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一章 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圣才出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六章 有限政府原理)【圣才出品】
第六章有限政府原理6.1 复习笔记一、政府的基本概1.政府的概念政府一词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狭义的政府狭义的政府仅指国家机构中的行政机关。
(2)广义的政府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一切公权力的行使者。
就历史发展而言,政府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从神权政府到世俗政府,从极权政府到有限政府,从独裁政府到民主政府的过程,这一过程与近现代宪政主义的孕育和发展是相对应的。
2.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权力的来源是指政府的权力到底来源于何处,或者说政府起源于哪里。
政府权力的来源是一个既包括事实描述,也包括价值判断的问题。
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关于政府权力来源的看法大体上可以分为神权派和世俗派,而世俗派又分为君权派和民权派。
(1)神权派神权派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神和神的旨意,政府以及政府中实施统治行为的人基于神的旨意或命令而获得统治的正当性。
(2)世俗派①君权派君权派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君主,尽管君主在很多情况下也求助于神的旨意来获得或巩固自己统治的正当性。
②民权派民权派与君权派同样主张世俗的政府,但其主张却与君权派完全相反,该派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或者来源于作为个体的人的集合。
政制演变大体上经历了由神权到君权,再由君权到民权的过程,因此,民权派的主张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已经是政治的通说。
3.现代政府的职能国家作为由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总需要一定的机构和组织来实现公共职能,这就是政府的职能,简而言之,可以将政府职能看做是政府通过其统治行为对社会发挥的作用。
(1)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对政府的职能进行不同的分类,较为常见的分类:①按职能的内容可以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教育职能等(因为职能极为广泛,故此种方式只是部分列举);②按职能的模式可以分为立法职能、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从内部对政府不同机构的分工);③从政府的职能对象看,可将政府职能划分为对内职能与对外职能。
(2)两种主要的分类法①马克思主义较为强调不同社会的阶级属性,相应的,不同社会中的政府在阶级属性上也相互区别,阶级社会中的政府的职能可以被划分为两部分,即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马工程《宪法学》教材配套题库
马工程《宪法学》教材配套题库马工程《宪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导论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三章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七章国家机构第八章宪法实施的监督第三部分章节题库导论第-章宪法学基本原理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三章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七章国家机构第八章宪法实施的监督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概念题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沈工大2018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相关试题:(1)成文宪法[中山大学2018年研](2)不成文宪法[中南财大201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武大2006年研]答:(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都冠以国名。
成文宪法是美国和法国两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是资产阶级为了保障人权、确立新的自由主义政权体制而制定出来的。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
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
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3)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宪法分类,由英国学者蒲莱士首次提出,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两者的划分是相对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程度上的而非性质上的。
不论成文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都是由具有宪法效力的宪法规范所构成的。
②即使在成文宪法国家,除了宪法典之外,不成文宪法的形式也构成宪法制度的重要基础,通常以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或者权威性的法律文件弥补宪法典的缺失。
2019厦门大学法学院705法理学与宪法学与810民法学与刑法学考研复习全析(含真题答案)
2019厦门大学法学院705法理学与宪法学与810民法学与刑法学考研复习全析(含真题答案)《2019年厦门大学考研法学院复习全析(含历年真题答案,共七册)》由群贤厦大考研网依托多年丰富的教学辅导经验,组织教学研发团队与厦门大学优秀研究生合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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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厦门大学考研法学院复习全析》全书编排根据考研参考书目:《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民法》(王利明第六版)《刑法学》(张明楷第四版)----------厦门大学往年的参考书目为------------1、《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民法》(第四版),柳经纬主编、朱炎生副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另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4、《刑法总论》,陈立、陈晓明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或2011年8月第七版。
