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销售误导防范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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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误导的危害及治理建议

保险销售误导的危害及治理建议

证分析证明 :推 销时向客户提供的信息 质量与 佣金 收入 占比 是不存在相关性 的,只有当佣金激励本 身成为 销售 的唯一 动 力 时 ,消费者和代理人 的利益冲突才 会显现 。高额 比例的首 期佣 金再加上惩 罚力度的不足 ,促 使追求 短期 利益最 大化 的 他 们经常抱着侥 幸的心理漠视 违规成本 和诚信 成本 。如 此 , 可 能无 意识 或有 意识 地造成 了销售误导 的产生 。
201 8 年 第 1 7 卷 第 8 期
保 险销 售误导 的危害及治理建议
口 龚 献
【内容摘 要】销 售误 导接连 不断 出现在人们 的视 野 ,影响着 未来保 险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从 消费者 、保 险营销人 员、保险公 司和 保 险监 管这四个利益体入手 ,有效分析 销售误导的成 因和销售误 导的危 害,基 -I- ̄D提 出保险销售误导 的治理 建议 。
(四)从 保险监管的 角度来看 。作为保 险监管方 ,法 律的 制定总是滞后于市场上 出现 的问题 ,法律对 于销售 误导 的界 定和处罚条例是不完善 的 ,尽管保 险法律倾 向于保 护被保 险 人 ,但 消费者在投保 时没有保护意识 ,导 致取 证 困难 甚至 缺
在与学 生进行 沟通 的过 程 中 ,辅 导 员还 应 善 于使 用 幽 默语 言 ,幽默不仅可 以打破僵局 ,活跃谈 话 的气氛 ,也可 以更好 地 化解矛盾 。同时 ,诙 谐幽 默 的话语 既 能激发 学 生 的兴趣 ,还 可 以拉近 师生间的距离 。
【关键词 】销售误导 ;可持续发展 ;保 险 【基金项 目】本文为贵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工作站资助项 目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龚献(1994一),女,江西九江人 ;贵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 的 成 因 在 市场经济体制 下 ,每 一个 经济 体都 具有 自主性 、自利 性和理性 ,他们在市 场中活动的根本 目的是实 现 自身利益 的 最大化 ,这是销售误 导最 根本的原 因。以下是 站在保 险市 场 中各个角色 的销售误导的成 因分析 。 (一)从 消费者的 角度看。消费者本身是保险市场 的需求 方 ,他们在购买保 险进行风险规避 时 ,本身 就是 一种保 障 自身 利益 的行 为 ,正是 因为本身 的利益 驱使 ,这种获 利心理极易被 营销人员 捕获 ,又因为 消费者本 身对 于保 险产 品 的认 识 以及 对专业性过于深奥 的保单条 款 的理 解是 不足 的,尽管 现在普 遍倡 导保 险条款要通俗 化 ,但是像一 些疾病保险 的专 有名词 , 保 险责任 的认定 ,投资收 益和现金 价值 的理解 等等都很 难避 免 ,稍加诱导 ,消费者往往难 以对 营销人员讲解 内容 的真伪作 出判 断 ,往往偏 听偏信 ,盲 目投保 ,就会产生销售误导。 (二 )从 保险 营销人 员的 角度 看。保 险 营销人 员 作 为保 险市场的 中介方 ,历 史原 因导致 保 险业 发展 以来 ,相 对 于其 他金 融机构 ,人 职门槛较低 ,人才 在质量 和数 量上存 在差异 , 入职 后简单短暂 的培训 导致 营销 人员 本身 的 自我 素 质 和专 业知识 可能都是 不足 的。加之 部分 营销 人 员本身 对保 险产 品的理解 或许存在偏 差 ,与 一般 营销 人员 不 同 ,他 们属 于 编 外人员 ,即没有底薪 或者非常少 的底薪 ,社会保 障不健 全 ,也 没有劳工 合同的保 障 ,由于 销售 队伍 的频 繁流 动 ,社会 对其 评价不 高 ,导致 他们 地位 不 明确 ,责任 感及 归 属感 淡漠 。实

