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范本)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规定,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方针,适应事业单位核编消肿、转换机制、减轻负担的需要,以单位和系统内部消化为主,开辟多种安置渠道,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和系统调剂为主。
未聘人员要尽量在本单位或本行业、本系统内安置。
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给未聘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2、坚持开发性安置和政策性安置相结合,以开发性安置为主。
政策性安置应限于接近退休年龄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对其他未聘人员,应引导鼓励他们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社会,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新领域。
3、坚持有情安置、保持稳定。
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关心爱护未聘人员,千方百计解决出路,绝不能简单推向社会。
要从保持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多种渠道,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三、安置途径1、单位内部消化。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依托行业优势和技术优势开发服务项目或创办经济实体,增加就业岗位,也可将未聘人员安排到辅助性岗位或服务、后勤岗位工作。
2、行业内调剂余缺。
根据行业内岗位空缺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本行业未聘人员进行空缺岗位竞争,在更大范围内为未聘人员提供上岗就业机会。
3、鼓励未聘人员到企业工作。
4、鼓励未聘人员辞职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
5、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内退政策。
6、实行未聘人员下岗待聘制。
四、有关政策1、未聘人员个人独资、合资创办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资金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只要基本具备相应开业条件,即可核准登记,不受出资额的限制。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同时又达到全体股东或投资人认缴出资额的50%即可核准登记。
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的,申办公司营业执照时,实收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30%应发照,其余部分三年内应全部到位;实收资本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如需追加注册资本的,可先追加30%,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
未聘用人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未聘用人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妥善安置未聘用人员,确保学校大局稳定,特制定未聘用人员安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分总则、未聘人员安置的途径、未聘人员的管理和附则四部分共20条。
第三条未聘用人员是指在竞争上岗过程中未得到学校聘用或者是拒绝学校聘用的在编正式教职工。
第四条未聘用人员安置的基本原则是:内部消化为主,其他形式安置为辅。
第二章未聘人员安置的途径学校内部安置第五条对教学能力差、又无法继续进修提高,但服从学校安排、有责任心的教师,可安排到工勤岗位。
第六条实行转岗培训,在竞争上岗中落聘的人员,可以提出转岗培训申请,学校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和师资培训计划安排转岗培训,或者在学校许可情况下自己进行专业培训。
转岗培训的时间是1学期到1学年,培训前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双方约定培训时间、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等。
第七条进行学习提高,就是教师脱产进行专业知识的进修或第二专业的学习。
在竞争上岗中落聘的人员,可以提出进行自我学习提高的申请,学校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和师资培训计划统一联系或者在学校许可情况下自己联系进修学习的单位。
进修前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双方约定进修时间、学习费用以及期间的福利待遇等。
第八条对年老多病、接近退休年龄、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工,如符合国家有关病退规定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第九条离岗退养、年满50周岁、工龄满30年的教职工,因体弱多病和其他原因落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的教职工需与学校签订离岗退养协议书,双方明确离岗退养后的责任、义务及福利待遇等。
第十条教育系统安置的对象,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学校上报县教育局,由教育局研究安置处理:(一)在竞争上岗中落聘且不服从学校内部安置;(二)拒绝参加学校竞争上岗或拒绝聘任;(三)经学校同意愿意到其他学校工作。
第十一条教育系统安置的办法,由县教育局根据情况研究具体安置处理办法,可以采取城区学校分流、乡镇学校支教或者签订留职停薪协议等方式进行安置。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津人〔20XX〕103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当按照先挖渠、后安置的思路,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办法。
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少量未聘人员,应当以单位内部安置为主。
可以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在行业、系统内或者行业、系统间调剂安置。
二、鼓励未聘人员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教育。
经本人申请,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未满40周岁的未聘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学习期限和学习期间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
期间,遇有国家及本市统一调资时,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学习期满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后,原单位有空缺岗位时,可以优先聘用。
未被聘用或者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单位可以按照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给予经济补偿,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重新就业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三、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
未聘人员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的,单位应当批准,并按照高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鼓励未聘人员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者到私营企业工作。
未聘人员自愿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者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优惠。
对于达到规定期限后自愿放弃回原单位的,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给予补偿。
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经单位、未聘人员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未聘人员管理办法
未聘人员管理办法为保证人员聘用制工作顺利实施,加强未聘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未聘人员在本次人员聘用中,经竞聘和双向选择后未被聘用的人员。
二、未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与原部门脱离关系,由院人事处统一管理,待岗时间从落聘后第二个月算起。
三、未聘人员安置的有关政策(一)提前退休首次实行人员聘用时,截止至2005年底,工龄满30年的人员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并且工龄满20年的人员,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允许提前退休。
(二)待岗1、未聘人员待岗期限为3年,待岗期内,院为待岗人员发放生活费,第一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第二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0%;第三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
基本工资指待岗前一个月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
2、未聘人员在待岗期内参加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的,院为其承担部分培训费。
在三年内给予其一次竞争上岗机会。
(三)辞职本人自愿辞去公职的人员,一经批准,一次性发给辞职金。
工作年限1至5年的,发给相当于本人1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包括5年),每满1年加发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辞职金;最多不超过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
(四)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补偿1、未聘人员待岗期满未重新上岗的,院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同时为其发放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为: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未满1年按1年发放。