本资料将结合提供的往年厦大考研真题内容,帮助报考厦门大学考研的同学通过厦大教材章节框架分解、配套的课后/经典习题讲解及相关985、211名校考研真题与解答,帮助考生梳理指定教材的各章节内容,深入理解核心重难点知识,把握考试要求与考题命题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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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院系:法学院: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财税法学台湾研究院:宪法与行政法(涉台法律问题)、0301J7台湾研究(涉台法律问题)知识产权研究院:知识产权法学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学海洋与海岸带发展研究院:海洋事务适用科目:705法理学与宪法学、810民法学与刑法学本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内容:Part 1 - 考试重难点与笔记:通过总结和梳理《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宪法学原理》(朱福惠厦大版)、《民法》(王利明第六版)、《刑法学》(张明楷第四版)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建构教材宏观思维及核心知识框架,浓缩精华内容,令考生对各章节内容考察情况一目了然,从而明确复习方向,提高复习效率。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1.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怎样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如国家制度及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等),而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制定:宪法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宪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有的需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半数通过。
修改:1.特点主体;2.的通过程序更严格;3.内容的限制(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如何理解“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两种含义:(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一般立法程序、效力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相同)(2)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
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率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率。
3.如何理解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制定不同于宪法修改,后者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变动,但不改变原有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圣才出品】
第二章宪法的价值与功能2.1 复习笔记一、宪法的价值1.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认识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宪法的价值在于以民主形式规范政治秩序,宪法的价值以宪法功能的形式表现出来,为立宪和宪法作用的发挥提供方向。
(2)宪法的价值分为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两重价值相互依存并相互促进。
(3)宪法价值是潜含主体价值需要的宪法与主体相互作用而发生效应。
2.宪法的价值体现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分析,宪法的价值显然与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和人权等相关,但集中体现在宪法中的价值需求则主要是:正义、自由和秩序。
(1)正义宪法的正义价值是立宪的基本价值,人们期望通过宪法能够规范政治生活,并形成符合人们共同生活准则的法律秩序。
在制度安排上,正义价值对宪政制度提出了如下要求:①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如选举权、就业权、参政权。
②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
宪法和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重视人的尊严,为保障人权,宪法应当确立权利保护体制以及相应的手段与方式。
③广泛的政治参与。
近现代宪法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对结社权的规定、对文官选拔制度的规定等就是为了满足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的需要。
④司法正义。
正义不仅仅表现在宪法规范对社会政治生活的规定,也不限于对国家制度作出的合理安排,它还要求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
(2)秩序①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必然会产生秩序,到目前为止,政治秩序的产生方式有两种:a.压制型秩序压制型秩序是指通过暴力夺取权力,而又以暴力作为建构秩序的主要手段,一切专制政治的目标都是建立压制型秩序。
b.协调型秩序协调型秩序是指通过民主方式确立法律秩序,在实行民主方式以前,权力也可能以暴力的方式而获得(但不承认现实权力是某一部分人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而后通过民主的程序对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力体制进行确认和重构。
②宪法创设的秩序究竟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才能达到人们的期望,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公民的基本权利【圣才出品】
第三编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十章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人权1.人权的宪政意义建立有限政府既不是宪政的唯一目的,也不是宪政的终极目的。
宪政最终极的关怀是人权,其主要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免遭政府权力的侵害。
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就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2.西方人权传统当然,西方宪政中的人权保障,是与近代的“自然权利”说联系在一起的。
这种权利观,认为人权具有下列属性:(1)固有性这种权利观认为,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不可侵犯性侵犯人权,正如侵犯人的身体、生命一样。
因此,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必然要求国家保障人权。
(3)普遍性马克思曾说,“人是类存在物”,人具有“类本质”,人具有“类意识”。
人权在应然形态上是不分种族、肤色、民族、年龄、身份、职业、性别、信仰、阶级、教育状况、财产状况、国籍等,由一切人无差别无限制地享有的。
(4)个人性自然权利所说的人权都是以个人为主体,被表述为自由、自利、自主、自尊、自卫之类个人权利。
总之,近代西方宪政所宣告并保障的人权,或是自然权利,或是一种未被称之为自然权利,但实质上是自然权利的人权。
3.中国的人权观整个近代中国《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具有如下特点:(1)如果权利是由国家授予的,对权利的规定是纲领性的也就合情合理。
(2)国家给予那些热爱国家、忠实于国家或是国家“成员”的人以人权,但剥夺那些敌视政府的人享有人权的资格。
(3)既然国家可授予权利,国家也就拥有充分的权力来限制权利;只要限制和授予权利一样,是通过立法来实施的。
(4)国家通过法律合法限制人权,则没有任何法律仅仅由于其限制人权而被视为无效,只要有关的法律是通过适当程序制定的法律,同时,也就无需任何程序来决定是否特定的法律侵犯了人权。
二、公民与国籍1.公民的概念及其含义(1)公民和人民的区别根据周叶中教授的观点,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a.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宪法学》课后答案
