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世界研究支持儿童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0

真实世界研究支持儿童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0
真实世界研究支持儿童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0

2020年8月

一、概述 (3)

二、真实世界研究与传统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的区别及合理整合 (4)

三、真实世界研究用于我国儿童药物研发中的常见情形 (6)

(一)批准用于我国儿童的新活性成分药品的上市后

临床安全有效性研究 (6)

(二)境外已批准用于成人和儿童、我国已批准用于

成人的药品,采用数据外推策略申报用于我国儿童 .. 7

(三)我国上市的临床常用药品,使用超说明书用药

数据支持适应症扩展至儿童应用 (8)

(四)罕见病 (9)

(五)其他情形 (9)

四、真实世界研究用于我国儿童药物研发中的案例 (9)

(一)案例1 (9)

(二)案例2 (10)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11)

六、参考文献 (12)

一、概述

通常,药物研发需要在目标治疗人群中开展设计科学和良好控制的研究,用以评价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儿童药物研发遵循同样的原则,也需要通过适当的研究数据支持药物在目标年龄段儿童患者中的合理使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按照传统临床试验的设计和研究方法,以儿童为受试者的试验与成人试验相比,面临更多困难与挑战。儿童临床试验常常难以开展或进展缓慢,导致药物在儿童中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证据不足,从而影响儿科临床中药品的可及性和使用规范性。因此,如何利用新的研究方法获得药物在儿童中合理使用的证据,是各国药品监管机构、制药工业界和学术界深入交流与探讨的问题。真实世界研究(Real-World Research/Study,RWR/RWS)作为新研究方法中的一种,已逐步用于支持儿童药物的研发与审评,为新药注册、扩展儿童适应症、完善儿童剂量方案等提供支持。

人用药品技术要求国际协调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ICH)于2017年8月18日发布了ICH E11 补充文件:用于儿科人群的医学产品的临床研究(Clinical Investigation of Medicinal Products in the Pediatric Population E11(R1)),文中介绍了真实世界研究在儿童药物研发中的应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7日发

布了《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文中明确指出,利用真实世界证据是儿童药物研发的一种策略。

鉴于上述,考虑到我国儿童药物研发中的实际需要,及时传递药品监管机构对于新研究方法的考虑,配合ICH E11(R1)指南在我国落地实施,帮助药物研发者和临床研究者更好的理解《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在儿童药物研发中的应用,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着重介绍现阶段真实世界研究支持我国儿童药物研发时的常见情形及关注点,有关真实世界研究的基础概念、基本原则、研究设计及统计方法学等内容,请参考《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类别儿童用药,包括化学药品、中药及生物制品。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机构当前的观点和认识,供药物研发者和临床研究者参考,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及实践经验的积累,将不断完善本指导原则的内容。应用本指导原则时,请同时参考ICH E11(R1)指南、《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及其他境内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二、真实世界研究与传统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的区别及

合理整合

随机对照临床试验(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RCT)是一种采用随机化分组方法并选择合适对照设计的临床试验,在药物临床试验中被普遍采用,作为评价药物有效性的“金标准”。

真实世界研究是通过收集真实世界环境中与患者有关的数据(真实世界数据),通过分析,获得医疗产品的使用价值及潜在获益或风险的临床证据(真实世界证据)。

在儿童中开展真实世界研究或开展传统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都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择选哪种或兼而有之,以及各自应用的时机,取决于对具体疾病特征、目标治疗人群特点、药物性质、试验条件等的深入了解与整体把握。应以确保满足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评价要求为原则,尽可能节约儿童研究资源,兼顾数据质量与研究效率。基于目前认识,在儿童药物研发中,真实世界研究与传统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的合理整合是较为适宜的策略,二者互为补充和支撑。

例如,虽然严格控制试验条件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具有更高的研究效率,但是,在某些治疗领域,儿童参与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面临入组困难、退出率高等实际问题,导致研究效率下降或无法提供充分研究信息。采用合理设计的真实

世界研究,或者在传统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中纳入真实世界研究的设计元素,是提高研究效率或扩充研究证据的可选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在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下,真实世界研究不能完全替代传统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三、真实世界研究用于我国儿童药物研发中的常见情形

真实世界研究并非简单的数据采集,而是在真实医疗环境中获得质量可靠的数据,对药物相关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目前,在我国儿童药物研发中,真实世界研究较常应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批准用于我国儿童的新活性成分药品的上市后临床安全有效性研究

获得上市后的临床安全有效性信息是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活性成分药品上市后的常规研究任务。对于批准用于我国儿童的新活性成分药品,特别是需要长期使用的慢性病维持治疗药品,开展上市后临床安全有效性研究是重要的监管要求。

