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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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机会。

而了解其股票转让细则对于投资者和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答一些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它为这些企业提供了股份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服务,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规范治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问题二:股票转让方式有哪些?目前,新三板的股票转让方式主要包括做市转让、集合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

做市转让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做市商为股票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做市商的报价进行买卖。

这种方式能够增加股票的流动性,提供相对连续的价格。

集合竞价转让则是在一定时间内将投资者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以产生成交价格。

协议转让则是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通过系统进行申报和成交确认。

问题三:投资者参与股票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对于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机构投资者则应当是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者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问题四:股票转让的交易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做市转让和集合竞价转让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11:30,13:00 至 15:00。

但在 9:15 至 9:30 期间,只接受申报,但不进行撮合处理。

问题五:股票转让的申报数量有什么要求?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试行)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试行)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仹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仹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仹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觃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不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仹转让系统有限责仸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刉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第一节分层标准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第七条根据第六条的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包括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新三板股票转让规则介绍

新三板股票转让规则介绍
-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撮合成交。
【做市转让成交原则】
➢ 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投资者与做市商订单进行连续自 动撮合;成交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三)做市转让——成交
到价限价申报成交原则
➢ 做市商对于自己做市股票所为之报价,在限价申报到价时有应买应卖的 义务。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动撮合成交。
• 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 具体条件由全国股
转让方式的确定与变更
挂牌时转让方式的确定 • 股票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确定股票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变更 •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
转让方式。
做市变更为竞价或协议方式 • 做市变更为竞价或协议: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认
基础规则
【单笔申报数量上限】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涨跌幅限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回转交易】
-投资者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做市商做市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做市商间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可并经本公司同意。 • 做市强制变更协议: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
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提出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 更为协议转让方式。
三、股票转让方式一般规定
基础规则
【转让时间】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时间9:15-11:30、13:00-15:00。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2.8

【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2.8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第三条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七条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新三板律师业务指引:新三板上市条件、流程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新三板律师业务指引:新三板上市条件、流程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新三板律师业务指引: 新三板上市条件、流程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2014-05-06智飞律师微网站一、新三板的含义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 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 称为"旧三板"。

2006年,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股份报价转让市场, 它利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解决非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及交易问题, 并于2006年1月在深交所正式挂牌启动。

在2013年1月16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在京设立, 是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标志性事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重新修订了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条件, 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五大条件。

三、新三板上市的具体要求(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1、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报挂牌时, 要依法存续, 经过年检程序。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 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a、出资的无形资产所有权问题, 是否为职务发明;b、出资(财产转移过户)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c、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时《公司法》的规定。

2006年新《公司法》修订后, 无形资产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d、出资资产的评估报告是否适当, 评估价值是否真实合理;e、无形资产与公司业务是否紧密相连, 是否后续对公司业绩做出贡献;f、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明晰, 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股转公告〔2023〕34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公告〔2023〕347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高质量发展,强化新三板市场培育功能,增强新三板市场分层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办法发布前,已提交挂牌申请,且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公司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拟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履行后续程序;已提交挂牌申请,但尚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且拟对定向发行或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作出调整的,经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由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更新出具文件后,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以2023年8月31日为启动日的创新层进层实施安排,适用本办法。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16年5月27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2月22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22年3月4日第四次修订,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

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

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

2014年以来,“新三板”市场持续火热,挂牌企业已达2300多家,总股本破千亿股,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或正在挂牌新三板,北京大成律所晏*利结合现行的税法政策,为您解读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

一、“新三板”交易方式根据201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在交易机制方面,全国股转系统将并行实施做市、协议和竞价3种转让方式,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需在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3种方式不兼容,但若企业需求变化,可以依规进行变更。

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实施的是协议转让和做市制度,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

而做市商制度是由券商不断地向投资者买卖价格,并按其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可见,从交易的实质来看,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做市制度,进行的都是企业股权的转让。

