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权威解读问题分析和典型判例(2015)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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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权威解读、问题分析和典型判例

(2015)法客帝国

执行异议之诉——最新司法解释解读、基本问题分析和典型判例版权声明

作者1|陈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者2|李舒[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

转载必须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完整目录第一部分:最新司法解释执行异议之诉条款解读第二部分:执行异议之诉的几个基本问题分析第三部分:北京高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典型判例

第一部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条文索引与简要解读(执行异议之诉)

2015民诉司法解释条文条文索引(民诉法、执行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备注十五、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

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本条保留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当事人所提执行异议之诉均由执行法院管辖。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注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所针对的是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其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并无异议,只是对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有异议,目的是排

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所针对的是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目的是推翻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然,推翻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由于执行依据被撤销,相应的执行行为也应停止、撤销或者变更。本条是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条件和立案审查期限的规定。本条系新增加的规定。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利益相对,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有相反之处。二者相反之处有两点:(1)案外人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其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问为条件,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则相反,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亦相反,需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本条是关于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和立案审查期限的规定。本条系新增加的规定。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本条是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的规定。本条新增对第三人的规定。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本条是关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的规定。本条新增对第三人的规定。第三百零九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见上)。2、《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42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3、注意:被执行人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条是关于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新增规定。第三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注意:1、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才七条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2、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应按普通程序审理。执行异议之诉应由审判部门审理,且不能实行一审终审本条是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程序的新增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注意:执行异议之诉因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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