上市后临床安全有效性研究的目的主要是观察药物长期疗效和对儿童生长发育的影响,并收集其他罕见或远期不良反应,也包括根据上市前临床研究中关注到的其他与疗效或安全性相关的问题,在上市后研究中予以解答。

根据药品的药理机制特点、治疗人群特征、临床用药方

法等选择合适的真实世界研究设计。可以采用实用临床试验(Pragmatic Clinical Trial, PCT),特别是在需要进行疗效相关的证据收集时,或者是用于针对某个年龄段人群或某些特定器官的观察,以及收集某种特殊不良反应的数据时。在设计对照组的实用临床试验中,如不进行随机化分组,需注意组间与预后因素相关的基线特征、疾病进展、给药方案等方面的匹配度。对于罕见或远期不良反应的收集,由于观察时间长,也可考虑采用观察性研究。

(二)境外已批准用于成人和儿童、我国已批准用于成人的药品,采用数据外推策略申报用于我国儿童

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况:进口原研药(或原研地产化产品),在境外已批准成人和儿童应用,在我国已批准用于成人,申请扩展适应症至我国儿童;国内仿制药(或进口仿制药),已批准用于与原研药相同的成人应用,申请增加原研药在境外已批准的儿童应用。

按照《成人用药数据外推至儿科人群的技术指导原则》所建议的方法获得外推结论,对于符合豁免儿童临床试验标准的情况,通常要求在上市后开展真实世界研究,以验证基于外推的我国儿童剂量合理性,收集用药安全性数据,以及为可能涉及的针对我国儿童的剂量优化提供依据,特别是在适应症涵盖低龄儿童或其他需关注的特殊患儿,或者涉及制剂、剂型、给药方式、医疗行为等方面的特殊问题时。可根

据外推结论的不确定性程度考虑采用不同的真实世界研究设计。

(三)我国上市的临床常用药品,使用超说明书用药数据支持适应症扩展至儿童应用

目前我国儿童专用药品有限,多数儿科疾病的治疗在使用成人与儿童共用药。然而,药品适应症由成人向儿童的扩展往往是滞后的,导致一些在我国上市多年的临床常用药品,长期处于儿科超说明书使用中。

如果已有大量较为规范的、满足数据质量及统计分析要求的临床实际处方数据,或具备开展前瞻性临床实际处方数据收集条件的药品,可以应用真实世界研究的方法支持适应症扩展至儿童应用。

在确保既往所采集的数据符合真实世界数据的质量与统计分析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回顾性研究,在研究开始时确定目标人群,基于历史数据(研究开始前生成的数据),分析待评价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同时,尽可能提供待评价药品与临床标准治疗(若没有临床标准治疗,则选择公认的临床常用治疗方法)在疗效和安全性方面的比较分析。如果已有的临床处方数据无法满足真实世界研究的数据质量及统计分析要求,则需要考虑开展前瞻性的真实世界研究。

(四)罕见病

针对罕见病,或一些缺乏有效治疗手段的儿科危重症、早产儿或新生儿疾病的药物研发,可能存在着由于科学、伦理或实施等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开展传统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的情况,真实世界数据可以作为单臂研究的历史或外部对照。

(五)其他情形

真实世界研究还可以应用于扩展(如向低龄儿童扩展)或精准化适用人群、优化给药剂量或频次(如根据体重或体表面积细化剂量)、完善或修改给药操作或流程(如与不同类型果汁、果酱等同服)、药品卫生经济学或生活质量研究等。此类情形通常涉及已批准用于我国儿童的药品,从我国儿科临床实际需要出发,在已知的药物安全有效性研究证据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药物的治疗学效应和扩充儿童合理用药信息。建议根据研究目的选择适合的真实世界研究设计。

四、真实世界研究用于我国儿童药物研发中的案例

(一)案例1

布洛芬注射液是非甾体类解热镇痛药物,剂型为注射液,静脉滴注给药,仿制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开发。该品种首先批准用于中国成人,在上市一段时间之后,申请通过豁免中国儿童临床研究的方式增加原研药已批准的儿童适应症。

该品种参考《成人用药数据外推在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及相关信息使用的技术指导原则》建议,提供了较为完整的资料证据,最终通过实施上市前的临床研究豁免,获得了儿童适应症的批准。

该品种为仿制药,使用原研药完成的儿童临床研究为数据基础,采用儿科外推建模模拟推测出我国儿童剂量。虽然,数据来源清晰、质量可靠、分析科学,提供了支持我国儿童用药方案的证据,但考虑到缺乏我国患儿直接参与研究的资料,仍需在上市后开展我国患儿剂量合理性的验证。通过咨询儿科临床专家获悉,在我国临床实践中,静脉用解热镇痛药的主要应用人群为急症低龄患儿,即病情紧急且无法配合口服的人群,此类人群既是该品种最主要的获益人群,同时也是用药风险最高的人群。因此,该品种的批件中要求上市后开展低龄患儿的真实世界研究,在获益最大且风险最高年龄段人群(低龄患儿)中完成剂量合理性验证。研究结果用于巩固外推结论,以及评价是否需要调整现行说明书信息。