认真履行职责,防范重大风险--纪委书记在内控合规、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责

认真履行职责,防范重大风险--纪委书记在内控合规、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责
2 — 防范假赔案。
合规开展*业务的基本要求
银保业务方Leabharlann :要按照监管规定开展银保业务合作,按照合作协议支付代理 费用;严禁虚列费用,支付银行小账,确保财务业务真实。
中介业务方面:规范开展中介业务合作,严禁虚假业务,禁止虚挂中介业 务;要确保财务规范,严禁虚列费用、套取费用,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 为。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不及时。部分分支机构未能按时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划分,
划分的结果欠缺合理性。
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工作不到位。 分支机构主动发现、分析可疑交易的意识和能力有
待进一步加强,可疑交易人工分析识别机制未有效执行。可疑交易系统校验审核操作不及时,排 除可疑交易分析识别记录或报告流于形式,欠缺合理充分的排除理由。
◆ 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防范化解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化解偿付能力不足 风险、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资金运用风险。
◆ 继续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严厉整治银保小账和短期意外险不规范经营行为; 对中介市场开展全面清理整顿,有效遏制违法违规乱象。
◆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继续整治销售误导问题,进一步完善保险纠纷调处机 制,提高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发〔2012〕22号)
前言
20*年公司风险合规工作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继续保持稳健增长,更加 注重价值创造”的工作主基调,按照公司“加快转型,创新发展”的新 时期发展战略要求,贯彻落实《中国*内控合规工作五年规划(201120*)》。
截至目前,公司全系统接受当地人民银行或保监局反洗钱现场检查、走访等 共计40家次。 20*年1-9月,辽宁分公司、商丘中支、赤峰中支等11家机构受到了当地监管 机关反洗钱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接受监管的机构大部分为三级机构,目前 虽未明确给予行政处罚,但均提出了整改意见。 从处罚情况看,陕西分公司于2011年因反洗钱工作不到位被处罚10万元。

远离销售误导典型案例合规要点风险提示20页

远离销售误导典型案例合规要点风险提示20页

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宣传保险
销售误导典型案例6:阻碍如实告知
我有既往 病史啊
听我的, 不填比较好!
明知客户有既往病史,销售人员 李某唆使客户隐瞒病情,阻碍客 户如实告知。
不久后,客户住院申请理赔,公司调 查后发现未如实告知情况,拒绝赔付。
客户投诉举报,李某被违规查处。
什么? 不能理赔!
目录
01 典型案例 02 合规要点 03 风险提示
保险法相关规定
《保险法》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 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
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一个记分周期内违规记分累计达 到12分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对核保政策和信用评级产生负面 影响。
公司相关处理规定
此外,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以下情形,给客户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 失等的,销售人员应承担相关经济责任:
因违规行为导致保单失效、退保的,应承担客户办理复效的费用、 补偿退保产生的损失,并扣回该单的代理手续费(佣金)。
违规查处的影响
每记扣1分,本人计扣人民币300 元,同时直接主 管连带计扣300元。
所在支公司进行公开通报批评。 每三个月累计计扣4分(含)以上的,取消当期晋
升资格;累计计扣8分(含)以上的,取消当期及 下一个考核期晋升资格。
一个记分周期(12个自然月)内 违规记分累计4分以上的,连续 12个月限制评先表优;
远离销售误导
目录
01 典型案例 02 合规要点 03 风险提示
销售误导典型案例1:夸大产品收益

新疆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

新疆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

新疆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销售误导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新疆保监局《新疆保险业“保险优质服务年”活动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紧紧围绕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基本思路和“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工作基调,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治理销售误导为切入点,推动人身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改善行业发展环境。

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统筹兼顾、多方联动,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制度落实,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全面深入推进销售误导治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需要集合全行业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推进。

总体思路是:以“保险优质服务年”活动为抓手,以诚信文化建设、公司经营管理、行业销售管理、加强和改善监管、保险消费者教育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为工作重点,采取一系列工作措施,力争1年内制度建设初步完备,销售误导现象明显减少;用2-3年时间使公司合规体系逐步建立、经营理念逐步转变、内控建设明显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在3-5年内建立起相对完备的销售误导惩防体系,使诚信经营成为公司和销售人员的自觉行动,保险消费者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行业社会形象得到彻底改善。

三、工作措施(一)严监管、重问责,切实履行保监局的区域监管责任1.加强制度建设。

探索建立新型产品“新单回访基础用语”制度和人身险理赔服务回访制度、人身险新型产品风险提示发布制度、保险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和特定人群投保提示制度;研究制定规范寿险个险营销员、银保专管员、银行柜员等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具体措施,确立行业标准,从源头治理销售误导行为。

