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同名2364)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监察厅等关于贯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监察厅等关于贯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川建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8年1月15日川建发〔2008〕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规划和建设局、房管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现将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下简称《办法》)(见本期公报部委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经济适用住房重要性。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积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各项政策规定,推动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对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低收入家庭,原则上不再审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其中,现住房水平仍低于当地规定住房困难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购买,但原购住房应腾退或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
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又购买商品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现就落实《意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意见》对我市未来一段时期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照《意见》所提出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贯彻各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落实责任,明确时间节点。
涉及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要主动沟通协调,发挥好牵头作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通过全面贯彻《意见》,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加快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一)按照以满足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目标,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一是充分考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调整廉租住房准入收入线。
廉租住房准入收入线要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原则确定。
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要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准入收入线要根据以上原则每两年调整一次。
当前尚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郊区(市)县,要在2010年6月底前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要结合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状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40%的原则确定。
通过扩大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将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成府函[2013]8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
(成府函〔2013〕8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扩大我市保障性住房保障受惠面,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改善型住房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中心城区(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及个人年收入准入条件调整为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5万元以下。
二、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单身居民年龄准入条件调整为年满25周岁。
三、限价商品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准入条件调整为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
四、限价商品住房可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优先对棚户区改造的被征收人进行实物安置。
五、本通知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4日
——结束——。
成都市经济适用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2024成都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
2024成都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在成都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一、在成都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一)申请人应当持户口、所在单位(或借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成都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审。
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
有投诉的,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
无投诉或核实投诉不实的,核发《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并确定可以购买的面积。
(三)申请人凭《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规定有效期在政府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选购凭通知单排队轮候。
二、在成都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一) 五城区的正式户口;(二) 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三) 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四) 未租够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中等偏低收入线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公布。
三、经济适用房的优惠和支持政策有哪些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2024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
市、区及其所属的各乡镇(街道)(以下简称“行政区”)是本细则
的实施主体。
二、定义
(一)经济适用住房:指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以经济价格出
售并用于住宅的住房,这些住房可用于满足当地区域(行政区)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及其他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指建设、变更、拆除等建造经济适用房的
工程,以及其配套配置的正常设施,如围墙、电梯、供暖等。
(三)经济适用房保障制度:指政府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种类、
分类、条件以及管理措施等。
三、保障措施
(一)为了实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改造任务,各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实施计划、投资计划、发展计划等,并加强建设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二)政府应结合市、区实际,积极推动资金、土地、技术等资源综
合配置,加大投入,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改造。
(三)政府应结合社会实际,及时推行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
得税、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在建设改造中的费用开支,并支
持政府投入预算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
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成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成都是中国西部地区的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吸引了大批人口涌入该城市。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许多人需要申请经济适用房来解决住房问题。
在成都市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成都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首先,成都市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必须符合户籍要求。
申请人必须拥有成都市的户籍,且该户籍必须在成都市内居住满一定年限。
不同地区对于户籍要求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的政策来确定。
其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必须符合规定。
成都市针对不同家庭类型制定了相应的收入标准。
通常情况下,家庭月收入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
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和纳税证明等材料。
除了户籍和收入要求,申请人还需要满足购房资格要求。
一般来说,申请人不能在成都市或者其他城市拥有自有住房,也不能有其他房屋贷款。
此外,如果申请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失信记录,可能会影响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
具体要求可能会因为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但通常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
申请人必须准备齐全的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名和提交申请。
最后,成都市还对申请人进行了资格审核和抽签环节。
审核主要是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核实,确保其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而抽签环节是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人,通过抽签决定购房顺序。
总之,成都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户籍要求、收入要求、购房资格要求以及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进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可能会因为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之前应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已于2011年7月4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批复-川价字费[2000]143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批复
正文: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批复
(川价字费[2000]143号二000年七月七日)
成都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成都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拟定我市城区经济适用房指导价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请你们组织实施。