(二)案例2

丙酸氟替卡松吸入气雾剂是GlaxoSmithKline公司开发的吸入用糖皮质激素,已进口我国十余年用于儿童和成人哮喘。该品种利用境外≥1岁儿童临床研究证据申请扩展中国适用人群范围,从我国已批准的“≥4岁儿童”扩展至与境

外批准一致的“≥1岁儿童”。参考《成人用药数据外推在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及相关信息使用的技术指导原则》建议,该品种药理机制明确,具备可靠的境外儿童临床研究证据和国内儿科临床应用基础,用于儿科人群的临床疗效明确,经过获益风险评估,实施中国儿童临床研究豁免,批准扩展中国适用人群范围至≥1岁儿童。同时,批件要求开展上市后1-4岁中国哮喘患儿用药安全性研究,即在疗效及总体安全性无担忧的前提下,进一步充实中国更低年龄段人群扩展应用的安全性证据。

该品种按照批件要求完成了一项以监测1-4岁患儿用药安全性为目的的真实世界研究,在指定医疗单位收集患儿的临床用药数据并纳入分析。严格按照该品种说明书中推荐的1-4岁患儿用药剂量及给药方法给药。除了设计一般性安全性观察指标外,还针对该品种说明书中用药风险信息,有针对性的设计了重点安全性观察指标。研究结果用于充实安全性证据,以及评价是否需要调整现行说明书信息。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为临床研究的一种形式,真实世界研究同样需要遵循临床研究的一般原则,以及儿童临床研究的特殊考虑,经过良好的设计、高质量的数据和可靠的统计方法支持药品注册与监管决策。

相比成人群体,针对儿童的基础研究与临床研究相对有限,在应用真实世界研究时,需特别关注儿童相关的发育生理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治疗学知识与信息的掌握。

真实世界研究在儿童药物研发中的应用面临可行性问题,包括儿科临床信息资源与网络化建设能否满足数据采集与分析的要求,以及研究单位是否具备信息采集的条件等。此类问题可能对证据质量造成影响,应在儿童药物研发计划中予以考虑。

采用真实世界研究支持儿童药物研发正处于逐步建设与完善阶段,鼓励药物研发者与临床研究者就真实世界研究在儿童药物研发中的应用问题与药品监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以建立更广泛的共识。

六、参考文献

[1] Corrigan-Curay Jacqueline,Sacks Leonard,Woodcock Janet. Real-World Evidence and

Real-World Data for Evaluating Drug Safety and Effectiveness.[J]. JAMA,2018,320(9).

[2] Crisafulli Salvatore,Sultana Janet,Ingrasciotta Ylenia,Addis Antonio,Cananzi Pasquale,Cavagna

Lorenzo,Conter Valentino,D'Angelo Gabriella,Ferrajolo Carmen,Mantovani Lorenzo,Pastorello Maurizio,Scondotto Salvatore,Trifirò Gianluca. Role of Healthcare Databases and Registries for Surveillance of Orphan Drugs in the Real-world Setting: the Italian Case Study.[J]. Expert Opinion on Drug Safety,2019,18(6).

[3] EMA. Draft Scientific Guidance on Post-authorization Efficacy Studies[EB/OL].

(2015-11-30)https://www.ema.europa.eu/en/news/supporting-better-use-medicines.

[4] FDA. Framework For FDA's Real-world Evidence Program[EB/OL].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762140064.html,/do

wnloads/ScienceResearch/SpecialTopics/RealWorldEvidence/UCM627769.pdf.

[5] FDA. Use of Real World Evidence to Support Regulatory Decision Making for Medical

Devices. [S]. 2017.

[6] Geva Alon,Abman Steven H,Manzi Shannon F,Ivy Dunbar D,Mullen Mary P,Griffin John,Lin

Chen,Savova Guergana K,Mandl Kenneth D. Adverse drug event rates in pediatric pulmonary hypertension: a comparison of real-world data sources.[J].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Informatics Association : JAMIA,2020,27(2).

[7] Lasky Tamar,Carleton Bruce,Horton Daniel B,Kelly Lauren E,Bennett Dimitri,Czaja Angela

S,Gifkins Dina,Osokogu Osemeke U,McMahon Ann W. Real-World Evidence to Assess Medication Safety or Effectiveness in Children: Systematic Review.[J]. Drugs - real world outcomes,2020.

