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定发展考核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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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定发展考核方案(最新)
为鼓励、引导我市域内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促进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X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一)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X市支行、建设银行X市支行、工商银行X市支行、农业银行X市支行、邮政储蓄银行X市支行;X银行X市支行。
(二)政策性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X市支行。
(三)域内法人金融机构。
X农村商业银行、X惠民村镇银行。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
发挥考核激励作用,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全市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民营经济发展的精准性和积极性,促进X经济快速发展。
(二)坚持普惠绿色发展。
加大产融结合力度,引导企业生产注重绿色环保、消费者形成绿色消费理念,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促进解决“三农”、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公平规范简便。
根据各金融机构特点进行考核,科学
设定考核指标和计算方式,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防控金融风险。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与保持金融平稳运行相结合,持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守牢不发生区域性风险底线。
三、考核内容
(一)金融机构考核指标体系设计和说明。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定量考核,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单项考核。
其重点是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贡献度指标。
1、综合考核。
指标权重设计为0.4,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总体贡献。
该指标下分设三项分指标:贷款增长率指标、新增存货比指标和贷款辖区占比指标,三项指标在综合考核指标中的权重分别为0.
2、0.1和0.1。
(1)贷款增长率指标:考核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县域净投放)的比率,以金融机构4个季度末数据的平均值为考核依据。
(2)新增存货比指标:考核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存款向贷款(县域净投放)转化的比率,以金融机构4个季度末数据的平均值为考核依据。
(3)贷款辖区占比指标:考核金融机构当年贷款余额在域内贷款占比。
注:政策性银行不进行“新增存贷比指标”考核,将“贷款辖区占比指标”考核权重提高到0.2。
2、单项考核。
指标权重设计为0.6,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向领域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
该指标下分设五项分指标:①
“三农”、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
③政府重点项目贷款;④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税情况;⑤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金融风险情况。
以上五项分指标在单项考核指标中的权重分别为0.2、0.1、0.1、0.1、0.1。
(1)“三农”、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考核金融机构涉农、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全年增加情况,以金融机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季度增量平均值为考核依据。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考核金融机构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全年增加情况,以金融机构投放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贷款增量为考核依据。
(3)政府重点项目贷款:考核金融机构对政府主导的市发改局重大项目、产业扶贫、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贷款全年增加情况,以金融机构投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的年度贷款增量为考核依据。
(4)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税情况,考核金融机构上缴税务部门各税种中地方留成部分。
(5)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金融风险情况,考核本年本地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
(二)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采用评分法。
综合考核与单向考核中,每一个评价指标分为三个类别,每个类别确定一个分值,第一类,视为优秀,得100分;第二类视为良好,得80分;第三类,视为一般,得50分。
评价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指标得分,然后按照权重进行加总,得出
某个金融机构的得分。
对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必须达到《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所规定的“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含)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达标要求,否则将在该金融机构考核总评分中扣15分。
某金融机构总评分=综合考核指标评分+单项考核指标评分其中:
某金融机构综合考核指标评分=贷款增长率指标评分×20%+新增存贷比指标评分×10%+贷款辖区占比指标评分×10%。
注:农业发展银行X支行综合考核指标评分=贷款增长率指标评分×20%+贷款辖区占比指标评分×20%;
某金融机构单项考核指标评分=“三农”、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考核指标评分×2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指标评分×10%+政府重点项目贷款指标评分×10%+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税情况指标评分×10%+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金融风险情况指标评分(不良贷款率指标评分×5%+不良贷款余额下降率指标评分×5%)。
四、考核程序
成立由X市财政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X市支行、X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考核评价小组,具体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量化考核评价事宜。
(一)考核工作由考核评价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考核采用评分制方式,满分为100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季度末20日、年终填报《X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定发展考核表》(附件1、2),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X市支行,考核结果每半年进行通报,年终进行总结排名。
(二)考核数据来源于X市财政金融办公室、X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X市支行等部门金融统计资料和各被考核单位上报资料。
由X市财政金融办公室牵头,考核评价小组按照考核内容,对参加考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季度、半年、全年调度和统计,考核结果每半年进行通报,年终进行总结排名。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情况通报。
通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X市中心支行、长春中心支行、X银保监局、X银保监局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X市上级行和省级总(分)行。
(二)财政资金存放权重考核。
计算某个金融机构得分在辖区所有金融机构得分总和中的比重,以此得出财政存款在该金融机构存放的比例权重。
从而确定财政存款在该金融机构存放的数额。
市政府将参照以上结果而宏观调整财政资金存放结构。
(三)奖惩。
1、资金奖励。
年度量化考核得分前三名的金融机构,第1名奖励50万元;第2名奖励30万元;第3名奖励20万元。
2、资源倾斜。
优先保障先进单位获得市级新增政府类资金账户开立优先权,同时逐步撤销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类账户。
3、函告上级。
对年度量化考核排在前三位的,发函给省市级主管银行给予表扬;对连续两年量化考核排名末位的,发函省市级主管银行予以批评。
4、建议调整。
对连续三年量化考核取得末位的,或对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消极抵触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将研究并建议该金融机构上级部门调整领导。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X市财政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X市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核奖惩管理办法》(X政发〔X〕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