2、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按自由职业人员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具体参保规定按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规定办理。
3、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4、未聘人员原已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继续有效。
四、未聘人员申请调离、辞职程序未聘人员申请调离、辞职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不符,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6•【字号】乌党办发[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5〕27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经乌海市委、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1月16日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妥善安置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推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全面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内党办发〔2005〕17号)、《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未聘人员是指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推行全员聘用制度过程中未聘用的国家正式职工。
第三条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应坚持优化人员结构,以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的原则,坚持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相衔接,鼓励未聘人员充实企业,逐步进入市场择业,确保社会稳定。
第二章内部安置第四条鼓励地区、行业、单位内部转岗。
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转岗聘任的办法,实现内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对用非所长、年富力强并有特殊才能的未聘人员,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应聘。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12.11•【字号】内人办发[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内人办发〔2000〕36号2000年12月11日)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之后,一些部门、单位提出政策咨询,经研究,作如下解释:一、范围问题以下人员列入《暂行办法》规定范围。
1、2000年10月11日前,区直国有事业单位中编制内在册的正式职工。
2、2000年10月11日至2003年10月11日期间,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及接收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
3、原属国家部委管理,现下放交由自治区直属管理的事业单位。
4、驻盟市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二、优惠政策5、再就业培训包括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需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不超过三年。
对财政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由财政负担的再就业培训费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费全部由单位及个人负担。
6、辞职人员的辞职金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启动金,按现行资金供给渠道一次支付。
如三年内回原单位重新竞聘上岗,4年启动金如数退还,属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要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报告财政部门。
高校落聘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高校落聘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落聘人员的管理,保障落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高校落聘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高校落聘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人尽其才、合理使用的方针,充分发挥落聘人员在高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落聘人员的界定与处理第四条落聘人员是指在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被聘用的人员。
第五条落聘人员的处理措施包括:(一)待岗培训:对具有发展潜力且愿意继续在高校工作的落聘人员,安排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
(二)校内调整:根据落聘人员的实际情况,在校内调整工作岗位,充分发挥其特长和优势。
(三)校外就业:为落聘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服务,协助其在校外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四)解除劳动合同:对不符合高校教师职务评审标准、不愿继续在高校工作或无法适应工作岗位的落聘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落聘人员的待遇与管理第六条落聘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享有以下待遇:(一)继续享有高校教职工的基本福利待遇。
(二)待岗培训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三)待岗培训期间,参加校内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自身能力。
第七条落聘人员在校内调整工作岗位后,享有以下待遇:(一)根据新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享有新岗位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落聘人员在校外就业的,享有以下待遇:(一)高校协助办理离职手续,并提供就业推荐信。
(二)根据校外工作岗位的需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校外就业后,与原高校保持联系,互相支持与合作。
第九条高校应建立健全落聘人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落聘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就业去向等资料。
第四章落聘人员的选拔与考核第十条高校应设立落聘人员选拔委员会,负责落聘人员的选拔、考核和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10.11•【字号】内人发[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学技术厅、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2000年10月11日)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请示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关于深化科研、卫生、高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了妥善安置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未聘人员安置的指导思想、原则(一)指导思想:通过推行聘用制和安置未聘人员,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提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减员增效,增强事业单位面向市场的竞争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原则: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安置,要坚持优化人员结构,以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鼓励充实企业,与现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相衔接,逐步进入市场,确保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二、未聘人员安置的主要渠道和相关政策(一)未聘人员是指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在事业单位转制和实行全员聘用制过程中,未被聘用的人员。
(二)鼓励内部安置1、鼓励单位、行业内部转岗。
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转岗聘任的办法,实现内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以形成合理的专业、年龄、知识结构层次,为人才合理使用和流动创造条件。
公司待聘员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公司待聘员工管理办法》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待聘员工管理办法》经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四月十日主题词:规章制度待聘办法通知人力资源部 2009年4月10日有限公司待聘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全员聘任上岗,拓宽员工分流安置渠道,妥善安排待聘员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待聘员工”是指因各种原因,由原来的“在岗”变为“不在岗”且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员工。
对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员工,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纳入待聘员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所属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以及集团托管企业。