[8] NMPA. 成人用药数据外推至儿科人群的技术指导原则.2017年5月

[9] NMPA.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指导原则(试行).2020年1月

[10] 贾露露,尉耘翠,刘亦韦,孟瑶,郭志刚,彭晓霞,王晓玲.探索中国儿童用药临床综合评价体系的

建立方法和路径[J].国际药学研究杂志,2016,43(04):585-590.

[11] 史源,陈妍如,陈龙.真实世界研究在新生儿医学中的应用[J].中国当代儿科杂

志,2018,20(03):169-173.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一) 二OO八年一月

目录 一、概述 (2) 二、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3) 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7) 四、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5) 五、变更药品制剂的生产工艺 (24) 六、变更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 (31) 七、变更药品注册标准 (37) 八、变更药品有效期和/或贮藏条件 (41) 九、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44) 十、改变进口药品制剂的产地 (50) 十一、变更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以及单独改变 进口的原料药的产地 (54) 十二、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58) 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63) 附录二、免除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一般考虑 (72) 附录三、属于治疗窗窄的部分药物目录 (75) 参考文献 (77) 名词解释 (80) 著者 (81)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变更研究。变更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品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的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影响到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目前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及变更研究包括以下项目: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药品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和制备工艺变更、注册标准变更、规格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进口药品产地变更、进口原料药产地和进口药品所用原料药产地变更、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等研究。 本指导原则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对产品进行变更时,应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作。药品生产企业需按照本指导原则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为便于把握变更可能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影响,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划分为三类:I类变更属于微小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II类变更属于中度变更,需要通过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影响;III类变更属于较大变更,需要通过系列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没有产生负面影响。变更类别划分考虑了目前药品注册管理对补充申请的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最新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已于2016年6月3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解释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细则】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批发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含分支机构)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以下行为: (1)零售经营; (2)超围经营; (3)挂靠、走票,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 (4)购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5)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6)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质量制度、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或近1年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 3.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经营行为。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连锁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含门店)均在有效期。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3.不得有批发、超经营围等经营行为。 4.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八统一”的要求。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零售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3.不得有批发、超经营围等经营行为。 4.不得出租柜台,非本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1.企业提供资料不得有虚假、欺骗的行为。 2.诚信等级评定为不诚信的。 3.不得存在执业药师挂证。 4.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真实世界证据支持儿童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真实世界证据支持儿童药物研发与审评的 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

目录 一、概述 (3) 二、基本考虑 (5) 1、真实世界研究的应用范围 (5) (1)提供安全性证据 (5) (2)支持用药方案优化 (5) (3)长期临床获益的评价 (6) (4)提供剂量依据或验证剂量合理性 (6) (5)其他 (7) 2、真实世界证据的应用时机 (7) 3、真实世界研究与传统临床试验的关系 (8) 4、真实世界证据支持儿童药物研发的案例 (8) (1)真实世界证据支持上市后安全性证据收集 (8) (2)真实世界证据支持外推剂量合理性 (9)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0) 参考文献 (11)

真实世界证据支持儿童药物研发与审评的技术指导原则 1 一、概述 2 通常,药物研发需要在目标治疗人群中开展适当的研究,评价其3 安全有效性。儿童药物研发遵循同样的原则,也需要通过适当的研究4 数据支持该药物在目标年龄阶段的儿童患者中合理用药信息。然而,5 与成人研究相比,设计和执行以儿童为受试者的临床研究面临更多困6 难与挑战,使得试验难以开展或进展缓慢,因此,按照传统临床试验7 的设计和研究方法,严重影响了儿童药物的临床可及性以及获得足以8 评估儿童剂量合理性的数据。这也正是目前全球所共同面临的儿童药9 品短缺与超说明书用药的重要原因之一。 10 为寻求更佳的儿童药物研发策略和研究方法,各国药品监管机11 构、制药工业界和学术界正在进行深入的交流与探索,其出发点非常12 明确,即利用更多的新方法和新技术获得儿童合理用药的证据,节约13 儿童临床研究资源且降低试验风险。应用真实世界研究的方法获得可14 靠数据,并形成用于支持监管决策的证据是诸多新方法和新技术中的15 一种,为儿童新药研发、扩展儿童适应症、完善儿童用药剂量等提供16 支持。 17 人用药品技术要求国际协调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18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19 Human Use, ICH)于2017年8月18日发布了ICH E11 补充文件:20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8号令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6年07月20日发布 (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 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

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 (试行)(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人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之间的沟通交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和《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沟通交流,系指在药物研发过程中,经申请人提出,由药审中心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人员)与申请人指定的药品注册专员共同商议,并经药审中心适应症团队同意,就现行药物研发与评价指南不能涵盖的关键技术等问题所进行的沟通交流。 第三条沟通交流的形式包括:面对面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回复。鼓励申请人与审评机构通过电话会议沟通。沟通交流的提出、商议、进行,以及相关会议的准备、召开、记录和纪要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沟通交流会议适用于创新药物、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复杂仿制药以及一致性评价品种

