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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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托里县委员会关于表彰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政协提案工作质量和办理质量,调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积极性,表彰在提案工作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表彰奖励的范围:

1、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中提出高质量提案的单位和个人;

2、党政部门承办提案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3、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中反映社情民意多,提供信息量大、质量高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先进单位和个人条件:

(一)优秀提案条件

1、提案内容应是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大政方针、本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事务、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2、提案内容是经过调查研究后提出的,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建议具体,解决问题的措施明确,办法可行,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提案被采纳后,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对领导决策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有领导分管,有专人具体办理,能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单位的议事日程,并纳入专办人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2、注重落实,讲求实效。每年提案办复率应达到100%,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复函直接抄送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科。对已采纳提案中所提的意见或建议,能积极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并取得明显效果;

3、办理工作积极主动。能主动与会办部门搞好协作配合;能密切与提案者联系,所办提案多数提案者比较满意,满意率达到80%;能及时认真总结办理工作经验;

4、提案答复格式、签名、用印规范。

(三)提案承办先进个人条件

1、重视政协提案工作,对政协提案作用认识端正,能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自己的工作职责;

2、办理积极认真,能主动与会办部门协作配合;能密切与提案者联系沟通,办复提案满意率较高;

3、所办提案没有超过规定时限,对已采纳提案的落实工作抓得紧,落实率高;对未采纳的提案,答复入情、入理,措辞得当,提案者能理解和满意;

4、提案答复格式、签名、用印规范。

(四)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先进个人条件

1、主动参与意识强,反映社情民意多,信息价值较高,每

年在五条以上者,其中至少有一条被采纳后,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对领导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2、反映社情民意准确、及时、有根、有据,意见或建议具体,有较强的操作性。

第四条推荐评选办法

1、优秀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推荐,由专门委员会工作科择优筛选,提出初选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

2、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由委员推荐,专门委员会工作科审查,由主席会议审定;

3、提案承办先进个人。由各承办单位推荐,专门委员会工作科审查,由主席会议审定;

4、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先进个人。由办公室推荐,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由主席会议审定;

5、凡推荐为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个人和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先进个人,均应填写推荐表,并按规定时间一式两份,分别送交县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科。

第五条表彰奖励

1、表彰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决定须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2、表彰大会由县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科负责筹备和组织,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和各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

3、对受奖励的优秀提案者个人,先进承办个人,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先进个人发给荣誉证书;先进单位发给奖牌。

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将表彰决定转发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单位以示祝贺;

4、选择部分优秀提案,重要建议和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材料在新闻媒体上发表,并汇编成册发给委员和有关单位进行交流;

5、表彰奖励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受奖励者除发给荣誉证书外,适当发给有纪念意义的奖品。

第六条本办法由县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科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办法经县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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