凡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待聘期的员工,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待聘条件第四条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进入待聘期:(一)由于项目终止解除聘任协议的;(二)由于聘任协议期满未被续聘的;(三)由于改革改制、组织机构调整未能聘任上岗的;(四)由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进行岗位调整时,不服从用人单位岗位调整安排不签订岗位聘任协议的;(五)由于绩效考核成绩较差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
第三章待聘员工的待遇第五条待聘员工自进入待聘期起开始享受待聘期待遇。
第六条待聘员工采用下发薪制,每月25日(遇节假日提前)发放本月工资。
第七条待聘员工待遇按以下标准确定:(一)由于项目终止解除聘任协议而进入待聘期的员工,第一个月发放基本工资(按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下同)和原岗位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基薪计算,下同);第二、三月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及原岗位工资的70%;自第四月起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及原岗位工资的50%;自第七个月起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
(二)由于聘任协议期满未被续聘、改革改制组织机构调整未能聘任上岗、因公司生产经营法生重大变化不服从用人单位岗位安排不签订岗位聘任协议进入待聘期的,第一个月发放基本工资及原岗位工资的70%;第二、三月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及原岗位工资的50%;自第四个月起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管理制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1)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2)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3)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
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二篇:渤海大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渤海大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人员聘用制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待岗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对以下十类人员,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按待岗人员管理。
(一)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本单位(部门)又无其它适合岗位的;(二)聘期聘任时,未被聘用的;(三)聘期内因单位(部门)编制精简、机构撤并、岗位撤销等原因被解聘,在过渡期(三个月)内仍未被聘用的;(四)经学校同意非公派外出学习、劳务输出等人员返校后,在过渡期内仍未被聘用的;(五)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损害单位(部门)权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行业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七)蓄意滋事、打击报复、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他人,情节恶劣,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八)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但按政策未达到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程度,又不适宜继续在岗工作的;(九)不服从学校、部门正常工作安排或无正当理由拒聘的;(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二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绩效,提出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政策宣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散布谣言、损害组织形象。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按时报到,不得擅自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严守保密职责,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作奖惩和评价。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义务按时履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义务积极参与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有义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调度和安排。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义务保守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不相关的人。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做好工作交接和后续工作的跟进工作。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措施第二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的管理档案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待岗人员的工作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二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待岗人员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绩效的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发现待岗人员存在工作不到位、工作态度不端正等问题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督促改正。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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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待岗期限: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
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
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篇: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远口中学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为了建立与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人才流动服务和保障体系,保证远口中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在推行本单位职工聘用制改革中,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
在国家、省、州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对未聘人员实行多种安置途径。
二、范围(一)凡落聘、解聘、拒聘、辞聘人员在待聘期间视为未聘人员。
1、无法达到所申报工作岗位的聘用条件而没有被单位聘用或在应聘岗位时,工作量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的一半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没有被单位聘用的视为落聘人员;2、不履行聘用合同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者视为解聘人员;3、本人不应聘或不接受单位聘任者视为拒聘人员;4、在聘期内,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关系,被单位批准的视为辞聘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未聘人员1、患病或者工伤在医疗期(住院)内或有残疾的(须有残疾证);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的;3、被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派出去挂职和学习的;4、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未聘人员的安置(一)本单位岗位因聘用人员退休、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原因出现人员空缺影响工作时,应首先消化单位内部的未聘人员。
(二)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内部转岗。
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单位应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实行转岗或分流安置,并依据新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岗变薪变。
(首次聘任落聘人员、高职低聘人员可暂时按保留一个聘期岗位和薪级工资的政策执行,首次聘期为三年)2、进修学习。
对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为其提供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
进修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保留行政关系,不占学校编制。
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内部待岗人员对待。
进修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可再次参加本单位竞聘,也可自谋职业。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8.06•【字号】成人发[2003]62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人发〔2003〕62号)各区(市)县人事(人事与劳动)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人事(组织人事)处: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六日成都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加快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托管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受事业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委托,集中代管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并提供配套服务的社会人事服务管理制度。