等研发过程和注册申请中的沟通交流。 第五条沟通交流是申请人与审评人员就技术问题互动的过程,双方在沟通交流过程中可就讨论问题充分阐述各自观点,最终形成的共识可作为研发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沟通交流会议类型 第六条沟通交流会议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会议。 (一)Ⅰ类会议,系指为解决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安全性问题和突破性治疗药物研发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而召开的会议。 (二)Ⅱ类会议,系指为创新药物在研发关键阶段而召开的会议,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为解决首次递交临床试验申请前的重大技术问题,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问题进行讨论:现有研究数据是否支持拟开展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受试者风险是否可控等。对新机制新结构药物全球首次申报进行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应与审评机构进行沟通,明确申报技术要求。 2.Ⅱ期临床试验结束/Ⅲ期临床试验启动前会议。为解决Ⅱ期临床试验结束后和关键的Ⅲ期临床试验开展之前的重大技术问题,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问题进行讨论:现有研究数据是否充分支持拟开展的Ⅲ期临床试验;对Ⅲ期临床试验方案等进行评估。

药品注册审评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管理管理规范

药品注册审评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 - 1 - 第二章工作流程............................................................... - 2 - 第三章工作要求............................................................... - 3 - 第四章附则 .................................................................. - 4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精神,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第9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技术审评咨询工作,优化技术咨询程序,提高药品审评技术咨询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以下简称“咨询问题”)是指:申请人和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之间通过药审中心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62140064.html,)的“申请人之窗”就一般性技术问题进行交流咨询。该沟通交流方式通常不就技术审评过程中的重大决策性问题进行讨论。咨询问题包括与中心职能相关的技术审评问题及相关管理问题,涉及保密的问题不属于一般性技术问题。 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的反馈意见基于当前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要求做出,可能会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技术要求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总局就相关问题做出解释或解答,以总局的解释或解答为准。 第三条业务管理处负责咨询问题的接收、分配、意见形成及反馈的总体协调管理,业务管理处项目管理人根据任务分工开展具体协调管理工作,中心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编号: 【H】G P H4-1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 (第二稿) 二ΟΟ四年三月十八日

目录 一、概述 (3) 二、制剂研究的基本内容 (3) 三、剂型的选择 (5) 四、处方研究 (7) (一)、原料药 (7) (二)、辅料 (7) (三)、处方设计 (10) (四)、处方筛选和优化 (11) (五)、处方的确定 (13) 五、制备工艺研究 (14) (一)、工艺设计 (14) (二)、工艺研究 (14) (三)、工艺放大 (16) 六、药品包装材料的选择 (17) 七、质量研究和稳定性研究 (19) 【附录】 (20) 【参考文献】 (22) 【起草说明】 (23) 【著者】 (28)

一、概述 药物必须制成适宜的剂型才能用于临床。制剂研发的目的就是要保证药物的药效,降低毒副作用,提高临床使用的顺应性。如果剂型选择不当,处方、工艺设计不合理,对产品质量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影响到产品疗效及安全性。因此,制剂研究在药物研究与开发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本指导原则是在参考国内外有关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药品研究开发的自身规律,结合国内药物研发实际状况,并考虑到目前制剂研究中容易被忽视的影响制剂质量、有效性、安全性的重点问题进行制订的。 由于制剂的剂型及生产工艺纷繁复杂,且各种新剂型和新工艺也在不断出现,制剂研究中具体情况差异很大。本指导原则主要阐述制剂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为制剂研究提供基本的技术指导和帮助。关于各种剂型研究的详细技术要求,不在本指导原则中详述,药物研发者可参照本指导原则阐述的制剂研究的基本思路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 二、制剂研究的基本内容 制剂的剂型种类繁多,生产工艺也有着各自的特点,研究中会面临许多具体情况和特殊问题。但制剂研究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一系列研究工作,保证制剂剂型选择依据充分,处方合理,工艺稳定,生产过程得到有效控制,适合工业化生产。制剂研究的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 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药品经营质量治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治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治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治理的差不多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治理 第一节治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要紧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要紧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要紧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治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质量治理机构,行使质量治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当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治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治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形。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形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企业要紧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治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治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 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体会,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咨询题。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质量治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有关专业的学历,或者 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 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 可上岗。 第十六条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截了当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觉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截了当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 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设施与设备 第十八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 第十九条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坦,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 做到: (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 场所有顶棚。 (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 平坦,门窗结构严密。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第57号)解读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 2020年04月29日发布 一、《规范》修订的背景 新修订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第57号)已于2020年4月23日印发,自7月1日起施行。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施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局令第3号,简称《规范》),对推动我国临床试验规范研究和提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药品研发的快速发展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规范》中一些规定内容已经不再适用,药物临床试验领域新概念的产生和新技术的应用,如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电子数据等,尚未纳入《规范》中;近年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发现比较集中的问题,如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等各方的责任理解不清晰,试验操作不够规范,对于受试者的权益、安全保障不足,需要在《规范》中明确和细化要求;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加入人用药品注册技术管理国际协调会(ICH)并成为管委会成员,应当遵循和实施相关指导原则,《规范》与ICH GCP 指导原则在体例上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对《规范》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增补,以适应药品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规范》修订的主要思路 《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技术要求,也是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规范》的修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突出以问题为导向,细化明确药物临床试验各方职责要求,并与ICH技术指导原则基本要求相一致。 三、《规范》适用的范围 《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四、《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范》修订从原9000余字增加到24000余字,从原13章70条调整为9章83条。《规范》修订保留了总则、研究者、申办者、试验方案、附则5个章节;增加了术语及其定义、伦理委员会、研究者手册、必备文件管理等4个章节;删除了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监查员的职责、记录与报告、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质量保证、多中心试验8 个章节,将其章节涉及内容按照责任主体和试验环节调整到相应的章节;《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作为总的原则性要求纳入“总则”中,不再附全文;临