2.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一是按照保监会统一部署,结合信访投诉、公司自查自纠等情况,选取违规问题较多、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公司,针对银保渠道、个人营销渠道和电话销售渠道等开展重点治理。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08•【文号】国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9.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防灾减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大力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深刻把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牢固树立服务优先理念,助力筑牢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

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确保保险业始终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必须坚持人民立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专注主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必须坚持从严监管,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实现监管全覆盖、无例外,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统筹好开放和安全,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务持续改善、资产配置稳健均衡、偿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内控健全有效的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

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

保险公司销售误导治理举措

保险公司销售误导治理举措

保险公司销售误导治理举措保险产品作为金融产品之一,是为了帮助保险消费者在风险面前获得保障和安全感。

但是,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会遭遇销售误导。

这种现象导致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理解不准确,也为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带来了信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强化市场监管保险市场的准入门槛应该更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应该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其开展业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应该追究相应责任。

同时,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二、完善法规制度加强保险行业立法工作,完善保险行业的法律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制定明确的监管制度和处罚力度。

加强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经营教育和宣传,提高全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和追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同时,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理性投资意识,使消费者自觉规避风险。

四、加强信息透明度建立保险行业信息公开制度,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和信息权,加强保险产品信息透明度,确保消费者可以获得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

此外,加强对于保险政策和销售策略的信息披露,提高全社会对保险行业的关注度和监督力度。

五、加强金融素养教育加强金融素养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理财意识,使公众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选择保险产品。

加强对于保险买家的培训和教育,授权质量测试的公证、替他,可以为市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结语:保险公司销售误导是市场秩序失衡的一个表现。

通过强化市场监管,完善法规制度,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信息透明度和金融素养教育,可以有效治理保险公司销售误导现象,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于防范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转自银保监

关于防范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转自银保监

关于防范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转自银保监会网站)近期,有媒体报道,消费者到银行存款,被销售人员误导购买了保险产品,引发关注。

个别金融机构、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误导行为,影响行业形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示保险消费者,购买银保产品时谨防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情况等销售误导行为。

一、混淆产品类型。

以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没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

二、夸大产品收益。

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或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等,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等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三、隐瞒产品情况。

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比如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费用扣除情况,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

针对银保产品销售误导行为,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银保产品时,注意以下方面,防范销售误导风险:一、确认销售资质。

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并具有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当在专区内进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

建议保险消费者根据专区内公示信息,判断销售人员是否为银行工作人员及其是否具备代销保险业务相应资格。

若销售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保险消费者应拒绝购买,并可根据公示的咨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了解产品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逐一签字确认。

建议保险消费者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产品销售文件,充分了解产品类型及期限、所属机构、保障责任、风险情况、缴费情况等关键信息,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要求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保险业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一)健全流动性管理制度机制。

保险公司要根据偿二代流动性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

要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具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充分考虑产品停售、业务规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因素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

要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证券市场等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密切关注舆论报道,及早识别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风险因素,监测评估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提早采取措施做好应对。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保险公司要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特别是对于业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做好资金备付。

保险公司要按照偿二代要求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做好现金流预测,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销售误导的管理规定(3篇)

销售误导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商品和服务的销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等。

第三条销售误导是指销售人员在销售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以虚假、夸大、隐瞒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功能、质量、价格等产生误解,从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各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误导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确保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坚持依法合规原则。

销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误导。

第六条坚持诚信经营原则。

销售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夸大商品或服务功效。

第七条坚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销售主体应当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销售主体应当公开销售信息,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功能、质量、价格等,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第三章销售误导的认定第九条销售误导的认定标准如下:(一)虚假宣传:销售人员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

(二)夸大宣传:销售人员对商品或服务的功效、性能等进行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三)隐瞒事实:销售人员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缺陷、风险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四)误导消费者选择:销售人员利用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选择不合适的商品或服务。

第十条销售人员应当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负责,不得进行销售误导。

第四章销售误导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销售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误导防范机制,包括:(一)制定销售误导防范制度,明确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规范。

(二)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销售人员对销售误导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三)建立销售误导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保险 杜绝销售误导 提升服务品质