托管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和区(市)县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未聘人员。
第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承办托管的具体事宜。
各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导下,协助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开展本单位、本行业未聘人员的托管工作。
第二章托管对象第五条托管对象指实施人事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中的与本单位建立了人事关系,但未被单位聘用且在本单位待聘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六条未聘人员在原单位待聘期满,由原单位委托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落聘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落聘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落聘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落聘人员进行合理的安置和后续支持。
第二章落聘人员定义第四条落聘人员是指经过公司规定的招聘流程,在试用期内或合同期内因考核不合格、工作表现不达标等原因被公司解除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落聘人员分为以下两类:1. 试用期内落聘人员;2. 合同期内落聘人员。
第三章落聘人员安置第六条试用期内落聘人员:1. 公司应提供书面通知,明确落聘原因,并给予一定期限的整改机会;2. 若整改后仍不合格,公司将终止聘用关系,并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合同期内落聘人员:1. 公司应提供书面通知,明确落聘原因,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济补偿;2. 若合同中有约定服务期或竞业限制条款,落聘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章落聘人员后续支持第八条公司为落聘人员提供以下后续支持:1. 提供离职证明,方便落聘人员重新就业;2. 建议落聘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3. 协助落聘人员寻找新的工作机会,提供就业指导。
第五章落聘人员信息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建立落聘人员信息档案,记录落聘原因、离职时间、经济补偿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落聘人员信息档案应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及方案_精选精选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及方案温馨提示:本文是笔者精心整理编制而成,有很强的的实用性和参考性,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修改套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及方案本文简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及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改革制度,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__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及方案本文内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及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改革制度,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__为指导, 深入贯彻国家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 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 引入竞争机制, 建立健全能进能出的人事管理制度, 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促进我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深化改革, 加强队伍建设。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 优化人员结构, 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 严格执行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规范操作程序, 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 维护和谐稳定。
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确保社区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20__年10月31日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在编人员。
在本次体制改革中实施定编定岗、竞争上岗中产生的未聘人员。
医院和卫生院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医疗管理制度
医院和卫生院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医疗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政办〔〕4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政办〔〕116号)精神,为了妥善做好我州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改革试点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人员分流安置范围第二条未聘分流安置人员是改革试点单位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以及年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聘用的具有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护理、医技人员可放宽至中专学历)的非在编人员,在试点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聘用制过程中未被聘用的人员。
第三章人员分流安置基本原则第三条未聘人员分流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内部消化和社会吸纳相结合,以内部消化为主;2、强化学习培训,提高综合素质,鼓励竞争择业,优化人员结构;3、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未聘人员的基本生活;4、着眼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未聘人员的潜能和优势。
第四章在编人员分流安置政策第四条转岗聘用。
首次竞聘结束后,根据本系统内空缺岗位的需求,组织未聘的在编人员进行二次调剂竞聘时,结合工作需要和未聘人员的实际,在系统、单位内部进行岗位调整。
到新岗位后,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
试用期间发给原工资的80%,其它待遇按正式聘用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允许提前退休。
对改革前的在编人员,本人愿意提前退休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截至年月31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六条严格执行退休制度。
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除组织留任人员外,应即行办理退休手续。
因工(公)、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工厂安置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厂安置人员的管理,保障工厂生产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内部所有安置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等。
第三条工厂安置人员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置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安置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符合岗位要求;2. 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3. 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或通过岗位培训;4. 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章安置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工厂安置人员的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2. 报名与资格审查;3. 面试;4. 体检;5. 录用。
第七条录用后,人力资源部门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置人员的管理第八条安置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厂规章制度以及岗位操作规程。
第九条安置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条安置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安置人员应积极参加工厂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安置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请假,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公司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安置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工厂对安置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工资、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的安置人员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晋升、加薪、表彰等。