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5 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是通过体外和动物体内的研究方法,揭示药物在体内的动态变化规律,获得药物的基本药代动力学参数,阐明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Absorption, Distribution, Metabolism, Excretion, 简称ADME)的过程和特征。 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在新药研究开发的评价过程中起着重要 作用。在药物制剂学研究中,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是评价药物制剂特性和质量的重要依据。在药效学和毒理学评价中,药代动力学特征可进一步深入阐明药物作用机制,同时也是药效和毒理研究动物选择的依据之一;药物或活性代谢产物浓度数据及其相关药代动力学参数是产生、决定或阐明药效或毒性大小的基础,可提供药物对靶器官效应(药效或毒性)的依据。在临床试验中,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能为设计和优化临床试验给药方案提供有关参考信息。 本指导原则是供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新药的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的参考。研究者可根据不同药物的特点,参考本指导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试验设计,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本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进行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的 基本原则、试验设计的总体要求、生物样品的测定方法、研究项目(血

药浓度-时间曲线、吸收、分布、排泄、血浆蛋白结合、生物转化、对药物代谢酶活性及转运体的影响)、数据处理与分析、结果与评价等,并对研究中其他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附录中描述了生物样品分析和放射性同位素标记技术的相关方法和要求,供研究者参考。 二、基本原则 进行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试验目的明确; (二)试验设计合理; (三)分析方法可靠; (四)所得参数全面,满足评价要求; (五)对试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试验设计 (一)总体要求 1. 受试物 中药、天然药物:受试物应采用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的工艺制备,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否则应有充分的理由。应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现用现配,否则应提供数据支持配制后受试物的质量稳定性及均匀性。当给药时间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规范》和《实施细则》的标准及要求,切实担负起监督实施GSP的责任,大力推进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为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而作出努力。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二章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四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其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关于药品审评中心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电子修订审核软件文件格式的介绍

发布日期20051102 栏目综合管理>>综合管理 标题关于药品审评中心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电子修订审核软件文件格式的介绍作者董江萍 部门 正文内容信息部董江萍 一、电子化文件的产生背景 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信息系统是一个电子化的技术审评组织流程。该系统基本的功能目标应是:在电子流程中有效搭建技术审评的组织模式、物化技术审评的规范的同时,并能有序、全面、详细记录技术审评的全部组织过程,即从药品审评中心收到注册申请人的技术资料开始,到全部审评过程结束以至报送SFDA的过程。但由于技术审评的电子化审评流程的使用先于注册申请技术资料的电子化申报,所以一直以来药品技术审评过程中对质量标准、说明书书等重要的审评资料的审核仍以审核纸质形式流转于该系统之外,。即审评人员形成纸质的审核样稿,交给注册申请人校印,打印清样并提交电子版本,中心审评人员再次对打印回的纸质文件进行审核……。这样“电子流程”中存在着非电子流程的环节,极大地制约了审评的效率,也产生了管理的空白点。 质量标准、说明书是注册申请人提交的重要的研究成果,是消费者认知品种的重要窗口,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注册申报人必须对其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的重要文件。药品审评中心对这部分资料的审核过程也是对该药物评价的综合体现、是技术审评过程中产生的至关重要的结果性文件,审评过程中需投入相当的时间对这部分研究结果进行评价,因而这部分技术资料的审核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该品种的审评质量和效率,同时,原有系统外流转的方式无法记录这些文件的形成的过程和审核的结论,也不利于后续同品种审评时的借鉴和利用,故尝试性地引导注册申请人提交质量标准、说明书等文件的电子版文本文件(WORD文件),准备逐步对系统外纸质文件的审核逐步纳入电子流程中,管理上也提出了请注册申请人从“打印”到“修订”要求这一本质的管理理念及概念的变化。 2005年度,中心全面考察了注册申请人提交的WORD文件在技术审评流程中试运行的