保险 杜绝销售误导 提升服务品质

山东保监局多措并举强化销售误导综合治理
山东保监局多措并举强化销售误导综合治理。一是以加强消费者教育为基础, 通过各地市行业协会每月定期刊登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购买须知,让消费者明 明白白买保险。二是以治理代抄录风险提示语为抓手,发文明确公司在代抄录问题 上的管理责任,对代抄录问题整改不力的,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三 是以信访检查为重点,2011年查处销售误导信访案件近40件,对欺骗投保人、承诺 固定收益、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的案件,予以从重处理。四是以保护特殊人群合 法权益为核心,从限定销售险种、延长犹豫期、完善核保流程等方面,加强向老年 群体销售保险的保护。五是以提高客户信息真实性为保障,开展客户信息真实性调 研,督促公司通过完善信息系统校验功能、加强代理人合规培训等方式,提高客户 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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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环节“七项禁令”
3月1日,山东保监局组织召开全省人身保险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视频会议,对综 合治理销售误导作出总体部署,明确治理目标,落实各方责任。 会议明确提出,开展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应着重突出“五抓”,即抓落实、抓重点、 抓基础、抓查处、抓实效;提出销售环节“七项禁令”,即
妥善处理好“四个方面关系”,即妥善处理好治理销售误导与业务稳增长、防范风险 、提高服务水平、转变发展方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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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误导的处罚(1/2)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客户展示及提供产品说明书、综合保障计划书及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等需要提供的保险资料 发生在投保书(包括电子投保书)、金领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 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 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上,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的情况。 在销售过程中,发现业务员让客户在尚未填写完整的投保书或《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签字,则予以扣分。 业务人员本人或唆使他人代客户在投保书(包括电子投保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金领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 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电子投保确认书、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公司规定需 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上签名。 使用未经公司核准的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展业资料,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分 扣5分 扣10分 扣10分 扣30分 扣10分或30分

禁止内部搭售与虚假宣传制度

禁止内部搭售与虚假宣传制度

禁止内部搭售与虚假宣传制度1. 背景与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内部销售行为,维护公司声誉,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旨在禁止内部搭售和虚假宣传行为,确保企业发展的诚信、公平和可连续。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体员工,包含但不限于销售、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部门及岗位。

3. 定义•内部搭售:指在销售过程中,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推销和介绍与其购买产品无关的其他产品或服务。

•虚假宣传:指有意夸大、诳骗、误导客户有关产品性能、质量、用途、产地和销售价格等内容的言论、广告、宣传资料。

4. 内部搭售禁止措施4.1. 内部搭售行为严禁显现。

4.2. 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推销与其购买产品无关的其他产品或服务。

4.3. 内部搭售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公司规定进行严厉处理,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职、解雇等惩罚措施。

5. 虚假宣传禁止措施5.1. 销售和市场营销人员务必真实、准确地介绍产品特性、性能、质量、用途、产地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不得有意夸大、诳骗、误导客户。

5.2. 销售和市场营销人员应向客户供应真实、准确的宣传资料,不得编造虚假信息。

5.3. 销售和市场营销人员在宣传产品时,应注意合法合规,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政策。

5.4. 任何虚假宣传行为一经发现,将依公司规定进行严厉处理,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职、解雇等惩罚措施。

6. 监督与管理6.1. 公司将建立销售和市场营销行为的监督机制,订立巡查计划,定期对销售人员的行为进行检查。

6.2. 公司将设立举报渠道,鼓舞员工发现并举报内部搭售和虚假宣传行为,并对举报者保密。

6.3.公司将加强培训,提高销售和市场营销人员的诚信意识和规范行为本领。

7. 惩罚措施7.1. 对于内部搭售和虚假宣传行为,首次违规将予以口头警告。

7.2. 重复违规者,将予以书面警告,并进行纪律记录。

7.3. 多次违规者,将予以严格惩罚,如记过、降职甚至解雇。

人身保险业防范治理销售误导自律公约

人身保险业防范治理销售误导自律公约

人身保险业防范治理销售误导自律公约在咱们这儿,谈起人身保险,真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话题。

听说过,但真要聊起来,脑袋里就一团浆糊,没法理清楚。

今天就来聊聊“防范治理销售误导自律公约”这事儿,听起来很严肃,其实它跟咱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说到保险,很多人可能第一反应就是“花钱买个心安”,可是花了钱的背后,常常就会有不少猫腻。