宪法学(第五版)简答题和论述题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程序修改;(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宪法是对社会既存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政运动是先发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
3.我国宪法的结构是怎样的?序言+正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4.我国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5.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6. 宪法的修改方式有哪些?(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3)无形修改7. 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修改宪法较为特殊一些。
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有以下四种程序:(1)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州议会批准。
(2)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通过,并交由3/4制宪议会批准。
(3)由2/3州议会申请提出修正案,国会应即召开修宪大会讨论该修正案,通过后提交经3/4州议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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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1、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3、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宪法的特征以及宪法的本质;一、宪法与其他一般效力的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1。
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2。
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圣才出品】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特征1.1 复习笔记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1.宪法的概念(1)宪法词义的演变中国古代典籍中早已有“宪法”这一词语,但与我国现在所用的“宪法”一词有不同的含义。
宪法专指确立国家机构的组织原理以及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根本法,宪法的词义与近代民主政治和法治密切相连。
(2)近现代的宪法概念关于宪法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①从宪法的内容及其法律形式的特点来表述宪法的概念,这种表述的特点在于它充分反映出宪法的法律特征,明确了宪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②从宪法的阶级本质来表述宪法的概念,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学者多从这个角度来表述。
现代主流观点认为:宪法是规范并限制政府权力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点1.宪法的根本法特征(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普通法律也规定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但它只规定这其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效力不同表现在:①任何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以及基本内容,否则因违宪而无效;②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宪法直接涉及国家的各种制度,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为保持国家制度的稳定和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大多数国家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均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1)国家或国家机关总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①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②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③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④同一体系的国家机关之间内部关系。
(2)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通过宪法规范调整的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2021年厦门大学705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精编资料
.2021 年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精编资料一、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真题汇编及考研大纲1 .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 1995-2013 、(回忆版) 2015 、 2017 年考研真题;其中 2002-2013 有答案2. 厦门大学 705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大纲①2018年厦门大学705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大纲。
二、 2021 年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资料3 .张文显《法理学》考研相关资料( 1 )张文显《法理学》 [ 笔记 + 课件 + 提纲 ]①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之张文显《法理学》考研复习笔记。
②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之张文显《法理学》本科生课件。
③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之张文显《法理学》复习提纲。
( 2 )张文显《法理学》考研核心题库(含答案)①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核心题库之张文显《法理学》简答题精编。
②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核心题库之张文显《法理学》论述题精编。
③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核心题库之张文显《法理学》分析题精编。
( 3 )张文显《法理学》考研模拟题 [ 仿真 + 强化 + 冲刺 ]① 2021 年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专业课六套仿真模拟题。
② 2021 年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强化六套模拟题及详细答案解析。
③ 2021 年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冲刺六套模拟题及详细答案解析。
