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利润分红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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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员工专项分红激励制度

为了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规避员工的短期行为,维持企业战略的连贯性,开拓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局面,实现对企业员工的激励与约束,使公司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实施《公司员工专项分红激励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从每年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以长期激励形式奖励给与公司共同成长的运维部门技术员工。

一、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其他相关制度,制定本《员工专项分红激励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专项分红激励是指,运维部门在机房全年无事故的基础上,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业绩目标的情况下,从每年的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按照下文的分配制度,激励给公司运维部入职转正后满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及高管。若公司上年度税后净利润少于上半年利润,则当年度不予发放分红激励。

三、专项分红激励的原则

(一)专项分红激励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

(二)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三)坚持先考核后兑现;

(四)工作年限为基础;

四、激励对象

分红激励制度的激励对象是运维部的全体符合下文规定年限的技术人才不包括行政、人事等非技术岗位。

五、发放时间

每次专项激励生成后,将从当年最近公司激励发放日开始,分四次发放。每年员工专项激励发放日分别为当年3月及9月。

六、发放金额

(五)公司拟定:基础技术人员暂时仅以工作年限为发放标准,主管及以上员工的激励条件以工作年限和年终考核系数为标准。税款扣除为每次发放奖金时直接从奖金中扣除。

具体如下:

(一)基础技术人员

专项激励生成条件以员工转正后工龄为基数,转正后工龄满三年后个人专项激励基数为人民币2万元;转正后工龄满六年后第二次个人专项激励基数为人民币4万元;转正后工龄满十年后第三次个人专项激励基数为人民币10万元。

举例说明,若张先生于2020年2月1日工作满三年,将生成个人2万元专项激励。公司将于2020年3月15日、2020年9月15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9月15日分别发放张先生人民币5000元。至2023年2月1日,张先生工作满六年,将生成个人4万元专项激励,公司将于2023年3月15日、2023年9月15日、2024年3月15日、2024年9月15日分别发放张先生人民币10000元,以此类推。

(二)主管及以上员工

1.技术部门主管级别员工,专项激励额度为转正后工龄满三年后个人分红激励基数为人民币3万元;转正后工龄满六年后第二次个人分红激励基数为人民币6万元;转正后工龄满十年后第三次个人分红激励基数为人民币15万元。若是以基层员工入职,后提升为技术主管级别,则升职日前以员工分红额度加权月度计算

(开始累积日至升职日不满月按整数月算,升职后按加权整数月计算)。

举例说明,若张先生于2020年2月1日工作满三年,将生成个人2万元专项激励。公司将于2020年3月15日、2020年9月15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9月15日分别发放张先生人民币5000元(不包含扣除税款)。张先生与2022年9月15日被提升为技术主管,则第二次分红额度计算,36个月中,张先生基层员工工龄按照32个月,主管分红额度为4个月,共(基层)4万元/36*32+(主管)6万元/36*4=42222.22元(不包含扣除税款)。

2.主管专项分红激励额度与主管年终考核挂钩,达到特定工龄,计算专项分红将乘以系数,系数见下表。

举例说明,若张先生作为主管工作满三年,且前三年年底考核平均分96分,生成额度将为3万元*1.1=3.3万元;若前三年考核平均分为86分,则生成额度为3万元*0.9即2.7万元。

七、终止条款

凡员工发生如下条款所列事项,则取消当年分红激励奖。

1.员工在当年发生离职者,无论离职的具体原因和日期;

2.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违纪或工作失误收到公司警告,收到警告日的下一次

分红激励额度减半;若员工收到两次以上警告,则取消当年分红激励;

3.员工在当年工作中,因个人原因,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形象而尚

未达到辞退处理条件的;

4.员工在本公司就职过程中,在其他任何地方兼职或者全职工作的;

5.员工供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惩处的;

6.员工供职期间,在公司或公司外部散播不利于公司团结或有损公司形象等信息的;

7.在日常工作中,列举各种理由,阻碍或拒绝完成公司布置的相关任务的;

8.泄露公司管理机密的,如财务数据、客户数据等;

9.其他有碍公司发展和团队凝聚力的行为。

十、特别规定

1.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的实施情况并结合市场变化就内容做出修改。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修改时亦同。

3.本制度自2018年10月01日开始实施。

******有限公司

20**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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