第十六条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的安置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工厂安置人员的管理,提高工厂整体运营效率,同时保障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工厂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事业单位的规模日益扩大,成为了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建立科学的人员聘用制度的难题。
其中,“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一直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此,我做了一些研究,提出了一些意见。
一、转岗安置针对未聘用的人员,可以采取转岗安置的方式进行处理,不仅能够满足事业单位的需要,还能够让这些人员逐步适应新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能力,增加就业机会。
在进行岗位调整时,应根据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和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将其安置到适宜的岗位上,确保人员的利用效果和单位的发展需要。
二、建立人才储备制度在招聘新人员时,事业单位可以建立人才储备制度,将适合从事该职业的未聘用人员纳入该制度,采用人才库的形式进行管理,当有新岗位空缺时,优先考虑该人才库中的未聘用人员。
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减少单位在招聘上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还能够激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加未聘用人员的就业机会。
三、加强培训为了提高未聘用人员的岗位竞争力,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其进行培训,提供技能培训、职业规划等服务,让未聘用人员能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同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职业认证,评估其职业技能和能力水平,对表现出色的人员进行职业晋升。
四、落实人员录用报告制度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人员录用报告制度,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上报新录用人员的情况,让业务主管部门了解新录用人员的情况,为其合理安排工作和培训提供基础信息。
五、加强沟通和协调在对未聘用人员进行安置时,事业单位应注意与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
在转岗安置等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未聘用人员的沟通和交流,让他们充分体现自身价值。
总之,事业单位未聘用人员的安置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要切实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多方面加强协同合作,积极探索科学的安置制度和方法,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未聘用人员的安置工作。
落聘人员管理制度模板
落聘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落聘人员管理,保障落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裁减后,与落聘人员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落聘人员,是指在人员调整或裁减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员工。
第四条公司落聘人员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落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落聘人员的通知与协商第五条公司进行人员调整或裁减前,应提前向员工说明情况,并进行充分沟通。
第六条公司应与落聘人员协商一致,明确落聘原因、补偿方案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公司应在协商一致后,向落聘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落聘时间、补偿方案等信息。
第三章落聘人员补偿第八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落聘人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落聘人员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司制定的补偿方案执行。
补偿方案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公司应在落聘人员离职前,一次性支付补偿金。
支付方式为公司转账至落聘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落聘人员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妥善保管落聘人员的个人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落聘人员的档案进行归档、查询、借阅等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泄露落聘人员的个人隐私,不得将档案资料用于非法用途。
第五章落聘人员再就业服务第十四条公司应为落聘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找到新的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可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心理咨询等服务。
第十六条公司应积极与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兄弟企业等合作,拓宽落聘人员再就业渠道。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第十七条公司违反本制度的,落聘人员有权要求公司改正,并可要求公司支付赔偿。
第十八条落聘人员与公司因补偿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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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
(仅供参考)
为了建立与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人才流动服务和保障体系,保证××××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推行本单位职工聘用制改革中,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
在国家、省、州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对未聘人员实行多种安置途径。
二、范围
(一)凡落聘、解聘、拒聘、辞聘人员在待聘期间视为未聘人员。
1、无法达到所申报工作岗位的聘用条件而没有被单位聘用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没有被单位聘用的视为落聘人员;
2、不履行聘用合同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者视为解聘人员;
3、本人不应聘或不接受单位聘任者视为拒聘人员;
4、在聘期内,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关系,被单位批准的视为辞聘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未聘人员
1、患病或者工伤在医疗期(住院)内或有残疾的(须有残疾证);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的;
3、被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派出去挂职和学习的;
4、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未聘人员的安置
(一)本单位岗位因聘用人员退休、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原因出
现人员空缺影响工作时,应首先消化单位内部的未聘人员。
(二)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内部转岗。
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单位应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实行转岗安置,并依据新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岗变薪变。
(首次聘任落聘人员、高职低聘人员可暂时按保留一个聘期岗位和薪级工资的政策执行,首次聘期为三年)
2、进修学习。
对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为其提供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
进修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保留行政关系,不占单位编制。
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内部待岗人员对待,学费由双方协商决定,并签订《进修学习协议》。
进修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可再次参加本单位竞聘,也可自谋职业。
3、提前退休。
未聘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待遇按黔人通[2007]116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执行。
4、病退。
对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经州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对其他因病经鉴定符合退职条件的,给予退职。
因病退休和退职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5、辞职。
未聘人员提出申请要求辞职自谋职业的,按州府办发[2003]17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一次性辞职金。
本人与单位的一切关系相应终止。
6、本单位职工不原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其3个月的自
动流动期,期满后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也不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原用人关系自行终止,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7、未受聘人员中未能按上述办法安置的职工,可以实行内部待聘。
内部待聘时间、生活费、一次性解聘费等按州府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8、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