4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考研相关资料( 1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考研核心题库(含答案)①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核心题库之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简答题精编。
②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核心题库之朱福惠《宪法学原理》论述题精编。
③厦门大学 705 法理学和宪法学考研核心题库之朱福惠《宪法学原理》分析题精编。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二章 基本权利分论)【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基本权利分论12.1 复习笔记一、基本权利的分类1.自由权(1)自由权,是指免于国家权力干涉与强制而通过自由意志与行为来实现的基本权利类型。
对自由权的尊重和保障始终是从近代到现代宪法的重要功能。
(2)自由权的范畴,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核心。
(3)自由权主要是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包括生命、自由、人身安全、隐私和财产的权利;婚嫁和建立家庭的权利;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免做奴隶、接受酷刑和任意逮捕的权利;自由迁徙和寻求庇护的权利;拥有国籍的权利;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自由集会和结社的权利以及自由选举、普选和参加公共事务的权利。
(4)近代所确认的宪法权利是三大自由权:人身、精神、经济的自由,除此之外,还包括平等权及公民的政治权利、2.社会权(1)社会权,是指依赖于国家权力的积极作为和帮助才能得以实现的基本权利。
(2)在自由权已占据了整个基本权利体系垄断地位的20世纪初叶,社会权衍生的原因或者导火索就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对立的日益艰巨和市场万能神话的破灭,社会公平、社会利益问题显得日益重要,强调国家对社会秩序与社会发展的义务与责任正合时宜,因此主张国家保护义务的社会性权利的法律理论与立宪实践应运而生。
(3)社会权的出现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超越个体的普遍性价值,其权利触角触及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
社会权利的出现及入宪促成了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型。
二、平等权1.平等的观念起源和发展(1)自由与平等是近代宪政主义所致力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
(2)形式上的平等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即“形式上的平等”。
这种平等的出发点仅仅在于废除封建的身份制和特权制度,要求人们自由地参加竞争,保障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的起点上的平等,即一种“机会上的平等”。
(3)实质上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保障机会上的平等所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个人不同情况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个人的人格发展的前提条件给予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章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10.1 复习笔记一、基层群众性自治概述1.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概念与演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11条的规定,是指公民以居住区域为基础,经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从而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与自我教育的一种方式。
2.基层群众性自治与宪法(1)社区自治权往往被视为一种天然的固有权,是一种先于政治国家、无需宪法和法律确认即存在的天然自由。
(2)现行《宪法》在第111条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基本的组织形式和职能,这意味着公民不能在宪法规定的形态以外开展基层自治活动。
(3)从规范结构上看,现行《宪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的规定位于第三章第五节,即国家机构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中,但是要明确其并不属于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这样安排只是出于结构篇幅的合理性。
3.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性组织(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自治性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公民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自治性组织,它在内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外则要求免于政权组织的不当干涉。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层性组织这一特点的含义表现为以下两方面:①社区是我国社会最基本的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以社区为基础而设立的,并且只存在于基层社区。
②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成分,所有居住地的居(村)民都是居(村)民委员会的天然成员。
4.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作用(1)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有助于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①补充国家民主的不足;②培养公民的民主能力。
(2)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有助于加强我国的基层政权建设。
当然,上述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实效性。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设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设置是指其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1)居民委员会的设置①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置。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八章 国家与国家机关)【圣才出品】
第八章国家与国家机关8.1 复习笔记一、国家与国家机关概述1.国家与国家机关的概念(1)国家国家是以领土、人口和主权为构成要素,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国民整体的利益为目标,得合法地垄断暴力及其使用,并以国家机关为代表机构的公法人。
(2)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由国家通过宪法所设立的、有权对内对外代表国家、承担和实现国家职能的政权机关体系。
