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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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1)接受委托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金华市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确定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经采购人委托,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受理相关采购业务。

(2)制作标书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的需求特点,由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承办人拟制该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初稿。

(3)标书审核

公开招标文件初稿经分管领导和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查签字,并经采购人确认签字后,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发布信息

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在财政部指定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媒体、市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5)发售标书

根据公开招标公告时限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接受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向合格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采用本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

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按财政部规定不得少于二十日。

(6)开标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经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等程序(如有)后,按时组织开标。开标前,按法定程序产生并组成评标委员会(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推选评委负责人。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会同采购人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派员现场监督。开标由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并签到。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7)评标

评标工作由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按公正、公平、独立、择优原则,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对有效标的商务、技术标作出综合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

确定中标供应商;写出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主持人当场宣布评标结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派员全程监督。

(8)中标公示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提交的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由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有效期内,将中标候选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及市招投标信息网上公示,按上级规定,公示不少于三天。

(9)中标通知

中标候选人按规定公示无疑议后,由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递交评标结果报告。经审核确认,在原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与此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注明签订合同的要求、时间、地点等),抄送采购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10)签订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各项规定和补充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拟订后,市招投标交易中心予以鉴证确认。正式签署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该采购合同的副本分别送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11)履约验收

合同的履约验收原则上由采购人负责。涉及重大或典型项目的验收,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视情参与。

(12)资金支付

按财政部门现行规定办法执行。

永康市政府采购邀请招标操作程序(试行)

(1)接受委托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金华市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有关规定,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委托采购项目的特点,确定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经采购人委托,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受理相关业务。

(2)制作标书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由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拟制该项目的邀请招标文件初稿。

(3)标书审核

邀请招标文件初稿经分管领导和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

任审查签字,并经采购人确认签字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邀请供应商

招标文件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省级或省级以上媒体和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网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按财政部要求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财政部要求),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5)资格预审

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特点,按招标公告规定,由资格预审小组(采购人、相关专家、监管部门组成)审查并通过合格招标人。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

方式选择三家以上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6)发售标书

根据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和招标文件要求,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采用本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按财政部要求不得少于二十日。

(7)开标

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经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等环节(如有)后,按时组织好开标会。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并组成评标委员会(与公开招标同),评标委员按公正、公平、独立、择优原则产生中标单位并当场确认(除招标文件要求先确定中标候选人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派员全程监督。

(8)中标公告

中标人确定后,在投标有效期内,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刊登中标结果公告,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若招标文件要求先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则按公开招标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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