 综合绩效 规 并对企业 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 评价工作 , 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 营质量 , 促进提高 合绩效评价工作 , 资本回报水平 , 正确 引导企业经营行 为, 根据《 企 指 导和 监督 。 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和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 章 评价 内容 与评 价指 标 制定 本 办法 。 第 二条 本 办法所 称 综合 绩效 评价 , 指 以投 是 第七 条 企 业综 合 绩 效 评 价 由财 务 绩 效定 量 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 , 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 评 价 和管 理绩 效定 性评 价两 部分组 成 。 第八 条 财务 绩 效 定 量评 价 是 指 对 企业 一 定 系 , 照 相应行 业 评 价 标 准 , 企 业 特 定 经 营 期 间 对 对 资产 质 量 、 务 风 险 和经 营 增 长 债 的盈 利能力 、 产质 量 、 资 债务 风 险 、 营增 长 以及管 期 间 的盈利 能力 、 经 四个方 面进行 定 量对 比分 析 和评判 。 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 ) 一 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本 第三条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 成本 费用 控 制水 平和 经 营现金 流 计 及财 务监 督工 作需 要 , 为任期 绩效 评价 和年 度 及 资产报 酬水 平 、 分 量状 况 等方 面 的财务 指标 , 合反 映企 业 的投入 产 综 绩 效评 价 。 ( ) 期绩 效评 价是 指对 企 业 负 责人 任 职 期 出水 平 以及盈 利质 量 和现金 保 障状 况 。 一 任 间的经 营成果 及 管理状 况 进行综 合 评判 。 ( 企业资产质量分析与评 判主要通过资产 二) ( ) 二 年度 绩效 评 价是 指 对 企 业 一个 会 计 年 度 周转速度 、 资产运行状态 、 资产结构 以及资产有效 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 综合反映企业所 占用经济资 源 的利 用 效率 、 资产 管理 水 平与 资产 的安 全性 。 第 四条 为确 保综 合绩 效评 价 工作 的 客观 、 公 ( 企业债务风险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债务 三) 正与公 平 , 有效 发 挥 对 企 业 的全 面评 判 、 管理 诊 断 资产负债结构 、 或有负债情况 、 现金偿债 和行 为引导 作 用 , 展综 合绩 效评 价 工作 应 当 以经 负担水平 、 开 能力等 方 面 的 财 务 指 标 , 合 反 映 企 业 的债 务 水 综 社 会 中介机 构 审计 后 的财务会 计 报告 为基 础 。 按 规定 不进 行社 会 中介机 构 审计 的企 业 , 综 平 、 其 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 企业经营增长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销售 四) 合绩效评价工作 以经企业 内部审计机 构审计后 的 财 务会 计报 告 为基础 。 增 长 、 本积 累 、 益 变化 以及 技 术 投 入 等 方 面 的 资 效 财务 指 标 , 反 映企 业 的经营增 长 水平 及发 展后 综合 第五条 开 展 企 业综 合 绩 效 评 价 工作 应 当遵 劲。 ’ 循 以下 原则 : ( ) 面性 原则 。企 业 综 合 绩效 评 价 应 当通 一 全 第九 条 财务 绩 效 定 量评 价指 标 依 据 各项 指 过 建立综 合 的指标 体 系 , 影 响企业 绩效 水 平 的各 标 的功能作用划分为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 。 对 种 因素进 行 多层次 、 角度 的分 析 和综合 评判 。 多 ( ) 本指 标反 映 企业 一 定 期 间 财务 绩 效 的 一 基 ( ) 二 客观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 当充 主要方 面 , 并得 出企 业财 务绩 效定 量评 价 的基 本结 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 , 依据统一测算 的、 同一 果 。 期 间的 国内行业 标 准或 者 国际行 业标 准 , 客观 公正 ( ) 正指标 是 根 据财 务 指 标 的差 异 性 和互 二 修 地评 判企业 经 营成果 及 管理状 况 。 补性 , 对基本 指 标 的评 价 结果作 进 一步 的补 充 和矫 ( ) 益性 原则 。企 业综 合 绩 效 评 价应 当 以 正 。 三 效 第 十条 管 理 绩 效定 性 评 价 是指 在 企 业 财务 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重点, 运用投入产 出分析基本 绩效定量评价 的基 础上 , 通过采取专 家评议 的方 方法 , 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 式 , 企业 一定 期 间 的经 营 管理水 平 进行定 性 分析 对 水平。
国资委正式公布实施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国资委正式公布实施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央企有了更加细致的考核表。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日前由国资委正式公布实施。
根据22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8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央企的综合绩效将被划分为优、良、中、低、差五类。
其中,央企做出重大科技创新将被加分,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资产损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与质量事故、存在巨额表外资产、存在巨额逾期债务等情况将被扣分。
央企综合绩效评价指标权重实行百分制,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70%,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30%。
得分达到85分以上的为优,70分以上的为良,50分以上的为中,40分以上的为低,40分以下的为差。
财务绩效的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4个方面,分别有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以使评价更加科学全面。
引人注目的是管理绩效评价指标,包括了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八个方面,央企是否有重大创新、吸纳就业状况、资源节约状况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等都纳入评价中来。
据了解,之前国资委曾发布《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并对部分央企进行了评价。
在2005年度纳入国资委考核的166户央企中,华源集团等6户因没有完成考核目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企业财务数据不实等原因被判定为“不及格”。
国资委有关人士表示,综合绩效评价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对企业负责人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评价结果将成为央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此次发布的细则更加全面也更具操作性,不仅考虑企业的经营绩效,也考虑企业的努力程度,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
(白天亮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6年10月31日来源:人民日报)。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六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二十二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七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并统一了评价的原则、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评价结果的表达和し准备。
二、评价原则
(一)客观公正:以证据为依据,及时、准确、公正地评价企业的绩效。
(二)系统科学:坚持客观可衡可量的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深入剖析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以及其他重要因素,形成系统完备的评价标准和方法。
(三)客观实事求是:重点选择客观可衡可量的指标,以实际运行状况为基础,准
确反映企业的绩效水平和发展思路,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指标体系
(一)企业基本指标:以资本、利润、市价、市场份额、人均产值、管理效率、创
新能力等为评价依据。
(二)企业社会公民指标:质量标准、质量保障措施、安全生产情况、社会责任等作
为评价目标。
四、评价方法
1、模糊综合评价法:以相关指标为基础,结合实践经验,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指标,
依据实践情况给出的模糊评价。
2、二次综合评价法:依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指标体系进行整体评估,综合
考虑概述性指标和深层次指标的综合情况,形成客观的评价。
五、评价结果表达
以数字指标或文字描述的方式,准确表达企业绩效、成长性以及超越行业平均水平,
进而根据评价结果研究应对建议,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难题。
六、应知材料准备
为做好综合绩效评价,充分准备评价报告统计材料,包括发展战略、经营业绩、财务
报表等,了解企业的各项运营状况。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精编版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并运用科学的评价计分方法,计量企业经营绩效水平,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四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组织进行;企业任期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结合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权重第六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由二十二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八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