你们知道吗,有些推销员就像精明的商人,把一些产品包装得跟黄金似的,结果消费者傻傻的买了单,等到出问题时,才发现自己上了当,心里那个苦啊,真是“心疼得肠子都悔青了”。

想象一下,周末你正准备跟家人一起去看电影,突然接到一个保险推销的电话。

电话那头的人声如洪钟,兴奋得跟过节一样,七嘴八舌地给你介绍各种保险产品。

你一听就晕了,心想这是什么操作?保险有什么好处,产品多得让你眼花缭乱。

可是,细想一下,那些说得天花乱坠的好处,真的靠谱吗?有时候你会发现,真相就像那层厚厚的糖衣,裹得好好的,里边可能是一颗苦涩的药丸。

所以说,咱们的“防范治理销售误导自律公约”就显得特别重要。

这个公约就像是给大家提供了一把“保护伞”,让我们在这个复杂的保险市场中多一层保障。

它要求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必须以诚实守信为原则,不能把产品的优点夸大,也不能隐瞒风险。

这种自律就像是给了每一个消费者一个警示,让大家在面对琳琅满目的保险产品时,能有清醒的判断。

记住了,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咱们在选择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多看看,多问问。

有些时候,你在听那些推销员滔滔不绝的介绍时,可能会觉得特别动心。

可是,亲们,千万别光听表面的。

推销员的职责就是让你买单,不是帮你解决问题。

就像朋友们常说的,“饼画得再好,最后还是要看分量”。

所以,面对各种促销和优惠,咱们得冷静,别被眼花缭乱的数字和花言巧语给迷了眼。

找出真实的价值才是王道。

咱们再聊聊消费者的责任。

作为消费者,咱们可得擦亮眼睛,别在购买时一味跟风。

每个人的需求都不一样,挑选保险的时候,得认真思考自己需要什么,才能买到合适的保险。

保险销售误导的危害及治理建议_赵波

保险销售误导的危害及治理建议_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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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监局关于开展治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人身保险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

辽宁保监局关于开展治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人身保险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

辽宁保监局关于开展治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人身保险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2.23•【字号】辽保监办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辽宁保监局关于开展治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人身保险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各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决策部署,有效推进全省人身保险防风险、治乱象工作,我局决定开展治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人身保险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经济工作及中国保监会"治乱打非"专项行动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保险活动。

综合采取自查自纠、监管抽查、日常监管、社会监督等手段措施,通过严查重处、重典治乱,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治理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非法经营等各类市场乱象问题,强化监管制度落实,提升合法合规经营,彻底清除风险隐患,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务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严格依照保险法律法规,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坚持对重点业务领域全覆盖,对违法违规问题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进行处罚,公开查处结果。

对保险消费者举报投诉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及时总结通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分类处置,惩防并举。

对于发现的问题,区分主动报告问题和瞒报漏报问题、内部管理问题和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轻微问题和危害严重问题、个别风险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按照违规情节和问题性质,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通过分类施策,对症下药,实现标本兼治,惩防并举。

(三)问题导向,立查立改。

保险销售误导的危害及治理建议

保险销售误导的危害及治理建议

学术论文——保险销售误导的危害及治理建议(2009-04-24 14:01:54)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销售误导问题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历来是监管机构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点。

目前,销售误导集中在个人营销和银邮代理渠道,主要表现为销售人员不能全面、准确、真实地告知有关情况。

销售误导受众广泛、形式多样、后果严重,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不仅将削弱保险业诚信经营的基础,也将严重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影响保险业社会地位和形象,制约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治理措施。

一、销售误导的主要表现(一)夸大宣传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会、客户联谊会、散发宣传资料、营销员面对面推销、电视电话营销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个体宣传夸张性的保险产品信息;或者将自身产品与同业类似产品或其他金融产品比较时,夸大自己,自我抬高,令消费者形成错误认识,进而盲目投保。

(二)片面介绍主要表现为对新型寿险产品不按监管规定作全面、完整、准确介绍。

例如,营销员只按高档利率预测分红水平,不演示低档和中档红利收益;只按公司以往投资收益描述分红情况,不如实告知分红不确定性;只介绍产品的投资收益功能,而对有关费用扣除、退保损失、投资风险等情况不明确提示,使消费者无法全面真实掌握新型产品的风险特性。

(三)概念混淆为吸引客户,增强说服力,销售人员将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概念相混淆,蒙蔽视听,这在银行代理领域表现得较为明显。

