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应急救援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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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救援与报告制度
一、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一条事故发生后,应急求援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二条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条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记录或进行拍照、录像。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第四条要进行现场勘察,清理事故现场,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第五条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第七条在本行辖区域内紧急调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二、报告制度
第一条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凡接到辖区内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积极协助上级采取事故抢救措施。
第二条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区安监办公室。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后,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为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求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做到不隐瞒、不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更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社区主要领导要在在一小时内电话报区安监办,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向区安监办报告事故概况。待上级安委会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后,根据事故性质、大小,再由社区安委会逐级上报。
第六条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资料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