二、“新三板”涉税事项处理的基本原则当前,随着新三板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家不断出台明确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因此,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参照针对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涉税风险。

三、企业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和风险1、企业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而言,转让“新三板”的股票,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汇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05•【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2〕172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2〕172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的公告为了规范申请挂牌公司股票代码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

2022年5月16日前已经取得股票代码的申请挂牌公司,股票代码保持不变;2022年5月16日前未取得股票代码的申请挂牌公司,按照本指南规定确定股票代码。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5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普通股代码管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公司(以下统称申请公司)股票代码的确定,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简称BPM系统)进行股票代码选号,选号时间原则上最晚为申请公司取得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的次一交易日;申请公司在财务报表有效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取得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的,应当于当日完成选号。

申请公司应在选号当日确定股票代码。

第四条申请公司可同时采用摇号选号或直接选号方式确定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确定后不可更改。

第五条采用摇号选号方式的,BPM系统将从摇号代码区间随机抽取10个备用代码,申请公司从中选择1个作为股票代码。

新三板知识试题-精选word文档(10页)

新三板知识试题-精选word文档(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 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新三板知识试题篇一:新三板业务测试题新三板业务测试题姓名分数一、填空题(10X2)1、新的交易制度规定,买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为股或其整数倍。

2、新三板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元人民币。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的挂牌公司履行义务。

4、新三板挂牌公司是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人。

5、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依法设立且存续满年。

6、新三板股票交易可采用三种制度,分别是、。

7、新三板由原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变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俗称:”。

二、单选题(10X4)1、新三板机构投资者要为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A.500 300B.300 500C.500 500D.300 3002、新三板自然人投资者名下证券类资产市值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具有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A.300 两年B.500 两年C.300 一年D.500 一年3、新三板企业审核制度现为。

A.审核制B.备案制C.核准制D.以上答案都不对4、主办券商成功推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后督导期限为A.两年B 三年C. 五年D. 终身5、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如果要到可以直接向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无需重新发行审核。

A.证监会B. 证券业协会C. 沪深交易所D.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A.201X年9月20日B.201X年10月20日C.201X年9月21日D.201X年10月21日7、以下不正确的选项为A.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新三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新三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新三板法规: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2014年6⽉9⽇第⼀条为维护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以下简称《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条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过程进⾏实时监控,并依法对实时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为实施⾃律监管。

第三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股票转让⾏为异常或做市商报价与转让⾏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采取公告转让双⽅基本情况和转让相关信息、电话问询、要求提交书⾯承诺、出具警⽰函、暂停转让、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等措施。

第四条股票转让出现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应当于次⼀转让⽇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协议转让⽅式下,股票当⽇换⼿率超过10%,或连续三个转让⽇换⼿率累计超过20%;(⼆)做市转让⽅式下,股票连续三个转让⽇涨跌幅累计超过50%;(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次⼀转让⽇⽆法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五条采取协议转让⽅式的股票,投资者买卖出现下列情形之⼀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次⼀转让⽇进⾏公告:(⼀)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证券账户名称、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第六条采取做市转让⽅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的,相关做市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当⽇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20%;(⼆)当⽇最⾼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30%;(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情况的其他情形。

新三板做市商典型违规案例评析

新三板做市商典型违规案例评析

新三板做市商典型违规案例评析邢会强【期刊名称】《国际融资》【年(卷),期】2016(186)004【总页数】2页(P58-59)【作者】邢会强【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新三板做市商常见违法行为包括: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内幕交易,即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操纵市场,即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串通报价或信息; 以不正当方式。

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做市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2015年12月31日14:50分,为执行本部门“卖出做市股票、减少做市业务当年浮盈”的交易策略,国泰君安做市业务部对圆融科技、凌志软件等16只股票以明显低于最近成交价的价格进行卖出申报,造成上述股票尾盘价格大幅波动。