一些公司在银行、邮政网点将保险产品介绍为“人民币理财产品”,有的销售人员将保费缴费介绍为“存款”、保险期间介绍为“存款期”、返还的生存金介绍为“利息”。

更有甚者,将保险产品介绍为基金,或宣称购买基金赠送保险,从而欺骗消费者购买。

(四)同业诋毁为了招揽客户,有的销售人员将自身公司实力及产品的优势与同业的劣势相互比较,有的利用同业公司的负面消息进行诋毁攻击,有的甚至发放材料给基层营销员,授意营销员宣传其他公司的负面消息。

销售误导综合治理

销售误导综合治理



31
一些典型表现

翻新误导话术,应对治理要求。随着市场的不断 发展变化,近来新的销售误导方式层出不穷。
9

近几年的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都将加强监管、防范 风险作为主要工作进行部署,强调保险业应对国 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带来的挑战, 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切实规范保险市场秩 序,要出重拳、动真格,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 的处罚力度,要抓法人、抓高管、抓风险、抓合 规。 2012年监管工作——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 促发展,把握一个基调,突出三个重点、抓好六 项工作。 第一项重点工作就是要重点解决车险理赔难和寿 险销售误导问题。

6
近年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前三季度
7024.8
7004.9
4837.9 3467
3055
7
一、为什么要综合治理销售误导
二、销售误导的监管要求
四、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主要措施
17
销售资格管理 销售培训管理 宣传资料管理 销售行为管理 客户回访管理 销售品质管理 客户投诉管理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保险 公司管理规定)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 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 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方可从 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 保险营销活动” (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 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 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 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银保业务监管指 引)

保险销售误导的危害及治理建议

保险销售误导的危害及治理建议

学术论文——保险销售误导的危害及治理建议(2021-04-24 14:01:54)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开展的同时,销售误导问题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历来是监管机构整顿标准市场秩序的重点。

目前,销售误导集中在个人营销与银邮代理渠道,主要表现为销售人员不能全面、准确、真实地告知有关情况。

销售误导受众广泛、形式多样、后果严重,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不仅将削弱保险业诚信经营的根底,也将严重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影响保险业社会地位与形象,制约保险业又好又快开展。

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治理措施。

一、销售误导的主要表现(一)夸大宣传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会、客户联谊会、散发宣传资料、营销员面对面推销、电视营销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或特定个体宣传夸大性的保险产品信息;或者将自身产品及同业类似产品或其他金融产品比拟时,夸大自己,自我抬高,令消费者形成错误认识,进而盲目投保。

(二)片面介绍主要表现为对新型寿险产品不按监管规定作全面、完整、准确介绍。

例如,营销员只按高档利率预测分红水平,不演示低档与中档红利收益;只按公司以往投资收益描述分红情况,不如实告知分红不确定性;只介绍产品的投资收益功能,而对有关费用扣除、退保损失、投资风险等情况不明确提示,使消费者无法全面真实掌握新型产品的风险特性。

(三)概念混淆为吸引客户,增强说服力,销售人员将保险及其他金融产品概念相混淆,蒙蔽视听,这在银行代理领域表现得较为明显。

一些公司在银行、邮政网点将保险产品介绍为“人民币理财产品〞,有的销售人员将保费缴费介绍为“存款〞、保险期间介绍为“存款期〞、返还的生存金介绍为“利息〞。

更有甚者,将保险产品介绍为基金,或宣称购置基金赠送保险,从而欺骗消费者购置。

(四)同业诋毁为了招揽客户,有的销售人员将自身公司实力及产品的优势及同业的劣势相互比拟,有的利用同业公司的负面消息进展诋毁攻击,有的甚至发放材料给基层营销员,授意营销员宣传其他公司的负面消息。

销售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销售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销售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前言销售是企业的重要收入来源,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点,如假冒伪劣、欺诈、违规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利润,还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因此,企业需要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来规避销售风险。

二、销售风险点1. 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是指未经授权或者未经认证的产品冒充正品出售。

这种情况会对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和健康危害,并且会对企业形象造成极大影响。

2. 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虚构交易、虚构客户等行为。

这种情况会误导客户产生错觉,进而影响购买意愿和信任度。

3. 违规操作违规操作包括超时加班、不合理折扣等行为。

这种情况不仅会损害员工权益,还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三、防控措施1. 假冒伪劣产品防控(1)建立健全供应链管理体系,对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2)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建立检测机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3)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追查产品来源。