第七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中央企业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为了确保其经营管理的效益和透明度,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促进中央企业的持续发展和提高,增加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二、评价指标和方法(一)评价指标根据中央企业的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一系列评价指标。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环境效益指标等。
经济效益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投资回报率等;社会效益指标主要包括就业创造、稳定贡献等;环境效益指标主要包括资源利用率、环保措施等。
(二)评价方法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中央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定量评价主要基于各项指标的数据统计和分析,通过比较数据与目标值之间的差距来评估绩效水平;定性评价则引入专家评审和员工满意度调查等方法,从多个角度综合评估中央企业的绩效。
三、绩效评价程序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绩效评价程序,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指标评估、绩效报告等环节。
(一)数据收集为了评价中央企业的绩效,需要收集和整理各项评价指标的相关数据。
数据的收集可以通过内部报表和财务报表等途径进行,也可以借助信息系统进行自动化采集。
(二)数据分析在获取数据后,需要对其进行分析,包括数据清洗、数据挖掘、数据整合等过程。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对中央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量化和比较,为后续的指标评估提供支持。
(三)指标评估指标评估是绩效评价的核心环节,主要通过比较实际绩效与设定目标之间的差距来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提供给中央企业的领导层和相关部门,作为管理决策和优化措施的依据。
(四)绩效报告绩效报告是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成果之一。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编制并发布绩效报告,向内部员工和外部利益相关者通报中央企业的绩效情况,提供参考和借鉴。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问:请介绍一下《暂行办法》出台的有关背景答:开展企业绩效评价是国际上一些国家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普遍做法,只是方法不尽相同。
三年前国资委成立时,国务院在“三定规定”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要建立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开展所出资企业综合评价工作。
经过三年的实践,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框架已初步建立,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日益完善。
但是对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经营行为的引导力度依然不够,一些企业只重视当期利润目标,忽视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培养,短期行为比较严重。
为了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引导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套全面评判企业盈利能力和资产运营质量,诊断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引导企业正确经营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
基于这样的背景,国资委研究制定了《暂行办法》。
问:《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有什么特点?答:《暂行办法》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制定的,所规定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具有综合评判、分析诊断和行为引导三大功能,充分体现了全面性、综合性与客观公正性的特点:一是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分析出资人资本的回报水平和盈利质量,这是出资人资本属性的内在规定。
二是多角度综合评价,其中:财务绩效的评价包括了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以综合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对管理绩效的评价包括了企业战略执行能力、经营决策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八个方面,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
三是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评价体系将企业经营绩效分为财务绩效和管理绩效两个方面,分别设置定量财务指标和定性评议指标予以反映,以克服单纯定量评价的不足。
四是运用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包括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这一方面可以增强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企业开展对标活动,寻找自身差距,并向国内、国际先进标准看齐。
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如何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答:这个问题涉及到评价标准。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的八个基本指标和十四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定量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八条企业盈利能力状况以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成本费用利润率、资本收益率四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第九条企业资产质量状况以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两个基本指标和不良资产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现金回收率三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第十条企业债务风险状况以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两个基本指标和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或有负债比率四个修正指标进行评价,主要反映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第十一条企业经营增长状况以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两个基本指标和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技术投入比率三个修正指标,主要反映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资本增值状况及发展后劲。
第十二条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八个方面的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
(一)战略管理评价主要反映企业所制定战略规划的科学性,战略规划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员工对战略规划的认知程度,战略规划的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力,以及战略规划的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二)发展创新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经营管理创新、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品牌培育、市场拓展、专利申请及核心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措施及成效。
(三)经营决策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决策管理、决策程序、决策方法、决策执行、决策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重点反映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四)风险控制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等方面的管理与控制措施及效果,包括风险控制标准、风险评估程序、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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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第四条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按规定不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五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
(三)效益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以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重点,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水平。
(四)发展性原则。
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科学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
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评价指标第七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对比分析和评判。