其中,13只股票当日收盘价跌幅超过10%,跌幅最大的达19.93%。

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多只股票的正常转让价格,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市场影响恶劣。

对于上述行为,王仕宏,作为做市业务部负责人,是做市业务的直接主管人员,同时具有向他人透露做市交易策略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陈扬,作为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召集了讨论决定交易策略的部门会议,负有领导责任。

李仲凯,作为交易总监,直接指示交易员执行了当日的交易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因此,2016年1月,全国股转公司给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给予王仕宏公开谴责,给予陈扬、李仲凯通报批评的处分。

2016年2月16日,国泰君安证券公告称收到了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监管措施包括限制新增做市业务三个月等。

国泰君安证券及有关责任人的行为涉嫌如下三种违法违规行为:第一,国泰君安证券构成了异常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113条规定:“可能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者股票成交量的异常转让行为包括:……(九)申报或成交行为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或秩序混乱……。

”国泰君安证券的上述行为,就是违反了该项自律监管规定。

C16095 新三板挂牌业务讲解 课后测验100分

C16095  新三板挂牌业务讲解 课后测验100分

C16095 新三板挂牌业务讲解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不属于挂牌流程的是()。

A. 尽职调查B. 备案文件制作C. 股票发行D. 股份登记描述:挂牌流程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多项选择题2. 挂牌尽职调查在行业方面主要关注()。

A. 主营业务B. 商业模式C.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D. 市场竞争情况描述:挂牌尽职调查关注点您的答案:C,A,D,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挂牌条件主要规定在()等相关文件中。

A.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B. 《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C. 《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D.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描述:挂牌条件涉及的相关文件您的答案:D,C,B,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4. 挂牌尽职调查在公司治理方面主要关注()。

A. 股东出资B. 公司独立性C. 同业竞争D. 关联方交易描述:挂牌尽职调查关注点您的答案:D,B,A,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发展服务。

A. 创新型中小微企业B. 创业型中小微企业C. 成长型中小微企业D. 国有大型企业描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您的答案:B,C,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6. 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则该公司一般需要聘请()作为挂牌的中介机构。

A. 证券公司(主办券商)B. 会计师事务所C. 律师事务所D. 资产评估公司描述:挂牌流程您的答案:C,D,A,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三、判断题7. 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描述:挂牌流程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8.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新三板改革政策解读20200423

新三板改革政策解读20200423

二〇二O 年四月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相关政策规则解读目录第二部分新三板改革核心规则解读第一部分新三板市场概况及改革背景.................. 第2页 (7)第一部分新三板市场概况及改革背景1.3新三板改革相关政策文件1.2 新三板改革背景1.1 新三板市场概况1.1 新三板市场概况并购重组截至2020年2月14日,新三板挂牌公司累计家数8,834家,其中做市转让674家、集合竞价转让8,160家。

创新层公司664家。

近期,新三板深改政策重磅落地。

全国股转公司宣布新三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最新规定,其中对新三板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的投资者门槛降分别降低至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

同时,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指引出具征求意见稿,长线资金将有望很快进入新三板市场。

定向发行⚫新三板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的方式引入投资者,进行资本运作。

2019年度,共有累计440家/次新三板企业完成股票发行,累计募集资金194.33亿元。

⚫新三板公司可以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做大做强。

2019年新三板市场完成62起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其中4起为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企业;57起为非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企业;1起为新三板企业并购新三板企业。

700.00750.00800.00850.00900.00950.001000.00三板做市1.2 新三板改革背景◆2019年10月25日,证监会启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同日,全国股转公司全力以赴落实“新三板改革部署“证监会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按照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和形成工作合力的要求,积极推进新三板各项重点改革任务,抓紧制定相关制度规则,完善技术系统,尽快组织实施,切实防控风险,保障改革措施平稳落地,实现改革预期。