①从产生上看,国家机关往往必须经过国家宪法所设立,并且由宪法分配固定的职权;②从地位上看,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代表,它代表国家参与各种国内与国际活动,国家机关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本身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国家来承担;③从功能上看,国家机关所承担的是国家职能;④从形式上看,国家机关表现为特定的政权机关体系,它是由各种国家机关通过相互分工、监督、制约与合作而结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3)国家与国家机关的关系①国家是公法人,而国家机关则是公法人的机关;②国家和国家机关也是相互依赖、不可分离的。
2.国家机关的分类(1)按照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①立法机关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②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关;③司法机关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
(2)按照国家机关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管辖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国家机关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①中央国家机关通常是指设立于首都并对全国享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②地方国家机关通常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设立并授权、以首都以外的某个地理区域为基础并对该区域享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3)依据国家的阶级本质,可以将国家机关分为奴隶主阶级的国家机关、封建主阶级的国家机关、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关和无产阶级的国家机关3.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在内容上包含民主和集中两部分,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主要表现为: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国家元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考研法学宪法学重点习题讲解
考研法学宪法学重点习题讲解
一、宪法的定义和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以下特征:确定性、根本性、稳定性、权威性、有效性。
二、宪法的作用和意义
宪法具有指导性、限制性、保障性和组织性的作用,对于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宪法的来源和形式
宪法的来源主要包括正式宪法和实体宪法。
正式宪法包括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实体宪法则包括习惯宪法和法律宪法。
四、宪法的修正与解释
宪法的修正一般分为有限修正和无限修正。
宪法的解释主要有宪法机关解释、法院解释和学说解释等。
五、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律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应当与宪法保持一致,遵循宪法原则。
六、宪法的内容和结构
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宪法的宣言、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和个人权利等。
宪法的结构通常分为导言、总纲和法律条文三个部分。
七、宪法的权威性和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宪法的规定具有统帅地位,其
他法律必须服从宪法。
结语
通过对考研法学宪法学的重点习题讲解,我们对宪法的定义、特征、作用和意义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同时,了解了宪法的来源和修正、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内容和结构以及宪法的权威性和效力。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于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国家治理具有重要的
指导作用。
在考研备考中,深入理解和掌握宪法学的知识点是非常重
要的,希望本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国家机构(下)【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国家机构(下)11.1 复习笔记一、地方国家机关概述1.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含义地方国家机关是相对于中央国家机关而言的。
它通常是指设立于国家地方层级并行使国家权能的各类国家机关。
2.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设置我国地方国家机关,尤其是作为政权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都是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而设置的。
但由于地域、人口和民族等因素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设置具有自身的特点。
(1)地方国家机关在设置上是多层次的。
我国地方国家机关分为4级,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市级和乡级国家机关。
(2)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的。
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由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向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3)地方国家机关在职权的划分上是有区别的。
我国在不同类型的行政区划(一般行政区、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上设立了不同的地方国家机关,其职权的大小、职权行使的范围都是不同的。
3.地方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关系我国地方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隶属关系。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1)关涉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和管理权由中央行使,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
即涉及国家统一、安全、荣誉、民族团结等涉及国家总体利益的事务,由中央决策、统一领导、统筹安排(2)关涉地方性的国家事务由地方国家机关决定,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地方国家机关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国家事务,如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行使决定权和管理权。
(3)遵循法制原则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
国家机关的设置、组成、职权划分及行使,应当由宪法和法律予以确认,保证中央和地方在职权行使上的常态化、法制化。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处于首要地位,代表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违宪审查15.1 复习笔记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对立法或者其他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