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第二稿草稿) 二OO 五年三月 1 目录 一、前言 (2) 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基本原则 (2) (一)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原则 (2) (二)等同性原则 (3) (三)仿品种而不是仿标准原则 (5) 三、质量控制研究 (7) (一)制备工艺研究 (8) (二)结构确证研究 (9) (三)制剂处方筛选及工艺研究 (10)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13) (五)稳定性研究 (18) 四、安全性、有效性研究 (20) (一)口服给药制剂 (22) (二)注射给药制剂 (25) (三)局部给药制剂 (27)

五、参考文献 (29) 六、已有国家标准化学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30) 七、著者 (35) 2 一、前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是指境内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 我国已经颁布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涵盖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一般性技术要求。本指导原则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已有国 家标准药品研制的现状,针对其不同于新药的特点,较为系统地提出了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过程中有关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研究的一 般性原则,并重点阐述了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制中相关技术要求之间 的内在联系及其科学内涵,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在研制已有国家标准药 品时,能够科学、合理地运用已有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达到 研究的系统性、科学性要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中的化学药品。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发和评价中,需要在本原则指导下,以科学性为根本,对 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 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的基本原则 在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研究中应注意遵循如下原则,以保证研究的科学性。 (一)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原则 无论创新药还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3 控性的要求是一致的,研发的根本原则都是要围绕安全、有效和质量可 控进行充分的研究。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研究有别于创新药之处在于, 可以利用已上市产品的可获得资料,因此有可能减少相应部分的研究工 作。 如果研制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与已上市产品的药学基础相同,即原料药的合成路线、工艺条件以及所用原材料、试剂和溶剂的来源、规格 等均一致;制剂的处方工艺相同,包括其中所用原料药、辅料的来源、规格等一致;并经验证研制产品与已上市产品质量一致、生物等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药品流通质量治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宗旨)本规范是药品购进、销售、储存、运输、服务等流通环节质量治理的差不多要求,是药品生产质量治理在流通环节的延伸,通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采取适当及有效的质量操纵措施,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适用范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药品的活动。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运输药品的活动以及捐赠药品的治理也应当遵守本规范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资质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认证治理规定)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治理的差不多准则,是实施《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认证的差不多标准。 第二章质量治理 第一节原则

第七条(质量方针)企业制订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阐述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购销及物流活动的全过程,确保药品质量操纵的可靠性。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药品质量的要紧责任,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药品治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确保质量治理人员有效行使职权。 第九条(全员质量责任)企业各部门及各岗位人员应当共同参与质量治理,并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经营条件)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模式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治理制度和规程、文件记录等,以及能够满足质量操纵要求所需的运算机系统。 第二节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企业应当设置与企业药品流通及质量操纵治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各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及治理关系。 第十二条(岗位职责)企业各岗位人员均应当充分了解并正确履行职责。质量治理部门人员的职责不得托付给其他部门人员。 第十三条(职责保证)企业应当在高级治理人员中设置专人担任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与药品质量治理有关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质量治理职权的必要权限。 企业质量治理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必要权力和资源,保证质量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质量治理机构职能)药品批发企业应当设置质量治理机构,具体行使质量治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一)组织制订药品质量治理文件,并指导、督促文件的执行; (二)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保证审核结果连续有效;

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公布 《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 2011年3月23日, 《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围绕技术审评科学、法制、伦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审评任务分类和风险等级,分别针对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NDA)、仿制药注册申请(ANDA)等,建立了相应的审评决策程序。原则和程序还明确了主审报告部在任务管理中的作用,加大了公开透明力度,并把沟通和交流作为新药审评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以提高审评和决策效率。同时,原则和程序还就建立中心审评质量管控机制(GRP)提出了要求。 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公众健康,不断完善药品技术审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药品技术审评遵循科学、法制、伦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药品技术审评过程中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审评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以及责任追究制。 中心主任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中心的决策和管理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中心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62140064.html,)为发布审评人员公示、审评任务公开、进度查询、审评结论等与审评工作相关公开信息的官方网站。 第四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及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中心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均应执行本原则和程序。