2. 欺诈行为防控(1)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2)建立完善的销售流程和制度,规范销售行为。

(3)加强客户沟通和信任度建设,提高客户满意度。

3. 违规操作防控(1)制定严格的工作时间制度和薪酬激励机制,避免员工超时加班。

(2)规范折扣政策,避免不合理折扣导致损失。

(3)加强内部监管和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四、总结销售风险是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只有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才能规避风险、保障企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规范销售行为、提高客户信任度等方面入手,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销售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湘保监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保险风险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7〕79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含筹):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我省人身保险经营风险,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我省人身保险风险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一)收付费零现金管理是指除客户本人到保险机构营业网点通过现金办理收付费项目外,保险业务活动中的保险费、退保金、满期生存金、死伤医疗给付金、保单红利等收付费项目全部通过银行或邮储转账方式实现。

(二)所有保险机构收付费凭证必须由总公司印制或经总公司书面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印制。

禁止任何保险机构和个人使用暂收收据、临时收据、投保单、复印收据、自制凭据、外部购买凭据和白条等作为保险业务活动收付费凭证。

(三)销售人员不得代替保险消费者缴纳保险费和领取保险金,不得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经手现金。

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名栏正上方应以加粗字体标明“销售人员不得收取现金和不得代领保险金”字样。

保险消费者需现金缴纳保费或领取保险金的必须本人到保险机构营业网点填写专门凭证并签名,现金领取保险金的需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并经公司授权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方可领取。

(四)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必须为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收费系统应将缴费人身份证件号码及其银行账号作为收费和承保的必要条件,首期保费是现金缴纳的须将续期缴费银行账号作为收费和承保的必要条件。