一、违宪审查的模式1.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以英国为例(1)通过解释法律技术展开的违宪审查。
(2)立足于《人权法》的违宪审查。
《人权法》使得英国法院审查议会立法的权力有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对英国宪政的影响极为深远。
2.普通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以美国为例(1)司法审查的起源一般认为,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联邦最高法院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审理。
(2)违宪审查的原则①附随审查原则附随审查原则的含义法院不主动对任何一部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只有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产生了具体的诉讼案件,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审查该案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
附随审查原则的内容a.存在利益相反的两造诉讼当事人一个案件必须有两方利益相反的当事人。
法院不受理“试探性的假装案件”和“共谋的友谊性案件”。
试探性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争执,只是为了试探法院对某一法律合宪性判断的态度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共谋的友谊性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实质上没有相反的权利争执,为了反对某一法律,共谋以一方为原告而以另一方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法律违宪的案件。
b.提起诉讼者具有诉讼资格要取得诉讼资格,必须符合两个标准:实际损害和因果关系。
实际损害标准要求当事人必须受到某种实际的损害。
当事人除了要证明遭受的实际损害外,还必须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与政府行为存在着某种因果关系。
c.案件成熟原则只有当案件已经成熟的时候,当事人才能起诉。
法院不应过早地介入抽象的政策之争。
法院只能裁判已经发生的案件,不能预测将来发生的问题。
d.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政治问题”,是指司法部门对于该项争议欠缺可资适用的审查标准,不能提供有效的争端解决方法,应由政治部门解决的问题。
法院只能解决法律问题。
②推定法律合宪性原则含义是当判断某一项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时,如没有十分确实、有效的依据认定其违宪时应尽可能推定其合宪,作出合宪性判断。
江苏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基本原理深度剖析
江苏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基本原理深度剖析一、引言宪法基本原理是法学复习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江苏省考研中,宪法基本原理往往被赋予较高的分值,因此,对其进行深入剖析是必要且关键的。
二、宪法的基本原理1. 宪法的主权原则宪法的主权原则是指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来源和主体。
这是宪法的核心原则,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
2. 宪法的民主原则宪法的民主原则是指国家的运行、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民主方式进行。
包括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的民主参与、人民的民主监督等方面。
3. 宪法的法治原则宪法的法治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
它要求国家行使权力必须依法、公正、合理,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宪法的平等原则宪法的平等原则是指国家与国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应平等对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特权和歧视。
平等原则是摆脱不平等制度的一种基本原则。
5. 宪法的自由原则宪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国民享有合法的自由权利,并对个人的自由进行保护。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三、宪法基本原理的意义和价值宪法基本原理的制定和遵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宪法基本原理体现了一种理念和价值观,鼓励公民参与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
其次,宪法基本原理有助于保护公民的权益和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另外,宪法基本原理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使政府的行动合法、正当、合理。
四、宪法基本原理的实践与探索宪法基本原理是通过宪法的实践与探索得出的。
中国宪法的修订与实施过程中,也在不断总结和完善宪法基本原理的实践经验。
例如,通过强化民主参与机制,提高公民的参与度和积极性;通过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通过加强权力监督,防止滥用职权等。
五、宪法基本原理的前景与挑战宪法基本原理在面临未来的前景与挑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变化,宪法基本原理需要与时俱进,及时更新和完善。
同时,宪法基本原理也面临一些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挑战,如如何平衡公民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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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11.1 复习笔记
一、基本权利的概念
1.人权与基本人权
(1)人权
人权是指“人类的权利”或“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2)基本人权
基本人权则被看做是人权的实定化和法律化,是法定权利。
(3)两者的差异和联系
①人权本质上是道德性权利,而非法定权利,而基本人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②人权作为道德权利不具有实在的法律效力,而作为法定权利的基本人权的法律效力并非不证自明的,基本人权只有吸纳蕴含于作为道德性权利的人权之中的道德原理才能获得合法性基础,人权虽不具备基本人权规范客观而实在的法律效力,但它却为基本权利命题的成立提供了道德依据。
③人权的主体是抽象的人,人权具有普遍性,其主体是所有人,而基本人权的主体则是具体的个人,即具有一国国籍的个人以及合法居住在该国的居民。
④人权概念集中表达了人类相互之间的深刻认同,这种认同所凭借的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人的一般意义上的类特性、类本质,而基本人权概念则集中体现了各国在具体宪政实践中对人权的可行性、可能性的不同理解,体现了个别性和特殊性。
⑤人权的范围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其内容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会有较大的变
动,而基本人权的体系则相对封闭,被实证宪法确立下来的基本权利体系相对稳定。