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 /y/ws/955818.html∙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y/ws/955817.html∙人民检察院询问通知书/y/ws/955816.html∙某某某公安局询问通知书/y/ws/955815.html∙罪犯处罚审批表 /y/ws/955814.html∙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y/ws/955813.html ∙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y/ws/955812.html∙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811.html∙询问笔录(农业行政处罚) /y/ws/955810.html∙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y/ws/955809.html∙抽样取证凭证(农业行政处罚) /y/ws/955808.html∙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 /y/ws/955807.html∙某某某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y/ws/955806.html∙复议申请书(范本二) /y/ws/955805.html∙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y/ws/955804.html∙某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查封(扣押)执行笔录 /y/ws/955803.html∙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复议用,范本一) /y/ws/955802.html∙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801.html∙扣押物品 /y/ws/955800.html∙检查证 /y/ws/955799.html∙某某某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y/ws/955798.html∙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y/ws/955797.html∙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简易程序案件适用) /y/ws/955796.html∙在押罪犯脱逃通知书/y/ws/955795.html∙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y/ws/955794.html∙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y/ws/955793.html∙不起诉意见书 /y/ws/955792.html∙人民检察院决定释放通知书/y/ws/955791.html∙起诉意见书 /y/ws/955790.html∙某某某公安局拘留证/y/ws/955789.html∙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y/ws/955788.html∙罪犯物品保管收据 /y/ws/955787.html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y/ws/955786.html∙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通知书/y/ws/955785.html∙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 /y/ws/955784.html∙死亡通知书 /y/ws/955783.html∙责令进行行政处罚通知书(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 /y/ws/955782.html∙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y/ws/955781.html∙某某某公安局解剖尸体通知书/y/ws/955780.html∙逮捕决定书 /y/ws/955779.html∙罪犯评审鉴定表 /y/ws/955778.html∙行政许可申请书(个人用) /y/ws/955777.html∙行政诉讼起诉书 /y/ws/955776.html∙人民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y/ws/955775.html∙规范性文件转送函(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范本一) /y/ws/955774.html∙行政许可申请书(个人用) /y/ws/955773.html∙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y/ws/955772.html∙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y/ws/955771.html ∙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y/ws/955770.html∙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决定书/y/ws/955769.html∙某某某公安局释放通知书/y/ws/955768.html∙某某某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y/ws/955767.html∙撤回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y/ws/955766.html∙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 /y/ws/955765.html∙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y/ws/955764.html∙人民检察院抗诉请求答复书/y/ws/955763.html∙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y/ws/955762.html∙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用) /y/ws/955761.html∙案件处理意见书(农业行政处罚) /y/ws/955760.html∙撤回上诉状(行政) /y/ws/955759.html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农业行政处罚) /y/ws/955758.html∙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y/ws/955757.html∙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试行 /y/ws/955756.html∙某某某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y/ws/955755.html∙行政答辩状 /y/ws/955754.html∙人民检察院复验 /y/ws/955753.html∙某某某公安局逮捕通知书/y/ws/955752.html∙某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y/ws/955751.html∙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y/ws/955750.html∙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749.html∙赔偿申请书 /y/ws/955748.html∙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y/ws/955747.html∙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y/ws/955746.html∙人民检察院答复举报人通知书/y/ws/955745.html∙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y/ws/955744.html∙某某某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y/ws/955743.html∙某某某公安局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y/ws/955742.html∙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y/ws/955741.html∙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本(试 /y/ws/955740.html ∙人民检察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y/ws/955739.html∙不起诉意见书 /y/ws/955738.html∙某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保全措施审批表/y/ws/955737.html∙某某某公安局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y/ws/955736.html∙某某某公安局不立案理由说明书/y/ws/955735.html∙某某某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y/ws/955734.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y/ws/955733.html∙某某某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y/ws/955732.html∙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y/ws/955731.html∙案件合议记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955730.html∙房地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y/ws/955729.html∙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y/ws/955728.html∙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y/ws/955727.html∙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y/ws/955726.html∙民事行政检察证据材料收据/y/ws/955725.html∙人民检察院扣押邮件/y/ws/955724.html∙拘留所等级申报 /y/ws/955723.html∙某某某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供通知被告和被上诉人使用,行政诉讼证据文书范 /y/ws/955722.html∙云南省某某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y/ws/955721.html∙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y/ws/955720.html∙房地产行政处罚案件鉴定书/y/ws/9557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