一、同意成都市经济适用房分为五个价区(府南河内侧地区为一类价区;府南河至一环路之间地区为二类价区;一环路至二环路之间地区为三类价区;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为四类价区;三环路外侧地区为五类价区)。
二、成都市2000年-2001年城区经济适用房(砖混结构)分区指导价为:一类价区每平方米1800-2200元;二类价区每平方米1600-2000元;三类价区每平方米1500-1800元;四类价区每平方米1200-1600元;五类价区每平方米980元-1400元。
三、经济适用住房按建设项目实施定价销售。
由开发企业根据省物价局、省建委川价字费(1999)117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在以上规定幅度内报批。
——结束——。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成都市中心城区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源,提高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广大市民的住房需求,成都市政府制定了《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本细则从住房分配、住房价格、住房维护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使经济适用住房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市民。
一、住房分配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1)成都市户籍;2.住房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3)收入证明和纳税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3.住房申请人应通过在线申请系统进行申请,申请后需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
二、住房价格1.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市场平均房价的90%执行,具体价格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
2.住房购买者需提前缴纳一定的购房定金,并按规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3.购房者需签订购房合同,并按时缴纳住房款项。
三、住房维护1.住房维护包括住房的修缮、装修、保养、保险等各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2.住房维护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确定。
3.住房维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住房的安全和环境的卫生。
四、住房使用权转让1.住房购买者在购房后一年内不得转让住房的使用权,过期后需按相关规定申请转让。
2.住房的使用权转让需经过住房管理机构的审核和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一定的手续费。
3.住房使用权转让后需及时进行过户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住房管理机构备案。
五、住房分配监督1.市政府将建立住房分配监督机制,对住房分配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市政府将定期公布住房分配的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3.市政府将对违反住房分配规定和管理细则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制定《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成都市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价格、维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不仅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住房资源,提高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广大市民的住房需求,使经济适用住房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市民。
成都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
成都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成都的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说起来可有趣了。
大家都知道,成都这座城市既有美食,又有萌宠,简直是个生活的乐园。
但是,买房子这事儿,尤其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得认真对待。
就像你去火锅店点菜,得先看看菜单,才能选到最合你胃口的那一份,对吧?说到经济适用房,很多人心里都有一个疑问:这房子到底靠谱吗?经济适用房是相关部门为了帮助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价格亲民,可是要求也不少。
申请之前,得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就像考试前复习功课,少了可不行。
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一样都不能少。
别觉得麻烦,先准备好,后面可省心多了。
申请的过程就像打怪升级,得一步一步来。
得到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提交材料。
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摇号阶段。
这个摇号就像买彩票,心里可是忐忑不已,毕竟大家都想抽到那个心仪的号码。
摇中的话,就可以去看房子啦!看房的感觉就像初次约会,总希望能一见倾心,虽然有时候现实可能让人有点失落。
接下来是签合同,注意了,合同上的每一条都要仔细看,别被细节给忽悠了。
就像吃火锅时,辣椒的量得自己掌控,太多了可不敢恭维。
买经济适用房的时候,有些条款可得特别留意,比如产权年限、使用限制等。
这些可都是影响你未来生活的重要因素,千万别大意。
好啦,买房子这件大事儿总算搞定了!接下来就是交房了。
这个过程可能会有点漫长,等房子交付的那段时间就像等待节日来临,心里总是充满期待。
收房的时候,别忘了仔细检查房子的各个角落,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像水电设施、墙面裂缝这些小细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免得以后住进去后悔莫及。
说实话,经济适用房的居住体验真的还不错。
虽然面积不大,但足够温馨。
和家人一起,虽说条件有限,但那种家的感觉是无价的。
生活在这里,虽然少了点奢华,但更多了份温暖,像是围坐在一起吃火锅,热热闹闹,幸福满满。
成都的阳光透过窗户洒进来,听着楼下的川剧变脸,心里真的是别提多惬意了。
不过,买房子之前,可得做好功课,了解清楚相关的和规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含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2021年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是我国政府实施住房保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政策之一,是加强对弱势群体住房福利保障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保证。
下文是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物价、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购买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家庭年收入在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二)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三)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面积控制标准。
第六条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实行年度预登记。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对已经预登记的申请家庭销售。
第七条经预登记的家庭申请购买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
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证明及其他材料向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区房产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局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局签署审查意见。
(三)申请人持区房产管理局的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准购证明。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我局制定了《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2年11月12日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第四条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由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
其他区(市)县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由所在地房管部门具体负责。
市公管中心或各区(市)县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以下统称委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将管辖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入住登记、使用巡查、日常维修等具体工作委托给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入住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保障性住房入住登记的具体工作。
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在通知时限内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证明,其中承租人提交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购房人提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缴纳租金或房款的票据;(三)承租人或购房人身份证;(四)承租人或购房人有共同申请人的,提交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府发[2010]1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04【实施日期】2010.03.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2010年3月4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群众住有所居为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二、扩大保障范围(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1.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保障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原则上应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
该标准由市、区(市)县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区(市)县,要在2010年6月底前调整到位。
2010至2011年度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2.2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实行两种保障方式。
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自愿选择。
3.提高租赁补贴标准。
确保符合租赁补贴标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中心城区2010至2011年度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由12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由9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调整为11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9元/平方米。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申请租金减免及审核规定》的通知(2012)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申请租金减免及审核规定》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申请租金减免及审核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我局制定了《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申请租金减免及审核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2年11月12日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申请租金减免及审核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廉租住房租金减免及审核管理制度,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成府发〔2006〕50号)、《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成价函〔2009〕112号)及配套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按照相应等级减免部分租金:(一)属低保的,房屋租金减免20%;(二)廉租住房家庭中有残疾人的,房屋租金减免20%;若属残疾军人的,房屋租金减免30%;(三)廉租住房家庭中有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30%;(四)廉租住房家庭成员均在60岁以上的,房屋租金减免50%;若属孤寡老人的,房屋租金减免80%。