新三板改革是系统改革、全面改革。

改革后,新三板将形成“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的市场结构,通过转板、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差异化制度安排,提升市场融资功能和定价能力,改善市场流动性,发挥精选层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创新层和基础层企业成长升级,提升挂牌公司质量、规范培育中小企业,促进新三板实现投融资平衡、形成良好市场生态,推动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新三板做市业务规则简介20140807

新三板做市业务规则简介20140807
目录
• • • • • • • • 新三板市场介绍 做市业务相关规则体系 挂牌企业做市业务要求 投资者参与新三板股份转让适当性管理规定 做市商管理(券商) 做市转让交易规则 新三板做市业务模式 扩展介绍—竞价交易机制简介
新三板市场介绍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简介
基本情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
核心职能: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 ;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配套法规政策架构:2012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1-3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2013年2月8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5个通知、4个细则、4个暂行办法及4个 指引等20多个与新三板有关的新文件、新政策,法律制度架构已基本建立。
新三板市场介绍
• 企业三板市场挂牌的价值与机会——规范公司治理,为后续资本运作 打基础 I 股 规 新 份 范 三 P 改 运 板 O 制 作 挂 牌
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
久其软件 北陆药业 世纪瑞尔 佳讯飞鸿 紫光华宇 安控科技 博辉创新 等 另有多家公司处于IPO审核过程或筹备过程之中。 转板机制尚待证监会出台相关细则文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简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简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简介企业融资部一、背景介绍1、新三板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转系统”,也称“NEEQ”)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

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嘉。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

3、新三板与股转系统2013年1月,新三板公司的市场运作平台由原来的北京中关村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份代转系统”)转换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自律管理主体将由原来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转换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股转公司”);市场运行适用的规则也将从原来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定转换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及相关细则、指引。

简而言之,股转系统就是由新三板整体变化而来,而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以及主办券商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实行统一管理。

新三板相关法律法规大汇总

新三板相关法律法规大汇总

新三板相关法律法规⼤汇总新三板交易制度是指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对主体资格、交易规则、报价规则和登记结算的要求。

我国对于新三板有哪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哪些内容?下⽂店铺⼩编为⼤家整理汇总了新三板相关法律法规,欢迎⼤家阅读了解!新三板法律法规综合类(18部)0.1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0.2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0.3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0.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2014修正)0.5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2014修正)0.6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0.7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法0.8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办法0.9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2013修订)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0.11关于实施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0.13国务院关于进⼀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意见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作⼯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0.17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0.18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挂牌相关(14部)(⼀)200⼈以下公司(6部)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的审查⼯作流程1.1.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1.1.3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基本标准指引(试⾏)1.1.4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2014年第⼆次修改)1.1.5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1.1.6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适⽤和挂牌准⼊有关事项的公告(⼆)200⼈以上公司(3部)1.2.1⾮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1.2.2⾮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件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三)模板⽂件(5部)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于已挂牌公司)1.3.3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声明及承诺书1.3.4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股票发⾏相关(8部)(⼀)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6部)2.1.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业务细则(试⾏)2.1.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业务指南2.1.3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件的内容与格式(试⾏)2.1.4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案及发⾏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2.1.5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2.1.6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已挂牌公司超过200⼈(2部)2.2.1⾮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定向发⾏说明书和发⾏情况报告书2.2.2⾮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申请⽂件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3.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引3.2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报备指南3.3重⼤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上市公众公司发⾏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资产重组⽂件报送指南3.4⾮上市公众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3.5⾮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资产重组报告书四、优先股相关(5部)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4.3⾮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优先股说明书和发⾏情况报告书4.4⾮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优先股申请⽂件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五、收购相关(2部)5.1⾮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5.2⾮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6.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6.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2014修订)6.3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6.4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作有关事项的通知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有关事项的通知6.6《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6.7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6.8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6.9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6.10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7.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7.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作指引(试⾏)7.3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7.4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件内容与格式指南⼋、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8.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2013修改)8.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8.4《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书》必备条款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9.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9.2关于修改《⾮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9.3⾮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9.4⾮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件9.5⾮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9.6⾮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数超过200⼈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9.7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9.8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式确定及变更指引9.9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9.10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9.1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办法9.1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式有关准备⼯作的通知⼗、两⽹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10.1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办法10.2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办法10.3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10.5两⽹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10.6《两⽹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书》参考⽂本10.7《两⽹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本⼗⼀、其他(7部)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1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31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31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告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总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总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总新三板法律法规汇总1. 新三板简介新三板指的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个板块,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证监会设立的一个供中小企业融资和股权交易的平台。