2.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与公民权利
(1)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对于关于人的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人类近代史上已达成共识的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是明确的权利个别承认有着质的不同。
(2)宪法权利
宪法权利,又称“宪法上的权利”,对宪法权利的内涵有不同的诠释方式:
①传统实证主义的理解
宪法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似乎表明宪法权利是国家或统治者给予公民或臣民的恩惠。
②立宪主义的理解
宪法权利是指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权利,表明宪法权利先于宪法或国家而存在,宪法权利并不以宪法的规定作为必然存在,一些宪法权利即使宪法文本没有加以规定,但是就其价值属性而言仍然属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3)公民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所要表达的内容与基本权利并没有太多差别,除由于使用习惯不同造成的表述方式差异之外,特别强调基本权利的主体为“公民”包含这样的考虑:表明权利主体设定的普遍性。
公民一词经过长期历史演变被赋予普遍意义上的法律属性,公民权利与基本权利在概念上是有差异的。
基本权利属于宪法位阶上的权利,而公民权利除了宪法位阶上的权利外,还包括普通的法律权利。
二、基本权利的性质与价值
1.基本权利的本质和历史起源
17、18世纪,近代宪法先后在欧美国家确立,基本权利首次成了成文宪法明确保障的内容,基本权利被设定为个人享有的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私人自治领域”,并具有及于一定社会所有人的内涵。
2.基本权利的性质
基本权利的性质可主要包括:
(1)固有性
基本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个人人格得以形成、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因而是人之所以为人不可缺少的部分。
(2)绝对性
权利的绝对优先性质,即任何基本权利都只应当被视为是绝对的目的,而不能被视为是用来完成其他价值的工具或代价。
(3)普遍性与特殊性
既然基本权利是人本身所固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那么人们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就不应该受到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乃至民族、种族、国籍等方面的限制。
3.基本权利的价值
无论具体形式有何差异,基本权利人宪是各国宪法文本的普遍特征。
(1)基本权利作为连接人权价值与宪法制度的桥梁,其宪法地位是双向的:
①基本权利作为经宪法确认与宣示的法定权利,其蕴含并输出的人权价值构建了宪法及其确立的国家权力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
②基本权利依赖宪法之法律属性,获得为宪法所保障的法律强制力,这是人权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转化直至实现其人权保障最终目标的制度依托。
(2)基本权利的价值
①表明宪法及其所确立国家权力的正当性
a.失去了“权利”这个宪法创生的根本目的对象便颠覆了宪法存在的历史价值,宪法为保障权利而生,不规定权利内容则宪法无需为生。
b.基本权利作为制度化的人权,其写入宪法而带来人权所固有的公平、正义、自由、人类尊严等善法价值,构成宪法正当性的道德基础。
没有基本权利的设置,宪法的正当性基础将随之坍塌。
②制约国家权力
基本权利进入宪法、成为宪法规范便获得了来源于宪法的客观法律效力,这是保障这些权利条款实现而必需的法律拘束力。
三、基本权利的主体
1.基本权利的主体的概念
基本权利的主体,也可称为基本权利的保障对象,是指享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受宪法上基本权利条款保障的主体。
2.基本权利的主体的分类
(1)自然人
①公民
我国宪法使用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的表述,表明基本权利的主体首先是公民。
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以下两种:
a.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b.继有国籍,即因为加入而取得国籍。
②外国人
在当代强调人权保障的背景下,特别是在各个国际人权公约要求普遍保障人权的背景下,外国人也应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适用平等原则。
(2)胎儿和胚胎
胎儿、胚胎作为人之“未出生者”,如果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是否仍在宪法基本权利保障的范围内,这是宪法理论与实践中富有挑战性的问题。
(3)法人
在现代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法人已然成为重要的主体,人们的许多目的必须通过组成法人团体才能达成。
“人的联合”是社会生活最为基本的现象,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因素。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法人是基本权利的主体并不常见。
有些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已经逐渐与自然人属性相分离,也可以为法人所享有。
四、基本权利的功能
基本权利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中,发挥着多种不同的作用:
1.主观公权利层面
主观公权利,是指个人具有某种法律地位,这一法律地位使得他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主观公权利具有保护请求权性质。
(1)防御权功能
防御权已不再仅限于对国家的主张,而且对来自于平行地位的私人侵害,也可以主张此项防
御权。
(2)受益权功能
司法上对于受益权的承认大多持审慎保留的态度,只承认极少数特定基本权利具有受益权功能,只就那些个人人格发展所必需的最低生活标准,承认国家具有责无旁贷的义务,承认个人对此享有相对的请求权。
在私法关系中,受益权功能还不能像可以请求国家保护其合乎最低生活标准的要求一样向私人主张。
2.客观法规范层面
基本权利的“客观功能”旨在要求国家机关必须尽到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使人民的权利免受公权力或第三方的侵害,因此也可以将其称为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功能。
(1)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功能
基本权利的客观功能在于强调国家必须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免受第三人之侵害,而关于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通常通过私法规定来加以规范,如果存在争执,则由民事法院依法解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尤其有义务审慎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①“不足禁止”的义务
既然国家对人民基本权利负有保护义务,那么国家所采取的保护手段必须足以达到保护的目的。
②“过度禁止”的义务
国家所采取的保护措施,难免会限制第三人的基本权利,所以在第三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该第三人可以根据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要求国家在对其采取干预措施或手段时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
(2)制度性保障功能
调整后的制度性保障理论即为通称的现代意义的制度性保障,指“国家必须建立某些制度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