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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文利挪用公款案
石文利挪用公款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西刑初字第0062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文利,女,37岁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原系中国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员工,住本市海淀区皂君东里30-1104号,户籍地为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北四楼253号。
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经诉字2019第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文利犯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文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文利在中国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公司业务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9年2月至2019年2月间,采取填写虚假信汇凭证的手段,先后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划入其本人及由其控制的个人帐户内进行使用,后退还了全部赃款。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证人龙汶的证言;2、被告人石文利挪用公款的信汇凭证;3、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查询对账单;4、郭正君银行卡开户资料;5、被告人石文利的还款纪录;6、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执照;7、被告人石文利干部履历表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8、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9、户籍证明材料;10、检察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文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请我院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