新三板的设立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便捷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投资创新型企业的机会。

2. 新三板法律法规概述新三板作为一个证券市场,其运作需要依据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下面是一些与新三板相关的法律法规概述: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该规定是新三板运作的基本法规,包括了新三板的业务范围、融资及交易方式、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也适用于新三板。

该法律规定了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行为的规范,为投资者和发行人提供了保护。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三板的企业都是公司,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该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规定,为新三板企业营运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有一系列规定,例如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新三板中,也适用刑法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在新三板中,一些投资者可能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新三板交易,因此该法规也适用于新三板。

2.6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具体要求,包括基金的备案、投资范围、信息披露等方面。

对于新三板投资者来说,了解该办法是非常重要的。

3. 新三板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新三板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是几个方面说明新三板法律法规的重要性:3.1 保护投资者权益新三板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些中小投资者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信息获取渠道,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

C16096-新三板持续督导制度及操作实务-90分测试答案

C16096-新三板持续督导制度及操作实务-90分测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以下错误的是()。

A。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认购的,主办券商应根据要求发表意见.B.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办理时间为T—1日(T日为暂停转让生效日,且为转让日)15点30分至16点30分.C. 挂牌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进行内幕知情人报备。

D. 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不得参与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

描述:具体业务之股票发行、并购重组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2。

以下( )属于持续督导对挂牌公司治理情况的关注内容。

A.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否有效履职B.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C. 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是否合法合规D. 以上都是描述:具体业务之公司治理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3.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的内容( )。

A. 信息披露督导B. 公司治理督导C。

日常沟通D。

行业研究报告描述:具体流程之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您的答案: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多项选择题4. 以下属于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的是( )。

A。

指导、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B. 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C。

建立与挂牌公司日常联系机制D。

关注挂牌公司重大变化描述:持续督导主要职责您的答案:C,A,B,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5。

关于挂牌公司的监管体系,以下正确的是( )。

A。

挂牌公司不属于公众公司B。

中国证监会履行牵头抓总的监管职能C. 地方证监局对辖区挂牌公司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根据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对挂牌公司启动现场检查D。

全国股转系统履行对挂牌公司的自律监管职责描述:监管体系您的答案:D,C,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

06。

以下属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是()。

A。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B.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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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法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依法对实时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实施自律监管。

第三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股票转让行为异常或做市商报价与转让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采取公告转让双方基本情况和转让相关信息、电话问询、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暂停转让、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等措施。

第四条股票转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一)协议转让方式下,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或连续三个转让日换手率累计超过20%;
(二)做市转让方式下,股票连续三个转让日涨跌幅累计超过50%;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五条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投资者买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次一转让日进行公告:
(一)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证券账户名称、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第六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做市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
(一)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20%;
(二)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30%;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及涉嫌违法违规转让行为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调查,相关主办券商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异常转让的当事人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或营业部向当事人发出。

相关主办券商或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提交书面承诺,并保留相关证据。

做市商或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参与交易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直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交书面承诺、向其出具警示函。

第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做出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主办券商向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

该主办券商应当在收到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当日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参与交易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

第十条投资者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后仍拒不配合或未按要求整改,主办券商未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履行客户管理责任或不配合监管,或者做市商不配合监管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股票转让细则》等,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本指引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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