付费系统须将法定领取人的银行账号作为付费处理的必要条件。

(五)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从实施之日起,我局将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作为必要的内控管理制度纳入保险分支机构筹建、设立审批和开业核准行政许可实质审查范围;已开业但尚未实现收付费零现金管理的,城区机构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乡镇机构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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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 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对于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 满期给付、续期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配合,及 时做好相应工作。ຫໍສະໝຸດ 严禁销售误导 防范经营风险
学习内容及要达到的目标
●学习内容
学习和研讨项俊波主席在2012年1月7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 议”上的重要讲话及陈文辉副主席在2012年2月16日“人身保险 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按照保监会《关于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通知》要求,详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 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工作,排除风险隐患。
3、不得出现“**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等对同业的诋毁性词语。 4、不得使用误导性公司名称如,“××省(市、县)××公司”,
应使用正确全称。
5、业务宣传培训资料中禁止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等产 品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 “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 “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 益等进行片面类比。(补充:不得使用“复利滚存”)
的要求 严禁的销售误导行为及典型案例
附:各类销售误导禁止用语及保监会10号文中与销售误导 相关的内容。
监管机关、公司及多元系列对整治销售误导的要求
一、监管机关的要求:
总体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保 监会拟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保 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结束语
让我们从一点一滴做起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 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附一:各类销售禁止用语及信息披露规定
一、各类销售禁止性用语:
1、不得出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有前景”、 “最优秀”、“最有实力”、“独一无二”等比较性、夸大性用 语。
2、不得出现 “寿险公司不会破产”等对寿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前景 进行不准确的描述。
13/35
监管机关、公司及多元系列对整治销售误导的要求
二、公司的要求: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全国保险监管工作 会议精神,有效治理销售误导,加强对销售 行为的管理,强化销售管理和客户回访工作, 认真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维护公司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
具体举措:从风险隐患排查、自查自纠 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两个方面落实。
监管机关严禁的五类销售误导行为
1、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单利 益演示,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 面比较和夸大收益; 2、不得混淆保险产品的概念。销售时不得将保险产品和银 行存款或银行理财产品进行混淆,出现“存单变保单”的行 为; 3、不得隐瞒合同的重要内容。销售时要向客户说明保险责 任及责任免除,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以及退保可能 产生的损失; 4、不得篡改客户信息资料。不得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 回访电话和回访地址; 5、不得提供虚假产品信息。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 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不得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片面、 虚假的产品信息。
6、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 进行简单对比,以免造成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 的误解宣传或虚假宣传。
7、不能出现“投保分红保险,做寿险公司股东”等错误宣传。不 得含有“免征利息税”、“遗产税免税”等类似收益免税的误导性 宣传。
第三十四条 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 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 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三十五条 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 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 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 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 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 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3、2012年监管工作的三个重点:
A、解决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问题; B、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C、推进农业险、巨灾险、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的发展。
9/35
监管机关、公司及多元系列对整治销售误导的要求
4、2012年要认真抓好的六件日常工作:
1)防范风险;
2)完善体系;
3)规范秩序;
保护
4)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 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 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 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 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 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 品投保人还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不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 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
具体举措: 分三阶段贯彻、落实保监会及 公司治理销售误导的工作要求。
重点内容:
保监会监管基本思路及2012年监管工作重点 监管机关、公司及多元系列对整治销售误导
的要求 严禁的销售误导行为及典型案例
附:各类销售误导禁止用语及保监会10号文中与销售误导 相关的内容。
严禁销售误导的行为及典型案例
二、 2012年保险监管工作的突出重点
解决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问题将 是2012年监管机构“抓服务、严监管”的主 要抓手之一。
中国保监会2月16日召开"人身保险业综合治 理销售误导工作会议",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出席 会议并指出——
治理“销售误导”将成为监管重点
保监会监管基本思路及2012年监管工作重点
三、 治理销售误导的重要意义 (一)销售误导问题是寿险市场当前最为突出 的问题; (二)治理销售误导是防范风险的客观要求; (三)销售误导是转变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 (四)治理销售误导是寿险业长远发展的现实 需要。
6/35
重点内容:
保监会监管基本思路及2012年监管工作重点 监管机关、公司及多元系列对整治销售误导
制定工作措施; 2)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及诚信合规教育; 3)加强销售管理和客户回访工作; 4)积极妥善处理群体性退保事件; 5)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及问责力度。
监管机关、公司及多元系列对整治销售误导的要求
三、多元系列的要求:
指导思想:提高系列思想认识,严格贯彻 保监会整治销售误导的监管要求,密切配合公 司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工作安排;通过听、讲、 写等多种形式宣导、落实多元系列严禁销售误 导的相关要求,促进多元业务持续、快速、健 康的发展。
12/35
监管机关、公司及多元系列对整治销售误导的要求
2、对各地保监局的五个要求
1)要选取市场影响较大、违规问题较多和整改不力的 公司作为检查重点,开展现场检查;
2)加大对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对查实的误导问题, 将处罚责任人、追究上级领导责任、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吊销许可证等;
3)追究各级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4)严肃处理银行邮政等保险中介机构; 5)对于基层机构出现严重销售误导行为,影响恶劣的 公司,将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追究上级公司和总公 司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具体举措:通过学习项俊波主席和陈文辉 副主席的讲话精神,明确监管要求及自查自纠 的重点工作。
8/35
监管机关、公司及多元系列对整治销售误导的要求
项俊波主席在2012年全国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要点
1、基本思路:“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 2、发展目标:“行业形象明显改善、市场运行质量不
断提高、服务水平大幅提升”
的要求 严禁的销售误导行为及典型案例
附:各类销售误导禁止用语及保监会10号文中与销售误导 相关的内容。
保监会监管基本思路及2012年监管工作重点
一、保险监管工作基本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监管工 作的基本思路是:
“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
保监会监管基本思路及2012年监管工作重点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 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不得 支持或鼓励商业银行采取上述行为。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 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保 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 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和领会项俊波主席讲话和陈文辉副主席讲话精神, 了解金融行业发展前景、保监会工作思路、保险业发展目标和 2012年监管关注的重点问题,有效治理销售误导,防范经营风险, 做到合规经营,达成公司战略目标。
重点内容:
保监会监管基本思路及2012年监管工作重点 监管机关、公司及多元系列对整治销售误导
消费者利益
5)改革创新;
6)建立经营及服务标准等。
每一位销售人员和管理者必须把保护消费 者利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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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关、公司及多元系列对整治销售误导的要求
陈文辉副主席在“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点
1、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四个方面工作
1)抓机制。出台销售误导行为处罚规范、保险公司销 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
监管机关、公司及多元系列对整治销售误导的要求
1、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重点: 1)代理人销售资质; 2)销售行为; 3)销售品质; 4)销售培训; 5)宣传资料; 6)客户回访; 7)客户投诉。
监管机关、公司及多元系列对整治销售误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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