若廉租住房家庭有上述多种情况的,可以申请累计减免租金,直至租金减为零。
第四条廉租住房家庭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申请减免租金,应当由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附件);(二)户口薄;(三)居民身份证;(四)《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资格认定通知单》或成都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五)按照租金减免情形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1. 属低保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 廉租住房家庭中有残疾人的,提交《残疾人证》;3. 廉租住房家庭中有残疾军人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残疾军人证》;4. 廉租住房家庭中有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提交《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定期抚恤领取证》或其他证明;5. 属孤寡老人的,提交当地派出所或社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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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同名2364)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条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已婚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或丧偶或离异的父(母)与未婚子女;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主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第八条曾作为家庭成员与父母共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未婚子女,未作为该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可在婚后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
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0]46号) 填报时间:2010-12-17 责任单位: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建管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问题及程序,现将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出台前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须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上市交易有关限制要求等内容。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的范围,包括买卖、租赁、交换、赠与、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法院判决、继承及离婚分割除外)。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的条件等有关政策按照《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家庭持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及户口、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和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窗口提出申请。
(二)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住房状况进行查档复核,并审查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后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原购房家庭应按照有关政策向国土部门交纳上市交易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或政策性优惠等价款,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载明应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或政策性优惠等价款,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核定,政策性优惠等价款金额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合同约定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上载明。
2、对经查属申报不实违规购买的,告知原购房家庭应按《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违规购买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5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按照上述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后,原购房家庭持国土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窗口办理准予上市交易手续,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对其出具《准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单》。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者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准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单》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或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办理上市交易有关手续。
五、单位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有关政策按照《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成府发〔2006〕52号)文件出台前,已经批准实施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成府发〔2006〕52号)文件出台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出台前,批准实施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三年以后,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单位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由原购房家庭直接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或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八日成都规定购经济适用房5年后出售须上缴60%收益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作者:李凌翌2011年06月29日10:14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经济适用房拥有有限产权,满5年上市交易需补缴增值收益的60%。
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的。
据了解,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都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我市限价房、经适房在保障对象、户型面积、上市交易、销售价格上有所不同。
而特别需要明确的是,经适房拥有有限产权,上市交易需补缴增值收益的60%作为土地出让金,而限价房拥有完全产权,5年后上市交易不用补缴任何款项。
经适房拥有有限产权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作为政府的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为了防止投机情况的发生,在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等环节上,我市主管部门也进行了明确:经适房拥有有限产权,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若上市交易需补缴增值收益的60%。
据了解,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而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遗赠、离婚分割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经适房拥有有限产权。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说,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者可申请完善产权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经适房若要交易增值收益的60%要上缴因为经适房拥有有限产权,若需完善产权或满5年后要上市交易,必须按一定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
据了解,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继承、遗赠、离婚分割和法院判决除外)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而凡是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计征单价的,则是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上缴。
另外,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计征单价如何确定?按照规定,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为基准,下浮10%。
该负责人举例说,如一个家庭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5年后上市交易,届时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测算出该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60万元,若实际成交价为50万元,因低于计征单价,则按照计征单价测算出的60万元为准,那么该家庭应该上缴60万-30万=30万的60%,也就是18万元,用于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若实际成交价为70万元,那么该家庭应该上缴70万-30万=40万的60%,也就是24万元,用于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而记者了解到,限价商品房拥有完全产权,而对于它的上市交易,也是明确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5年内不得转让住房,确需转让或再购买其他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限价商品房拥有完全产权,在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而5年后则可上市交易,不用补缴任何款项。
限价房和经适房都实行政府定价今年,我市已经推出了“清溪雅筑”、“荆竹苑”、“胜天人居”、“东洪广厦”四个保障性住房项目,共计9084套房源,其房源类型包括了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将满足不同层次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
据了解,今年推出的四个经适房项目,户型面积为60平方米,目前价格尚未确定。
据了解,我市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是政府定价,按照成本定价的原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销售之前审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