药品技术审评工作应主动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 第一节审评任务管理 第六条业务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接收相关部门正式受理的注册申请,并按照本原则和程序的规定、分发审评任务至相应的审评部门。 审评任务根据其申请事项主要分为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仿制药注册申请、补充申请等。根据药物研发一般规律,不同类型审评任务采用相应的审评程序。 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和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采用多专业平行审评程序。 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一般采用一个部门单专业审评程序。 补充申请根据其变更类型可采用单专业审评程序及简易审评程序。单专业审评的品种如遇多专业问题可启动序贯审评程序。采用序贯程序的审评任务也应在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七条对于具体审评任务,履行技术审评综合评价职能的审评部为该审评任务的主审报告部。 主审报告部应会同参审审评部将审评任务上网公布,并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时限要求,结合任务和资源的实际,提出各类审评任务的目标审评时间,并上网公布。 各类审评任务的目标审评时间是评价审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指标。 新药临床试验申请的目标审评时间应根据药物创新的客观要求和风险控制的应对能力予以确定,并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的目标审评时间应与满足公众获取最新治疗手段的需求相符合。

药物生殖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 Z H 】 G P T 1 - 1 指导原则编号: 药物生殖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第二稿) 二○○六年一月 目录 一、概述 (3) 二、基本原则 (3) (一)实验管理 (3)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 (三)随机、对照、重复 (4) 三、基本内容 (4) (一)总体考虑 (4) 1、受试物 (4) 2、受试物药代动力学研究 (5) 3、试验系统 (5) 3.1 试验动物 (5) 3.2 其他试验系统 (6) 4、给药 (6) 4.1 剂量选择 (6) 4.2 给药途径 (7) 4.3 给药频率 (7) 4.4对照组 (7)

(二)试验方案 (7) 1、试验方案选择的一般考虑 (7) 2、常用的试验方案 (8) 2.1生育力与早期胚胎发育毒性试验(I段) (8) 2.1.1试验目的 (8) 2.1.2动物选择 (9) 2.1.3 给药期 (9) 2.1.4 动物处理 (9) 2.1.5 观察指标 (9) 2.2胚胎-胎仔发育毒性试验(II段) (10) 2.2.1试验目的 (10) 2.2.2动物选择 (10) 2.2.3 给药期 (10) 2.2.4 动物处理 (11) 2.2.5 观察指标 (11) 2.3 围产期毒性试验(III段) (12) 2.3.1试验目的 (12) 2.3.2动物选择 (12) 2.3.3 给药期 (12) 2.3.4 动物处理 (12) 2.3.5 观察指标 (12) 3、其他试验方案 (13) 3.1 单一(全程)试验设计(啮齿类动物) (14) 3.2 两段试验设计(啮齿类动物) (14) (三)毒代动力学 (14) 四、结果分析与评价 (15) (一)统计分析 (15) (二)数据报告 (16) (三)结果分析 (16) 1、生殖毒性 (16) 2、发育毒性 (17) 3、其他 (17)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批发 第三章药品零售 第四章附则 GSP认证标准 l、药品批发企业:132项,关键项目37项,一般项目95项。 2、零售连锁企业:186项,关键项目54项,一般项目132项。 3、零售企业:109顶,关键项目34项,一般项目75项。 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结果评定: ?严重缺陷0,一般缺陷≤10%,通过GSP认证 ?严重缺陷0,一般缺陷10-30%;或严重缺陷≤2,一般缺陷≤10%,限期3个月整改后追踪检查 ?严重缺陷≤2,一般缺陷>10%;或严重缺陷>2;或严重缺陷0,一般缺陷>30%;不通过GSP认证。 第一章总则 制订依据:药品管理法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专营或兼营企业。 目的:为规范经营,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企业应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质量保证体系。 在药品经营活动中,针对药品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而制定一整套管理制度、标准和规程,以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药品经营质量。其核心是通过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对售出药品实施有效的追踪管理,确保向用户提供安全、有效的合格药品。 第二章药品批发 第一节管理职责 ?* 1(*0401 )、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经营方式:批发、零售连锁、零售。 ?经营范围:按照相应级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诊断药品)中的一种或几种。 ?批发:指将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作为转售的经营活动。药品批发不包括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药品的经营活动。 零售连锁: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与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零售连锁是零售的一种特殊模式,零售连锁分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两种形式。 ?零售连锁不得对连锁门店以外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 ?零售:指药品经营企业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病患者的经营活动。零售不得对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批发企业GSP认证要点: ?1、不得有零售经营行为。 ?2、不得有无证分支机构的药品经营活动。 ?3、不得有挂靠、借票的经营行为。

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EN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n the Communication for Drug R&D Activities and Technical Review (Draft for Comment)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This regulation is formulated for the purpose of good performance of communic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of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applicants and the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of NMP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DE), by following the principles of the 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Drug Registration. Article 2The communication, described in this regulation, is defined as the consultation and discussion applied by the applicants during the drug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through negotiation between the project management staff of CD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Manager”) and the drug registration specialist designated by the applicant, and approved by the review team of CDE, discussing the key technical issues that are not covered by the current drug R&D and review guidelines. Article 3The forms of communication include: face-to-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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